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用)模板
法律案例裁判文书范本(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民初字第001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0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产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李五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五支付剩余房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1. 2020年6月1日,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房屋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3. 双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款项。
4. 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李五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5. 原告张三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不影响居住,要求被告李五支付剩余款项。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
2. 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存在结构性裂缝,影响居住安全。
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影响居住安全。
2. 关于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
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
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模板】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88号原告**市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月亮湾大道火车西站北侧嘉进隆汽车广场B8号。
法定代表人惠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某龙,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某国,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海。
被告史某文。
上列原告**市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某海、史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某龙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9日,原告和被告樊某海签订一份《客车(汽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樊某海向原告购买两辆型号为ZK6110HF9型宇通汽车,合同总价款为900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150000元,贷款金额为75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车辆交付给被告樊某海,但被告樊某海在仅支付首付款150000元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购车款。
另外,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史某文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50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15329.7元(暂计至起诉日,从提车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865329.7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一)、被告樊某海与被告史某文于2010年3月17日在**市**区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粤深南结字XXXXXXX;(二)、2013年10月29日,原告和被告樊某海签订编号为XXXXXX的《客车(汽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由被告樊某海向原告购买两辆型号为ZK6110HF9型宇通汽车,合同总价款为900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150000元,贷款金额为750000元,两年期;2、按揭保证金35000元,还清贷款后退回,另收担保费18000元,抵押金5000元,办完抵押退回;3、被告樊某海配合原告办理银行按揭,自2014年1月20日起供款;4、交货时间为办好按揭手续后提车;(三)、2013年11月6日,被告樊某海向原告支付购车款98000元;(四)、2013年11月14日,被告樊某海向原告支付购车款52000元;(五)、2013年11月14日,被告樊某海向原告支付保证金35000万元,担保费18000元;(六)、2013年11月14日,原告公司员工卢景龙在《客车(汽车)购销合同》右上角手写“抵押金5000元,需方不交了,130211也不用再退了”;(七)、2013年11月14日,原告将为车牌为粤XXXXXX,车型为ZK6110HF9的一辆客车交付被告樊某海,公司员工XXXX在交接单上手写注明“按揭手续未办,客户提车后必须配合供方办理所有按揭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客户樊某海先生负责”,被告樊某海在交接单上签字;(八)、2013年12月9日,原告将车牌为粤XXXXXX,车型为ZK6110HF9的一辆客车交付被告樊某海,并由双方在交车检验单上签字确认,其中检验单中有“欠按揭款”字样;(九)、两被告签收了本案诉讼材料,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
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案号:(××××)×法民诉×号原告:(××××)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委托代理人:(××××)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委托代理人:(××××)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助理被告:(××××)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地:(××××)市XX区XX路XX号第三人:(××××)市XX环保局法定代表人:(××××)XX一、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市XX区XX路XX号项目施工现场排放超标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行为;2. 判令被告(××××)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已排放的超标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进行治理,恢复原状;3. 判令被告(××××)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万元;4. 判令第三人(××××)市XX环保局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被告(××××)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5. 判令被告(××××)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个体工商户合同民事判决书
个体工商户合同民事判决书原告:[原告全名]被告:[被告全名]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纠纷。
原告个体工商户[原告工商户名称]与被告[被告全名]于[签订日期]签订了一份[合同名称],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现原告主张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事实和证据1. 原告与被告于[签订日期]签订的[合同名称],合同约定了以下主要内容:(1)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具体货物或服务内容];(2)被告应在[约定时间]前完成交付;(3)合同总价款为[具体金额];(4)违约责任条款。
2.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
3. 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付,且未提供合理的解释。
4. 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
三、法院观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构成违约。
3. 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4. 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1. 被告[被告全名]应向原告[原告全名]支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
2. 被告[被告全名]应支付原告[原告全名]因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为[具体金额]。
3. 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被告[被告全名]承担。
五、判决日期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判决法院[法院名称][法院地址][判决日期]。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模板】
______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___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___市___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梁允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鹏,______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广,男,1975年__月___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超,______合川(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玉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市___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臣倍健公司委托代理人姜鹏、被上诉人徐玉广委托代理人唐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__月,徐玉广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春节期间,我看到汤臣倍健公司宣传其产品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具有美体美颜、丰胸美容、调节内分泌治疗妇科疾病、美白祛斑、延缓衰老等功能;苹果醋咀嚼片+左旋肉碱片,这组运动塑身搭档具有排毒、灭菌、美白、减肥等功能,且只消耗脂肪,不减少水分和肌肉,也不会引起厌食、腹泻、乏力等不良反应,被国际肥胖健康组织认定为最安全、无副作用的营养补充剂。
我便于2013年__月__日通过京东网上商城向______畅网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了由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___组,每组原价为___元,优惠后每组价格___元;另订购了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苹果醋咀嚼片+左旋肉碱片___组,每组原价___元,优惠后每组价格___元。
同年__月__日,我收到了订购的产品,并向京东网上商城支付了__________元货款。
我食用后,不仅没有起到宣传的产品功效,反而一直出现厌食、没胃口、腹泻等症状。
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急性胃肠炎。
之后,接受我馈赠上述产品的朋友也在食用后出现同样症状。
事后发现,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因违法被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曝光。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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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示范文本-------------------------【标题】: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示范文本【正文】: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涉嫌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所涉及的民事赔偿请求进行了审理,并于(日期)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依法,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了二审申诉,并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请求。
经本院审理,现就本案作出如下裁定:一、裁定事实和理由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被告人)于(时间、地点)犯有(犯罪名称)。
经核实,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人身伤害等)。
在一审期间,法院已经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和判决,并对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请求作出了判决决定。
核实了原告的损害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民事赔偿进行了合理的判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期间提出了对刑事事实的异议,并申请二审审理。
法院予以受理,依法重新审查了一审判决所涉刑事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
经审查发现,一审判决的刑事事实认定准确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故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二、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XX条,本院裁定如下:1. 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书中所述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犯罪事实的认定和量刑结果。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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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1 原告与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三,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被告李四,女,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1.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二。
2.1 原告的诉求。
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李四于 X 年 X 月 X 日向其借款人民币 X 万元,约定 X 年X 月 X 日还款,但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2 被告的答辩。
被告李四辩称,自己确实向原告借款,但已经归还了部分款项,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
2.3 证据审查。
原告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被告提供了部分还款的转账记录。
三。
3.1 法院的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借款人民币 X 万元的事实成立,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被告所称已归还部分款项,经核实,予以认定。
3.2 判决结果。
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人民币 X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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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裁判文书范文
公益诉讼裁判文书范文# 公益诉讼民事判决书。
原告:[公益组织名称],住所地[具体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该组织[职务名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告:[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具体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该公司[职务名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原告[公益组织名称]与被告[被告公司名称]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后,依法适用[审理程序,如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公益组织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被告[被告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益组织名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具体的侵害公益行为,如污染环境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行为等];2. 判令被告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或赔偿损失,具体金额为[X]元;3. 判令被告在[指定媒体或范围]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以来从事[与侵害公益相关的业务或活动],在这个过程中,被告的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比如说,被告的[工厂或经营场所]每天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这些污水流入附近的河流,导致河流的水质严重恶化,原本清澈的河水变得浑浊发臭,河里的鱼类大量死亡,周边的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而且,这种污染还影响到了依靠这条河流生活的居民,他们的生活用水受到污染,健康面临威胁。
又或者被告在销售产品时,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故意隐瞒产品的重要缺陷,误导了众多消费者购买,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种行为影响的不是个别消费者,而是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交易秩序等(根据具体的公益诉讼类型阐述详细理由)。
被告[被告公司名称]辩称:1. 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原告所说的那么严重的损害,对于[原告指控的具体行为],被告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2.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合理的计算依据;3. 关于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认为没有必要,因为被告的行为没有达到需要赔礼道歉的程度(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进行反驳)。
民事判决书( 一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用)示范文本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
被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民事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经查,×××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范文
民事判决书(2007)沈皇民一合初字第319号原告姚桂香,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工人,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26巷30号3—2—3。
被告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47—1号。
投资人李林祥,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庚涛,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住沈阳市皇姑区向工街38号。
原告姚桂香与被告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卜静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曹立刚、人民陪审员岳红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要求恢复工作,将原告除名,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除名决定,故请求法院认定除名无效;2、补交各类保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阳市中压成套开关厂辩称,被告将原告除名,有除名决定,在上次开庭已出示,这次原告提出恢复工作的诉讼,因该处分决定做出前,企业于2001年7月4日在沈阳日报登出公告,紧急通知这个情况已经写在除名决定里,通知内容让原告等几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到厂办理相关手续,可是原告并未按期到,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视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依照程序登报公告,故不应认定除名无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沈阳市中压成套开关厂原系集体企业,后于1998年6月经转让现为私营性质,原告姚桂香在被告转制后与其存有劳动关系,但属于待岗情形。
2001年4月被告在沈阳日报刊登公告,其内容要求原告等数人在2001年7月31日前,到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统筹手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于2001年12月28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原告于2007年1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相关仲裁机关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原告于2007年2月2日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仲裁申请复印件一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处理决定一份、刊登公告报纸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
法律判决书案例本(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01民初00001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四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无法过户。
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约定由张三退还李四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21年3月1日,李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返还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张三辩称,其已按照约定退还了定金,并支付了利息,故不同意李四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张三是否已按照约定退还了定金及利息;2.如未退还,应退还多少。
三、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1.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被告李四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0万元定金,但房屋因产权纠纷无法过户,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3.原告张三未按照约定退还定金及利息。
4.被告李四要求原告张三返还定金1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张三是否已按照约定退还定金及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定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关于退还定金及利息的数额问题,因张三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退还定金及利息,故本院依法判决张三返还被告李四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四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示范文本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终……号抗诉机关暨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
一审被告单位暨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
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职务。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审被告人暨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住……。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抗诉机关、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写明罪名)、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写明判决内容)。
宣判后,×××人民检察院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抗诉并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一审被告单位暨被上诉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及其诉讼代表人××、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被告人暨被上诉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法〔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202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人民法院公益诉讼文书制作,提高公益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现予印发,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3月6日附: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目录一、人民法院制作民事公益诉讼文书样式1.民事判决书(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用)2.民事判决书(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用)3.民事判决书(一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用)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判决用)5.民事判决书(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开判决用)6.民事判决书(二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8.民事裁定书(对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予受理用)9.民事裁定书(民事公益诉讼准许撤回起诉用)10.民事裁定书(民事公益诉讼不准许撤回起诉用)11.民事调解书(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用)12.出庭通知书(通知公益诉讼起诉人派员出庭用)13.受理民事公益诉讼告知书(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用)14.公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受理用)15.公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受理用)16.公告(民事公益诉讼公告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用)二、人民法院制作行政公益诉讼文书样式17.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公益诉讼用)18.行政判决书(二审行政公益诉讼用)。
民事法律案件法院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3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张三将其名下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被告李四。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支付了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在支付定金后三十日内支付剩余房款,原告张三应在收到全部房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被告李四支付定金后,原告张三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李四认为原告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张三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拾万元。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3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2. 被告李四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3. 原告张三在收到定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 原告张三提供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显示,涉案房产存在结构性裂缝,存在安全隐患。
5. 被告李四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三是否有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2. 原告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被告李四要求原告张三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理由1. 关于原告张三是否有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张三提供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显示,涉案房产存在结构性裂缝,存在安全隐患。
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诉称,其于2018年3月1日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李四将其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然而,被告李四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过户义务,至今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
故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未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李四辩称,其与原告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原告张三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约定支付房款。
因此,被告李四有理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同时,被告李四认为原告张三的损失并非因其未过户所致,故不同意赔偿人民币10万元。
二、法院审理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现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如下:1.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房屋过户义务的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但被告李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过户义务,至今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
对此,被告李四辩称原告张三未按约定支付房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因此,被告李四未履行过户义务的事实成立。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 一2篇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一2篇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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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一××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民初字第××号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
×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6篇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6篇篇1一、案件背景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冯某向高某提供特定商品及服务。
高某在合同中承诺按时支付货款,但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却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款项支付,导致冯某面临经济损失。
双方就欠款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冯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
合同约定,冯某向高某提供商品及服务,高某在收到商品后XX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高某在收到商品并完成验收后,并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尽管冯某多次催促,高某仍未能履行支付义务。
经过双方协商,高某向冯某承诺支付逾期利息,但至今仍未清偿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高某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合同欠款人民币XXX万元;2.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3.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因追讨欠款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4. 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理由阐述1. 被告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2. 被告高某应当支付合同欠款及利息,以弥补原告冯某的经济损失;3. 原告冯某要求被告承担追讨欠款所产生的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4. 关于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律条款引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暖气纠纷判决书范文
暖气纠纷判决书范文# 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具体姓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体姓名]。
被告:[供热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体姓名]。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供热公司名称]暖气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原告姓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被告[供热公司名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姓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合格的供暖服务(具体说明合格的标准,如室内温度达到多少度等);2.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供暖不达标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详细说明损失的构成,如购买取暖设备的费用、因寒冷生病的医疗费用等);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具体住址]的业主,与被告签订了供暖合同。
自[供暖开始日期]供暖期开始以来,原告家中的暖气一直不热,室内温度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温度。
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问题,被告虽然派人来查看,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寒冷的室内环境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原告不得不购买取暖设备来维持基本的生活温度,并且因为室内寒冷,原告及其家人还生病了,产生了医疗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供热公司名称]辩称:1. 被告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了供暖服务,不存在供暖不达标的情况。
被告在供暖期间一直正常供热,并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2. 原告家中温度低可能是由于原告自身房屋的保暖措施不佳,如窗户密封不好、外墙保温层损坏等原因造成的,与被告的供暖服务没有直接关系;3. 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被告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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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
支持起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并于××××年××月××日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于××××年××月××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支持起诉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支持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支持起诉称,……(概述支持起诉意见)。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2.……。
被告
×××为反驳原告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2.……。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1.……;2.……。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实体判决用。
2.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3.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中写明:“×××于
××××年××月××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
4.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原告起诉,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等,在首部作出相应表述。
如派员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则表述出庭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姓名。
在当事人诉辩意见部分原告意见之后,概述支持起诉人的意见。
如支持起诉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应作为原告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质证、认证,并在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作出表述。
如支持起诉人为人民检察院的,无需表述其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出庭人员等基本信息。
5.如举行庭前会议,应在审理过程中写明相关情况。
6.其他写作要求依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