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历史街区和文物建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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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市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

历史建筑依法确定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

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主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具体部门或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工作,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房产、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消防、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其来源包括:(一)市和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三)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四)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及地方、民族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和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历史建筑的确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履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文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相关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与科学研究活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名城历史文化和风貌的体现,而其中的历史建筑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历史建筑的数量也是确定历史文化街区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研究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提出建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以修缮和改善为主,即不改变其外部历史风貌,对其内部结构,空间布局,内部设施,使用功能做适当的变动,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鼓励有利于保护的各种使用功能,引用市场机制解决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置换等,探索出适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新路.项目概况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开封市老城区东偏北的区域,是老城区内划定的两片历史文化街区之一,相邻周边用地多为未经改造的低层民居,建筑风格及色彩,空间尺度上较为协调,保持着良好的古城风韵.双龙巷传统民居保护区以北方古城传统四合院住宅形式为主,是清末民初民用建筑的典范,较好地保留了当时的居住格局,在开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具有相当重要地位.居住在双龙巷的居民几乎人人皆知双龙巷的故事,相传宋代皇帝赵匡胤, 匡义两兄弟曾住该巷,古代皇帝称真龙天子,故得名后人在双龙巷西口两侧各筑一龙头以示纪念.后开封城几遭破坏,现在仅存在的一个龙头为清代所建,其表面虽已斑驳,却依然是附近居民的骄傲.保护范围及价值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是域,其核心保护区范围北至水车胡同,轱辘湾街一线,南至朝阳胡同,东至塘坊口街,南聚奎街,屈家胡同一线,西护面积16l7公顷.建设控制区范围北至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延寿寺街,南至财政厅东街,平等街一线,东至内环东路,西至北道门,右司官口,北兴街一线,面积侣.8 公顷.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是以双龙巷、双井巷为代表的开封古城内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传统居住街区.历史建筑集中,风貌相对完整.留存较多的有传统特色和文革历史特色的民居院落,有关于赵匡胤、史可法等传说。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杭政函[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函〔2014〕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9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保护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切实贯彻实施《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公布的历史地段,参照《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历史文化街区的相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萧山区、余杭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两区政府自行确定(以下简称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

五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以下简称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录由市、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按覆盖广、专业强的原则推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

佛山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佛山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佛山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 (保护原则及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佛山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名城历史文化和风貌的体现,而其中的历史建筑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历史建筑的数量也是确定历史文化街区最重要的依据.,居,当重要地位.居住在双龙巷的居民几乎人人皆知双龙巷的故事,相传宋代皇帝赵匡胤,匡义两兄弟曾住该巷,古代皇帝称真龙天子,故得名后人在双龙巷西口两侧各筑一龙头以示纪念.后开封城几遭破坏,现在仅存在的一个龙头为清代所建,其表面虽已斑驳,却依然是附近居民的骄傲.保护范围及价值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是域,其核心保护区范围北至水车胡同,轱辘湾街一线,南至朝阳胡同,东至塘坊口街,南聚奎街,屈家胡同一线,西护面积16l7公顷.建设控制区范围北至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延寿寺街,南至财政厅东街,平等街一线,东至内环东路,西至北道门,,境.,改造性.准,风貌完整性"只能算是评判标准或是保护的手段,将历史文化街区放置到整个城市发展的大背景中来看,它只是城市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除了自身的历史文化价值外,它对城市的形态特色,城市社会文化的发展都起着难以估量的作用,而城市的发展也同时对历史街区产生或好或差的影响."保护"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保护"不只是要使被保护的对象存留下来,还应使之长久地,有生命力地存留下来.因此,对"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我们不仅要保护那记载着历史文化信息的物质形态,更要使之如城市其他地区一样充满活力,只有充满活力的东西才能更好地生存下来.规划内容1)2)3)1)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原则:对历史文化区核心保护区的划定,风貌格局完整的区域有多少划多少,坚持宜小不宜大的原则.2)保护要求:应严格保护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各个要素(包括建筑,庭院,街巷,河道,古井,树木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历史建筑在保护其格局和风貌,治理外部环境的同时,重点对建筑内部加以调整改造,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改善环境和使用质量.对保护区空间环境的整治以减法为主,慎做加法.对影响历史风貌的一般建筑,近期对其进行整修,改造,降低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远期拆除更新.严格控制保护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建赊店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理念及应,隶,复杂化,交通拥挤,生活环境恶化,赊店老城已经不堪重负.如果不假思索地采用拆旧建新,拆低建高,修建宽马路大广场等方式,来提高城镇的通行能力或者改善生活环境,势必对古镇历史遗存造成毁灭性破坏.上海开发浦东新区,北京也在开始向外疏解,其目的之一都是疏解密集的人口和城市功能:还有一些小城市,如平遥,丽江都是开发新区,保护古城,在名城保护和旅游开发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赊店镇宜采用整体保护老城,另建新城的方式,解决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发展问题.目前,社旗县按照规划,于老城西侧新建设新西区,把老城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迁至新西区:于老城,绿,修建,.为北起:保,尺度,比例上必须与传统建筑风貌挤调,各建设项目必须经规划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处于重点地段或较大的建设项目和环境变化应由专家评审.2)建设控制区定义:为确保核心保护区的风貌,特色完整性,为整个街区保护与发展的长远利益,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原则: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相区别,划定历史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的目的,并不是要求区内建设项目被动受保护区限制,而是应视为与核心保护区互为整体,互动互补.因此,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应该是宜大不宜小,为核心保护区的保护提供空间拓展条件.保护要求:建设控制区内各,色,必,市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制定细致的管理细则,依法加强管理,确保历史文化街区不再遭到破坏.同时对历史建筑的修缮,周边环境的改造,做出有利保护的决策.6_2扩大投资,严格按规划实施依靠加大政府资助,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利用开发商投资进行保护性规划,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实施;利用民间资金,把宅院卖给住户,让住户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维护修缮.6.3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研,研究工作,给现在和以后的人民增添一些回忆,保留一些永远令人心仪的历史印痕.保护原则1、真实性原则──保护历史真实的载体,包括体现街区历史文化价值的真实的历史原物,保护其所遗存的有价值的历史信息。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地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地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名城历史文化和风貌的体现,而其中的历史建筑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历史建筑的数量也是确定历史文化街区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研究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提出建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以修缮和改善为主,即不改变其外部历史风貌,对其内部结构,空间布局,内部设施,使用功能做适当的变动,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鼓励有利于保护的各种使用功能,引用市场机制解决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置换等,探索出适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新路.项目概况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开封市老城区东偏北的区域,是老城区内划定的两片历史文化街区之一,相邻周边用地多为未经改造的低层民居,建筑风格及色彩,空间尺度上较为协调,保持着良好的古城风韵.双龙巷传统民居保护区以北方古城传统四合院住宅形式为主,是清末民初民用建筑的典范,较好地保留了当时的居住格局,在开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具有相当重要地位.居住在双龙巷的居民几乎人人皆知双龙巷的故事,相传宋代皇帝赵匡胤, 匡义两兄弟曾住该巷,古代皇帝称真龙天子,故得名后人在双龙巷西口两侧各筑一龙头以示纪念.后开封城几遭破坏,现在仅存在的一个龙头为清代所建,其表面虽已斑驳,却依然是附近居民的骄傲.保护范围及价值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是域,其核心保护区范围北至水车胡同,轱辘湾街一线,南至朝阳胡同,东至塘坊口街,南聚奎街,屈家胡同一线,西护面积16l7公顷.建设控制区范围北至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延寿寺街,南至财政厅东街,平等街一线,东至内环东路,西至北道门,右司官口,北兴街一线,面积侣.8 公顷.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是以双龙巷、双井巷为代表的开封古城内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传统居住街区.历史建筑集中,风貌相对完整.留存较多的有传统特色和文革历史特色的民居院落,有关于赵匡胤、史可法等传说。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调整、撤销及修缮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与论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房产、历史、法律和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城乡建设、财政、执法、民政、工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名城历史文化和风貌的体现,而其中的历史建筑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历史建筑的数量也是确定历史文化街区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研究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提出建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以修缮和改善为主,即不改变其外部历史风貌,对其部结构,空间布局,部设施,使用功能做适当的变动,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鼓励有利于保护的各种使用功能,引用市场机制解决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置换等,探索出适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新路.项目概况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市老城区东偏北的区域,是老城区划定的两片历史文化街区之一,相邻周边用地多为未经改造的低层民居,建筑风格及色彩,空间尺度上较为协调,保持着良好的古城风韵.双龙巷传统民居保护区以北方古城传统四合院住宅形式为主,是清末民初民用建筑的典,较好地保留了当时的居住格局,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具有相当重要地位.居住在双龙巷的居民几乎人人皆知双龙巷的故事,相传宋代皇帝匡胤, 匡义两兄弟曾住该巷,古代皇帝称真龙天子,故得名后人在双龙巷西口两侧各筑一龙头以示纪念.后城几遭破坏,现在仅存在的一个龙头为清代所建,其表面虽已斑驳,却依然是附近居民的骄傲.保护围及价值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围是域,其核心保护区围北至水车同,轱辘湾街一线,南至同,东至塘坊口街,南聚奎街,屈家同一线,西护面积16l7公顷.建设控制区围北至以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延寿寺街,南至财政厅东街,平等街一线,东至环东路,西至北道门,右司官口,北兴街一线,面积侣.8 公顷.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是以双龙巷、双井巷为代表的古城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传统居住街区.历史建筑集中,风貌相对完整.留存较多的有传统特色和文革历史特色的民居院落,有关于匡胤、史可法等传说。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专项资金的来源是:(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各界的捐赠;(三)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公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完整版)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完整版)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成都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重大问题。

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历史街区和文物建筑保护

历史街区和文物建筑保护

1
• 沈阳历史建筑情况:
2.分类保护标准:
相关概念释义
• 一类历史建筑; 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准 进行修缮,不能改变建筑外部特征和内部布 局; 二类历史建筑: 不改变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 色彩、内部重要结构和装饰。允许对建筑物 内部非重要结构和装饰进行适当改变; • 三类历史建筑:


《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2012)
1.世界遗产委员会(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2.世界遗产基金(World Heritage Fund)


1
相关概念释义
(1)代表人类创造天才的杰作;或 (2)展现世界上一段时期或者一个文化区域,于 建筑、技术、纪念性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 设计发展中,人类价值之重大交流;或 (3)能证明一个文化传统或是目前仍存在或是已 经消失之文明;或 (4)阐明在人类历史上不同显著阶段,一种建筑 物之类型或建筑或技术构造物或景观之杰出 案例;或 (5)一个能代表单一文化或不同文化,特别是在 不可逆之变迁下成为易受灾害之传统人类聚 落或土地使用模式之杰出案例;或 (6)与具有杰出普世价值,直接相关或实质相关 的事件或生活传统、思想或信仰、艺术或文 学作品。(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此项标准只 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加以评估是否该 列入遗产名单,并且是与其它的文化或自然 遗产标准共同考虑)
地块图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和平区 16.满铁宿舍群旧址
位置:沈阳市和平区马路湾街道嘉兴社区嘉兴街
建筑数量:30栋 建设年代:1937年 保护价值:该建筑保存较好,是近代满铁住宅群。 是20世纪20年代流行于欧美各国的“邻里单元”规划 设计理念的典型代表。该社宅是丙、丁级等级住宅的 典型代表。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0修正)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0修正)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5年12月18日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30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名录第三章保护措施第一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二节历史建筑保护第四章修缮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建立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联动工作责任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管理。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以及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应急保护、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的管理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四章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概念】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以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完善保护制度。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日常巡查、现场保护等工作,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相关主管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保护规划编制和保护管理等工作,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结构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专项资金的来源是:(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各界的捐赠;(三)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公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或者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历史建筑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安置房所在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的,可以另行给予奖励。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建设调整相应奖励)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

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四十二条. (历史建筑迁移)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在领取迁移新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迁移。

建设单位在实施历史建筑迁移保护或者拆除时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档案资料报送城乡规划及房屋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搬迁安置)因实施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需要,确需居民临时搬迁过渡的,应当给予相应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第四十四条. (合理利用之一)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批准 2012年11月28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比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房地、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财政、国土、旅游、环保、民族宗教、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典型性,保持、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其来源是:(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三)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利用促进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保护宣传,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

第五条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宜的论证和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此项工作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六条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评审的组织工作,制定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审查优秀历史建筑维修、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指导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普查、推荐申报和巡查监管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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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价值没有文物建筑的价值高,但它是 组成历史街区和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拥有量是城市历史环境得以维系的 重要保障;
• 全国历史建筑均由各地规划部门或规划 部门下设独立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5)一个能代表单一文化或不同文化,特别是在 不可逆之变迁下成为易受灾害之传统人类聚 落或土地使用模式之杰出案例;或
(6)与具有杰出普世价值,直接相关或实质相关 的事件或生活传统、思想或信仰、艺术或文 学作品。(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此项标准只 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加以评估是否该 列入遗产名单,并且是与其它的文化或自然 遗产标准共同考虑)
•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 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 划分的自然区域。
1
相关概念释义
•遗产:

1.世界遗产委员会(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截至2002年5月1日为止,全世界 已经有170个国家签署《世界文化 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 ;
2.世界遗产基金(World Heritage Fund)
•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 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
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
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
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
☆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
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 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 族特色。
•方形代表人造物 •圆形代表自然物 •相连代表自然与文化的结合
世界遗产标志
1
相关概念释义
• 遗产:
2.自然遗产(Natural Heritage)
•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 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 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 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 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的生 存环境;
(1)代表人类创造天才的杰作;或
(2)展现世界上一段时期或者一个文化区域,于 建筑、技术、纪念性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 设计发展中,人类价值之重大交流;或
(3)能证明一个文化传统或是目前仍存在或是已 经消失之文明;或
(4)阐明在人类历史上不同显著阶段,一种建筑 物之类型或建筑或技术构造物或景观之杰出 案例;或
Heritage)
• 文物(Monument) :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 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 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 建筑群(Group of Buildings) :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样式、 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 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历史街区和文物建筑保护
1
相关概念释义
• 遗产(Heritage):
1.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
☆自《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197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已有世界遗产标准示意表
1
相关概念释义
•成为世界遗产的标准(二):
1.通过真实性(authenticity)的检验 2.拥有保护维护与经营管理的机制
•《世界遗产执行运作指导方针》中之第24条(b)项;
(1)在设计、材料、技艺或者是环境,以 及在文化景观上,它们特殊的性格与构 成,符合「真实性」的考验。
• 「世界遗产委员会」由21个国家的 专家所组成,每年定期开会,审查 会员国所提出的世界遗产申请项目 ;
• 世界遗产的审核标准甚为严格。这 些标准在《世界遗产执行运作指导 方针》中之第24条;
1
相关概念释义
•成为世界遗产的标准(一):
1.具有杰出的、普世的价值 2.符合右列中的任何一项
•《世界遗产执行运作指导方针》中之第24条;
意大利威尼斯 中国大陆的万里长城 意大利的比萨主教堂与斜塔 土耳其伊斯坦堡 日本古都奈良 西班牙巴塞隆纳桂尔公园与米拉大厦 英国的巨石群 日本姬路城 中国紫禁城 美国费城独立厅
(1)、(2)、(3)、(4)、(5)、(6) (1)、(2)、(3)、(4)、(6) (1)、(2)、(4)、(6) (1)、(2)、(3)、(4) (2)、(3)、(4)、(6) (1)、(2)、(4) (1)、(2)、(3) (1)、(4) (3)、(4) (6)
(2)世界遗产委员会强调重建只而且不能有任何臆测)。
(3)至少或同时拥有足够的法律的、法规 的或传统上的保护与经营管理机制,以 确保被提名的文化遗产或文化景观得以 被保护和维护。
1
相关概念释义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1
相关概念释义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 申报要求提出“历史文化街区”:
• 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范围内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 化街区;
• 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 范围内应当有1个以上的历史文 化街区;
1
相关概念释义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 申报要求提出“历史建筑”(historic buildings):• 不是文物建筑,不是不可移动文物,不 隶属于国家三个级别的保护范围,既不 由文物系统来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建筑;
• 遗址(Site) : 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 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 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 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csape): 从文化相关观点,发生过或影响人类历史的 地景。
• 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 指一种文化活动发生过程中行经之处与周边 环境形成的城市和建筑物。
1
相关概念释义
• 文化遗产:
• 「文物」——中国 • 「文化资产」——台湾 • 「文化财」——日本 • 「文化遗产」——联合国、欧美
• 文物:文化遗存物。三个保护级别: 国家级、省级、市级 。
• 文化资产/文化财:指的就是人类 具有文化相关价值的遗产。
• 文化遗产:具有文化相关意义与价 值,从以前世代承传至目前及未来 世代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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