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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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周转房为学校划定的成套住房和教职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周转房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教职工有期限的租赁。周转房仅限于承租人自住。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租赁周转房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进学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未婚人员可申请集体宿舍,已婚人员可申请成套住房)。
新进学校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在本市无住房且未婚或配偶、子女均在外地,可申请集体宿舍。
(二)居住集体宿舍的已婚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可申请成套住房。
(三)进校博士后流动站人员。
(四)经学校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调配及程序
第五条各类人员租赁周转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一)引进人才为80 平方米以下。
(二)进站博士后及其他人员为60 平方米以下。
(三)各类事业编制未婚人员承租集体宿舍标准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一人一间,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 2 人一间(注:105 栋、107 栋单身公寓仅限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居住)。
(四)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的住房标准为集体宿舍一个床位。
第六条周转房租赁期限
(一)博士后人员租赁期为在校从事研究时间。
(二)其他人员承租集体宿舍或成套住房租赁期不超过 5 年。
(三)承租集体宿舍的事业编制未婚人员租赁期满后,经本人提出申
请,住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续租,续租期不得超过 5 年。承租集体宿舍期间若领取结婚证,可按规定申请承租成套住房,租赁期不超过 5 年,且集体宿舍和成套住房的合计租赁期不超过10 年。
第七条周转房租金
(一)租赁期内的租金,按当年南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属第十五条中应退房的人员,住房管理部门提前 1 个月发放退房通知。对逾期 3 个月及以内的周转房,学校按每半年公布的经市场调研后认定的同类住房市场租赁价(附件2)收取租金;对逾期 3 个月以上的周转房,按上述市场租赁价 2 倍收取租金,直至交回原住房。
(三)租金由财务处从承租职工工资中按月扣除,入住半个月内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按 1 个月计收。
第八条周转房申请程序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入住周转房条件的人员,可到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住宅管理科领取或在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网页下载《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附件3),本人应如实填写,经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并将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进学校工作的各类人员及博士后人员凭《调入通知单》或人事处《承办单》,由住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安置。其中成套住房的安置,由住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提出承办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承租集体宿舍人员结婚后,符合申请调换成套住房条件的,
应如实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由住房管理部门提出
承办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成批周转房调配程序为:根据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张榜公示 3 次,接受监督和纠错,按排序选取房号。排序办法为:正高级职称人员、正处级干部f 副高级职称人员、副处级干部f博士学位人员、中级职称人员、科级干部f硕士学位人员f学士学位人员、初级职称人员f大专及以下学
历人员
同职称、同学位、同职务人员依次按照任职时间或取得学位时间(以月为计算单位)、工龄(以参加工作月份为计算单位)、校龄(以进校工作月份为计算单位)、单双职工(双职工排前)、年龄(以申请者的
出生日为计算单位)、婚龄(以月为计算单位)排序。
第九条学校无周转房房源时,由教职工自行解决住房。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条周转房为学校公有住房,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为住房管理职能部门。住房管理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对周转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管理,承租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周转房入住手续
(一)承租人入住周转房时须交纳:集体宿舍1000 元、成套住房2000 元的入住保证金,从学校其他住房迁入周转房的还须交纳搬迁保证金2000 元,签订周转房租赁协议(附件4)。
(二)入住保证金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保证其承租的房屋设施完好无损、服从学校管理的一项约束保证。搬迁保证金是承租人在入住周转房时按期(30 天)交回原住房的一项约束保证。原住房按期交回搬迁保证金如数退还,原住房延期交回按每天100 元扣除搬迁保证金。
第十二条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周转房进行装饰、装修。若承租人需对承租房进行简易装修,须向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承租人自理,迁出时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及原房屋设施设备一律不得拆除或破坏;若承租人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或拆改配套设施,学校将扣除其全额入住保证金,责成其限期恢复原状,其修复的费用由承租户承担。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住房及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四条周转房退房手续迁出周转房时,承租人须先结清该房屋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等费用,须注销或迁出该房屋的电话及有线电视等户口,再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按期迁出的经验收合格后,学校将全额退还入
住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担保人)应办理退还周转房手续:
(一)租赁期满的;
(二)与南京理工大学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
(四)非自住周转房的,擅自出租(借)或变相转租周转房或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的;
(五)校外购房、“老职工”领取住房补贴、配偶单位分房,且新房交付时间已满 6 个月的;
(六)无特殊原因,承租人连续 3 个月及以上不住而空关的;
(七)其他属于应当退还住房的。
学校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协助住房管理部门做好退房工作。属上述规定应当退还周转房逾期未退还的,按强占住房论处,学校将通过行政、法律等途径收回住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在2008 年11 月10 日前承租集体宿舍的,入住时间从2008 年11 月10 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入住周转房的住户均不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 年 1 月20 日起颁布实施,原《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南理工后勤〔2008 〕597 号)同时废止。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