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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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2020年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修订本)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2.0.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促进城市绿地建设,改善生态和景观,保证城市绿地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护等基本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绿地设计。

1.0.3城市绿地设计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经济合理等基本原则,创造良好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的身心健康。

1.0.4城市绿地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绿地urbangreenspace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绿化、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

2.0.2季相seasonalappearanceofplant植物及植物群落在不同季节表现出的外观面貌。

2.0.3种植设计plantingdesign按植物生态习性和绿地总体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发挥其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

2.0.4古树名木historicaltreefamouswoodspecies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本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其他自然文化背景的树木。

2.0.5驳岸revertment保护水体岸边的工程设施。

2.0.6土壤自然安息角soilnaturalangleofrepose土壤在自然堆积条件下,经过自然沉降稳定后的坡面与地平面之伺所形成的最大夹角。

2.0.7标高elevation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箅地面至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2.0.8土方平衡balanceofcutandfill在某一地域内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基本相符。

2.0.9护坡slopeprotectlon防止土体边坡变迁而设置的斜坡式防护工程。

2.0.10挡土墙retalningwall防止土体边坡坍塌而修筑的墙体。

居住区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导则

居住区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导则
形体──住区建筑的立面设计提倡简洁的线条和 现代风格,并反映出个性特点。
色彩──居住建筑宜以淡雅、明快为主。在景观单 调处,可通过建筑外墙面的色彩变化或适 宜的壁画来丰富外部环境。
室外管线及建材设施──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应考虑并 预留室外风机、管线等室外设施的位置,保持住区景观 的整体效果。应严格控制和引导居民入住后对建筑外立 面的“二次施工”。
4.户外活动场地布置时,其朝向需考虑减少眩光;
5.在满足基本照度要求的前提下,住区室外灯光设计 应强调舒适、温和、安静、优雅的生活气氛,不宜盲目强调 灯光亮度;
6.住区的道路照明宜在15~20LX;
7.光线充足的住区宜利用日光产生的光影变化来形成外部空间 的独特景观。
1.住区内部住宅建筑的排列应有利于通风,如点条结合、 高低错落、底层架空等; 2.为调节住区内部通风排浊,宜构建绿化带、水道、花廊 等景观通道; 3.户外活动场地的设置应根据当地不同季节的主导风向, 并有意识地通过建筑、植物、景观设计来迎/挡风; 4.住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宜达到二级。
1.2 适用性
本导则适用于我国二十一世纪居住区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它基于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等,也对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及住宅设计等具有一定引导作用。
1.3 社会性原则
住区的景观设计应具有亲切宜人的尺度感,并体现社区文化,促进社区人际交往,引导人(群)的交互行为及社区休闲健身活动。提倡公共参与景观设计、建设和管理。
3.总体布局
3.1 规划结构与环境景观规划设计
3.1.1 重视景观规划的整体布局
住区规划时,应对住区的整体结构进行一体化 考虑,使公共空间与私密空间的环境达到最优化。 住区景观规划设计应考虑环境空间的整体效果, 采用合宜的用地配置方式(如硬、软质景观的结 合及比重),并通过合理的配套设施布局(水、电 管网设施,变电站、垃圾房、车库等辅助设施的布 局及美化等)来达到住区整体意境及风格塑造的 和谐。

绿化工程规范

绿化工程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工程的管理,提高绿化工程质量,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绿化工程,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

第三条绿化工程应当遵循生态、环保、节约、美观的原则,注重绿化效果与城市功能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应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绿化工程设计第五条绿化工程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二)充分考虑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种类;(三)注重植物多样性,提高绿化工程生态效益;(四)合理规划植物配置,形成层次分明、景观优美的绿化空间;(五)合理设置园林小品、休息设施等,提高绿化工程的使用功能;(六)充分考虑景观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打造城市特色景观。

第六条绿化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规模、设计范围、设计标准等;(二)植物配置图:包括植物种类、数量、分布、种植方式等;(三)绿化工程平面图:包括绿化工程范围、地形地貌、建筑物、道路等;(四)绿化工程剖面图:包括绿化工程剖面、植物层次、土壤层等;(五)绿化工程效果图:包括绿化工程整体效果、局部效果等。

第三章绿化工程施工第七条绿化工程施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绿化效果;(二)遵循施工顺序,合理组织施工;(三)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绿化工程施工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施工准备:包括施工图纸会审、施工方案编制、施工人员培训、材料设备采购等;(二)土壤改良:根据土壤状况,进行土壤改良,提高土壤肥力;(三)植物种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植物种植,包括种植穴挖掘、土壤回填、植物栽植等;(四)园林小品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园林小品施工,包括休息设施、雕塑、喷泉等;(五)绿化工程验收: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

居住区规划标准规划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规划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规划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对居住区的规划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它涉及到居住区的布局、绿化、交通、设施等方方面面,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居住区的规划应该合理布局。

合理的布局能够使居住区内的道路、建筑、绿地等各项设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宜居的环境。

同时,布局要考虑到交通便利性,尽量避免交通拥堵,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出行条件。

其次,绿化是居住区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充足的绿地能够改善空气质量,缓解城市的热岛效应,给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因此,在居住区规划中,应该合理设置公园、绿化带等绿地设施,增加居住区的绿化率,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此外,居住区规划还应该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

在规划中应该设置商业设施、教育机构、医疗服务等配套设施,以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所需。

这些设施的合理设置,能够方便居民的生活,提高居住区的整体品质。

最后,居住区规划还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在规划中应该合理利用
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保护自然环境。

同时,应该注重节能减排,采取环保措施,建设低碳、环保的居住区,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居住区规划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规划中充分考虑到居民的需求,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才能建设出宜居、宜业、宜游的居住区,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未来的居住区规划能够更加科学、合理,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507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507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9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9

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术语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5 建筑基地construction 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6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 of roads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 用地红线property line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居住区绿地的类型和各类绿地的布置

居住区绿地的类型和各类绿地的布置

一、居住区绿地的类型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用建筑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而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乐场和其他块状、带状的公共绿地。

根据我国一些城市的居住区规划建设实际,居住区公园用地在10000㎡以上就可建成具有较明确的功能划分、较完善的游憩设施和容纳相应规模的出游人数的公共绿地;用地4000㎡以上的小游园,可以满足有一定的功能划分、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和容纳相应的出游人数的基本要求。

所以居住区公园的面积一般不小于1 hm2,小区级小游园不小于0.4hm2。

我国各地居住区绿地由于条件不同,差别较大,总的来说标准比较低。

各类公共绿地的设置内容应符合表6-2的要求。

居住区绿地规划应与居住区总体体规划紧密结合,要做到统一规划,合理组织布局,采用集中与分散,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以中心公共绿地为核心,道路绿地为网络,庭院与空间绿化为基础,集点、线、面为一体的绿地系统。

二、居住区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共绿地是居民公共使用的绿地,其功能同城市公园不完全相同,主要服务于小区居民的休息、交往和娱乐等,有利于居民心理、生理的健康。

居住区公共绿地集中反映了小区绿地质量水平,一般要求有较高的设计水平和一定的艺术效果,是居住区绿化的重点地带。

公共绿地以植物材料为主,与自然地形、山水和建筑小品等构成不同功能、变化丰富的空间,为居民提供各种特色的空间。

居住区公共绿地应位置适中,靠近小区主路,适宜于各年龄组的居民前去使用;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布置,常与老人、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地相结合。

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规划结构的形式分为居住区公园、居住小区中心游园、居住生活单元组团绿地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一)居住区公园居住区公园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于全居住区的居民,面积较大,相当于城市小型公园.公园内的设施比较丰富,有各年龄组休息、活动用地(图6-1)。

居住区规范

居住区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试行稿-2004年6月7日颁布)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试行稿-2004年6月7日颁布)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试行稿)主编单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颂布时间:2004年6月7日1 总则 (1)2 住区环境的综合营造 (2)3 景观设计分类 (4)4 绿化种植景观 (6)5 道路景观 (12)6 场所景观 (15)7 硬质景观 (17)8 水景景观 (23)9 庇护性景观 (29)10 模拟化景观 (31)11 高视点景观 (32)12 照明景观 (33)13 景观绿化种植物分类选用表 (35)参考文献: (41)1 总则1.1本导则是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满足21世纪居住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促进我国环境景观设计尽早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而编制的。

旨在指导设计单位和开发单位的技术人员正确掌握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的理念、原则和方法。

通过导则的实施让广大城乡居民在更舒适、更优美、更健康的环境中安居乐业,并为我国的相关规范的制定创造条件。

1.2本导则遵循国内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和其他法规,并参考国外相关文献资料编制的,具有适用性和指导性。

1.3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应坚持以下原则:1.3.1坚持社会性原则。

赋予环境景观亲切宜人的艺术感召力,通过美化生活环境,体现社区文化,促进人际交往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提倡公共参和设计、建设和管理。

1.3.2坚持经济性原则。

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及地方经济状况,注重节能、节材,注重合理使用土地资源。

提倡朴实简约,反对浮华铺张,并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达到优良的性价比。

1.3.3坚持生态原则。

应尽量保持现存的良好生态环境,改善原有的不良生态环境。

提倡将先进的生态技术运用到环境景观的塑造中去,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1.3.4坚持地域性原则。

应体现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征的空间环境,避免盲目移植。

1.3.5坚持历史性原则。

要尊重历史,保护和利用历史性景观,对于历史保护地区的住区景观设计,更要注重整体的协调统一,做到保留在先,改造在后。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城市绿地设计规1.总则为促进城市绿地建设,改善生态和景观,保证城市绿地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护等基本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

(2)本规适用于城市绿地设计。

城市绿地设计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经济合理等基本原则,创造良好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的身心健康。

(4)城市绿地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1)城市绿地以植被为主要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绿化、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

(2)季相植物及植物群落在不同季节表现出的外观面貌。

(3)种植设计按植物生长习性和绿地总体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发挥其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

(4)古树名木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以及其他自然文化背景的树木。

(5)驳岸保护水体岸边的工程设施。

(6)自然安息角土壤在自然条件下,经过自然沉降稳定后的坡面与地平面之间所形成的最大夹角。

(7)标高以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至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8)土方平衡在某一地域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基本相符。

(9)护坡防止土体边坡变迁而设置的斜坡式防护工程。

(10)挡土墙防止土体边坡坍塌而修筑的墙体。

(11)汀步在水中放置可让人步行过河的步石。

(12)园林建筑在城市绿地,既有一定的使用功能又具有观赏价值,成为绿地景观构成要素的建筑。

(13)特种园林建筑绿地有特殊形式和功能的建筑,如动物笼舍、温室、地下建筑、水下建筑、游乐建筑等。

(14)园林小品园林中供休息、装饰、景观照明、展示和为园林管理及方便游人所用的小型设施。

(15)绿墙用枝叶茂密的植物或植物构架,形成高于人视线的园林设施。

(16)假山用土石等材料,以造景或登高揽胜为目的,人工建造的模仿自然山景的构筑物。

物业绿化设计规定

物业绿化设计规定

物业绿化设计规定物业绿化是指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项目中,通过植物景观的布置、绿地的建设和绿化环境的维护,为业主和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为了统一规范物业绿化的设计和建设,提高绿化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制定物业绿化设计规定是必要的。

一、绿化设计原则1.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绿化设计应充分考虑植物品种的生态适应性,避免引入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在绿化建设中,应注重生态平衡,合理维护自然生态系统。

2. 美观数字的原则:绿化设计应注重整体效果的美感,遵循黄金分割原则,将绿化元素合理布置,营造和谐、舒适、自然的景观。

3. 公益性与可持续性原则:绿化设计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公共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注重经济性、社会性和环境友好性。

二、植物选择与配置1. 树种选择:在物业绿化设计中,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树种。

树种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树高、枝干分布、叶型颜色等因素,以形成丰富的景观层次和层次感。

2. 花卉配置:合理安排花坛、花境或者草坪,在不同季节选择不同花卉进行配置,以保证整个小区的四季有花可观。

花卉颜色的搭配应注重色彩的协调与对比,创造出丰富多彩的景观效果。

3. 蔓生植物应用:在物业绿化设计中,可以适度使用蔓生植物来装饰建筑物的外墙,阳台栏杆等。

蔓生植物生长迅速,能够形成绿色屏障,提高建筑物的视觉感知度。

三、绿地布局与设计1. 绿地开发比例:根据物业项目的不同性质和规模,确定绿地的开发比例。

一般来说,绿地的开发比例应不低于30%,以保证绿化环境的质量和舒适度。

2. 建筑与绿地的结合:在物业绿化设计中,应注重建筑和绿地的有机结合。

在建筑物周围设置绿地景观,形成绿色走廊和绿色庭院,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和活动的场所。

3. 道路绿化:在小区的主干道、次干道和人行道等地方进行绿化设计,为行人提供阴凉和美丽的空间。

绿化带的设置应与道路的宽度相适应,植物的选择应注意避免影响行人和车辆的通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16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1993-07-16发布 1994-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 总则【条文说明】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特点和条件,为整体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创造条件。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GB50180_93[2016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GB50180_93[2016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36879 50180-93(2016 年版)目录1 总则2 术语、代号3 用地与建筑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5 住宅6 公共服务设施7 绿地8 道路9 竖向10 管线综合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录A 附图及附表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录A 附图及附表1 总则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1.0.4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 小区- 组团、居住区- 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5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6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1.0.5.3a 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7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第31号目录目录 (2)1 总则 (3)2 术语、代号 (3)3 用地与建筑 (5)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6)5 住宅 (7)6 公共服务设施 (9)7 绿地 (10)8道路 (12)9竖向 (14)10 管线综合 (14)1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8)2 术语、代号 (31)3 用地与建筑 (32)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34)5 住宅 (35)6 公共服务设施 (38)7 绿地 (40)8 道路 (43)9 竖向 (48)10 管线综合 (49)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50)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地方标准)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地方标准)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地方标准)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Greenland in Resident Areas前言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 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

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

住宅绿化标准化做法

住宅绿化标准化做法

住宅绿化标准化做法
一、绿化规划
住宅绿化应纳入建设规划之中,使之成为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不同地理区域、气候条件及居民生活习惯,作出适合的绿化规划,在提高绿化率的同时,提高绿化的质量和水平。

二、植物选择
植物的选择是住宅绿化的重要内容。

应以绿色植物为主,以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相结合,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乔、灌、草、花相匹配,构成多层次的复合结构,使各类植物在生长空间和营养条件等方面都得到平衡。

同时,应充分考虑植物的抗污染、抗烟尘、滞尘、隔热、降温、降噪音等生态功能。

三、土壤处理
土壤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植物的生长和绿化的效果。

在绿化前应进行土壤污染和酸碱度检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于污染严重或酸碱度不适的土壤,应进行换土或采用其他措施使土壤达到要求后再进行种植。

四、灌溉系统
合理的灌溉系统是保证植物良好生长和绿化效果的重要条件。

应采用节水灌溉方式,如喷灌、滴灌等,并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和气候条件进行适时适量的灌溉。

同时,要注意防止过度灌溉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污染。

五、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防治是住宅绿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综合运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等手段,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在防治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环境和植物的污染。

六、绿化维护
绿化维护是保证绿化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措施。

应定期对植物进行修剪、施肥、除草、补植等维护工作,保持植物的良好生长状态和绿化效果。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绿化维护制度和管理措施,提高维护水平和管理效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名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1.0.3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居住区设计规范

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1、总则1.0.1 为了统一全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加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1。

0.2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中新建区和旧城改造区的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

1.0.3 建制镇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

0.4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除执行本标准外,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

0.1 居住区按人口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按表2。

0.1的规定招待其组织结构可以是居住区一小区一组团、居住区一组团、小区一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2.0.2。

1 居住区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无生命人工绿地);2。

0。

2。

2 单位绿地率单位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单位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单位附属公园、游园、道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

2。

0。

3 居住区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应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带状块状绿地等。

3、居住区绿化标准3.0.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3。

0.2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0。

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

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3.0。

3 居住区的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报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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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更新日期:2004-5-17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Greenland in Resident Areas前言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 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

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

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开放式绿地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

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封闭式(装饰性)绿地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

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居住区公园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小区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组团绿地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

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宅间绿地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

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建筑基础绿地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居住区道路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4.1 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

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

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 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的各种市政设施,如用地内小区道路、各种管线、地上、地下设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进行植物规划和竖向规划。

4.3 居住区开放式绿地应设置在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中,可安排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区、健身场地等。

如居住区规划未设置小区游园,或小区游园、组团绿地的规模满足不了居民使用时,可在具有开放条件的宅间绿地内设置开放式绿地。

4.4 组团绿地的面积一般在1000 m2以上,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4.5 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

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 m以上。

4.6 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必须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

植物种植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4.6.1 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4.6.2 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主,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5.1 在居住区绿地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放式绿地或封闭式绿地的设计。

绿地设计的内容包括:绿地布局形式、功能分区、景观分析、竖向设计、地形处理、绿地内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定位、种植设计等,提出种植土壤的改良方案,处理好地上和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等。

5.2 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

5.3 居住区绿地种植设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5.3.1 充分保护和利用绿地内现状树木。

5.3.2 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

5.3.3 选择寿命较长、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的植物种类。

5.3.4 合理确定快、慢长树的比例。

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5.3.5 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

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在1:3~1:4之间。

5.3.6 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 %左右。

5.4 根据不同绿地的条件和景观要求,在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前提下,可设置适当的园林小品,但不宜过分追求豪华性和怪异性。

5.5 绿化用地栽植土壤条件应符合CJJ 48-92的有关规定。

5.6 居住区绿地内的灌溉系统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或滴灌系统,也可安装上水接口灌溉。

喷灌设计应符合GBJ 85的规定。

5.7 绿地范围内一般按地表泾流的方式进行排水设计,雨水一般不宜排入市政雨水管线,提倡雨水回收利用。

雨水的利用可采取设置集水设施的方式,如设置地下渗水井等收集雨水并渗入地下。

5.8 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位置与建筑及各类地上或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5.8.1 乔、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种市政管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树木距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单位:m名称新植乔木现状乔木灌木或绿篱外缘电力电缆 1.50 3.50 0.50通讯电缆 1.50 3.50 0.50给水管 1.50 2.00 --排水管 1.50 3.00 --排水盲沟 1.00 3.00 --消防笼头 1.20 2.00 1.20煤气管道(低中压) 1.20 3.00 1.00热力管 2.00 5.00 2.00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

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8.2 落叶乔木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5.0 m以外,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

5.8.3 在居住区架空线路下,应种植耐修剪的植物种类。

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CJJ 75-97中表6.1.2的规定。

5.8.4 居住区绿化乔灌木与其它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乔灌木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单位:m设施名称新植乔木现状乔木灌木或绿篱外缘测量水准点 2.00 2.00 1.00地上杆柱 2.00 2.0 --挡土墙 1.00 3.00 0.50楼房 5.0 5.00 1.50平房 2.00 5.00 --围墙(高度小于2m) 1.00 2.00 0.75排水明沟 1.00 1.00 0.50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

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9 居住区绿化苗木的规格和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苗木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5.9.1 落叶乔木干径应不小于8 cm。

5.9.2 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3.0 m。

5.9.3 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

5.9.4 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

5.10 居住区绿地内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可布置垂直绿化。

6 开放式绿地设计6.1 开放式绿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美化环境,改善局部生态环境。

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和解决好这三方面问题。

6.2 开放式绿地的总体设计、竖向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建筑及其它设施设计等均参照CJJ 48-92要求执行。

6.3 开放式绿地要根据居住区的特点做好总体设计,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6.3.1 根据绿地的规模、位置、周边道路等条件设置功能分区,要满足居民的不同需要,特别是要为老人和儿童的健身锻炼设置相应的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

儿童游戏场、健身场地等应远离住宅建筑。

6.3.2 绿地出入口和游步道、广场的设置应综合绿地周围的道路系统、人流方向一并考虑,保证居民安全。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6.3.3 绿地中不宜穿行架空线路,必须穿行时,居民密集活动区的设计应避开架空线路。

6.4 地形设计可结合自然地形做微地形处理,微地形面积大小和相对高程,必须根据绿地的周边环境、规模和土方基本平衡的原则加以控制。

不宜堆砌大规模假山。

6.5 绿地内设置景石时,可结合地形作置石、卧石、抱头石等处理,置石量不宜过大。

6.6 可结合不同居住区的特点,集中布置适当规模的水景设施。

占地面积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

6.7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6.7.1 绿地内可布置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0%以内。

其位置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的前窗8 m~10 m以外。

6.7.2 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一般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栽植树木的铺装场地必须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材料。

6.7.3 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应平整耐磨,应有适宜的粗糙度,并做必要的防滑处理。

6.7.4 绿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设计应采取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7.5 绿地内的活动场地提倡采取林下铺装的形式。

以种植落叶乔木为主,分枝点高度一般应大于2.2 m。

夏季时的遮荫面积一般应占铺装范围的45%以上。

6.8 绿地内建筑物和其它服务设施等的设计以及绿地内各类用地指标,必须按照CJJ 48-92要求执行,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6.8.1 小区游园内一般应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供不同年龄段居民健身锻炼、休憩散步、社交娱乐的铺装场地和供居民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园亭、花架、坐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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