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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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标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主要依据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颁布。
其他主要依据有:
(一)《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1466号文。
(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2001年7月。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
(四)《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
(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5号令。
(六)《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6号令。
(七)《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2001年第9号令。
(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2003年3月。
(九)《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年34号文。
(十)《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原电力部电综[1997]607号文。
(十一)《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建[1998]299号文。
(十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火电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1]154号文。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电源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主要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等招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第八条所有大、中、小型工程的主要设备采购、主要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主要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等的招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招标方案和定标。
大型工程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或招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使用外资或国内外汇的项目;中、小型工程招标金额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或招标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使用外资或国内外汇的项目,也需报集团公司审批招标方案和定标。
其他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限额以下的所有项目,定标之前将评标结果报集团公司核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和审批将同类项目化大为小。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集团公司工程招标委员会(简称“招标委员会”)
招标委员会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 分管工程建设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 委员包括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生产运营部、财务资产部、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部、监察审计部和工程建设部各一名领导以及该项目法人(含项目前期负责单位,下同)的一名主要负责人。
招标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的方针、政策,负责大型工程的主要设备采购、主要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主要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等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一)的审批和定标。
第十条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 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工程建设部。招标办人员组成包括:计划发展部规划处和计划处(2人)、生产运营部安运处(1人)、财务资产部融资处(1人)、总经理工作部法律处(1人)、监察审计部监察处(1人)、国际合作部经贸处(1人)、工程建设部协调处和技术处。
招标办负责集团公司工程招标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工程招标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审批招标申请(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见附件二)和监督招标过程;负责初审需招标委员会审定的招标方案和评标结果并报招标委员会;负责审定其他需报集团公司的招标方案和评标结果并报招标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下达;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评标工作;所有需报招标委员会的材料均需先报送招标办。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招标管理的具体细则并建立招、评标工作机构,负责工程招、评标工作。在开始招标工作前,编制工程招标方案,将大型工程的主要设备采购、主要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主要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等的招标方案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工程招标和评标,并将评标结果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审定。除大型工程的主要设备采购、主要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主要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外的其他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的招标方案,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工程招标和评标,评标结果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定。将中标结果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核备。负责按照审批意见进行合同谈判和签约。
项目法人负责选择符合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项目法人确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工作方式和拟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方案中一并报批。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
由项目法人负责依法组建,其人员组成原则在招标方案中一并报批。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顺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投资方代表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从集团公司专家库(集团公司专家库未建立前,从国家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