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式样)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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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式样)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企业名称: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企业依法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限为年。
第四条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第三章企业注册资金和各方认购股份比例第八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职工个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企业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法人股东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职工个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
资本比例
2、
(二)法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1、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
2、
(三)职工之外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
2、
(四)集体共有股东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经理权;
(三)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和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份额承担企业债务;
(四)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4、审批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通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8、对本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转让出资等做出决议;
9、对本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10、决定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
11、修改企业章程;
12、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的一般事项,须经本企业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但就本条第2、3、8、9、10、11项做出决议时,须经本企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召集)。遇有以下情况时,召集人可召集临时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1、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达企业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2、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
3、理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召集人应在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通知股东(职工),并说明事由。第十三条每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应对会议通过决议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四章理事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人,任期年(理事人数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事人数不少于五人)。理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并向其作工作报
告;
3、审议、批准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6、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9、决定聘用企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10、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11、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8、9、10项决议时,应由以上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一)通过,其他事项由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理事通过。第十六条理事会(时间)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每次理事会均应作书面记录,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