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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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新进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新进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新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 〕综094 号)和《厦门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厦大人〔2002 〕47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有效地解决引进人员的住房困难,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新进人才试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

具体办法如下:、实施对象本办法颁发之后新进的全职人员。

在厦门市已按房改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集资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房等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新进人员,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对象。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形式1、博士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购买商品房的,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不购房的,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务变动而调整其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

补贴。

因上述标准已包含优惠条件在内,所以今后不再因本人职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每月60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o2、其他人员参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在发放补贴期限内如果职务变动的,从职务变动的下个月起按新职务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发放。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1、院士、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以及特聘教授住房货币化补贴实行个别面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

2、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的,学校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13 万元。

若不购房,按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每月110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5万元。

3、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的,学校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10 万元。

若不购房,按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每月85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利益,更加有效地规范管理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周转房是指学校在集资建房、拆迁及教职工调出过程中在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收回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腾出的空房不再作为福利房分配。

学校将其作为周转房,暂时租给学校无房的中青年教职工,以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

第四条周转房产权属于学校,承租人不得出租、转让;若因离校、离职或出国不使用该房时,应保证无条件退租给学校。

第五条周转房租期为一年一租。

租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如确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我校本部正式教职工,可申请租房,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一)夫妻双方均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骨干教师;(二)结婚等房的大龄青年,且家庭经济较困难者;(三)同等条件下工龄长者。

第七条申请租房者协助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清除的指定住房可优先考虑租房。

第八条承租人入住前应到校后勤处签订《租房保证书》,并到财务处交纳租房保证金5000元。

承租房退租学校后,学校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按年一次性交纳房租,房租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有关标准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3.32元。

第十条在租期内,水、电、暖、煤气、电话费等相关费用自付,并严格履行奥都集团物业管理公司规定。

如发生离校、离职等变动,须在退房前结清房屋承租期间所有相关费用,并通知后勤处。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期内,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按《xx大学住宅装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进行简单文明装修,但学校不负责装修补偿。

第十二条承租人须服从学校建设整体规划,若在承租期内学校组织统一搬迁,承租人应在规定之日内无条件搬出。

第十三条在学校集资建房过程中,承租人按无房户可享受学校制定的补贴政策。

厦门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是学校供在职在岗教职工本人短期租住的过渡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学校成立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资产后勤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工会等部门。

第四条资产后勤处是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房源的统筹规划、安排和租赁合同的签定,违规用房行为的处理,周转房投入使用前的室内装修和家具电器配置,物业服务单位的监督等;人事处负责报送学校进人计划,审核周转房申请资格,及时提供人员变动信息;财务处负责代扣周转房租金和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及时核拨周转房专项经费。

第五条周转房租住对象为学校引进人才和当年度新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

第六条周转房的租住期限不超过3年。

租住期内的租金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租住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

租金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

周转房租金按计租面积和实际租住天数计算,不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它费用。

第七条周转房安排方法:1.集中安排。

资产后勤处在每年度新进人员集中报到截止日后,根据申请人的职务或学历,按照正高级(正处级)、副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人员的次序分组安排选房,同一组别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次序。

2.零星安排。

新进人员在集中报到日以外时间来校报到的,资产后勤处按照申请人来校报到时间的先后次序,在可安排房源中随机抽取3套符合申请人条件的房源供申请人选择。

原则上单身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人员可申请小三房及以下房源,单身博士学历的人员可申请两房及以下房源;两位单身人员可自由组合,向学校申请合租小三房房源,但合租人需在合同中明确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缴交人。

当周转房房源数量不足时,根据可提供的房源数量,按照正高级(正处级)、副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人员的次序选房。

第八条周转房实行合同管理。

申请人选房后须办理相应的租住手续,缴纳押金后方可入住。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学校已婚无房教职工住房困难,保障短期周转居住需求,实施科学、规范、有效管理,根据《XX大学房产管理条例》和《XX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现有的成套公有住房和以承租方式、有租赁期限的学校公有住房,或经学校认定的成套住房,均可作为周转用房。

第三条周转用房为学校公有房产,只租不售。

教职工居住具有流动性,租金标准根据市场房租平均水平实施阶梯收费,租住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四条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导、组织开展学校房产工作。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房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周转房具体管理工作,受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周转房分配与租赁第五条分配与租赁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实施短期过渡的原则;3.优先解决学校引进人才、双博士教职工、博士后的原则。

第六条分配与租赁基本条件1. 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在岗人员且夫妻双方名下在哈无任何房产;2. 学校认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分配与租赁范围:(1)出国逾期未归或近两年未在学校正常工作者;(2)开除、解聘者;(3)不服从房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强占住房、出借或转租住房,经劝告不改者;(4)弄虚作假,隐瞒与住房有关的真实情况者;(5)在校内报销过采暖包烧费或煤气安装进户费者;(6)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周转房房源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现有住房情况提供周转房房源,提出具体分配与租赁房源方案,报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申请入住与租赁办法凡符合本规定的人员,申请周转房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与租赁。

1.零星房屋分配与租赁程序:填写《XX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提交已婚无房承诺书,经所在单位委书记审核、签字并盖章后送交房产管理部门,逐级报批后安排入住。

其他情况人员申请,须由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

厦门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厦门大学资产处

厦门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厦门大学资产处

厦门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我校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等关于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1. 指导思想是:积极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改革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校校情的住房新制度,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

2. 基本原则:坚持以国务院、教育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原则,以国务院有关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为指导,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实施办法(一)、实施对象:2003年4月1日前进入我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中,未享受过文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享受优惠政策但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离退休教职工。

2003年4月1日后(含4月1日)进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不享受本分配方案,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参照《厦门大学新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厦大人〔2003〕25号)执行。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 1、测算参数:根据厦门市现行规定测算(1)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为:1600元/平方米, (2)商品住房基准价(岛内)为:2500元/平方米, (3)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2、测算公式:积)现享受优惠政策住房面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人)年)(月(年)化补贴基准价商品住房基准价-货币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2/1220上式中20年是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年限,2人是按夫妻双职工家庭计算。

若记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为M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S ,教职工现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为D ,上面公式简化为:)(1............................................................................).........(240450D S M -=根据厦门市规定,已按房改政策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华侨政策房、集资房的教职工,统称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学校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校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校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周转房的管理与使用,健全使用及退出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周转房是学校划定的、产权归学校所有、面向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有偿、有限期、过渡性使用的公有教职工住房。

第三条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及学校江安校区无住房的、学校计划的新进教职工,在学校周转房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租赁周转房。

第四条申请租赁周转房的,已婚、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可租货套二周转房;未婚、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可租赁单间周转房;硕士及以下学位的教职工,由二人合租一间周转房。

第五条申请租赁周转房,承租人应当与周转房管理部门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当事人有关信息。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周转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租赁周转房期参照合同约定的在校服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四年。

第七条周转房租金标准暂定为第一、第二年 10 元/(月·平方米),第三年、第四年 15 元/(月·平方米),该租金依据社会物价水平变动,按学校规定程序报批后定期调整。

第八条申请入住周转房,须完善以下手续:(一)申请人凭人事报到传递单等资料到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填写教职工住房调查表。

(二)经审核合格后,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及安全责任承诺书。

(三)一次性缴纳家具保证金(未提供家具的除外)。

(四)办理房租、物业管理、水、电、气、光纤等相关手续。

(五)接收钥匙并入住。

第九条房屋租金,由财务处从承租人在学校取得的收入中直接扣除;个别无法从其在学校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的,承租人应按月到财务处缴纳。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租人按时到相应收费部门缴交。

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引进人才周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周转房在人才引进中的条件保障作用,建立更为透明、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根据XX省及XX市有关法律法规和XX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房界定学校用来解决引进人才进校后短期过渡的临时周转住房。

二、租赁(一)租赁原则1.依据学校发展需要及人才引进计划进行有序、有计划租赁;2.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3.优先满足优秀高层次以上人才的原则。

(二)租赁对象由校人事处审定的可以承租的各类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

(三)租赁办法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租赁:根据人事处引进人才住房安置承办单,由房屋管理科按本办法规定提出承办意见,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实施。

三、周转房管理引进人才周转房管理应坚持“房源透明、使用公开、操作规范、严格管理、加强检查、违者必究”的原则。

(一)周转房的租赁期限1.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经人事处审批,并报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半年。

2.周转房租金。

半个月内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但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房租在承租户的工资中按月扣、补,若今后学校租金标准调整,其周转房房租将随之调整。

(二)入住手续的办理程序1.本人申请。

2.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共同审定。

3.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入住保证金5000元,及家具使用押金3000元。

4.凭交费收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房钥匙。

(三)租赁期间的管理1.人员入住前,学校统对住房进行维修,保证水电气、门窗、墙面等基本设施的完好。

入住的住户,不得对周转房进行形式和内容的装修。

若住户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房屋装修,学校将全额扣除其入住保证金,且由住户承担恢复所需费用。

2.租赁期内,对出国(境)人员(含公派出国人员),凭人事处开出的出国(境)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有关住房管理协议,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宿舍周转房实施方案

宿舍周转房实施方案

宿舍周转房实施方案宿舍周转房是指在学生毕业、退宿或换宿时,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他学生入住的房间。

为了确保宿舍周转房的顺利实施,提高学生入住体验,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首先,学校需要建立完善的宿舍管理制度和流程。

在学生退宿或毕业时,学校需要及时了解宿舍的空房情况,并对空房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下一位学生可以顺利入住。

同时,学校还需要建立宿舍周转房的登记和审核制度,对入住学生的信息进行登记和审核,确保学生入住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学校需要制定宿舍周转房的入住标准和流程。

在学生入住宿舍周转房时,学校需要对入住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学生的身份合法,并与学校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

同时,学校还需要对入住学生的宿舍费用进行核算和缴纳,确保学生能够按时缴纳宿舍费用。

此外,学校需要建立宿舍周转房的维护和管理制度。

在学生入住宿舍周转房后,学校需要对宿舍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宿舍的安全和舒适性。

同时,学校还需要加强对宿舍周转房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宿舍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学生的居住环境良好。

最后,学校需要加强对宿舍周转房的宣传和指导。

在学生入住宿舍周转房前,学校需要向学生发布相关的入住指南和注意事项,让学生了解宿舍周转房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学生能够按照规定顺利入住。

同时,学校还需要加强对学生的宿舍管理和服务指导,提高学生对宿舍周转房的认知和理解,确保学生能够积极配合学校的宿舍管理工作。

总之,宿舍周转房的实施方案需要学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明确的入住标准和流程,加强宿舍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加强对学生的宣传和指导。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宿舍周转房的顺利实施,提高学生的入住体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周转房管理办法

周转房管理办法

周转房管理办法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周转房管理,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是指供需紧张情况下,暂时提供给特定对象使用的住房,包括公租房、临时安置房等。

第三条周转房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房临时搬迁、房屋维修等特殊情况下的安置。

第四条周转房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保障周转房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周转房的供给方应当建立健全周转房管理制度,定期公示周转房的供应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周转房使用对象第六条周转房使用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遭遇灾害、房屋损坏等紧急情况导致无法居住的家庭。

(二)政府安排的临时住房搬迁对象。

(三)因公务需要暂时居住在外的人员。

(四)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七条周转房使用对象首先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书,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第三章周转房供应和分配第八条周转房供应应当根据需求情况提前做好规划,确保足够的供应量。

第九条周转房的分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分配周转房应当优先考虑符合条件并急需安置的对象。

第四章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周转房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周转房使用者应当爱护房屋设施,使用期满后按规定退还周转房。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者,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虚假申请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周转房使用申请表格附件二:周转房使用协议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租房:由政府出资兴建或购买,并出租给居民的保障性住房。

2. 临时安置房:在灾害、拆迁等特殊情况下,政府临时提供给居民的住房。

3. 管理机构:负责周转房管理的相关部门或组织。

4. 使用对象:符合条件并获得周转房使用资格的人员或家庭。

周转住房管理制度

周转住房管理制度

周转住房管理制度一、周转住房管理制度的建立目的1、解决员工出差、培训、值班等情况下的临时住房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2、规范住房使用程序,防止住房资源浪费和滥用。

3、确保员工住宿安全,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

4、节约单位开支,降低员工出差等成本。

5、提高单位形象,吸引优秀人才加入。

二、周转住房管理制度的内容1、周转住房的种类:包括酒店、宾馆、青年旅馆等,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类型的住房。

2、住房预定程序:员工出差或培训前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住房申请,由相关部门统一安排。

3、住房费用支付方式:单位可根据情况决定是由员工自行支付后报销,还是由单位直接支付。

4、住房使用规定:员工入住期间需遵守住房使用规定,不得擅自转让或长期占用。

5、住房安全保障:确保住房的安全设施完善,员工在住宿期间不会受到任何安全威胁。

6、周转住房巡查制度:单位可定期对周转住房进行巡查,检查住房设施和服务是否符合要求。

7、住房使用评价制度:员工入住结束后可进行对住房的服务和设施进行评价,单位据此可以调整住房的选择。

8、违规处理制度:对于擅自转让、破坏住房设施等违规行为,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周转住房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1、了解员工需求:单位需调查员工出差、培训、值班等情况下的住房需求,制定相应的周转住房管理制度。

2、制定管理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单位的周转住房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内容。

3、宣传推广:向全体员工宣传周转住房管理制度,让员工了解其存在意义和操作流程。

4、落实执行:单位需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周转住房的申请、预定和安排等事宜,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5、监督检查:定期对周转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总结改进:根据员工反馈和实际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管理制度,提高周转住房的利用率和效率。

四、周转住房管理制度的优点1、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减少出差等琐碎事务的困扰。

2、节约单位的开支,降低员工的生活成本。

学校周转房管理规定

学校周转房管理规定

学校周转房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是指学校为优先解决引进的高层次和特聘人才以及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为无房教职工住房困难而提供的,具有过渡性、周转性,产权属学校所有的住房。

第三条周转房租用最高年限为三年,一年一签。

协议从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计算。

一年期满,仍符合租住条件的在提交入住条件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续签合同(或协议);不符合入住条件的,需在合同到期之日无条件退房。

二、租住条件与住房安排第四条租赁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根据学校人才引进协议提供周转房的高层次人才。

2.在本地没有住房的非临聘人员。

即:1、未婚的非临聘人员本人及父母在市所辖六区及长沙县无自购、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下同);2、已婚的非临聘人员本人及配偶在市所辖六区无自购、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下同)。

3.根据政策应提供住房的教职工,首先满足高层次人才。

4.因学校特殊工作需要,经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同意的特殊人员。

5.符合县公租房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要求。

第五条周转房安排的面积标准:1.引进的教授、博士按照人才引进协议,安排60㎡。

2.根据政策应提供住房的,安排45㎡。

3.其他人员原则上安排45㎡或30㎡。

4.相应面积标准房源不足时,由后勤基建处参照标准,酌情安排调整分配其他房源。

第六条每年8月10日至8月20日期间由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按评分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安排住房。

由学历分、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级分、工龄分以及双职工分组成。

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级职务)计分取两者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未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博士、硕士,其专业技术职务分分别按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计分。

具体计分规则如下:1.学历分: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为准,无证书不计分,博士40分;硕士30分;本科20分;大专10分;中专、高中5分。

周转房管理办法

周转房管理办法

周转房管理办法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范围和目的第一条本文档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周转房的使用和管理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并确保周转房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在本文档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1-周转房:指由企事业单位临时提供给员工、学生等临时居住的住房。

2-管理部门:指负责周转房的调配、管理和维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章周转房的调配与分配第三条周转房的调配和分配应该按照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和紧急程度,公平分配周转房资源。

2-利益平衡原则:在满足紧急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平衡各方的利益。

3-优先原则:优先满足企事业单位的需求,然后是其他群体的需求。

第四章周转房的使用与管理第四条周转房的使用和管理应该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范围:周转房只限于临时居住,禁止用于商业用途或其他非法用途。

2-使用期限:周转房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期限需要重新申请和审批。

3-管理责任:周转房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周转房进行巡查、维护和保洁工作,并定期统计使用情况。

第五章职责与权益第五条使用周转房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行为准则:使用人员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居住和工作。

2-维护房屋设施:使用人员应妥善使用和保护房屋设施,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动。

3-保持环境卫生:使用人员应保持周转房的环境卫生,不得乱丢垃圾或违规投放废弃物。

第六章违规行为和处罚第六条对于违反周转房管理办法的行为,管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整改。

2-暂停使用权: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暂停使用人员的周转房使用权,直至问题解决。

3-解除使用权:对于恶意破坏、占用周转房等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解除使用人员的周转房使用权,并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周转房申请表格2-周转房使用须知3-周转房调配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管理部门:指负责周转房的调配、管理和维护工作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学校的学生事务部门等。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有效利用周转房资源,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及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房屋分类及管理原则(一)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房屋产权属于XX大学所有,用于安排教职工临时居住的公有住房。

(二)学校周转房分为配家具公寓、未配家具公寓和单间宿舍三种类型。

(三)周转房管理实行学校统筹,保障重点,限定租期,阶梯收费的租住原则。

第二条租住对象(一)新进教职工(引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及其他职工);(二)博士后人员;(三)异地交流干部、公派进修人员;(四)无房的离退休困难职工和遗属。

第三条租住方式结合房源数量,优先保障引进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居住需求,兼顾其他租住对象居住需求。

根据房源类型,引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博士后人员和异地交流干部原则安排配家具公寓,若确无以上房源,优先安排未配家具公寓和单间宿舍;其他新进职工、公派进修人员、无房的离退休困难职工和遗属原则上安排未配家具公寓和单间宿舍。

第四条租住期限引进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租住期限从进校工作到兑现住房待遇后18个月(兑现住房为精装房时9个月)。

其他新进职工租住期限为24个月。

无房的离退休困难职工和遗属租住期限为36个月。

博士后人员、异地交流干部和公派进修人员租住期限为在校工作时间。

第五条租金标准及计算结合学校周转房设施和功能条件,确定不同类型周转房租住保证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价格,确定周转房租期内租金标准;期满后,根据使用期限设定阶梯租金标准(各类标准见附件1)。

无房遗属承租的周转房租金标准减半执行。

周转房月租金(元)二建筑面积X0∙7X租金标准。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租金标准。

第六条租住程序(一)新进教职工、博士后人员和公派进修人员凭人事处或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用房;异地交流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出具相关证明申请用房;无房的离退休职工和遗属由个人提出申请,离退休工作处或人事处审核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周转房管理办法3篇

2023年周转房管理办法3篇

2023年周转房管理办法3篇书目第1篇高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方法第2篇某机关临时周转房管理试行方法第3篇某某高院教工周转房管理方法高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方法zz高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提高运用效益,进一步优化资源,给教职工创建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依据国家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学校周转房的房源是学校现有未出售的住房和教工宿舍。

第三条学校周转房不实行实物安排,全部供应给无房教职工只作周转租用,实行有期限、契约化、物业化的管理机制。

其次章管理部门第四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实行管理职能,负责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的统筹支配调配,签订租房协议,办理人员入住手续,退房手续,并监督周转房的运用。

第五条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由后勤服务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周转房的维护、清洁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周转房的租金、押金等款项的收取。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协作后勤管理处开展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住对象第八条本校正式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且符合以下租住条件方可租住:1.本市无住房且不随父母同住的单身教职工;2.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的已婚教职工;3.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4.因特别状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支配者;第九条已在三元里校区或高校城校区租住周转房者不再重复租住周转房,但允许因工作所在校区的变更申请调整;第十条停薪留职者、出国留学(包括港澳台地区)者不予租住学校周转房。

第四章租住程序第十一条凡要求租住学校周转房者,由本人填写租房申请表,并由所在部门领导和人事处签署看法,后勤管理处审核,对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依据学校周转房房源状况按十九条规定统筹支配,通知入住,由后勤管理处监管科代表学校与租户签定租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特别状况者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支配。

第五章租房期限第十三条为了执行国家货币分房政策,激励教职工在外购房,对符合上述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学校仅供应自签约租房日起不超过三年的过渡周转房,住满三年时须办理退房手续。

厦门大学专家楼与专家公寓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专家楼与专家公寓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专家楼与专家公寓管理办法厦门大学外国专家公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专家来校住宿管理~理顺外国专家公寓管理体制~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专家公寓是学校为来校进行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的境外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或其他重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提供的短期居住场所~包括专家楼和校长公寓。

第三条外国专家公寓的入住资格和租住期限由国际处负责审核。

第四条住宿审批和费用结算,一,学校聘请专家的住宿费用由人事处负责审批和结算~国际处负责办理结算事项,,二,各学院,研究院,聘请专家的住宿费用的结算由各聘请单位自行审批和结算。

第五条外国专家公寓管理,一,资产后勤处负责统筹安排外国专家公寓房源~审核外国专家公寓的经营方案,包括装修标准、配置标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报学校审批~监督外国专家公寓的使用、收费及日常服务等事项,,二,财务处负责外国专家公寓初次改造和大修等相关经费核拨、外国专家公寓租金的核算与监督,,三,后勤集团负责制订外国专家公寓的经营方案并按学校批准的方案实施~定期向资产后勤处报告外国专家公寓使用情况。

后勤集团接待服务中心负责外国专家公寓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外国专家公寓实行“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按以下标准进行使用和收费:,一,专家楼原则上用于住宿期在六个月以下的专家居住~住宿期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带家属的专家可以申请校长公寓。

专家楼参照校内宾馆标准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如下:连续住宿两个月以下的~日收费130元-150元;连续住宿两个月以上的~月收费为3000元。

,二,校长公寓原则上用于住宿期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专家居住。

校长公寓的装修和配置标准略高于周转房~收费标准如下:80平方米以下的每套每月2000元~80-100平方米的每套每月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每月4000元。

后勤集团接待服务中心还可按专家的需要和选择提供其他有偿增值服务。

第七条专家的住宿费用不包括住宿期间发生的下列费用:1,一,专家楼中的长途电话费用,,二,校长公寓中的水、电、网络、数字电视、电话、物业管理费用,,三,专家选择的其他增值服务费用。

周转房管理办法

周转房管理办法

周转房管理办法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周转房,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原则,提高房屋周转效率,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周转房的定义与分类第二条周转房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供应的暂时居住房源,用于满足紧急搬迁、建房期间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周转房分为以下几类:⒈紧急搬迁周转房:提供给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下需要紧急搬迁的人群使用。

⒉建房期间周转房:提供给正在自建、翻建房屋期间无房可住的居民使用。

⒊特殊情况周转房:提供给临时需要住房的特殊人群,如举办大型活动期间的工作人员、来访人员等使用。

第三章周转房的申请与登记第四条申请周转房的居民应当向所在社区或居住地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所在社区或居住地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核查申请人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入册。

第六条周转房的分配原则:紧急情况下优先保障生命安全。

其他情况下按照先申请、先调配、先分配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分配周转房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实际住房需求、经济状况、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八条已分配周转房的居民,在规定时限内未正式居住或无正当理由不居住的,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章周转房的管理与维护第九条周转房的管理由所在社区或居住地部门负责,确保周转房的安全、卫生状况良好,设施设备完备。

第十条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爱护周转房设施设备,按规定使用,不得私改房屋结构。

第十一条周转房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周转房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随意涨价。

第十三条周转房的维护由所在社区或居住地部门负责,发现周转房有破损、设施设备故障等问题,应及时维修。

第十四条周转房安全管理应做到日常检查、定期清理、消防设备检测等,确保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第十五条法律名词及其注释:⒈周转房:根据《国家土地使用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供应的暂时居住房源。

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的使用率和管理有效性,根据和地方有关住房制度改政策,参考《XX省高校人才公共租赁房(下沙)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周转房是指所有权归属学校并用于本校住房困难教职工周转的有期限租赁住房。

第三条周转房只限于承租人自住。

第四条引进人才周转住房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周转房租赁第五条租赁对象及条件本校正式在编在岗(含学校人事代理)教职工,同时符合以下周转房租赁条件:1.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均未承租、借用、入住任何单位的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省直专用房、经济适用房、批地建房等政策性住房)。

2.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省直专用房、经济适用房、批地建房等政策性住房)。

3.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杭州市区(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大江东产业聚集区、富阳区)及非杭州市区距离学校20公里范围内过商品房,或已商品房但还未实际交付使用的(未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以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住房交付之日起12个月为截止时间点)。

4.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均未享受过单位计发的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第六条租赁期限(一)周转房租赁期限一般为两年,同一承租人续租不超过2次,最长年限为六年。

六年期满应及时向学校退还,原则上不安排续租。

(二)承租人及配偶在租赁协议期限内购置商品房,需及时向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报备,按照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住房交付之日起12个月为限,到期后租赁协议自然终止。

第七条租金标准及收取周转房实行有偿使用,租金由房租、家具家电使用费、物业能耗费三部分组成。

房租标准根据《XX省高校人才公共租赁房(下沙)管理办法》(浙教办发展〔2019〕61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租赁期限和情况不同,第一次租赁期房租按杭州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公共租赁房同等地块租金标准的50%收取,第二次租赁期房租按杭州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公共租赁房同等地块租金标准收取,第三次租赁期房租按杭州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公共租赁房同等地块租金标准的1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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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是学校供在职在岗教职工本人短期租住的过渡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学校成立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资产后勤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工会等部门。

第四条资产后勤处是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房源的统筹规划、安排和租赁合同的签定,违规用房行为的处理,周转房投入使用前的室内装修和家具电器配置,物业服务单位的监督等;
人事处负责报送学校进人计划,审核周转房申请资格,及时提供人员变动信息;
财务处负责代扣周转房租金和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及时核拨周转房专项经费。

第五条周转房租住对象为学校引进人才和当年度新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

第六条周转房的租住期限不超过3年。

租住期内的租金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租住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

租金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

周转房租金按计租面积和实际租住天数计算,不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它费用。

第七条周转房安排方法:
1.集中安排。

资产后勤处在每年度新进人员集中报到截止日后,根据申请人的职务或学历,按照正高级(正处级)、副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人员的次序分组安排选房,同一组别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次序。

2.零星安排。

新进人员在集中报到日以外时间来校报到的,资产后勤处按照申请人来校报到时间的先后次序,在可安排房源中随机抽取3套符合申请人条件的房源供申请人选择。

原则上单身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人员可申请小三房及以下房源,单身博士学历的人员可申请两房及以下房源;两位单身人员可自由组合,向学校申请合租小三房房源,但合租人需在合同中明确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缴交人。

当周转房房源数量不足时,根据可提供的房源数量,按照正高级(正处级)、副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人员的次序选房。

第八条周转房实行合同管理。

申请人选房后须办理相应的租住手续,缴纳押金后方可入住。

周转房不提供户籍落户手续,承租人如需办理落户由学校统一处理。

第九条租住期间,承租人应遵守学校有关住房管理规章制度,按时向学校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爱护室内设施和家具电器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维护和维修责任,同
时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条承租人退房时,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家具电器正常和室内清洁,并结清租金和水、电、物业服务、电视、电话、网络等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经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可退房并退还押金。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提前终止租住合同,承租人须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承租人擅自将周转房转租、出借或改变周转房居住用途的;
2.承租人已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实际已不在岗的;
3.承租人欠缴租金达两个月及以上的;
4.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应退房的;
5.因学校规划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住房调整的。

承租人未按时退房的,学校有权按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违约金直至承租人退还周转房为止。

同时,学校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收回周转房。

第十二条周转房的日常服务,包括办理入住与退房相关事宜,设施和家具电器的维护和维修、报送入住情况等事项,委托学校后勤集团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周转房租金收入全额上交学校,由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

周转房的室内
装修和日常修缮、家具电器的配置、日常维护和更新等必要的专项开支由资产后勤处提出计划,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租住的周转房,期限未满3年的,合同经确认可顺延,租金标准为第1年17.5元/平方米·月,第2年和第3年35元/平方米·月;期限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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