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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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现就推进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

各省辖市要在2011年7月底前出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从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级统筹工作。

先期开展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洛阳、平顶山、鹤壁三个省辖市,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统筹工作,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在坚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及管理规范,建立基金调济、风险共担、分级管理、运行一体的市级统筹模式,逐步向基金统一管理过渡。

邢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邢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邢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邢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月6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大群2013年1月23日邢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是指在邢台市辖区城镇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参保时间、筹资标准、医疗待遇、经办流程和服务网络,统一规范医疗服务管理、就医结算、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临时雇佣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含城镇范围的各类在校学生、十八岁以下非在校人员、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籍居民,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市级统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级统筹的具体承办工作;县(市、区)人社部门及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

财政、卫生、食药、审计、物价、教育、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2•【字号】怀政办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2日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第三条市医保局主管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

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规范、指导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基金征缴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第四条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城乡居民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受委托的基本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2024年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2024年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2024年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____年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简介本文旨在探讨____年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相关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中国的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政府需要对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和改革,以提供更加全面和综合的保障。

一、背景分析当前,我国生育率逐渐下降,而老龄化程度却在不断加深。

这导致了人口结构的失衡,进一步加大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压力。

此外,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和互动存在一定困难,导致了福利分配的不公平性。

因此,必须对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整合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制度,前者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生育费用问题,后者则是为了解决医疗费用问题。

尽管两者有不同的目标和职能,但可以通过整合来提供更加全面和综合的保障。

1.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是相对独立的,导致了资源分配的不均衡。

首先,可以考虑将两个基金整合成一个综合的基金,避免重复缴费和管理成本。

其次,可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基金池,用于统一管理和分配资金,以实现更加公平和有效的资源配置。

2.整合生育和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不统一也是整合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可以将生育保险的待遇纳入到医疗保险的范围内,对于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进行统一支付。

另一方面,可以将医疗保险的待遇扩大到生育期间的其他费用,例如产检和福利待遇。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生育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整合和统一,提供更加全面和综合的保障。

3.整合生育和医疗保险政策生育和医疗保险政策之间的不协调也是整合的一个重要问题。

政府可以对生育和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整合和协调,制定统一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办法。

例如,可以调整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与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同时,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方便职工查询和享受各项保险政策。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滁政办[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11〕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皖人社发〔201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统筹模式(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高城镇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公平性,提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2011年12月1日启动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建立完善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2012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统一,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一卡通”。

(三)统筹模式。

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办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咸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8日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制度,规范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管理,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加强宣传引导与依法强制参保相结合;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缴费标准、参保年限与待遇水平相衔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本原则,专户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本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收支平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定、业务经办、基金监管、协议管理等日常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财务管理和基金监督工作,对信息系统改造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合理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流程等其他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并通过电子渠道回传相关信息;发改、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审计、药监、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省级有关部门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一)主要目标。

全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四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二)主要任务1.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按其职工医保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不在同一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设立转移参保过渡期,过渡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间参保人员仍在原参保地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医保参保地参保、缴纳保费并在新参保地享受待遇。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医保费率按照合并实施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其他用人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5.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管理及运行对策研究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管理及运行对策研究

劳动经济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2期76㊀㊀作者简介:周月明(1975-),男,汉族,江苏东台人,本科,研究方向: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管理及运行对策研究周月明(东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苏东台224200)摘㊀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在多个方面都获得了良好的效果,而开展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对于我国的整体医疗体系建设来说,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保障生育保险制度以及建立完整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的社会安定和可持续发展来说都有不可磨灭的积极影响,就目前来说,我国大部分的省市以及地区都开展了并实行了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而生育保险制度所覆盖的群体也有了极大的提升.但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在进行协同管理时依旧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对策分析,并讨论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管理的具体方案,这样才能使我国现代化的医疗保险活动能够更为顺利的进行.关键词: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协同管理;对策分析中图分类号:F 24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G3198.2021.12.0370㊀引言生育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在进行管理时其协同内容是近年来提出的一个新型管理体系,其中包含的内容包括政策协同以及资源协同等多方面的内容,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从流程以及具体工作的多个方面做出相应的优化,这样才能使整个组织和人员之间的沟通效率得到提升,使经办机构的整体效率得到提升,而工作人员也需要对整个管理过程加以分析,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使管理工作更为顺利的进行.工作协同的内容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协同内容,工作协同所指的是根据所设定的计划和目标,在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政策层面的指导下,开展一系列的保险制度管理,从覆盖面和支付方式以及信息整合等多个方面,建立完整的对接以及整合,这样才能使生育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得到有效的协同管理,使两者之间形成最大化的有效建设.1㊀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管理的现状分析生育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都是我国十分重要的医疗保险内容,建立良好的协同工作和管理模式,能够建立更公平及持续性更高的社会保险制度,使更多的生育职工待遇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尽可能加快生育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速度,使生育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国的保险体系中得到全方位的综合应用.如今来说,我国的整体医疗管理制度正在不断发展,相关工作人员也在逐步加快社会保险的全覆盖步伐,生育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有效的合并,能够使已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职工或者个体户享受到良好的生育保险待遇.建立良好的生育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能够使现代化的新型医保人员达到有效的全覆盖,使更多劳动者在工作以及生活的过程中获得我国的良好医疗服务,这对于我国现代化的医疗体系建设来说有十分积极的效果.生育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的合并,有助于提高我国目前的社会参保范围.随着参保范围的不断扩大,缴费基数的总额也会随之降低,但总体的缴费比例会有所降低,将其应用于基金调剂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人单位的缴费率降低,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人或者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以及医疗覆盖面增加来说,有积极的效果.随着我国生育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的合并,生育的各种医疗费用,能够直接凭借社会保障卡在医院进行刷卡结算,这样能够有助于减轻生育者需要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压力,对于我国现代化生育女性的压力负担降低来说,产生的效果良好.随着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险体制和整体医疗环境的不断发展,国内各个地区都采用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促进生育保险制度完善且稳定的运行,而我国各个地区也分布建设了地方法律法规,对我国的生育保险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在我国国家层面上建立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再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时,我国目前所选择的生育保险制度,针对不同的保险类型都做出了相应的优化与管理,而我国的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相结合也建立了对应的资金筹集原则,但在进行运行过程中,我国的总体医疗保险依旧以收支平衡为主要发展原则,而从目前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状况来看,虽然我国目前生育保险在开展时相对的时间较早,但总体来说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相较于其他保险类型来说有明显的滞后状况.2㊀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管理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首先,我国目前现行的生育保险管理体系还较为落后,导致新时期的生育保险发展无法得到有效的满足,尤其是在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者形成融合协同发展的状况下,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导致我国的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融合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除此之外,再进行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不同地区之间所建立的生育保险工作开展以及发展参差不齐,例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我国的整体生育保险推进工作进展较快,所以参保人数较多,但经济发展较低或者较为落后的区域,例如我国的西北地区生育保险体系还缺乏足够的完善度,不仅资金量较高,并且参保人的对应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所以总体来说参保人数较少.其次,我国生育保险在进行待遇的设置时,难以落实在进行保险的建设时大部分生育保险中的各种保险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2期77㊀费用,依旧需要个人来进行承担,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生育保障内容中需要由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我国仅仅实现了生育医疗保险的费用支付,并没有将生育假期和其他必要的生活补偿囊括其中,这就导致我国的女性在生产完成后依旧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险和资金支持,影响了我国女性的参保积极性.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提升,现代化的生育医疗费用也在不断上涨.除此之外,多数地区在进行生育环境的建设时,普遍实行的是定额结算的支付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这也导致了我国相关人群在进行生育保险的建设时缺乏相应的积极性.3㊀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管理及运行对策3.1㊀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拓展覆盖范围在现代化的保险环境中,我国依旧有部分省市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生育保险办法,而已经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省份,在进行保险政策的优化时,生育保险的政策在应用过程中长期无法得到有效的调整.所以相关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对政策方面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尽可能拓展保险的覆盖范围.一方面,相关工作人员需要确定参与保险的保障对象,并且不断扩大保险的覆盖范围,另一方面也需要确立合理的筹资水平以及支付方式,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做出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完整的待遇标准以及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这样才能使更多的女性在生育时能够获得优良的医疗服务,使各种待遇都能够落到实处,避免呈现一纸空文的情况.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的变化,传统国有单位中所具备的工作人员有了极大的减少,并且60%左右的女性员工已经度过了生育期,所以生育对象以及保险重点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意识到这样的变化并且做好重点的调整,这对于今后的发展以及保险制度的完善来说极为重要,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尽可能将用人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员录入到生育保险体系中,而对于基础较为薄弱并且处于起步阶段的城市来说,可以首先建立完整的医疗费用统筹办法,适当缓解运行时间较长,其中员工年龄较大,企业的参保问题而基础条件良好,并且经济发展优秀的企业,在进行发展时需要重点研究并解决非公有制和混合制的企业员工的管理和参保尽可能完善企业的人员管理,这样才能使更多的人员参与到医疗保险活动中,对于我国的现代化经济建设产生的影响较为良好.3.2㊀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完善工作管理首先,在进行医疗服务体系的优化时,需要实行医疗机构以及协议管理,在进行协议的签订时,医疗机构需要考虑的范围不仅仅是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和妇产医院等,更重要的是将现代化的非专科医院和全科医院融入其中.其次,在进行基本医疗的管理基础上,还需要将生育保险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相融合,确立医疗保险的具体服务范围以及支付标准,除此之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费用结算方法,这样才能使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开展直接的保险结算.除此之外在进行现代化的医疗保险管理时,需要采取向生育职工定额支付保险资金的方式来对生育职工进行进一步的优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生育职工的工资水平,降低医疗费用在整个工资占比中的支出比例,合理的确定相应的待遇支付标准,这样才能使生育职工在生育期间以及生育完成后获得良好的支持.最为主要的是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建立完整的监督审核管理体制,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状况监管,确认其中的费用支付以及待遇实行状况.生育保险制度属于一种单独的险种存在进行制度的设置时,工作人员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建设方案设置,但也需要建立完善的融合体系,这样才能使生育保险与现代化的基本医疗保险相融合.在进行管理时,也可以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协同推进的方式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就目前来说,我国有一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完整的险种管理体系,一方面提高了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降低了保险管理和运营的成本,有助于达到医疗资源的有效节约,使医疗保险发挥其应有的效果.除此之外,在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时,需要按照两项保险规定以及定点医院的结构做出相应的调整,遵循医疗保险的多个目录,不可随意扩大医疗保险的服务项目,这样才能使我国现代化的医疗保险更为有效的融合,使现代生育女性的权益得到保护.3.3㊀构建适当缴费制度,统一筹资模式我国生育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目前面临极为严峻的经济压力,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整体缴费环境中,依旧采用的是银行卡交费这样较为传统且低效的缴费方式.现代居民需要每月进入银行进行缴费,才能够完成缴费活动,但这样的缴费方式受到外界影响因素极大,所以现代化的缴费制度再进行优化时,可以建立完整的保险精算模型,通过分析统筹技术来预测基金的待遇支出,能够确定适当的缴费比例.除此之外,我国的相关管理人员可以尝试与第三方的市场企业相融合,建立更为现代化的移动支付缴费模式,这样能够有助于促进社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效益.一方面来说,在进行现代化的缴费时,需要强化国家责任综合考量缴费的总比率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再进行资金的管理时,形成统一机制,制定完整的费率浮动空间,通过因地制宜以及综合分析的方式,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结余状况作出相应的缴费调整,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使我国现代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行为能够更为顺利的进行.4㊀总结生育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在目前属于两个较为独立的保险项目,在进行合并时,工作人员需要注意保险项目本身所涉及的基金以及人群,也需要了解配套设施和主体关系,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做好顶层设计以及配套设施的处理,这样才能使生育保险与现代化的医疗保险形成有效的结合,才能建立良好的医疗保险体系,这对于我国现代化的医疗环境建设和进一步的优化来说,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参考文献[1]段明媛,初立苹,高静,等.社会医疗保险对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影响研究 基于长三角地区的分析[J ].上海保险,2020,(10):11G13.[2]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摘要之一[N ].商洛日报,2020G10G13(03).[3]李建国,陈华艳,周尚成,等.广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服务利用的影响研究[J ].卫生软科学,2020,34(10):94G98.[4]郑雪倩,岳靓.不同角度看医疗事故赔偿与医保报销[J ].中国卫生人才,2020,(10):41G43.[5]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0,(27):52G56.[6]赵俊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疑难点和创新研究[J ].商讯,2020,(26):126G127.[7]杨学友.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劳动者被第三人侵权赔偿后,剩余医疗费由谁承担?[J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0,(09):53.[8]罗丽媛,张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研究[J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05):196.。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通政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能力,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体系,切实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服务管理质量,缩短区域之间待遇差距,大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到2013年底,全市逐步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增强医疗生育保障能力;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一卡通”管理服务,形成具有完善的政策体系、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范围1.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平顶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平顶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平顶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为切实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近日,平顶山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了《平顶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国家部署的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2020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2020年9月2日,省政府又召开专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落实此项工作,明确要求各省辖市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二、主要内容《方案》分为工作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方法措施、组织保障五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

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市级统筹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

市、县两级政府主导推进,部门协同配合,统一组织实施。

二是权责清晰。

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三是平稳衔接。

稳慎调整并统一待遇标准。

(三)重点任务。

一是统一基本政策。

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等政策。

二是统一待遇标准。

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支付政策。

三是统一基金管理。

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四是统一经办管理。

执行统一的医保业务经办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

五是统一定点管理。

执行统一的定点医药协议管理办法和准入条件,加强监督管理。

六是统一信息系统。

执行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编码标准,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医保信息系统。

(四)方法措施。

一是明确市、县两级管理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级和县级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4篇)

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4篇)

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摘要:生育与医疗保险是两个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分别针对人们在生育和健康方面的需求。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两者之间的界限正在逐渐模糊,因此需要对生育与医疗保险进行整合,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保险需求。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探讨生育与医疗保险的整合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生育与医疗保险的界限与冲突1. 生育保险的特点和意义生育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妇女和家庭提供生育相关的健康保障和经济支持。

其主要包括生育津贴、产前产后护理、生育保健服务等方面。

2. 医疗保险的特点和意义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人们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健康保障。

其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健康服务的提供等方面。

3. 生育与医疗保险的界限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

一方面,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可以视为一种医疗费用的补偿,因此可以与医疗保险相融合;另一方面,医疗保险也可以包括生育相关的医疗服务,因此也可以与生育保险相融合。

4. 生育与医疗保险的冲突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之间存在一些冲突。

一方面,生育保险的主要对象是妇女和家庭,而医疗保险则是面向全体人民的,因此在资源配置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另一方面,生育保险主要关注生育和婴幼儿健康,而医疗保险则更加全面地关注人们的健康需求,因此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

二、生育与医疗保险整合的理论基础1. 生育与医疗保险整合的必要性生育与医疗保险整合的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就是满足人们需求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因此需要将生育与医疗保险进行整合,以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险服务。

2. 整合的理论模型与方法生育与医疗保险整合可以采用多种理论模型和方法,如“一体化模式”、“平行管理模式”和“分级管理模式”等。

其中,“一体化模式”是最为普遍和有效的模式,它通过整合生育和医疗保险的经费和管理体制,实现保险资源的最优配置。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宜政办秘[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宜政办秘〔2012〕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模式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的“六统一”,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实时结算。

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办法,各级政府对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负总责。

二、政策措施(一)统一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征缴政策。

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统一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缴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统一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的转移接续办法。

(三)统一待遇水平。

参保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后,享受我市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具体统一的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个人自付比例,慢性病病种范围和支付标准。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医疗保险是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应对参保者因为疾病而导致收入下降风险的制度安排。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①。

生育保险制度则是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应对参保者因为生育而导致收入下降风险的制度安排。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全国较为统一的制度模式和规定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相对较大,《社会保险法》只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和关键内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当然,这也是由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特征决定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统筹层次不同,权利与义务主体自然也就有所差异。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参保对象方面,根据《决定》的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23条亦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制度模式与资金来源方面,《决定》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其中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晋政办发〔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2019年9月底前全省各统筹地区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参保登记。

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合并实施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合并实施范围,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实行市级统筹。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20年12月31日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公平性、协调性。

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预算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按管理权限落实参保、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基金监管等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二)切实维护公平。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统一规范经办服务流程,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公共服务水平。

仙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仙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仙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1•【字号】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仙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对象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与结算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七章相关责任第八章附则仙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广大职工基本医疗与生育需求,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兜底线、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根据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的保障全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负责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定、业务经办、基金监管、协议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职工医保基金的监督工作,对信息系统改造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市卫健委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管理。

市税务局负责做好职工医保基金的征收工作。

市纪委监委、审计、人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保险及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对象第四条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仙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业态组织的职工;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以非全日制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制

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制

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制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人民健康和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管理和运作,确保保险金的合理使用和保障效果的最大化,国家采取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制。

本文将从统筹工作制的意义、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全面解析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制。

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制的意义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制是指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纳入一个整体进行管理和运作的制度安排。

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资源优化配置、风险共担和效益最大化。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提高基金的可持续性。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经济可行性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通过统筹工作制,可以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金进行整合,实现基金的总量控制和分配均衡,从而确保基金的长期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2.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通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统筹工作制,可以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缓解医疗资源短缺和分布不均的问题。

同时,可以推动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发展,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 实现风险共担和效益最大化。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统筹工作制可以实现风险共担和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通过整合保险基金和风险共担机制,能够平衡各类参保人群之间的负担,确保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制的制度设计1. 统一管理机构。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统筹工作制需要设立统一管理机构,负责整合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资源和资金,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该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管理权力,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 统一基金账户。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金应设立统一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制度。

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和透明。

3. 统一支付和结算标准。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支付和结算标准应统一制定和执行,确保各类参保人群享受到同等的待遇和优惠。

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范文

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范文

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个人)。

第三条医保基金实行统筹层次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保基金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医保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缴纳医保基金,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医保基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医保基金,应当按月计入其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

个人缴纳的医保基金,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保基金,应当按月划入医保基金统筹账户。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保基金,不计入其个人账户的,计入医保基金统筹账户。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保基金,不计入其个人账户的,计入医保基金统筹账户。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保基金,不计入其个人账户的,计入医保基金统筹账户。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十一条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医保基金。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医保基金。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支付。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六条医保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和合规。

第十八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6•【字号】忻政办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忻政办发〔2008〕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覆盖面,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要统一征缴比例、统一征缴基数、统一支付标准,分级经办。

相关的配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征缴比例、征缴基数、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公布。

二、各县、市、区财政要将财政供养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月足额拨付用人单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征缴。

三、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面,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行政监察及经济、法律等手段,努力将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二OO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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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制度
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制度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稳步实施;坚持基本政策统一,提高公平性;坚持基金预算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坚持基金分级负责,增强共济和保障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统一基本政策。

全市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统一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统一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统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二)统一待遇标准。

全市统一执行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

统一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统一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等待遇范围和标准。

统一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三)统一经办管理。

全市统一执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规范,做好经办管理工作。

(四)统一定点管理。

全市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标准和违规处罚等办法;统一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医疗费用结算模式;统一定点机构分级管理评价和考核办法。

对市域范围内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县级初审、市级确认、全市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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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统一信息系统。

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统一的金保工程“五险合一”信息系统,数据统一集中到市级数据中心,实现本市区域范围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

三、基金管理
(一)实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预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编制全市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明确市区和四县(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责任,统一组织实施。

(二)建立市级风险金。

建立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风险金,每年按各预算单位上一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额的一定
比例分别提取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风险金,暂纳入各地财政专户管理,由市统一调度用于适当弥补各预算单位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缺口。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组织领导
实施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经办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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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明确各级财政投入的相关责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目前执行的医疗和生育保险政策与市级统筹要求不一致的,要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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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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