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的宪法问题思考

网络实名制的宪法问题思考
网络实名制的宪法问题思考

网络实名制的宪法问题思考

——公民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政府推行网络实名化监管的活动逐渐走向高潮。在这一进程中,必然伴随着对公民权益的损害,也引发了许多权利问题和现实性问题,不利于互联网和现实社会的发展。本文从网络实名制的概述出发,探讨了网络实名制与言论自由权、隐私权两个典型的宪法问题,提出了保障公民网络基本权利的替代性措施,最终论证了网络实名制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言论自由;隐私权

2013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2014年完成的任务”第十三条为“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而此前,2012年8月23日,最早实行,也是唯一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韩国,判决网络实名制违宪,在韩国实施五年之久的网络实名制退出了历史舞台。我们由此反思,网络实名制在中国能实行吗?一、网络实名制理论概述

实名是指自然人在社会中使用能够被辨认的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或代码。匿名常是指自然人以姓名或真实身份之外的某种符号出现在交流视野中。互联网为网民提供了一种在网络上进行文字和思想表达与交流的虚拟空间,同时,它通过技术、习惯和法律可以对网民活动加以规范。

实名制,一种近年来开始兴起的制度,即在办理和进行某项业务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资料,最初是因为网瘾低龄化而开始试水,而如今随着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虚拟身份的交易日益重要而已经成为一项趋势,其很大程度上带来了安全保障,但另一方面其对个人隐私可能的侵犯也需要人们去探索研究。[1]

网络实名制,是指在从事互联网活动中,以真实身份或以他人可辨认的身份参与活动。互联网空间中的主体,主要包括:(1)ISP,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如中国移动。(2)ICP,即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如新浪、搜狐等。(3)网民用户。本文所指互联网实名制是指狭义网络用户实名制。

二、网络实名制在实践中的发展

(一)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发展现状

韩国是世界上唯一实行过“互联网实名制”的国家,因此我们以韩国为例。

2005年6月5日“狗屎女”事件[2]令韩国民众开始反思网络暴力。一个月后,雅虎韩国的一项在线用户调查显示,79%的受访者支持网络实名制。韩国政府决定,将网络实名制以立法形式付诸实施。

2007年,韩国正式实施网络实名制。在韩国,网络实名制又被称为“本人确认制”,具体实施采用“后台实名”原则:用户在注册登录时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而在前台发布消息时,可以使用化名。

2010年4月,首尔大学的一位教授发表《对互联网实名制的实证研究》称,该制度实施后,诽谤跟帖数量从13.9%减少到12.2%,减少了仅1.7个百分点。差不多一年后,韩国放送通信委员将此类网站排除于实名制对象以外,理由是社交网站属私人领域,不适用实名制。至此,网络实名制已名存实亡。

随后,在2011年7月发生了一件对网络实名制来说是致命一击的事件,韩国门户网站Nate以及社交网站“赛我网”遭黑客攻击,导致约3500万名用户的个人信息外泄(韩国2010年总人口约为5000万)。被泄露的资料极为详尽,包括姓名、生日、电话、住址、邮箱、密码和身份证号码。同年11月,韩国游戏运营商Nexon公司服务器被黑客入侵,导致1300万名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这意味着,一场国家规模的“网络实名制”的实验,即将划上休止符。

2010年初,韩国民间团体向宪法裁判所提起诉讼,称网络实名制侵害用户的匿名表达自由、互联网言论自由以及隐私权。2012年8月23日,经八名法官一致同意,韩国宪法裁判所判决网络实名制违宪。判决认为,网络实名制使言论自由受到限制,个人信息通过网络泄露并被非法利用的风险增加,同时也使得没有韩国身份证的外国人无法注册登录韩国网站。[3]综合衡量,网络实名制的弊端远甚于公益性。至此,实施五年之久的网络实名制,在韩国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二)中国网络实名制的发展现状

从2003年开始,中国各地的网吧管理部门要求所有在网吧上网的客户必须向网吧提供身份证,实名登记,以及办理一卡通、IC卡等,理由是防止未成年

人进入网吧。随后,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实名制并且强调电子邮件服务商应要求客户提交真实的客户资料。2005年,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要求无论是企、事业单位网站,或是个人网站,都必须在备案时提供有效证件号码。

2008年1月,网络实名制立法进程启动。四年后,新浪、搜狐、网易和腾讯微博共同正式实行微博实名制。201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2014年完成的任务”第十三条为“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网络实名制,是指将在中国使用网络者的身份和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对应联系及统一的制度。[5]至此,我国网络实名制的推进被全面提上议事日程。

三、网络实名制的典型宪法问题探讨

在现实可行性方面,网络实名制存在诸多的具体问题:法律的不可行性、经济的不可行性、技术的不可行性、管理的不可行性等。然而,从宪法学角度看,我们主要从网络实名制对言论自由权的限制和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两方面来论证。

(一)网络实名制与言论自由权

1、言论自由的定义

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它通常被理解为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广义上还包括借助于绘画、摄影、影视、音乐、录音等手段所实现的表现行为的自由。[6]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具体分析,言论自由的内涵包括:第一,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有通过语言及相关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权利;第二,这种表达的内容和方式不受非法干涉。第三,言论自由也并非完全不受限制。2、网络实名制将限制公民言论自由

依照现代传播学理论[7],作为信息传播活动的参与者(无论是信息的发布者还是接受者),他们所处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受众被动接受

信息的模式,是的普通受众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喜爱的内容,同时还可以自由发表个人言论。对于网民来说,网络既为他们提供咨询,也是一个相对自由的言论空间。如果过分强调网络实名制,对于自由表达自己思想言论的网民来说,无疑实在限制自己的言论自由权。

综合来看,互联网实名制对言论自由的不利与风险,主要在于在于:

(1)有限制言论自由的价值风险。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经过批准或登记才可以得到实行是荒谬的,客观上必然会构成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2)有压制人性自由的伦理风险。互联网实名制可能导致一些网民用户失去社会角色转化的场所和压力释放的空间。互联网社区不同于传统社区,它是一个超越地理界限、个人身份背景的互联网空间。互联网使用者进行隐匿的互联网活动,得到满足从而产生心理的快乐。一旦互联网实名,会导致使用者在互联网中与现实中的社会角色差距缩小,导致避规性快乐程度的降低。

例如《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互联网用户“发帖、写博、网游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政府的解释是,此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计算机安全问题,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来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与社会的稳定,并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网络监督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今天来讲,发帖等的实名制无疑会成为政府相关人士限制民众发表不利于政府言论的武器。此外,浙江大学的邵志择认为,互联网可有效排解社会矛盾,而网络实名制无疑实在堵塞这个有效“排气口”。我们要保护网络安全,但是不能因噎废食,伤害网民的言论自由权。

再如有关机构所言,实行网络实名制不会对网民造成影响。诚然,有些人从不匿名表达个人言论,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有相当一部分人都是在匿名的保护下真实的表达自己对政府、对国家等的想法。从唯一实行过实名制的国家——韩国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看到,韩国在实行实名制后,网络论坛上参与讨论的网民人数直线下降。由此可见,网络实名制将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网络言论自由。

(二)网络实名制与隐私权

1、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

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8]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下表现出了新的特征,一方面隐私权在网络空间内集中表现为个人信息数据,另一方面隐私权在网络空间内兼具了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内容。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未做太多规定,仅第40条有一点先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由以上定义可看出宪法隐私权具有如下特征:(1)私人私密性。私人私密性是指个人信息,个人私生活具有私密性,非经个人同意,他人或者政府不能非法干扰和侵犯。(2)无涉公害性。无涉公害性是指宪法隐私权涉及与公共领域无关的私人领域,此私人领域的自治应当不妨害公共利益。(3)个人自治性。个人只有享有对私人领域的自治,才能享有隐私权,因为,个人空间由别人或国家治理,那么保护个人隐私权将是一场空谈。(4)防止公共权力的非法侵害性。防止公共权力的非法侵害性,是一切宪法基本权利的本质特征。

2、网络实名制使网民隐私更易受侵犯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约翰·巴罗在“赛博空间的独立宣言”中曾声称,虚拟空间独立于现实空间,国家的权力不能越界干预互联网。然而在今天,互联网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仍以韩国为例,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以后,韩国的各大网站不断遭到黑客袭击,网络实名制让网民的个人信息泄漏,给网民的生活带来巨大侵害。2010年初,韩国民间团体向宪法裁判所提起诉讼,称网络实名制侵害用户的匿名表达自由、互联网言论自由以及隐私权。2012年8月23日,经八名法官一致同意,韩国宪法裁判所判决网络实名制违宪。最后,韩国政府才做出决定,废除网络实名制。

我国上海的网络社会征信网2010年曾以处罚“违法行为”的名义,曝光了一些违法网民的个人信息,曝光内容包括其网名、所属网站、具体违法内容、违法时间、发帖IP地址及所属地,还有一些违法网民的姓氏及居住门牌号也被曝光。相关部门的出发点是好的,然而它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曝光侵害程度不亚于“人肉搜索”等其他暴力方式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据“南都网”投票调查显示,近六成网友反对曝光。[9]更有甚者指出,虽然目前对于网络侵权暂没有专门法律予以规定,但一旦曝光行为满足构成“主观动机、主观行为、客观损害、两者构成

因果关系”的侵权要件,被曝光者就可以向曝光者追究法律责任。

再比如我国的网络商业领域,商业主在网络实名制后,可能为了个人商业利益,有意无意的泄漏客户的个人信息,从而加剧了网民的信息泄露风险。尤其是一些邮箱、学习类网站一般要求用户实名登陆,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将会给用户带来就打的威胁。

另外,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的身份还难以用身份证加以确定,也为实名制的实施提供不少限制。例如,对于没有中国身份证的军人、武警和外籍人员,如果允许他们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上网,就需要掌握该机密信息的部门向所有网站开放敏感人员的信息查询功能,这无疑是难以实现的。

四、保障公民网络基本权利的替代性措施

从当前中国的制度、技术等基础来看,网络实名制在我国行不通。然而,网络上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仍然天天都在上演。因此,如何规范网络行为,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网络基本权利这些实际问题亟需尽快解决。下面笔者将就个人所了解的情况,从以下几大方面提出一些替代性措施。

(一)立法

立法角度,我们要重点着手于互联网立法。首先,目前关于互联网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是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中有关于互联网信息活动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规定),这些规定大多年代久远,不符合当前互联网发展中实际产生的问题的需要,甚至不是正式的法律。其次,我国针对网络上发生的财产类犯罪及侵犯公民隐私权等的人身权犯罪方面,一直缺少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网络权利行使。根据CNNIC在2011年1月19日在京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网民规模继续稳步增长,网民总数达到4.57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互联网拥有越来越多的网民。[10]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逐渐形成了一个类似现实社会的“第二世界”。然而网络世界毕竟是虚拟的,我们又不能完全依照规制现实社会中公民行为的法律来规制网络社会中的行为,因此,随着网络生活的日益丰富,我国亟需加快网络立法。

网络立法是规范互联网行为、净化互联网环境的根本保障。在网络立法中我

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比如说网络警察就负责从通信设备终端发觉犯罪的根源等。(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网络执法队伍,加大管理力度。针对当前整个执法体质中,执法人员很多为临时聘任人员,素质较低的现象,立法中应该严格规定选拔制度,强制性规定上岗需培训和具备资质证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立法需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价值比例原则、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现实可行原则、法律与政策相结合的原则、适应网络特点、遵循网络规律原则、在促进网络发展的基础上法律规范适时渐进的原则等。

(二)监督

网络产业的商业属性使得其盈利目的与社会责任之间造成一定程度的冲突。例如,在“网店实名制”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网民隐私权和财产权侵害。一方面,是由于店家为私益出卖客户个人信息;另一方面,由于顾客的差评等原因,店家对用户进行恶意侮辱。此外,受商业属性的影响,一些网站为了维持运作,只能依靠强迫受众点击广告和相应链接来获取利润。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广告采取强制的手段逼使受众点击浏览,以达到增加浏览的目的。这些都侵犯了公民自主选择的权利。网络的虚拟行为完全可以在显示世界中找到原型,因此,我们可以参照现实世界中的行业团体、协会等,成立相关机构,统一制定行业规范,规制业界行为。

实践中,笔者的建议主要有两点:第一,通过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搭建管理平台;第二,通过民间组织自建管理机制。对于前者,我认为行业协会应当分派考察人员考察实际发生在网络社会中的各种问题(比如网络贸易、网络交友等方面),然后再单列条目,制定网络行为准则,尤其针对互联网商家建立严厉的惩罚机制。对于后者,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等国家,建立如“网络观察基金会”等的民间组织。

此外,我们还可以:(1)开设热线电话,接待公众投诉;(2)设立内容分级和过滤系统,让用户自己选择需要的网络内容;(3)鼓励举报涉及色情、民族分裂等方面的非法内容的网址的行为;(4)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向民众提供屏蔽危险信息和网站的途径。

(三)教育

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互联网得到飞速发展,网民人数激增。然而,互联网走进家庭后,网民的素质便不可估量。例如,违法犯罪人员利用网络进行敲诈、勒索;不法商家为个人利益透露客户私人信息;一些极端人士利用网络煽动国家分裂;许多人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诸如此类的案件不胜枚举,因此,对于网民的安全性、守法性教育等变得极其重要。

这类教育,一方面,大型网络服务公司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普通民众的教育,比如张贴宣传画、开展网络守法宣传月活动等。

结语

互联网的交互性赋予了人们更多地言论自由权,同时也给人个人更多地隐私空间。网络环境是存在一些问题,但大多数的网民还是守法的。我们不能因为少数人问题而损害多数人的利益,不能矫枉过正、因噎废食。我个人认为,对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讲,现在实行网络实名制将是弊大于利。我们有必要谨防患上“实名制依赖症”,以为实名制可以包治百病,于是动不动就要实行实名制。绝不能把电话实名制当做遏制垃圾短信的灵丹妙药,要知道,犯罪分子忌惮的不是“实名制”,而是严厉的法律。所以说我认为,在当前,网络实名制在我国并不可行。

参考文献

[1]实名制_百度百科

https://www.360docs.net/doc/1415638673.html,/link?url=PEr-aAxxwpMYdvewdttc9ZmYSHoG9xh7muPa-ZerH3-G8HiCXdUap_D1XQphbXGN.

[2]韩国网络实名制兴废始末_《见证》系列专题第44期_网易游戏频道

https://www.360docs.net/doc/1415638673.html,/special/jianzheng_44/

[3]限制言论自由被判违宪韩国将废除网络实名制.《齐鲁晚报》.2012.08.25.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信息中心.2012年12月29日.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新华网.2013年3月28日.

[6]张栋.关于互联网实名制的法律问题思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5月.

[7]庹继光,彭濡.网络信息保护新规下的网络反腐形势分析[J].传媒与法.2013年4月.

[8]裴亚南.推行网络实名制利弊之辩[J].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012年4月.

[9]陶丹.韩国互联网实名制管理的特色与启示[J].中国记者.2012年1月.

[10]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_腾讯科技_腾讯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415638673.html,/zt2011/cnnic27/

探讨网络实名制的利与弊

探讨网络实名制的利与弊 摘要:毋庸置疑,互联网是20世纪最伟大的科技发明之一,它使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类讯息在全世界范围内快速传播.我国是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截止至2010年6月我国网民人数已达到4.2亿.网络普及率迅速攀升,让我国俨然成为了一个网络发展大国.2010年9月,我国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宣布正式实施手机实名制,这让网民们纷纷猜测网络实名制时代是否也即将来临,一时间关于网络实名制是利是弊的争议闹得沸沸扬扬. 事实上,为了整饬我国互联网上存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净化网络信息,政府已采取了一系列网络信息整治措施,其中包括了一系列网络实名政策,如论坛实名制、博客实名制、网吧实名制和游戏实名制等. 对网络实名制存在抵制心理的网民们大多认为网络实 名妨碍了公民的自由表达,其实,网络实名制在于维护互联网健康良性发展,让言 论合法文明地在网络空间里自由表达,同时让作出非法言论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还有的人担心网络实名制实施后,网民的隐私会难以得到保障.但网络实名恰是为了整治目前网络上频繁发生的个人隐私不安全而采取的措施之一。网络实名制的最大意义,在于它可以法律形式来保障互联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这关系中国对经济发展机遇的把握,也关系中国利用高科技创造后发优势、进行产业创新、保护知识创新。 关键字:网络实名制;社会影响;责任感 目录 一、网络实名制的时代意义 (1) 1.网络实名制的历史发展 (1) 2.网络实名制的社会前景 (3) 二、网络实名制的优势 (6) 三、网络实名制的弊端 (7) 四、网络实名制终究何去何从 (8) 一、网络实名制的时代意义 1.网络实名制的历史发展 中国网络实名制的源头,一般都认为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南方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 从2003年开始,中国各地的网吧管理部门要求所有在网吧上网的客户必须

宪法知识题目及答案

第1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回答: 正确错误 第2题: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回答: 正确错误 第3题: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回答: 正确错误 第4题: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 回答: 正确错误 第5题: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回答: 正确错误 第6题: 法律草案重要条款不可以单独表决。 回答: 正确错误 第7题: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回答:

正确错误 第8题: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回答: 正确错误 第9题: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回答: 正确错误 第10题: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回答: 正确错误 第11题: 行政机关可以法外设定权力。 回答: 正确错误 第12题: 党内法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回答: 正确错误 第13题: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回答: 正确错误 第14题: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回答: 正确错误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回答: 正确错误 第16题: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 ) 。 回答: 1. A:司法独立 2. B:党的领导 3. C:依宪治国 4. D:建立法治政府 第17题: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 回答: 1. A:公平正义 2. B:自由平等 3. C:公正法治 4. D:诚信友爱 第18题: 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家机关是()。 回答: 1.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B:全国人大常委会 3. C:国务院 4. D:国家主席

网络实名制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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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分析了基本身份认证制度与网络实名制的辩证关系。即一方面,基本身份认证制度可以通过网络实名制得以体现,另一方面,个人在网络上的社交关系也会促进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与发展。 2.网络身份认证:目前,我国社会各种资源的配置仍然依赖传统的户籍制度,而且我国居民的身份认证制度是由户籍与居民身份证二者共同组成而且缺一不可。虚拟的网络社会打破了空间和地域上的差距,实现了自由、公平,因此,具有出身地价值的户籍制度渐渐失去了其作用,居民个人身份认证作用逐渐明显。因此,电子身份证信息系统管理逐渐成为发展趋势,并在网络实名制的推动下得以形成。 (二)网络实名制的外延 网络实名制的内涵是社会管理者对网络空间的各个主体都进行身份认证。这些主体主要包括:网络设备的供应商、网络运营商、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前两个是网络空间存在的技术支持者,后两个是网络空间的参与者。因此,网络实名制不仅包括网络用户实名制,还有网络信息服务主体(网站)实名制。只有这两方都实现了实名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实名制。 三、我国网络实名制的发展现状 (一)针对网络信息服务主体的实名制发展现状1.由于域名是一个企事业单位在网络上的名称,人们通常通过域名来查找该单位的网址。因此,要对网站进行实名制管理,就需要从网站的源头,即域名方面做好管理工作。2.目前,各种问题网站造成了网络秩序的混乱:多种多样的域名出现以及合理有效的域名实名注册和管理机制的缺乏,这

辩论赛赞成网络实名制

正方四辩1: 各位老师,对方辩友,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方赞成网络实名制。在我开始我的结辩之前,我首先要……(对方辩友一再地提到美国,我就想告诉对方辩友一个现实,9?11之后,美国就强调所有手机都必须支持手机实名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控制犯罪,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不过,美国有严格规定,只有少数机构才能有权利对用户进行定位跟踪,而个人用户之间的定位,政府也有严格的条令。除了家长担心而定位未成年人外,任何个人定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可见,只要监管到位,实名制是完全可以实现的。)网络实名制是要求网民们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并通过验证后,才能在各网站留言板上"灌水"。“实名制”最主要的就是防止和打击“心怀叵测的网民在网站BBC上匿名发帖,对特定当事人侮辱漫骂,肆意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人权”。经过整场的辩论,我方总结出了以下⑥点:第一,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越来越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所以我们不应该网上一个生活,网下一个生活。网络最吸引人的地方不是“匿名”,而是沟通起来更方便,更快捷。至于有些人匿名来侮辱别人,现在无论日本还是韩国,很多人的ID都是和每个人联系在一起的。有关部门完全实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追查到他们的,只不过现阶段还没有追究他们,所以匿名完全没有必要。第二,有利于净化网络气氛。实名制有利于言论者的自我约束,而收 敛中伤他人的言论。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的世界,其最大特点就在于“匿名”,互联网很流行的一句话“在网络世界里,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话充分体现了网络的匿名性。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匿名”的弊端逐渐显现。网上的匿名攻击、发泄并不是所谓的言论自由,互联网的自由魅力并不体现于此。相反,互联网环境需要净化。所以,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无疑可以让这样的这些人在相违背道德甚至法律的时候有所顾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第三,有利于实施司法公正。实名制有助于网络纠纷的责任追究,便以对言论者的根源追溯。实行网络实名制就仿佛给每一个网民佩戴了一张电子身份证,对于警方来说,在必要的时候,将会很容易的找到需要的人的资料,这为司法部门的工作提供了便捷。第四,有利于诚信这一民族精神的回归、重塑和提升。互联网也是真实世界的一个反映,不会独立于真实世界而存在。在真实的世界中,人身攻击的事情是不允许的。那么,在网络世界就可以了吗?大家可以合理、公开地讨论,网络世界也是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的。既然大家的行为没有违反什么,为什么不能用实名呢? 第五,实名制使话语权有了影响力。必须承认,实名制会让部分人的网络话语权受到一些影响,实名发表见解,特别是对于敏感话题,会 让一部分人有所顾忌,客观上限制了他们的言论自由。但同时也要意识到,匿名的话语权本身就不具备很强的社会影响力,人微言轻的话语权可能也不是发言人本身所愿。第六,有利于遏制利用互联网犯罪的发生。最后,套用博客中国发起人方兴东的一句话,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越来越融入我们的生活中,它最吸引人的地方,已不是匿名,而更是其坦诚快捷的沟通方式呀,对方辩友。实名让网络更自由,实名让网络更整洁,实名让社会更诚信。综上所述,我再一次重申我方观点:网络实名制好!谢谢 正方四辩2: 首先我要指出对方在整场辩论过程出现出现的一些问题:1.网络实名制并不要求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实姓名。网络实名制只是要求网民在注册之时使用真实姓名和真实资料,在成功注册结束后,虚拟世界中还是可以另外起名字的。2.对方一直在强调实行网络实名制会侵害公民的隐私及言论人身自由。但是言论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社会、国家的权益为前提。当今很多犯罪分子正是利用网络进行违法活动,去侵犯他人、社会、国家的权益。实施网络实名制,必然会使这一类现象大量减少,从而有效控制网络上不负责任,攻击他人的行为。而对于普通公民,既然没有违法,自然这项法规不会对其造成伤害。而如果担心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名制来伤害普通公民,那么我们早该知道,网络上早就已经出现了人肉搜索,犯罪分子根本不必非得靠着你的实名制才能伤害我们的公民。相反的,网络实名制更有利于保护大多数公民的权益不受侵害。3.对方说现在我国实施网络实名制技术不成熟。首先让我们想一下,如果我上大学家里钱不够,条件不成熟,所以我上大学就是弊大于利的吗?其次,对方同学这样说的时候已经承认了如果技术成熟了那肯定是利大于弊的,其实对方同学是拿现行技术下的实名制和技术完备下的实名制进行的比较,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会是一蹴而就的,它必然是在实

宪法的制定权与修改权

宪法的制定权与修改权 摘要: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宪法制定权,只享有宪法修改权。宪法制定权与修改权的界限应划分清楚,不能混淆。人民的宪法制定权应该在更高的层面上得以实现。 关键词:宪法制定权,宪法修改权,人民,权利 宪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与宪法制定活动密切相关。它不仅关系到宪法制定的正当性而且也关系到宪法功能的合理性。学术界对此虽有研究,但很不深入;实践中绝大多数人对此缺乏应有的认识,其巨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被忽视。故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有非常之必要。下面是笔者对此问题的几点思考,现提出来与学界同仁交流。 一、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 宪法的制定权只能属于人民,而不能属于别的任何机关或个人,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宪法一词含义的侧重点不在于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是否居于核心的位置,而是强调宪法制定的正当性和宪法功能的合理性。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具有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的双重功能,既是人民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又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和幸福的总契约。人民通过宪法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并要求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国家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不享有宪法制定权,不通过民主的程序,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体现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 如果说宪法制定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一种体现,那么宪法制定权就是人民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是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精神的一种很好的概括和表达。人民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利益,也可以通过确立法律规范并在法律规范中确立相应的实现人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间接地实现自身的利益。宪法制定是间接地实现人民利益的一种方式。宪法制定是基于人民民主理论产生的,即只有在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之上才有宪法制定活动。宪法制定者只能是人民,宪法制定权也只能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作为宪法的制定者,也无权享有宪法制定权。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具有法创造效力的始原性权力,它不需

网络实名制政策

网络实名制政策从本世纪初以来不断得到国家的支持,并逐步深化推进,这一态度的形成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整体思路密不可分,将互联网视为新媒体,并由此认为应当按照传统媒体的方式进行管理。政府部门在不同领域为了不同目的而摸索实践,但总体而言这些政策仍然是分散的,对社会上大多数用户而言,网络的非实名使用是一种常态和预期。评估实名制的效果也要根据不同领域的问题进行评估,并权衡这一政策的利弊,但是就我个人观点,还是不支持网络实名制。 网络的发展很大的原因是自由,开放。网络媒体想对去传统媒体最大的区别是它的多元化,没有拉传统媒体“把关人”的角色。因此它让每个人都能在网络上面发布新闻和看法,相对与传统的媒体它和受众者的关系更加接近,更能引起大家的共鸣。但是如果进行网络实名制就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网民们畅所欲言。在今年,韩国正式废除网络实名制!韩国宪法法院宣布废除2007年生效的网络实名制,法官一致裁决这一政策破坏了言论自由。韩国宪法法官称,没有证据证明网络实名制的实施达到了其初衷目的,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后,人们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在网上发表不同意见,破坏了言论自由。近年来,有关部门都加强了对网络的重视,把网络作为一个了解民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倘若实行实名制,扪心自问有多少人敢畅所欲言,若心中有不满也会因为各种顾虑而不敢直言。某网站对此问题进行投票,有79%的表示反对实名制。 另外,重点是部分先进国家已经对网络进行了实名制。但是网络犯罪并没有下降,这也从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实名制是一个安全流行的网络趋势也并不是完全正确的。喻国明教授说:“微博实名制是对微博使用的遏制和威胁。谣言四起是社会自救的手段,它有两面性,在社会是对老百姓一种最大的同情。一个谣言肆虐的社会必定是社会管理机制出了问题,而不是老百姓有问题。中国的网警是全世界最厉害的,不需要使用网络实名制这么失败的措施。”更加坚定了我的看法。 同时,实名制还可能造成大量个人信息泄漏,造成巨大的社会隐患。如今网络实名制广泛应用于交友网站和社交网站。而这些网站使用实名制主要是因为避免虚假信息,更有些相亲交友网站是为了能更加真诚的交友,他们以这些理由来吸引更多的人群去放心的参加这些交友网。但是在这一吸引点之后,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但是,也不难发现,网络非实名制也的确带来了一定的危害,例如前几年的天涯泄密事件,爆出了巨大的水军团。但与此相比,个人觉得还是实行实名制带来的隐患更大。所以我个人的观点还是反对微博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正反方观点

网络实名制正反方观点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正方 提高了互联网作为一种虚拟社会形式存在的真实性,使得每个网民都必须像遵循现实社会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一样来约束其在网络上的行为,从而有效降低和避免了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保护了自由; 保护青少年; 可以预防和震慑部分不法之徒散布虚假信息、从事诈骗犯罪、制造社会恐慌和社会冲突; 可以使坏人难以借助匿名手段和工具肆无忌惮干坏事; 提升人们的责任感和坦诚度; 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不负责任的上网者或者言论,减少了网络管理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实名制是网络时代、匿名社会的管理基础,是社会规范得以遵循的依恃。实名制的实行程度,一定意义上与社会法制化程度、现代化程度同步; 例: 第一、网络实名制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网络道德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利用互联网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的世界,其最大特点就在于“匿名”,互联网很流行一句话“在网络世界里,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话充分体现了网络的“匿名”性。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匿名”的弊端逐渐显现。由于“匿名”让假银行网站骗取帐号密码、黑客木马盗取虚拟财、入侵电脑肆意破坏等报道时见报端。由于“匿名”让垃圾邮件满天飞舞,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在垃圾邮件中寻找重要工作邮件。网络实名制的

实施无疑可以让这样的这些人在想违背道德甚至法律的时候有所顾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 第二、网络实名制对于保护青少年将起到重大作用。互联网的交互性使对青少年的影响力是其它方式无法比拟的。这样的交互性让青少年更加容易接受互联网中的事物,同时这些虚拟世界的影响必然也会被青少年用于现实世界。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游戏中这一点体现的更加明确。我们可以想象如国一个青少年沉迷在一款充满欺诈,崇尚暴力解决一切问题的网络游戏以后对这个青少年会产生何种的影响。因为网络而犯罪的青少年的报道已经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媒体上,这也不得不为我们敲响警钟。? 第三、网络实名制是对自由的保护。但是我们认为实名制不但不会限制自由恰恰是对自由的保护。实名制并非是网络的独创,银行早在几年前就实现了存款实名制。银行的实名让一部分非法所得的人失去了存取款的自由。但是对于合法收入不但没有限制人们的自由,反而更加好的保护了合法劳动所得。网络实名同样的道理,限制的是那些别有用心者的自由,而对大多数网名来说是更好地保护。实名制维护了网络的次序,有次序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我觉得应该用实名制可以提升人们的责任感和坦诚度。虚拟世界只是暂时为人们提供宣泄空间,但人总归是要回到现实生活中。实名制能让互联网和现实生活真正接轨。在这样一种公开、公平的氛围中,人们的网络生活会更加理性和生动。所以网络实名制非不会成为大家交流的障碍,反而让大家更加亲切友好的气氛交流和生活。 也许,这样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影响了某些所谓的“个人言论自由”,当然,如果这个“自由”是指泛滥无边的肆意妄为。

网络使人更亲近还是更疏远 辩论赛正反方观点

一、双方陈述理由 陈述理由(正方一辩)进入21世纪,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多的方便:它使我们即使远隔千里,也可以频繁联系,这种高效率的联系方式,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和生活质量。今天,我们主要论证两个观点:第一,网络的出现使人们便于沟通和交流。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和远方的亲戚和朋友交流,让家人朋友免去思念的折磨,拉近感情,增加友谊,反方怎么能说网络使人更加疏远呢?现在如果你走失了一个亲人或朋友,我们可以通过网上人肉搜索,发帖寻找,找回那份感情,这不正是让人与人之间更亲近的而表现吗?第二,网络提供了更多的交流平台。我们通过网络可以与陌生人交流更多的信息,我们可以分享国外丰富的信息资源,与同兴趣的人相互交流,这又怎么可能说是更加疏远呢?如果没有网络我们可能不会那么快知道印尼海啸,日本地震,全球人类都通过网络发扬互助友爱的精神,互表关怀,让他们感到人性的温暖,这难道不是更加亲近吗?我们通过网络的力量呼吁群众拯救病危的人们,这不正是拉近了人与人的感情吗?我们回首过去,看到的就是网络使人更加亲近。 陈述理由(反方一辩)首先我方肯定网络给人们带来更加便利的信息资源,正方辩友向我们陈述的,无非是展示了网络在信息方面交流的快捷性和方便性,但是人际关系学告诉我们,人们的交流主要有情感交流与信息交流两大类。而目前网络上的交流多数是信息交流,可是我们都知道,所谓亲近与疏远的问题,主要是指人际关系与思想感情的亲疏问题,而我们面对网络面对计算机又怎么产生感情呢?网络只是人类发明的一种工具,它确实为人类的远距离沟通提供了方便。但是,距离的拉近并不代表内心感情的拉近。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导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相信我们大家都有听说,网友相见时发生的一系列惨案,这种缺乏理智的相见又怎么能胜于现实生活种结交的朋友?而且从网络存在的问题来看,当今网络至今未形成一整套成熟的网络道德和网络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很多人带着假面具上网,而你面对的信息和资料可能就是虚假的,现在更多的人沉迷于网络,人机交流,而忽略了现实生活中直接的面对面的交流,网络的虚拟性和虚假性又怎么让我们感到亲近呢? 二、攻辩环节: 反方一二三辩向正方一二三提问题: 反方:请问正方,以虚拟空间交往为特征的而络沟通、这与水中月镜中花到底有何区别? 正方:我方观点网络使人更亲近,网络的虚拟性让我们少去了很多顾忌和麻烦,网络的虚拟只是一个平台,虚拟的名称不代表内心真实的情感,网络的虚拟性让我们少去了很多顾忌和麻烦,因而我们在交流的过程中才会更加亲近。 反方:请问正方,人与人交往靠的是真诚和信任,在可以随意虚假网络里去哪寻找? 正方:对方辩友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一个最根本的错误,那就是不看全面,只看片面。我看看到网上有许多人在交流学习生活心得,让本来不相识的人们可以在网上交流。请问这种是更亲近还是更疏远的表现呢,我们不能以偏概全。 反方:请问正方,人与人在网上的交往比人与人面对面交流更亲近吗? 正方:我们通过网络与朋友交往,而在对话的过程中是以将心比心的交流方式,这样的交流难道不是更亲近,那么怎样的交流才能算是更亲近呢?而且对于内敛的人来说,当面表达感情可能有些不好意思,那么网络不正给我们提供了而一个好的机会吗?对方难道说至于面对面交流,就没有虚假的成分存在吗?难道对方要认为通过网络这样的交流才会有虚假的成分存在吗? 正方一二三向反方一二三提问题: 正方:要在交流上更先进,一定是要面对面的交流才能做到的吗? 反方:当然了,要使人们更亲近,当然要通过以诚实和信任为基础的面对面的交流啊,如果没有了诚实和信任,何来这个交流的基础呢?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要注重一个“信”字。而如何建立这个信任呢,这就是要通过时间和各种的身体语言来建立“信”字。 正方:请问,通过网络人们大众帮助了病危的人支持了希望工程,这样的扶持是如何疏远的呢?

网络实名制一辩稿

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现代社会,网络迅速发展,并且越来越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此同时,网络低俗信息充斥、谣言四起,人肉搜索、语言暴力盛行,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亟待整治的网络环境。在今天的辩题中,网络实名制是指:主体在参与网络活动、提供服务前必须以真实的身份信息予以认证,它的实行具有一定弹性:主要采取“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方式,在那些影响力大或易出现秩序混乱的网站则实行全部实名。而判断利弊的标准是应该是网络实名制的推行能否解决现有问题并且利于网络及社会长远、健康的发展。我方认为,推行网络实名制利大于弊,理由有三。 第一,推行网络实名制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环境混乱的问题。据统计,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占到%,仅可统计的黄色网站就有420万个,更别提那些恐怖的语言暴力了。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网民不用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任,因为匿名,所以无所顾忌。而网络实名制的推行,使得网民谁说话谁负责,这样,假如有人想散布不良信息,顾及自身形象名誉,也不会付出实践,这样就从源头上有效减少了垃圾信息。另一方面,实名制大大降低了追踪网络犯罪的成本,使得藏匿在网络之后的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第二,推行网络实名制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网络作为交流及贸易平台。中国拥有广阔的网络市场,电子商务却远没有起到应有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网络诚信的缺失。网络实名制的推行着力于建立网上交易的信任机制,比如淘宝网,卖家必须通过实名认证才能正式启动,肯定比不明身份的卖家更让人放心,这样一个建立在信任之上的互动业务是不是更容易得到发展呢其次,实名制也让贸易纠纷发生后投诉有路。只有一个让人安心的电子贸易平台才能真正更好的服务大众啊! 第三,推行网络实名制是实现网络真正自由的良好契机。今天很多人对于网络实名制存在怀疑,认为它的推行会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但是不是我们今天在网上什么都敢说什么都能说就能实现言论自由了呢其实我们看到自由不该是泛滥的河流,它需要河堤去规范。就好像言论自由应该建立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道德,不侵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的基础之上的。而网络实名制恰恰是在引导网民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起到规范言论自由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我们获得的才是真正的网络自由,而这也应该是网络秩序正确的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推行网络实名制利大于弊。

根据宪法原理,宪法制定权属于全体人民

宪法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国家司法考试) 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 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2.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国家司法考试) A.1830年法国宪法B.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 C.1889年日本宪法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3.一般认为,近代意义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核心价值是()。 A.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B.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 C.尊重和保障人权D.确认国家的经济制度 4.系统阐述“分权学说”的学者是()。 A.英国的洛克B.法国的卢梭 C.法国的孟德斯鸠D.中国的康有为 5.“凡分权未确立、权利未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此语出自()。 A.美国:《独立宣言》B.法国《人权宣言》 C.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D.各国的民族精神 6.根据列宁进行的分类,宪法可以分为()。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真实的宪法与虚伪的宪法D.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7.“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此语出自()。 A.马克思B.恩格斯 C.列宁D.斯大林 8.根据宪法原理,宪法制定权属于()。 A.制宪议会B.宪法起草委员会 C.全体人民D.立宪机关 9.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是()。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0.总结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我国宪法发展最主要的方式是()。 A.宪法解释B.宪法惯例 C.宪法适用D.宪法修改 11.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国家司法考试)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

网络实名制利弊之辩:利远大于其弊

网络实名制利弊之辩:利远大于其弊 网络实名制反对者最常提的问题就是,网络实名制是否影响言论自由?“有限实名制”可以消除这种疑问 今年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表示,相关部门正研究实行手机实名制和网络实名制,争议已久的网络实名制再度进入舆论视野。 凡事有利弊。在我看来,实行网络实名制之利远大于其弊。 互联网带来的信息革命,在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问题和困扰。例如,中国互联网上的盗版侵权现象依然严重。中国互联网的结构以新闻和娱乐为主,数据显示,美国每年国内生产总值总额大约是中国的5—6倍,而电子商务总额却是中国的数千倍。此外,中国网民的数量超过3亿,超过美国全体国民人口的总和。如此巨大的“网络社会”并不虚拟。所有这些都在呼唤我们对网络进行基本的社会管理。 必须承认,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就中国日益成长的国际地位而言,互联网还远未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足够的积极作用。究其根本,是网络诚信和社会责任的缺失,造成了巨大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而网络实名制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这种现象。实名化的网民会更加理性地为自身言行负责,避免匿名化状态下的种种弊端。 网络实名制的最大意义,在于它可以法律形式来保障互联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这关系中国对经济发展机遇的把握,也关系中国利用高科技创造后发优势、进行产业创新、保护知识创新。 网络实名制反对者最常提的问题就是,实名制是否影响言论自由?“有限实名制”可以消除这种疑问。参照韩国的做法,可采用“前台匿名”和“后台实名”相区分的方式。这种做法并不必然会影响言论自由。 还要澄清的一个重要观念是,互联网早已不仅是一个“个人媒体”,而是一个

实名制不利于社交网络的发展

实名制不利于社交网络的发展 网络实名制弊大于利: 一、隐私方面: 1.每个人都有隐私权,隐私权使我们的权益得到保护,这也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网络实名制却不利于我们维护这个权利。其一,对于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虽然各大网站都有一定的安全措施,但如果遇到黑客攻击,将导致大量网民真实信息泄露。去年九月,一位FBI特工的个人电脑信息遭到黑客攻击并被获取,这些数据包括1200万台电子设备的唯一认证码UDID,以及个人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等信息。2009年六月韩国率先施行实名制,然而在后来,一位著名的企业被黑客攻击,遭到3500个人信息泄露,规模空前,于是在去年8月正式取消网络实名制。 2.随着科技的发展,安全技术会越来越高,网民信息也越来越不易被泄露,但如果别人用我们的身份证注册账号,并且在网上进行一些非法活动,那么责任应该归谁负责?另外,**机关利用相关权力很容易获得网民信息,而现在中国的监督制度不够完善,腐败现象甚是严重,我们的信息很可能会因为他们受贿而被泄露,我们很可能会遭到报复,更严重的话,我们的生命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二、言论自由方面 1.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同样也是我们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实际上,我们的言论根本就不自由,由于自由言论而引来安危之忧的案例比比皆是。中国目前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网络成为我们使用我们言论自由权的最重要的途径,网络监督也是人民与政府交流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实名制却“收缩”了我们的发言空间,根据韩国信息通讯部统计:在网络实名制实施前后,网络诽谤从13.9%降低到1 2.2%,降低1.7个百分点,但网络论坛的评论参与人数从2885人降低到737人。事实上,网络诽谤自己其他网络违法犯罪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网民都很遵守规则,如果仅仅为了防范极少数人的不良行为,而让全体网民收缩发言空间,这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不就是因小失大吗? 2.…… 因此,我认为网络实名制弊大于利。 (实名制不会是全面的实名制,是有限度的实名制最为合适。需要定个好的论点。诠释一下‘社交网络的发展’。。。 从言论自由入手。。。 强调网络可以监管一下贪污腐败之类的。) 一、言论自由 二、信息泄露 三、机制薄弱,容易引起冒名顶替等等后果 查水表,恶性报复,会被父母抓 实名制(用以减少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有罪推定’”。

网络实名制正反方观点

网络实名制正反方观点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正方 提高了互联网作为一种虚拟社会形式存在的真实性,使得每个网民都必须像遵循现实社会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一样来约束其在网络上的行为,从而有效降低和避免了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保护了自由; 保护青少年; 可以预防和震慑部分不法之徒散布虚假信息、从事诈骗犯罪、制造社会恐慌和社会冲突; 可以使坏人难以借助匿名手段和工具肆无忌惮干坏事; 提升人们的责任感和坦诚度; 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不负责任的上网者或者言论,减少了网络管理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实名制是网络时代、匿名社会的管理基础,是社会规范得以遵循的依恃。实名制的实行程度,一定意义上与社会法制化程度、现代化程度同步; 例: 第一、网络实名制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网络道德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利用互联网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的世界,其最大特点就在于“匿名”,互联网很流行一句话“在网络世界里,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话充分体现了网络的“匿名”性。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匿名”的弊端逐渐显现。由于“匿名”让假银行网站骗取帐号密码、黑客木马盗取虚拟财、入侵电脑肆意破坏等报道时见报端。由于“匿名”让垃圾邮件满天飞舞,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在垃圾邮件中寻找重要工作邮件。网络实名制

的实施无疑可以让这样的这些人在想违背道德甚至法律的时候有所顾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 第二、网络实名制对于保护青少年将起到重大作用。互联网的交互性使对青少年的影响力是其它方式无法比拟的。这样的交互性让青少年更加容易接受互联网中的事物,同时这些虚拟世界的影响必然也会被青少年用于现实世界。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游戏中这一点体现的更加明确。我们可以想象如国一个青少年沉迷在一款充满欺诈,崇尚暴力解决一切问题的网络游戏以后对这个青少年会产生何种的影响。因为网络而犯罪的青少年的报道已经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媒体上,这也不得不为我们敲响警钟。? 第三、网络实名制是对自由的保护。但是我们认为实名制不但不会限制自由恰恰是对自由的保护。实名制并非是网络的独创,银行早在几年前就实现了存款实名制。银行的实名让一部分非法所得的人失去了存取款的自由。但是对于合法收入不但没有限制人们的自由,反而更加好的保护了合法劳动所得。网络实名同样的道理,限制的是那些别有用心者的自由,而对大多数网名来说是更好地保护。实名制维护了网络的次序,有次序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我觉得应该用实名制可以提升人们的责任感和坦诚度。虚拟世界只是暂时为人们提供宣泄空间,但人总归是要回到现实生活中。实名制能让互联网和现实生活真正接轨。在这样一种公开、公平的氛围中,人们的网络生活会更加理性和生动。所以网络实名制非不会成为大家交流的障碍,反而让大家更加亲切友好的气氛交流和生活。 也许,这样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影响了某些所谓的“个人言论自由”,当然,如果这个“自由”是指泛滥无边的肆意妄为。

浅谈网络实名制

传播伦理与法规期末论文 浅谈网络实名制 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百度、知乎、淘宝等知名网络平台也相继宣布将加强账户内用户的实名信息认证,这意味着网络实名制的全面到来。 如果说我们的名字是一个点,那么我们在网络上的活动信息将会连成一条线,而随着我们个人与网络之间互动的增多,一条条的活动足迹线将会形成更详细的个人信息碎片。其实只要这些碎片化的数据被收集整理,网络世界中的我们,将会变得透明,甚至很可能超过现实世界人际交往活动中所透露出的个人信息。 如果这样来分析,我认为网络实名制其实是互联网迈向法制化的其中一个基础和前提。 但当网络实名制在各大论坛类平台实行后,在确实有效地减少了挑起网络暴力冲突的“键盘侠”们数量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论坛中网民互动热度的下降:通过认证的用户开始谨言慎行,尽量减少发布容易“触线”的内容,而未通过认证的用户则无法随意发布个人观点。面对强制性的实名化认证,目前也许在一定程度上阻塞了一部分用户民意诉求表达的通道,但对于这一问题,我相信只要随着网络环境的“净化”,将会取得越来越多网民的理解和认可。 在我看来,让更多网友恐惧的,应该是实名认证后个人信息是否能够得到妥善保存的问题。《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的数据中显

示,网民遇到“个人身份信息”遭泄露的情况最为严重,占比达72%。虽然目前大部分网络平台都采取着“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选择来解决活跃度问题,以昵称形式鼓励用户积极发表言论,但其实这一选择最大的挑战,应该是后台用户实名信息的确认与保护难度。 首先是用户信息的确认问题。用户所提供的用于验证的信息,是否就是用户本人的个人信息,目前是很难做到一一核实的。比如现在很多游戏平台推出了未成年人保护规定,未满18岁的用户将被限制游戏权限,但其实还是存在着很多未成年人借用父母或其他成年人身份信息通过验证的现象。而百度对用户实名信息补全认证的方式,则是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核实。获得正确的手机号码是否就意味着获得了对应用户正取的个人实名信息,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移动、联通及电信三家运营商的规定,一张身份证最多可以绑定5个手机号,而不法分子完全可以利用用户办理业务时提交的身份信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其他手机号码。这里需要提到一个身份证信息的提交问题,有人建议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不可涂改的位置标注上该复印件的用途,并注明除该用途外则无效。这个建议听起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我们所提交的身份证信息的唯一用途,但实际操作起来时,很多部门及单位并不接收个人添加字样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次我们再来谈到用户实名信息的保护问题。有人认为实名制后一旦信息泄露,那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信息盗用犯罪:比如诈骗分子在获取个人信息后,将有机会实行“一对一”的诈骗活动,一套个人信息对应一个诈骗方式,这使得诈骗行为更加让人无法通过自身情况来鉴别。 对于这个问题,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了,

网络实名制弊大于利 一辩二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辩题讨论的是:网络实名制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开宗明义,网络实名制就是以后台实名制的方式登记用户的个人信息,将自己的网络虚拟账号与真实身份绑定。而利弊的比较应该放在当今社会的现状下,网络实名制对于网民和政府的影响来谈。针对此辩题,我方观点为:网络实名制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首先,网络实名制会带来很多无法规避的弊端。 其一,对于网民来讲,网络实名制会很大程度上造成个人信息的泄漏,并且会限制网民在网络上对于个人意愿的表达。因为网络实名制针对的是每一个在虚拟网络上的网民,因此实名制会将大量的网民个人信息集中在网络监管的相关部门手中,但同时又由于当今社会对于网络信息监管的工作不完善,管理信息的力度手段和信息保护的相关程序不完善,网民的信息得不到安全保障,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泄漏,便是大量个人信息的流出,严重的甚至可以威胁社会安定。另外,网络实名制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网民在网络上对于个人意愿的表达。近年来网络已然成为一种更好的途径来供我们提出一些在现实生活中不方便表达的个人言论。例如通过网络曝光,我们可以对于一些贪腐行为和个人作风不正的行为进行揭发。然而网络实名制却对于网民的这一举动具有消极作用,在个人信息本就被集中的情况下,网民会担心自己的言论是否会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甚至于遭到打击报复。 其二,对于政府来讲,网络实名制会带来巨大的法律成本和技术成本,甚至远大于制度能带来的收益。例如韩国曾率先实施了网络实名制,然而为此付出的是大量的管理费用,并且其所预期的效果微乎其微。法律成本和技术成本是这一制度本身所携带的性质,它对于政府的相关部门来说,会付出很大的财力、物力、人力,现行的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还不完善,技术还不够高,因此这项制度就带来了巨大的成本消耗。而当成本超过了所收到的效益时,这项制度对于政府来说还是利大于弊吗? 下面我方讲对于网络实名制难以实现其的利处进行论证: 我们可以承认网络实名制会一定程度上带来一些好处,但其好处究竟能否实现?如果说网络实名制对于网民在网上言论负责起到了一定的帮助,那韩国强制全民网络实名后为何辱骂性信息仅仅减少了两个百分点?而诽谤性言论减少的甚至还不到2%,这就是网络实名制的利处吗?可见网络实名制还是要结合当今社会现状,而不能理想化的空谈,那么网络实名制其实与网民言论负责和网民的自律并没有直接的联系,问题的根本在于网民素质是否提升,如果制度不能对于其问题有直接的作用,那么网络实名制带来的利处是小程度的、短暂的,甚至就是难以实现的。 综上所述,网络实名制的弊端是无法规避的,并且其利处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我方坚持认为网络实名制弊大于利。谢谢大家!

论宪法制定与宪法修改的区别

论宪法制定与宪法修改的区别 1从内容上,宪法制定是指一个国家在社会形态发生变革时创制首部宪法的活动。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2从权力及其实质上,制定宪法的权力(制宪权)与修改宪法的权力(修宪权)存在着联系与差异。一般而言,制宪权决定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的性质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是近现代国家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么发生变化(修改、解释、变迁等),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它不依赖于任何一种其他权力而产生、形成。近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设定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从实质上说,制宪权源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某种更迭(如革命、政变等)的事实。而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力,通常由宪法设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3从时间上,宪法制定活动发生于生效前的立宪活动,宪法修改活动发生于宪法生效后的实施阶段,宪法制定一定先于宪法修改。 4从程序上,宪法制定程序一般有: (1)设立宪法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 宪法修改程序有:(1)提议(2)先决投票(3)公告(4)议决(5)公布 5从主体上,我国人民拥有制宪权,人民是宪法制定的主体;全国人大拥有修宪权,全国人大是宪法修改的主体。 6从方式上,宪法制定的内容来源于: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宪法修改有: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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