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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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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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电磁和射线
15.7.1 电磁和射线防护及安全距离设置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7.2 长期工作在较强辐射源周边的操作人群应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15.8 固体废物
15.8.1 船舶垃圾和陆域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应纳入所在地市政固体废物接 收处置系统。
15.8.3 港口固体废物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部分,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鉴别 ,并应按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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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 般 规 定
15.1.4 港口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防止污染法律、法规处置船舶废水和固体废物。
15.1.5 港口工程应采用低污染或无污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从源头控制和削减 污染,实施清洁生产。
工艺流程是生产作业的中枢系统,工艺流程因装卸货种、生产作业特点而不同,先 进合理的工艺流程可从源头上消减污染源,因此工艺流程的制定应与环境保护要求 有机结合。装卸设备是实现生产作业的关键,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环保、节能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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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15.3.1 港口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进行收集、处理,并优选中水回用。
铁轨岔道
铁轨岔道 铁轨岔道
铁轨岔道
卸载站
铁轨环路
初级沉淀池 二级沉淀池 堆取料机 溢流池 水槽和泵站
图示
水流方向 排水/集水系统 输水(泵和管道) 地表水监测站 关键组件的大致范围 铁轨基础通道 传输设施 转向点
船泊位 煤堆 电路(North Surveys)(m AHD) 电路(Connell Hatch)(m AHD) 自然保护区 红树林地区 库瑞港岛废物处理设施(KIWEF) (水的潜在污染源)
码头设施 和装船机
溢洪道
混凝土雨水 通道
雨水沉淀池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一、引言海港的总体设计规范旨在规定海港的基本设计原则和标准,以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适用于各类海港的设计和建设,包括港口码头、船坞、泊位、停泊区等。

二、设计原则1. 安全性原则:海港设计应保障港口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设计过程中需考虑防波堤、护岸、溢砂圈、避难所等设施的建设,确保港口的稳定和安全。

2. 经济性原则: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的投资效益,合理利用资源,降低建设成本。

同时要考虑港口未来的功能需求,确保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3. 环境友好原则:设计应考虑港口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减少港口建设和运营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例如,合理规划航道、减少废水废气的排放等。

三、设计要求1. 港口布局:根据港口的功能需求和地形条件,合理规划港区、泊位和码头的位置和布局。

不同类型的码头需满足相应的功能需求,如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液体货物码头等。

2. 泊位设计:泊位的设计应考虑船舶的尺寸和吃水等因素,确保船舶能够安全进出泊位。

泊位的布局要合理,以充分利用港口的空间资源。

3. 抗风浪设计:海港应建设相应的抗风浪设施,如防波堤、护岸等,以保障船舶和码头的安全。

抗风浪设施的设计要考虑不同季节和海况对港口的影响。

4. 准入条件:确立港口使用的准入条件,包括船舶的尺寸、载重量、航行条件等。

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船舶才能进入港口,减少无效操作和安全风险。

5. 安全设施:海港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灯光、标志、消防设备等,以保障港口的安全运行。

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6. 环保设施:港口应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物处理设施等,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环保设施的设计要符合相关的环保法规和标准。

四、总结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海港的设计和建设,保障港口的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设计者应按照设计原则进行设计,满足港口的功能需求和环保要求。

(整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整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1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

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

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

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4.2.3确定。

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4.2.3使用范围回旋圆直径(m)有掩护的水域,港作拖船条件较好,可借岸标定位2.0L无掩护的开敞水域或缺乏港作拖船的港口 2.5L允许借码头或转头墩协助转头的水域 1.5L受水流影响较大的港口,垂直水流方向的回旋水域宽度为(1.5~2.0)L;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为(2.5~3.0)L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②L为设计船长(m)4.2.9*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

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3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2倍设计船长。

4.3.3 有掩护港口的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应按表4.3.3中的基本标准和复核标准分别计算,并取大值。

码头前沿高程表4.3.3基本标准复核标准计算水位超高值(m)计算水位超高值(m)设计高水位(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1.0~1.5极端高水位(重现期为50年的年极值高水位)0~0.5注: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已被《交通部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局部修订(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修订《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交通部发布)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

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

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

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4.2.3确定。

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4.2.3 (略)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②L为设计船长(m)4.2.9*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

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3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2倍设计船长。

第四章总平面布置

第四章总平面布置

4 总平面布置4.1总平面布置原则(1) 港口应按货种、吞吐量、装卸特点、泊位分工及客运量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地划分作业区。

对于危险品及污染性最大的货物,宜单独分区。

(2) 作业区布置时,应考虑风向及水流流向的影响。

污染性的货物码头或作业区应布置在主导风向的风下侧。

危险品码头及作业区应布置在港口的下游,并与其他的码头和作业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顺岸式码头的前沿线一般沿水流方向及地形等高线布置,并考虑扩建时的经济合理地连线顺直岸线的可能。

码头应有供船舶运转或回淤的水域。

同时必须考虑码头建成后对水流的改变以及岸坡稳定等的影响。

(4) 布置陆域时要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少拆迁。

陆域前方应布置生产性建筑物及必要的生产辅助建筑物。

其后布置生产辅助物,所需的房屋应合理地合并组合。

生活区的布置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并宜接近作业区。

(5) 作业区内部,应根据装卸工艺和所需的码头库场、铁路、道路及其他的建筑物的数量与布置的要求,以近期为主、并考虑到发展的可能性合理布置。

(6) 作业中建筑物的布置应力求紧凑,但其相互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专业规范的要求。

4.2 船型尺度设计船型主尺度见表:表4-1 船型主尺度单位:m4.3 作业标准及作业天数4.3.1船舶作业标准船舶装卸及靠泊作业时允许的风、雨、雾及浪的标准为:风:≤6级雨:不大于中雨雾:水平能见度>1000m浪:横浪≤0.8m,顺浪≤1.0m4.3.2 码头年作业天数根据码头装卸作业标准,对影响港口作业的各种因素进行统计分析,并考虑风与雨的天数重叠等因素,自然条件影响码头作业的天数为35天,即本码头年作业天数为330天。

4.4 竖向设计4.4.1 设计水位设计高水位: 2.74 m(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设计低水位:-0.76 m(低潮累积频率90%的潮位)极端高水位: 4.37 m(重现期为50年的年极值高水位)极端低水位:-1.56 m(重现期为50年的年极值低水位)4.4.2 码头前沿高程码头前沿高程应考虑当地大潮时码头面不被淹没,便于作业和码头前沿高程的衔接。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宣贯培训讲义总则■术语■港址选择•设计基础条件《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165-2013) JTS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编写组 二O —四年—月条文详解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CCCC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ultants 3, Ltd0、规范名称海港总体设计规范Design Code of General Layout f@r Sea Ports 早R名称修订内容0li 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交通运输部公告,2007年第17号)整合多本规范的规划指导意见,以及国内外有关行业的情况和部大纲审查会纪要,本规范名称改为《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中华人戻共和国行业标准JTS H5-20B海港总体设计规范D囲gn CM? of(i^i€rAl L AJ-OU I (or S«aX13-1I-12 发布2014-05-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披部发布-3-♦内容方面采用指导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CCCC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ultants 3, Ltd修订内容 对特殊名词和术语进行定义和解释,对正确理解、使 用本规范很有必要。

3、对各类型码头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描述。

2、术语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CCCC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ultants 3, Ltd名称术语K 给出了设计船型的准确定义; 2、调整、 清晰了码头掩护程度划分标准•9・使用性术语• “必须"、"严禁''•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应”、"不应”或“不得"•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宜”、“不宜”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 “可"・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

船型海港总平面规范修改(船型、边坡).pdf

船型海港总平面规范修改(船型、边坡).pdf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在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的基础上,对第4.8.10条和附录A进行的修订,内容包括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我国沿海港口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港口建设技术和造船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该规范中的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已不能适应目前港口建设的要求。

为此,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和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对《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的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进行了局部修订。

本次局部修订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吸收了国内外港口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有关科研成果,经广泛征求意见修订而成。

本次发布的局部修订内容替代《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中的第4.8.10条和附录A的条文及条文说明的内容,并与《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的保留部分配套使用。

本规范局部修订编写人员分工如下:第4.8.10条:杨树森蔡嘉熙(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王灿强闫勇杨世殊余厚新张凤展韩西军附录A:杨希宏罗刚秦福寿(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王芳萍尹锡泽邢军刘红宇杨兴晏时常明李擘袁长澄袁永华顾俊本次局部修订于2002年9月9日通过部审,2002年月日发布,2003年月日实施。

本局部修订的内容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部水运司和本规范管理组,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目次4.8.10 航道边坡坡度 (1)附录A 设计船型尺度 (2)附加说明本局部修订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8)附条文说明 (10)4.8.10 不同岩土类别航道边坡坡度可采用表4.8.10中的数值。

对情况复杂的航道边坡应通过试验或按类似岩土特性和水文条件的现有航道确定坡度。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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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总体设计规范下载篇一:海港总体设计规范说明《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65-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及其所有局部修订、《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2000)、《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标准》(JTS165-2-2009)、《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165-4-2011)、《滚装码头设计规范》(JTS165-6-2008)、《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JTS165-8-2007)和《淤泥质海港适航水深应用技术规范》(JTJ/T325-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第3.2.15条、第5.4.11条、第5.6.1条、第5.6.3条、第5.6.4条、第5.6.6条、第5.6.8条、第5.6.9条、第5.6.10条、第5.6.11条、第5.6.12条、第6.5.3条、第7.1.6条、第7.4.2条、第7.4.5条、第11.5.1条、第11.5.4条、第11.5.5条、第14.3.4条、第14.3.5条和第15.10.5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篇二: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_212-2006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1 总则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

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1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总体建议条数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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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的特点—基础的扎实性
1 国内技术资料
年份 2011年 2006年 2011年 2011年 2007年 2010年 2001年 资料名称 中国水运建设60年(技术卷) 现代集装箱港区规划设计与研究 深水航道设计 港口工程建设技术文集 水运工程技术创新文集 离岸深水港建设关键技术研究 海港工程设计手册(上册) 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交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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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代
七十年代 八十年代 九十年代
二十一世纪
2、总体规范制定的必要性
(1)是海港工程建设技术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近十多年,在复杂的建港条件下,我国建设了一批在选址、平面布置、装
卸工艺系统、港口控制与管理系统和集疏运系统等方面原规范尚未反映的工程,
建港技术有了新进步,我国海港建设的大型化、专业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建 成了一批大型集装箱码头、大型专业化原油和矿石码头、商品汽车码头、LNG 及火车轮渡等新型专业化码头。同时,部分港口在毗邻集装箱港区规划并建设
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工作大 纲、制定工作计划,经交通部批准 后,按工作大纲进行修订。
通过广泛的港口调研,广泛收集了
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和近十余年建 港经验及教训。对亟待解决的技术
难题及传统疑难问题,采用现场监
测、定量计算、理论分析等研究方 法开展专题或专项研究。
除反映了设计经验外,还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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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体规范制定的必要性
(3)是提高我国海港工程建设标准国际认知度和走出去的需要。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是我国海港工程设计领域的性纲领性标准。将为弘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罗泾港区 外高桥港区
河口一般 有水深良好的 岸线,且有河 流作为与腹地 之间的疏运联 系,是良好的 港址之一,如 我国的上海港 、广州港等。
本规范的划分标准主要是以确定码头前沿顶高程与码头长度为目的,兼顾船舶泊 稳条件与结构受力标准;
87版规范编制说明中,有掩护的港口界定为通常码头前波浪(H4%)不超过0.6m ,99版规范编制说明沿用此说法,此标准过于严格;
实际上多数码头既达不到良好掩护码头标准,又非完全开敞式码头,往往介于两 者之间,半开敞式码头又有其自身特点,故增加半开敞式码头类别。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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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港址选择
选址重点内容 经济发展需求和国家综合运输体系建设要求等因素权重在增加; 自然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权重在下降,并且好坏具有相对性;
对各种类型的海岸特点和选址要求做了详细论述,并对选址考虑因素提 出了具体的可供操作的内容;
补充了淤泥质海岸和粉沙质海岸、辐射状沙洲潮汐水道,天然岛屿、人 工岛的等特殊海岸选址的要求。
码头掩护程度划分
良好掩护码头·有天然或人工掩护条件,港内作业平稳,且设计重现期波浪不会 对码头上部结构构成安全影响的码头。
开敞式码头·位于开敞海域、无天然或人工掩护条件、外海波浪可直接影响码头 结构安全的码头。
半开敞式码头·码头前沿波况条件介于良好掩护码头与开敞式码头之间的码头。
码头掩护程度的划分根据不同的关注点有不同的标准,如船舶泊稳条件、码头面 上水、结构安全等,没有绝对的、唯一的和通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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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术语
设计船型
由于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设计船型尺度确定的复杂性、造船技术的进步 和新材料的采用、以及新船型的不断出现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海港总体设计 规范(JTS165-2013)》4.3.3条明确:“设计船型的具体尺度应通过分析确定 ,也可参照附录A中相应吨级的设计船型尺度确定”,4.3.4条提出:“出现规 范未涉及的新船型或所涉及的船型尺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设计船型尺度的分析 论证可采用统计方法”。说明附录A中有关设计船型尺度的内容是非强制性的 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修改依据】交通部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局部修订(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通知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7号--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修订内容的公告(2006)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1号——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中“大型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修改内容的公告【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交通部发布)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

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

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

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4.2.3确定。

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4.2.3 (略)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②L为设计船长(m)4.2.9*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一、综述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旨在规范海港总平面设计,确保港口设施合理布局,提高港口运营效率和安全性。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港口的总平面设计。

二、设计原则1. 通畅性:确保港口道路、水道等设施畅通无阻,便于运输工具进出港口。

2. 安全性:保证港口设施符合相应安全标准,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3. 效率:合理规划港口设施的布局和使用方式,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

4. 环保: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设计要求1. 道路规划1.1 设计港口主要道路的通行能力应符合港口的实际需求,考虑到运输工具的尺寸、数量和运输频率等因素。

1.2 港口道路应尽量直线,降低转弯需要。

道路宽度应满足大型运输工具的通行要求,并设有适当的超车道和站点。

1.3 港口内部的道路应根据功能分为货物运输道路、车辆停靠道路、行人通道等,并在设计时进行区分。

1.4 港口道路设有足够数量的交叉口和指示牌,并设置合理的交通信号系统。

2. 泊位规划2.1 根据港口货物种类和吞吐量,确定不同类型的泊位需求,并合理分配泊位数量和位置。

2.2 泊位与港口道路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车门宽度,以便货物装卸和运输工具进出港口。

2.3 泊位应考虑到各种尺寸的运输工具,包括大型货船、渡轮和小型船只,并设置相应的靠泊设施。

3. 装卸设施规划3.1 根据港口货物种类和吞吐量,确定不同类型的装卸设施需求,并合理分配设施数量和位置。

3.2 不同种类的装卸设施应合理布局,方便运输工具的装卸操作,并确保货物的顺利流通。

3.3 装卸设施应配置适当的起重设备和运输设备,提高装卸效率。

3.4 装卸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 仓库规划4.1 根据港口货物种类和储存需求,确定不同类型的仓库需求,并合理分配仓库数量和位置。

4.2 仓库应根据货物种类和尺寸划分不同的存储区域,并设置合理的通道和货物堆放区域。

4.3 仓库应配置适当的货物装卸设备,提高货物的运输效率。

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教程

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教程

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交水发[19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有在单位: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修订的《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编号为JTJ211-99,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JTJ211-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工作由我部水运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前言本规范系在行业标准《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JTJ211-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址选择、平面、装卸工艺、铁路、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照明和连续输送机械系统控制、通信和船舶交通管理、肋航设施以及环境保护等。

关于规范的名称,根据1996年8月交通部颁布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规定,以及国内外有关行业的情况和部审会的意见,将原《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改名为《海港总平设计规范》。

本规范共分11章51节,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本次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港址选择,煤炭、矿石、散粮、集装箱码头的装卸机械选型和工艺布置,港口主要建设规模的确定,油品码头的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辅助生产建筑物指标,设计船型尺度,环境保护及公用设施等。

增补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小型港口和大型深水码头采用单点或多点系泊建设方案的基本条件和选址要求,多用途码头装卸机械选型和工艺布置,连续输送机械系统控制以及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和液体化工船等设计船型尺度等。

使用本规范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解释。

请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如进行局部修订,其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理信息》上刊登。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海港是连接陆地与海洋的重要交通枢纽,其总体设计规范对于实现海港的高效运营和安全航行至关重要。

以下是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1.1 安全性原则:设计应符合公海安全规范,包括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备等。

1.2 高效性原则:设计应提高吞吐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

包括港口设施布局、装卸设备等。

1.3 环境友好原则:设计应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降低水污染、噪音等。

二、基础设施规范2.1 泊位规范:设计泊位数量、尺寸、深度等,满足不同类型船舶的停泊需求。

2.2 码头设施规范:包括码头长度、宽度、载重能力等,以及供应电力、燃料、水等设施的设置。

2.3 港区布局规范:合理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如贸易区、仓储区、过境区等,确保各区域的高效操作。

2.4 管理和监控设施规范:包括港口管理系统、监控摄像头、通信系统等,实现港口的智能化管理。

三、导航安全规范3.1 港口水域规范:根据港口水深、地形等特点,划定安全水道和禁航区。

3.2 航标规范:设置标示灯、浮标等,指引船只安全进出港口。

3.3 水上交通管理规范:建立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规范港口内的航行和停靠行为,确保船只安全。

四、装卸设备规范4.1 天然气储运设施规范:设置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确保天然气的安全储存和运输。

4.2 起重设备规范:选择合适的起重设备,包括吊车、起重机等,以提高装卸效率。

4.3 码头运输设备规范:设置集装箱输送系统、输送带等,实现货物的快速运输。

五、环境保护规范5.1 污水处理规范: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对港口内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保护水质。

5.2 废物管理规范:建立废物处理中心,对港口内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理。

5.3 噪音防护规范:采取降噪措施,减少港口操作对周围居民的噪音影响。

六、保障应急规范6.1 医疗救援规范:设置港口医疗救援中心,提供应急医疗救治服务。

6.2 消防安全规范:建立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

海港总平面设计1

海港总平面设计1

三、挖入式建港
在海岸以内有大面积洼地可以利用的情况 下,采取挖港池填高陆域,进港航道不建 防波堤而建导流堤,码头结构甚至可以陆 地施工,港口规模的扩大可以采取向内陆 增挖港池,工程较易实现,这些是挖入式 建港的优点,同时由于陆域形成面积大, 有利于发展工业港。
挖入式建港按其位置的不同,有海岸型和 河口型两种 : 海岸挖入式,须单独建入海航道及导流堤。 河口型则可利用现有河口的入海航道,不 须重建航道,工程较节省,但原有航道的 尺度及能力,应能满足新选港址的要求。
港口建设除本身占用土地外,附属设施(包括生活 设施)及铁路、公路往往占用大量土地,一个新建 港口的占地总面积往往达几十万平方米,因此,港 口建设更应注意节约用地,陆域布置应力求紧凑。 同时,从选址一开始就应着眼于荒滩、泻湖、洼地 的利用,利用疏浚或陆上土源人工造陆。
征用水产养殖水域、渔池、虾池的代价,不仅相当 昂贵,也影响一部分渔民的生活出路,与占用耕地 是相同的性质,因此也应避免大量征用水产养殖场。
第一节 港外水域的组成及其功能
由于海岸形态和自然条件的差异,港口的 布局也是千变万化的。一般说来港外水域 是指港界范围内至港口口门以外的区域, 但往往也包括港界外的引航和检疫锚地, 对于有天然掩护的港口可以港池喇叭口为 界划分港内、外水域,对于河口港可以河 口为界来划分水域范围。
二、大规模疏浚填筑式建港
对于在大面积底坡平缓的浅海区建港,为 减少防护建筑物及航道的长度,经过比较, 往往将港址向外海推移。因而建港中须采 取大规模疏浚造陆的方式。建港模式按其 与陆地连接方式,形成半岛式和岛式两种。
介于填筑式岛式和外海式码头之间另一种 建港方式是采用由结构物组成的外海有掩 护的岛式港,其特点是有一定数量的泊位 而无库场设施,疏运也只能通过栈桥,因 此其功能较适应于散货或液态产品的运输。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 —99)1.0. 3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 1. 1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

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 1. 2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 2. 11*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 1. 1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

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 2. 3*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岀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

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423确定。

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423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岀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②L为设计船长(m)4.2.9*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岀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

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 3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2倍设计船长。

4. 3 . 3有掩护港口的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应按表 4.3.3中的基本标准和复核标准分别计算,并取大值。

注: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4.3.5*码头前沿设计水深,是指在设计低水位以下的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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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通信站、海岸电台和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站,必须设置可靠的工作接地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

10.1.1为保障船舶进出港口的航行安全,港口应设置必要的助航设施。

10.2.2.1*对有碍航行的水下障碍物和浅水区应设置浮标,标出安全航道。

当可航水域宽阔、进出港船舶航行频繁,需要实行进出港分道航行时,应设置一系列标志,标示分隔线位置。

10.2.3.3靠近航道的防波堤或导流堤的堤头应设置灯桩,其灯光不得与水中标志相混淆。

口门处的灯桩应按进口方向左侧红光、右侧绿光设置。

当防波堤或导流堤较长,其走向与航道走向平行并接近时,应在堤身上以适当间隔设置固定标志。

10.2.4.1灯塔和灯桩的灯光高度与光强,必须满足设计射程的要求。

11.1.1*环境保护设计应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标准及规定的防治污染措施。

11.3.1港口散货装卸和堆存作业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湿法、干法和化学方法进行防尘和除尘。

粉尘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有关标准。

11.4.1油港装卸工艺设计应有防治油气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1.1装船软管管头应配置盲板。

11.4.1.2油泵房、油污水处理厂和化验室等应采用通风换气等防护措施。

11.4.3*对散装粮食和木材的薰蒸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泄漏措施。

11.4.4筒仓散粮薰蒸后有毒气体排放口应高于筒仓顶3m。

11.4.5装卸有毒液体化学品码头,应有防止有毒气体溢散措施。

11.8.1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装卸工艺设计,必须选用性能可靠的设备和自动切断溢油、溢液的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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