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罚消灭)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法概述)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含义: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概念题1.绑架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2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②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2.拐卖妇女、儿童罪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3.诬告陷害罪(武大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②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③主体是一般主体;④在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4.强迫劳动罪(人大2007年研)答: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利;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5.刑讯逼供罪答: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罚执行)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一、概念题1.减刑(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人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观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西安交大2006年研)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a.对象条件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第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第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一、概念题刑事责任与刑罚(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研;华南理工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中南财大2008年研)相关试题:(1)试论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论述题,浙江工业大学2014年研)(2)试论刑事责任在定罪和量刑中的作用。
(论述题,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1)刑事责任的含义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
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
“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也不只是承受否定的道德评价,因为这些都说明不了刑事责任的特有性质。
刑事责任是承受刑事处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④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任只有犯罪人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⑤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责任,它表现了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则由其司法机关代表它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一、概念题1.管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年研;东财2010年研;武大2008年研)答: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交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
其特征主要包括: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④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人大2004年研)答: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
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
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3.附加刑(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4.剥夺政治权利(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至第七章【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含义: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一、概念题1.刑罚的消灭(武大2005年研)答: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①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③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2.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武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追诉时效(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答:(1)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2)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在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刑罚。
(3)行刑时效与刑罚权中的行刑权相关,即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执行刑罚的权力;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权即告消灭,刑罚也随之消灭。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时效,仅指追诉时效,而不包括行刑时效。
3.追诉时效的中断(人大2005年研;武大2004年研)答: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时效延长(中山大学2004年研)答: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一是《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概述)
第四章犯罪概述一、简答题1.简述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
(东财2010年研)答: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1)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是最危险的犯罪。
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
(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
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行为有多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构成一、概念题犯罪构成(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2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犯罪构成的特征。
(东财2010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的特征包括:(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及其共同要件。
(中南财大2007年研;中南财大2004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即事实特征必须经由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题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北化工2008年研)答: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设立公司的出资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个要素: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②行为人实施了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③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必须具备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他严重情节三种情形之一。
2.假冒注册商标罪(人大2009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上交2006年研)答: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④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是动机可能是多样的,如非法牟取暴利、推销滞销产品等等,动机怎样,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侵犯著作权罪(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著作权;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罪数)
第十三章罪数一、概念题1.继续犯与状态犯(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1)继续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2)状态犯(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颇为相似,主要区别有:①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中。
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②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例如,盗窃罪,盗窃犯占有赃物,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这是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
2.想象竞合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东财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3.(刑法中)法条(规)竞合(南师大2006年研)答: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数个刑法规范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的刑法规范。
4.结果加重犯(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杭州师范大学2014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1年研;人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4年研)相关试题: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未完成罪)
第十一章未完成罪一、概念题1.行为犯(人大2010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答: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2.危险犯(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1年研)答:危险犯,是指与实害犯相对应的,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3.抽象危险犯(人大2007年研)答:抽象危险犯,其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都不作具体性规定,它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4.犯罪预备(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华侨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0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其特征主要包括: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包括: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②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刑法学》考研曲新久版名校刑法学考研真题
《刑法学》考研曲新久版名校刑法学考研真题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列哪项罪负刑事责任?()。
A.盗窃B.抢夺C.制造毒品D.强奸2.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赶往王某家,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某去往李某家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杀人罪D.假想防卫3.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
甲与丙()。
A.构成共同犯罪B.不属于共同犯罪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D.甲单独构成犯罪4.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下列哪一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
A.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B.强迫他人捐献器官C.用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D.强迫他人卖淫5.朱某虐待其妻子长达5年之久,致其妻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情节十分恶劣。
某日,朱某又无故殴打其妻,竟用改锥将其耳朵扎聋。
朱某的行为构成()。
A.虐待罪B.过失致人重伤罪C.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D.故意伤害罪6.2011年7月19日0时许,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沙石料,行驶至某县白河桥上时,在明知该桥系危桥的情况下,仍然冒险通过,因车辆严重超载110余吨致使该桥梁垮塌。
经交通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毁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
张某对此损失无能力赔偿。
张某的行为构成()。
A.破坏交通设施罪B.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交通肇事罪7.关于受贿罪,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为某国家机关负责人,李某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经理,系女性,二人经他人介绍后认识,甲喜欢李某的美貌,后者则想利用前者的权力,二人遂勾搭成奸。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力(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西安交大2008年研)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①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一、概念题1.刑法的空间效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2.普遍管辖权(中山大学2010年研;人大2007年研;上交2007年研)答:普遍管辖权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3.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南师大2009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上交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相关试题:(1)刑法的溯及力(河北大学2014年研)(2)法的溯及力(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答: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个原则:①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②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即新法有溯及力。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一、概念题1.量刑(人大2011年研)答: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已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
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
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2.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武大2009年研)答:(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
我国刑法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①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
②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的裁量方式有两种:①由审判人员直接裁量,这是在犯罪人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的。
②审判人员不能直接裁量,而是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在犯罪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减轻的情况下适用的。
3.法定的量刑情节答:法定的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及其适用。
(中央党校2004年研)相关试题:(1)酌定量刑情节。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刑罚消灭一、刑罚消灭概述1.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会有刑罚,也就不会有刑罚消灭。
(2)刑罚消灭是刑罚权的消灭刑罚权的消灭,通常是指刑罚权在运作过程中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的消灭。
(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特定的事由刑罚消灭事由有的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称为法定事由或法定原因。
有的是客观上发生的使刑罚权自然不复存在的事实。
2.刑罚消灭的事由的分类(1)求刑权消灭事由①犯罪人死亡。
在起诉前犯罪人死亡的,起诉对象不复存在,求刑权自然归于消灭。
②超过追诉时效。
犯罪发生以后,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未行使追诉权,追诉时效期满后,求刑权归于消失。
③自诉权放弃。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放弃告诉权利,即使未超过追诉时效,求刑权也归于消灭。
④法律的修改。
如果某种行为依照行为时的法律构成犯罪,但在起诉前依照新修订的法律,该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即使未超过追诉时效,求刑权也归于消灭。
⑤赦免。
犯罪人在被追诉前被赦免的,求刑权归于消灭。
(2)量刑权消灭事由①犯罪人死亡。
②撤诉。
③赦免。
(3)行刑权消灭事由①犯罪人死亡。
②刑罚执行完毕。
刑罚执行完毕,行刑权归于消灭。
③缓刑考验期满。
被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出现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行刑权归于消灭。
④超过行刑时效。
⑤赦免。
二、刑罚消灭的制度1.追诉时效刑法中的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1)追诉时效的意义①符合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活动。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客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客观方面一、概念题1.犯罪的客观方面答: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其特征包括:①犯罪客观方面因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之一。
2.不作为(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危害结果(上交2009年研)答: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
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
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
(北化工2007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不真正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的来源。
(河北大学2014年研)(2)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3)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
(武大2013年研)(4)不作为犯的类型构成。
(南师大2010年研)(5)简述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
(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理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1)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①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b.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c.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②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即不为一定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客体)
第六章犯罪客体一、概念题1.犯罪客体(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它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2.犯罪对象(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1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为: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简答题犯罪客体为什么应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相关试题:简述犯罪客体的种类及其意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犯罪客体应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原因如下:(1)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合法权益,就意味着不危害社会,也就不构成犯罪。
(2)犯罪客体有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独立存在的意义,试图以犯罪对象取代犯罪客体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犯罪客体要件的重要意义在于说明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做不到这一点,而且并非所有犯罪都存在犯罪对象,这就注定了犯罪对象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
(3)犯罪客体也不宜置于犯罪概念中探讨,犯罪概念研究的是犯罪的本质问题,犯罪客体虽然与犯罪本质有着紧密联系,但与犯罪本质相比,犯罪客体属于下一个层次上的范畴,它只是用来揭示犯罪本质的。
在这一点上,犯罪客体的功能与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以及犯罪主体的功能并无不同。
(4)虽然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三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从不同角度对犯罪客体进行说明,但这并不妨碍犯罪客体成为犯罪的一个独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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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罚消灭
一、概念题
1.刑罚的消灭(武大2005年研)
答: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①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③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2.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武大2005年研)
相关试题:追诉时效(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
答:(1)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2)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在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刑罚。
(3)行刑时效与刑罚权中的行刑权相关,即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执行刑罚的权力;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权即告消灭,刑罚也随之消灭。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时效,仅指追诉时效,而不包括行刑时效。
3.追诉时效的中断(人大2005年研;武大2004年研)
答: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时效延长(中山大学2004年研)
答: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一是《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是《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5.赦免(中山大学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
答: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
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这种赦免的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
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刑法》中所说的“赦免”即指特赦。
二、简答题
1.对刑罚消灭的定义的理解。
答: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
(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也就是说,刑罚的消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①对犯罪人应当适用刑罚;
②对犯罪人应当执行刑罚,即司法机关已经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而尚未执行但依法应当执行;
③犯罪人正在被执行刑罚。
(2)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换言之,刑罚消灭即是一定刑罚权的消灭。
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因为制刑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因此,刑罚消灭不可能导致制刑权的消灭,而只能导致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
具体来讲,在对犯罪分子应当适用刑罚但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求刑权的消灭;在司法机关已经行使了求刑权而被告人死亡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量刑权的消灭;在已经适用刑罚但国家宣告特赦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行刑权消灭。
(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可分为两类:
①法定原因。
即法律所规定的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如超过追诉时效。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司法机关事实上能够行使刑罚权,但法律规定不得行使刑罚权。
②事实上的原因。
即某种特定事实的出现自然地导致刑罚的消灭。
如正在执行刑罚的犯
罪人死亡,使刑罚执行的对象不存在,自然导致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2.简述刑法中规定的时效延长。
(武大2007年研)
答: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据此,此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②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2)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据此规定,适用这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①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上述任何机关提出了控告,而不管该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可以引起讼时效的延长。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3.大赦与特赦有何不同?
答:大赦一般是指国家对某一时期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多数的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
大赦与特赦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赦免对象不同
大赦的对象不特定;特赦只限于特定的犯罪分子。
大赦适用对象广,一般不公布被赦免人名单;特赦适用对象可能是多人,也可能只有一人,一般要公布被赦免人的姓名。
(2)赦免效力不同
大赦既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追究,大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
仍可构成累犯。
(3)赦免程序不同
大赦通常要经过立法程序,制定成法律;特赦一般无须经过这样严格的程序,往往是经一定的机关、团体或个人提出申请,由有特赦权的国家元首、最高行政机关或政府首脑决定即可实行。
三、论述题
1.试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制度。
相关试题:试论刑法上的追诉时效。
(中山大学2009年研)
答: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目前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没有规定行刑时效。
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就是追诉时效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追诉时效的计算
①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a.上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时效期限上的具体体现。
因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根基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所以,以法定最高刑为根据确定追诉时效的长短,即是根据罪行的轻重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罪行越重,则追诉时效期限越长;反之,就越短。
此外,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的大
小,其所犯罪行越重,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以法定最高刑为确定追诉时效期限长短的根据,也体现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追诉时效期限的作用,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越大,追诉时效期限越长;反之,则越短。
总之,我国刑法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根据有二,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b.应当指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是要根据刑法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法定刑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人犯罪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应指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最高刑;如果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同条或同款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应指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如果条文只规定了单一的量刑幅度,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就是指该条的最高刑。
c.我国刑法在规定了四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限的同时,还做了一个灵活性规定,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所说的必须追诉的罪行,应限于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经过20年以后仍没有被社会遗忘的重大犯罪,而不能将适用这种期限的犯罪的范围随意扩大化。
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去台人员在去台前的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发布过两个公告,至今仍然有效。
其主要内容包括:
a.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精神,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b.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c.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犯有罪行,并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