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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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院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院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学院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干部周转房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干部周转房,充分发挥干部周转房的使用收益,依据 ___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周转房属学校管理的国有资产,主要用于学校安置干部周转使用。

第三条干部周转房房源,主要包括除学校公共租赁住房以外的按国家规定不能出售的校内公房或尚未出售的公房。

第四条干部周转房实行“协议管理、有偿使用、有序流转、以房养房”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入住条件第五条申请干部周转房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学校安置干部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学校提供周转房者。

2.经审批同意临时入住者。

第三章使用期限及费用第六条干部周转房周转期限为两年,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临时暂住者,使用期限按审批时间执行,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入住干部周转房者需交纳租金。

1.周转期内暂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费用参考**及其他同级省会城市)执行;周转期满经学校审批同意继续租住的,参考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赁价格实行阶梯式收费(续租第一年按市场价6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80%、第四年按市场价收取)(此项阶梯式收费标准,也为参考其他院校)。

2.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租金暂按物业公司计算物业费的房屋面积核算。

4.周转期租金标准拟调整时,由后勤处提交学校研究批准,房屋所在地段市场价,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后勤处调研后确定。

第八条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水、电、气、暖、电视、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入住者承担。

如有减免,有关文件中须有明确约定。

第九条干部周转房租金由后勤处计算核定后于每月报计划财务处按月从工资中扣缴,其它费用由入住者及时交纳。

第四章入住手续及退房程序第十条入住手续 1.新晋干部申请入住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由人事处审核后将 ___报送后勤处。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学校已婚无房教职工住房困难,保障短期周转居住需求,实施科学、规范、有效管理,根据《XX大学房产管理条例》和《XX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现有的成套公有住房和以承租方式、有租赁期限的学校公有住房,或经学校认定的成套住房,均可作为周转用房。

第三条周转用房为学校公有房产,只租不售。

教职工居住具有流动性,租金标准根据市场房租平均水平实施阶梯收费,租住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四条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导、组织开展学校房产工作。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房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周转房具体管理工作,受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周转房分配与租赁第五条分配与租赁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实施短期过渡的原则;3.优先解决学校引进人才、双博士教职工、博士后的原则。

第六条分配与租赁基本条件1. 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在岗人员且夫妻双方名下在哈无任何房产;2. 学校认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分配与租赁范围:(1)出国逾期未归或近两年未在学校正常工作者;(2)开除、解聘者;(3)不服从房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强占住房、出借或转租住房,经劝告不改者;(4)弄虚作假,隐瞒与住房有关的真实情况者;(5)在校内报销过采暖包烧费或煤气安装进户费者;(6)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周转房房源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现有住房情况提供周转房房源,提出具体分配与租赁房源方案,报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申请入住与租赁办法凡符合本规定的人员,申请周转房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与租赁。

1.零星房屋分配与租赁程序:填写《XX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提交已婚无房承诺书,经所在单位委书记审核、签字并盖章后送交房产管理部门,逐级报批后安排入住。

其他情况人员申请,须由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

学校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校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校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周转房的管理与使用,健全使用及退出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周转房是学校划定的、产权归学校所有、面向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有偿、有限期、过渡性使用的公有教职工住房。

第三条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及学校江安校区无住房的、学校计划的新进教职工,在学校周转房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租赁周转房。

第四条申请租赁周转房的,已婚、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可租货套二周转房;未婚、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可租赁单间周转房;硕士及以下学位的教职工,由二人合租一间周转房。

第五条申请租赁周转房,承租人应当与周转房管理部门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当事人有关信息。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周转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租赁周转房期参照合同约定的在校服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四年。

第七条周转房租金标准暂定为第一、第二年 10 元/(月·平方米),第三年、第四年 15 元/(月·平方米),该租金依据社会物价水平变动,按学校规定程序报批后定期调整。

第八条申请入住周转房,须完善以下手续:(一)申请人凭人事报到传递单等资料到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填写教职工住房调查表。

(二)经审核合格后,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及安全责任承诺书。

(三)一次性缴纳家具保证金(未提供家具的除外)。

(四)办理房租、物业管理、水、电、气、光纤等相关手续。

(五)接收钥匙并入住。

第九条房屋租金,由财务处从承租人在学校取得的收入中直接扣除;个别无法从其在学校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的,承租人应按月到财务处缴纳。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租人按时到相应收费部门缴交。

周转房管理办法

周转房管理办法

周转房管理办法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周转房管理,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是指供需紧张情况下,暂时提供给特定对象使用的住房,包括公租房、临时安置房等。

第三条周转房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房临时搬迁、房屋维修等特殊情况下的安置。

第四条周转房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保障周转房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周转房的供给方应当建立健全周转房管理制度,定期公示周转房的供应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周转房使用对象第六条周转房使用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遭遇灾害、房屋损坏等紧急情况导致无法居住的家庭。

(二)政府安排的临时住房搬迁对象。

(三)因公务需要暂时居住在外的人员。

(四)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七条周转房使用对象首先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书,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第三章周转房供应和分配第八条周转房供应应当根据需求情况提前做好规划,确保足够的供应量。

第九条周转房的分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分配周转房应当优先考虑符合条件并急需安置的对象。

第四章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周转房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周转房使用者应当爱护房屋设施,使用期满后按规定退还周转房。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者,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虚假申请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周转房使用申请表格附件二:周转房使用协议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租房:由政府出资兴建或购买,并出租给居民的保障性住房。

2. 临时安置房:在灾害、拆迁等特殊情况下,政府临时提供给居民的住房。

3. 管理机构:负责周转房管理的相关部门或组织。

4. 使用对象:符合条件并获得周转房使用资格的人员或家庭。

学校周转房管理规定

学校周转房管理规定

学校周转房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是指学校为优先解决引进的高层次和特聘人才以及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为无房教职工住房困难而提供的,具有过渡性、周转性,产权属学校所有的住房。

第三条周转房租用最高年限为三年,一年一签。

协议从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计算。

一年期满,仍符合租住条件的在提交入住条件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续签合同(或协议);不符合入住条件的,需在合同到期之日无条件退房。

二、租住条件与住房安排第四条租赁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根据学校人才引进协议提供周转房的高层次人才。

2.在本地没有住房的非临聘人员。

即:1、未婚的非临聘人员本人及父母在市所辖六区及长沙县无自购、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下同);2、已婚的非临聘人员本人及配偶在市所辖六区无自购、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下同)。

3.根据政策应提供住房的教职工,首先满足高层次人才。

4.因学校特殊工作需要,经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同意的特殊人员。

5.符合县公租房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要求。

第五条周转房安排的面积标准:1.引进的教授、博士按照人才引进协议,安排60㎡。

2.根据政策应提供住房的,安排45㎡。

3.其他人员原则上安排45㎡或30㎡。

4.相应面积标准房源不足时,由后勤基建处参照标准,酌情安排调整分配其他房源。

第六条每年8月10日至8月20日期间由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按评分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安排住房。

由学历分、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级分、工龄分以及双职工分组成。

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级职务)计分取两者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未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博士、硕士,其专业技术职务分分别按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计分。

具体计分规则如下:1.学历分: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为准,无证书不计分,博士40分;硕士30分;本科20分;大专10分;中专、高中5分。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利益,更加有效地规范管理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周转房是指学校在集资建房、拆迁及教职工调出过程中在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收回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腾出的空房不再作为福利房分配。

学校将其作为周转房,暂时租给学校无房的中青年教职工,以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

第四条周转房产权属于学校,承租人不得出租、转让;若因离校、离职或出国不使用该房时,应保证无条件退租给学校。

第五条周转房租期为一年一租。

租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如确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我校本部正式教职工,可申请租房,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一)夫妻双方均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骨干教师;(二)结婚等房的大龄青年,且家庭经济较困难者;(三)同等条件下工龄长者。

第七条申请租房者协助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清除的指定住房可优先考虑租房。

第八条承租人入住前应到校后勤处签订《租房保证书》,并到财务处交纳租房保证金5000元。

承租房退租学校后,学校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按年一次性交纳房租,房租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有关标准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3.32元。

第十条在租期内,水、电、暖、煤气、电话费等相关费用自付,并严格履行奥都集团物业管理公司规定。

如发生离校、离职等变动,须在退房前结清房屋承租期间所有相关费用,并通知后勤处。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期内,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按《xx大学住宅装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进行简单文明装修,但学校不负责装修补偿。

第十二条承租人须服从学校建设整体规划,若在承租期内学校组织统一搬迁,承租人应在规定之日内无条件搬出。

第十三条在学校集资建房过程中,承租人按无房户可享受学校制定的补贴政策。

周转房管理办法

周转房管理办法

周转房管理办法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范围和目的第一条本文档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周转房的使用和管理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并确保周转房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在本文档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1-周转房:指由企事业单位临时提供给员工、学生等临时居住的住房。

2-管理部门:指负责周转房的调配、管理和维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章周转房的调配与分配第三条周转房的调配和分配应该按照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和紧急程度,公平分配周转房资源。

2-利益平衡原则:在满足紧急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平衡各方的利益。

3-优先原则:优先满足企事业单位的需求,然后是其他群体的需求。

第四章周转房的使用与管理第四条周转房的使用和管理应该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范围:周转房只限于临时居住,禁止用于商业用途或其他非法用途。

2-使用期限:周转房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期限需要重新申请和审批。

3-管理责任:周转房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周转房进行巡查、维护和保洁工作,并定期统计使用情况。

第五章职责与权益第五条使用周转房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行为准则:使用人员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居住和工作。

2-维护房屋设施:使用人员应妥善使用和保护房屋设施,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动。

3-保持环境卫生:使用人员应保持周转房的环境卫生,不得乱丢垃圾或违规投放废弃物。

第六章违规行为和处罚第六条对于违反周转房管理办法的行为,管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整改。

2-暂停使用权: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暂停使用人员的周转房使用权,直至问题解决。

3-解除使用权:对于恶意破坏、占用周转房等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解除使用人员的周转房使用权,并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周转房申请表格2-周转房使用须知3-周转房调配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管理部门:指负责周转房的调配、管理和维护工作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学校的学生事务部门等。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有效利用周转房资源,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及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房屋分类及管理原则(一)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房屋产权属于XX大学所有,用于安排教职工临时居住的公有住房。

(二)学校周转房分为配家具公寓、未配家具公寓和单间宿舍三种类型。

(三)周转房管理实行学校统筹,保障重点,限定租期,阶梯收费的租住原则。

第二条租住对象(一)新进教职工(引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及其他职工);(二)博士后人员;(三)异地交流干部、公派进修人员;(四)无房的离退休困难职工和遗属。

第三条租住方式结合房源数量,优先保障引进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居住需求,兼顾其他租住对象居住需求。

根据房源类型,引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博士后人员和异地交流干部原则安排配家具公寓,若确无以上房源,优先安排未配家具公寓和单间宿舍;其他新进职工、公派进修人员、无房的离退休困难职工和遗属原则上安排未配家具公寓和单间宿舍。

第四条租住期限引进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租住期限从进校工作到兑现住房待遇后18个月(兑现住房为精装房时9个月)。

其他新进职工租住期限为24个月。

无房的离退休困难职工和遗属租住期限为36个月。

博士后人员、异地交流干部和公派进修人员租住期限为在校工作时间。

第五条租金标准及计算结合学校周转房设施和功能条件,确定不同类型周转房租住保证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价格,确定周转房租期内租金标准;期满后,根据使用期限设定阶梯租金标准(各类标准见附件1)。

无房遗属承租的周转房租金标准减半执行。

周转房月租金(元)二建筑面积X0∙7X租金标准。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租金标准。

第六条租住程序(一)新进教职工、博士后人员和公派进修人员凭人事处或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用房;异地交流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出具相关证明申请用房;无房的离退休职工和遗属由个人提出申请,离退休工作处或人事处审核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周转房管理办法3篇

2023年周转房管理办法3篇

2023年周转房管理办法3篇书目第1篇高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方法第2篇某机关临时周转房管理试行方法第3篇某某高院教工周转房管理方法高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方法zz高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提高运用效益,进一步优化资源,给教职工创建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依据国家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学校周转房的房源是学校现有未出售的住房和教工宿舍。

第三条学校周转房不实行实物安排,全部供应给无房教职工只作周转租用,实行有期限、契约化、物业化的管理机制。

其次章管理部门第四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实行管理职能,负责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的统筹支配调配,签订租房协议,办理人员入住手续,退房手续,并监督周转房的运用。

第五条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由后勤服务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周转房的维护、清洁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周转房的租金、押金等款项的收取。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协作后勤管理处开展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住对象第八条本校正式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且符合以下租住条件方可租住:1.本市无住房且不随父母同住的单身教职工;2.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的已婚教职工;3.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4.因特别状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支配者;第九条已在三元里校区或高校城校区租住周转房者不再重复租住周转房,但允许因工作所在校区的变更申请调整;第十条停薪留职者、出国留学(包括港澳台地区)者不予租住学校周转房。

第四章租住程序第十一条凡要求租住学校周转房者,由本人填写租房申请表,并由所在部门领导和人事处签署看法,后勤管理处审核,对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依据学校周转房房源状况按十九条规定统筹支配,通知入住,由后勤管理处监管科代表学校与租户签定租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特别状况者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支配。

第五章租房期限第十三条为了执行国家货币分房政策,激励教职工在外购房,对符合上述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学校仅供应自签约租房日起不超过三年的过渡周转房,住满三年时须办理退房手续。

周转房管理规定

周转房管理规定

周转房管理规定周转房管理规定一、使用范围周转房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建设、大型工程项目建设以及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临时提供给需要短期居住安置的群体的房屋。

二、申请程序申请周转房的单位或个人需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经核实后,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并决定是否提供周转房。

三、使用期限周转房的使用期限一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需要继续使用,需提前进行申请,并提供详细说明。

四、使用费用1.周转房的使用费用根据政府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取。

2.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费用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3.如有损坏或损失,使用者需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费用。

五、使用须知1.周转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在周转房内进行违法活动或从事危险行为。

2.严禁在周转房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禁止擅自转租或改变用途。

3.使用者应按时缴纳使用费用,并保持周转房的整洁和卫生。

4.不得在周转房内进行损坏、改造等行为,如需变动,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5.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严防火灾、盗窃等事故的发生。

六、安全防护1.周转房必须符合建筑安全规范,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使用过程中,周转房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保持通道畅通。

3.必要时,相关部门可要求使用者进行应急演练,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宣传和教育。

七、终止使用1.使用期限届满或终止使用时,使用者须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房屋清理和归还。

2.若发现使用者违反规定或造成严重影响,相关部门有权终止其使用权。

八、违规处理如发现使用者违反周转房管理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解释和执行。

如有需要,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即是周转房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借助这些规定,能够更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周转房资源,确保公平公正地提供给有需要的群体,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周转公寓管理办法

周转公寓管理办法

周转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周转性住房和公寓(以下简称周转公寓)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稳步推进周转公寓租赁市场化进程,健全完善管理及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周转公寓使用效益,为本单位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公寓是指本单位提供给教职工本人短期租住产权归本单位所有的未出售成套和非成套过渡性租赁住房,不包括各类学生公寓、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

第三条本单位对周转公寓的调配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合理调配、周转使用、市场租金的原则。

周转公寓的租赁实行有期限的合同管理,既考虑本单位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需求,也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确保周转公寓的有序流转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本单位住房管理处是周转公寓的日常管理机构,承担全校周转公寓房源信息的公布、房屋调配、合同签署、租金核定、房屋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周转公寓分类第五条周转公寓按人才周转公寓、普通周转公寓两类管理。

第六条人才周转公寓配备基本生活家具和家电,租住对象为本单位引进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外聘高级专家、专业类外籍教师、语言类外籍教师、青年研究员和异地交流干部。

第七条普通周转公寓配备简单家具。

租住对象为:(一)校内无住房事业编青年教职工。

(二)博士后(含师资博士后)。

(三)来校挂职、进修干部。

(四)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存在特殊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第三章周转公寓租住程序第八条公寓租住办理程序:(一)申请者填写《本单位周转公寓租赁申请表》(住房管理处网页下载)。

(二)引进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外聘高级专家、专业类外籍教师、青年研究员、博士后申请周转公寓由人事处(人才办)审批;异地交流干部和来校挂职、进修干部申请周转公寓由组织部审批;语言类外籍教师申请周转公寓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外国语学院审批;无房事业编青年教职工申请周转公寓由所在单位签报,人事处审核会签;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存在特殊住房困难的教职工租住周转公寓需经本单位会议研究批准。

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的使用率和管理有效性,根据和地方有关住房制度改政策,参考《XX省高校人才公共租赁房(下沙)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周转房是指所有权归属学校并用于本校住房困难教职工周转的有期限租赁住房。

第三条周转房只限于承租人自住。

第四条引进人才周转住房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周转房租赁第五条租赁对象及条件本校正式在编在岗(含学校人事代理)教职工,同时符合以下周转房租赁条件:1.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均未承租、借用、入住任何单位的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省直专用房、经济适用房、批地建房等政策性住房)。

2.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省直专用房、经济适用房、批地建房等政策性住房)。

3.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杭州市区(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大江东产业聚集区、富阳区)及非杭州市区距离学校20公里范围内过商品房,或已商品房但还未实际交付使用的(未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以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住房交付之日起12个月为截止时间点)。

4.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均未享受过单位计发的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第六条租赁期限(一)周转房租赁期限一般为两年,同一承租人续租不超过2次,最长年限为六年。

六年期满应及时向学校退还,原则上不安排续租。

(二)承租人及配偶在租赁协议期限内购置商品房,需及时向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报备,按照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住房交付之日起12个月为限,到期后租赁协议自然终止。

第七条租金标准及收取周转房实行有偿使用,租金由房租、家具家电使用费、物业能耗费三部分组成。

房租标准根据《XX省高校人才公共租赁房(下沙)管理办法》(浙教办发展〔2019〕61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租赁期限和情况不同,第一次租赁期房租按杭州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公共租赁房同等地块租金标准的50%收取,第二次租赁期房租按杭州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公共租赁房同等地块租金标准收取,第三次租赁期房租按杭州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公共租赁房同等地块租金标准的150%收取。

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引进人才周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周转房在人才引进中的条件保障作用,建立更为透明、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根据XX省及XX市有关法律法规和XX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房界定学校用来解决引进人才进校后短期过渡的临时周转住房。

二、租赁(一)租赁原则1.依据学校发展需要及人才引进计划进行有序、有计划租赁;2.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3.优先满足优秀高层次以上人才的原则。

(二)租赁对象由校人事处审定的可以承租的各类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

(三)租赁办法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租赁:根据人事处引进人才住房安置承办单,由房屋管理科按本办法规定提出承办意见,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实施。

三、周转房管理引进人才周转房管理应坚持“房源透明、使用公开、操作规范、严格管理、加强检查、违者必究”的原则。

(一)周转房的租赁期限1.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经人事处审批,并报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半年。

2.周转房租金。

半个月内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但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房租在承租户的工资中按月扣、补,若今后学校租金标准调整,其周转房房租将随之调整。

(二)入住手续的办理程序1.本人申请。

2.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共同审定。

3.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入住保证金5000元,及家具使用押金3000元。

4.凭交费收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房钥匙。

(三)租赁期间的管理1.人员入住前,学校统对住房进行维修,保证水电气、门窗、墙面等基本设施的完好。

入住的住户,不得对周转房进行形式和内容的装修。

若住户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房屋装修,学校将全额扣除其入住保证金,且由住户承担恢复所需费用。

2.租赁期内,对出国(境)人员(含公派出国人员),凭人事处开出的出国(境)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有关住房管理协议,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附件1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周转房为学校划定的成套住房和教职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周转房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教职工有期限的租赁。

周转房仅限于承租人自住。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租赁周转房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新进学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未婚人员可申请集体宿舍,已婚人员可申请成套住房)。

新进学校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在本市无住房且未婚或配偶、子女均在外地,可申请集体宿舍。

(二)居住集体宿舍的已婚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可申请成套住房。

(三)进校博士后流动站人员。

(四)经学校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调配及程序第五条各类人员租赁周转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一)引进人才为80 平方米以下。

(二)进站博士后及其他人员为60 平方米以下。

(三)各类事业编制未婚人员承租集体宿舍标准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一人一间,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 2 人一间(注:105 栋、107 栋单身公寓仅限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居住)。

(四)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的住房标准为集体宿舍一个床位。

第六条周转房租赁期限(一)博士后人员租赁期为在校从事研究时间。

(二)其他人员承租集体宿舍或成套住房租赁期不超过 5 年。

(三)承租集体宿舍的事业编制未婚人员租赁期满后,经本人提出申请,住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续租,续租期不得超过 5 年。

承租集体宿舍期间若领取结婚证,可按规定申请承租成套住房,租赁期不超过 5 年,且集体宿舍和成套住房的合计租赁期不超过10 年。

第七条周转房租金(一)租赁期内的租金,按当年南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属第十五条中应退房的人员,住房管理部门提前 1 个月发放退房通知。

对逾期 3 个月及以内的周转房,学校按每半年公布的经市场调研后认定的同类住房市场租赁价(附件2)收取租金;对逾期 3 个月以上的周转房,按上述市场租赁价 2 倍收取租金,直至交回原住房。

学院教师周转房物业管理规定

学院教师周转房物业管理规定

学院教师周转房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师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学校有限周转住房资源效益,确保周转住房正常周转,根据《物权法》等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
第二条不准破房屋外貌,改变房屋原装修结构;
第三条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第四条不准在梯间燃放鞭炮;
第五条不准在梯间、走道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堆放任何物品;
第六条不准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第七条不准乱丢乱抛垃圾,高空抛物,垃圾需带出楼栋且放入的垃圾桶内;
第八条不准安装推拉式晾衣架及卫星接收设备;
第九条不准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不准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共设施及场地;
第十一条不准损坏、拆除或改变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不准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第十三条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教职工菜园内不准将牵藤植物直接攀在树上,菜园内杂物应及时清理,保持菜园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严禁在儿童娱乐场所及健身器材上晾晒;
第十六条教职工摩托车必须在位置停放、充电,严禁摩托车私自拉线充电;
第十七条严禁私自打开化粪池,浇灌菜园;
第十八条不准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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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周转房为学校划定的成套住房和教职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周转房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教职工有期限的租赁。

周转房仅限于承租人自住。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租赁周转房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新进学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未婚人员可申请集体宿舍,已婚人员可申请成套住房)。

新进学校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在本市无住房且未婚或配偶、子女均在外地,可申请集体宿舍。

(二)居住集体宿舍的已婚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可申请成套住房。

(三)进校博士后流动站人员。

(四)经学校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调配及程序第五条各类人员租赁周转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一)引进人才为80 平方米以下。

(二)进站博士后及其他人员为60 平方米以下。

(三)各类事业编制未婚人员承租集体宿舍标准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一人一间,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 2 人一间(注:105 栋、107 栋单身公寓仅限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居住)。

(四)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的住房标准为集体宿舍一个床位。

第六条周转房租赁期限(一)博士后人员租赁期为在校从事研究时间。

(二)其他人员承租集体宿舍或成套住房租赁期不超过 5 年。

(三)承租集体宿舍的事业编制未婚人员租赁期满后,经本人提出申请,住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续租,续租期不得超过 5 年。

承租集体宿舍期间若领取结婚证,可按规定申请承租成套住房,租赁期不超过 5 年,且集体宿舍和成套住房的合计租赁期不超过10 年。

第七条周转房租金(一)租赁期内的租金,按当年南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属第十五条中应退房的人员,住房管理部门提前 1 个月发放退房通知。

对逾期 3 个月及以内的周转房,学校按每半年公布的经市场调研后认定的同类住房市场租赁价(附件2)收取租金;对逾期 3 个月以上的周转房,按上述市场租赁价 2 倍收取租金,直至交回原住房。

(三)租金由财务处从承租职工工资中按月扣除,入住半个月内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按 1 个月计收。

第八条周转房申请程序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入住周转房条件的人员,可到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住宅管理科领取或在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网页下载《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附件3),本人应如实填写,经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并将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新进学校工作的各类人员及博士后人员凭《调入通知单》或人事处《承办单》,由住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安置。

其中成套住房的安置,由住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提出承办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承租集体宿舍人员结婚后,符合申请调换成套住房条件的,应如实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由住房管理部门提出承办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成批周转房调配程序为:根据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张榜公示 3 次,接受监督和纠错,按排序选取房号。

排序办法为:正高级职称人员、正处级干部f 副高级职称人员、副处级干部f博士学位人员、中级职称人员、科级干部f硕士学位人员f学士学位人员、初级职称人员f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同职称、同学位、同职务人员依次按照任职时间或取得学位时间(以月为计算单位)、工龄(以参加工作月份为计算单位)、校龄(以进校工作月份为计算单位)、单双职工(双职工排前)、年龄(以申请者的出生日为计算单位)、婚龄(以月为计算单位)排序。

第九条学校无周转房房源时,由教职工自行解决住房。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条周转房为学校公有住房,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为住房管理职能部门。

住房管理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对周转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管理,承租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周转房入住手续(一)承租人入住周转房时须交纳:集体宿舍1000 元、成套住房2000 元的入住保证金,从学校其他住房迁入周转房的还须交纳搬迁保证金2000 元,签订周转房租赁协议(附件4)。

(二)入住保证金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保证其承租的房屋设施完好无损、服从学校管理的一项约束保证。

搬迁保证金是承租人在入住周转房时按期(30 天)交回原住房的一项约束保证。

原住房按期交回搬迁保证金如数退还,原住房延期交回按每天100 元扣除搬迁保证金。

第十二条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周转房进行装饰、装修。

若承租人需对承租房进行简易装修,须向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承租人自理,迁出时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及原房屋设施设备一律不得拆除或破坏;若承租人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或拆改配套设施,学校将扣除其全额入住保证金,责成其限期恢复原状,其修复的费用由承租户承担。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住房及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四条周转房退房手续迁出周转房时,承租人须先结清该房屋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等费用,须注销或迁出该房屋的电话及有线电视等户口,再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

按期迁出的经验收合格后,学校将全额退还入住保证金(不计息)第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担保人)应办理退还周转房手续:(一)租赁期满的;(二)与南京理工大学解除劳动关系的;(三)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四)非自住周转房的,擅自出租(借)或变相转租周转房或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的;(五)校外购房、“老职工”领取住房补贴、配偶单位分房,且新房交付时间已满 6 个月的;(六)无特殊原因,承租人连续 3 个月及以上不住而空关的;(七)其他属于应当退还住房的。

学校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协助住房管理部门做好退房工作。

属上述规定应当退还周转房逾期未退还的,按强占住房论处,学校将通过行政、法律等途径收回住房。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在2008 年11 月10 日前承租集体宿舍的,入住时间从2008 年11 月10 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入住周转房的住户均不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 年 1 月20 日起颁布实施,原《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南理工后勤〔2008 〕597 号)同时废止。

附件22011年度经市场调研后认定的周转房市场租赁价附件3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审核人(签字): 在工作单位领取住房补贴情况:住 房 情况审核人(签字):如已分配或购买住房,建筑面积M 2,使用面积 _________ M 2。

详细住址:房屋性质:口承租公房 口房改购房 口私房或购买商品房配 偶 基 本情况 及 住房 分配部门审核意见 所在单位房管青 兄盖章负责人签字:部门审核意见所在单位人事盖章负责人签字: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配偶户口所在地在工作单位享受住房情况:附件4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根据《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南理工号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就周转房有关租赁事宜协议如下:一、甲方提供的周转房坐落在孝陵卫街200号__________ 幢____ 室,建筑面积____ 平方米,所提供房屋的门、窗、水、电、气等设施完好。

二、租赁期限:从 _年—月—日起,不超过 _年—月—日。

三、如学校规划建设需要对周转房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四、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周转房租金按当年南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___ 元/平方米•月计算,租赁期内租金标准随南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

五、属应退房而未退房的,对逾期3个月及以内的周转房,学校按每半年公布的经市场调研后认定的同类住房市场租赁价收取租金;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周转房,按上述市场租赁价2倍收取租金,直至交回原住房。

六、乙方入住周转房时须交纳集体宿舍1000元、成套住房2000元的入住保证金,从学校其他住房迁入周转房的还须交纳搬迁保证金2000元。

入住保证金是乙方在租赁期间保证其承租的房屋设施完好无损、服从学校管理及按期交回住房的一项约束保证。

搬迁保证金是乙方在入住周转房时按期(30天)交回原住房的一项约束保证,原住房延期交回按每天100元扣除搬迁保证金,原住房按规定期限交房,其搬迁保证金原数退还,交回原房时须自行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七、乙方原则上不得对周转房进行任何形式和内容的装饰、装修。

若乙方进行简易装修,须向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费用由乙方注自理本表须如出填写乙方责自行装修部份及原房屋设施设备一律不得拆除或破坏;若乙表擅请交进行房屋装结修或拆改证配套设施及以学校将扣除其全核对入住保③户籍管理机关审核意见栏,如有户口簿,可不盖章,但必须交验户口簿。

证金,责成其限期恢复原状,其修复的费用由承租户承担。

八、乙方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住房及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九、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及担保人应退还周转房(一)租赁期满的。

(二)与南京理工大学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

(四)非自住周转房的、擅自出租(借)或变相转租周转房及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的;(五)校外购房、“老职工”领取住房补贴、配偶单位分房,且新房交付时间已满6个月的。

(六)无特殊原因,承租人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住而空关的。

(七)其他属于应当退还住房的。

属上述规定应退还周转房而未退还的,按强占住房论处,学校将通过行政、法律等途径收回住房。

十、乙方退还周转房时,须先结清该房屋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须注销或迁出该房屋的电话及有线电视户口,迁出该房号户口,再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

按期迁出的经住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学校将全额退还入住保证金(不计息)。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经签字后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存档各执一份。

甲方:南京理工大学乙方:承租人(签名)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住宅管理科(盖章)电话号码:经办人(签字)签订日期______ 年 ____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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