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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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医疗器械标准

欧盟医疗器械标准

欧盟为消除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建立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以确保人员、服务、资金和产品(如医疗器械)的自由流通。

在医疗器械领域,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三个欧盟指令,以替代原来各成员的认可体系,使有关这类产品投放市场的规定协调一致。

这三个指令分别是:1.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指令(AIMD,90/335/EEC),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

AIMD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过渡截止期为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活体外诊断器械指令(IVD),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活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

该指令目前仍在起草阶段,可能于1998年末或1999年初正式实施。

3.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适用范围很广,包括除有源植入性和体外诊断器械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医疗器械,如无源性医疗器械(敷料、一次性使用产品、接触镜、血袋、导管等);以及有源性医疗器械,如核磁共振仪、超声诊断和治疗仪、输液泵等。

该指令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过渡截止日期为1998年6月13日从1998年6月14日起强制执行。

上述指令规定,在指令正式实施后,只有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医疗器械CE认证(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介绍MDD是目前欧洲可见到的最为全面的医疗器械方面的规定,在该指令中,共有23个条款和12个附录。

其重要部分包括在以下条款中:第1条款:本指令适用于医疗器械及其附件第第2条款:成员国必须确保投放其市场和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安全的。

第3条款:所谓“安全”的器械应满足附录1中的基本要求。

第4条款: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可在欧盟自由流通。

特殊条款(附录和X)允许使用无CE标志客户定制产品及临床研究的产品。

第5条款:符合协调标准的医疗器械被认为满足基本要求。

欧盟禁限用物质

欧盟禁限用物质

近几年,我国橡胶工业在环保和节能方面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欧盟(EV)发布的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对我国橡胶制品的出口形成了“绿色壁垒”,特别是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欧盟有关电子电气的RoHs指令,使我国橡胶工业面对更加严峻的局面。

换一个角度看,为保护作业人员的健康和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在生产场所也要加强环保。

橡胶工业是能耗较大的行业,面对能源日趋短缺,橡胶企业存在着潜在危机,必须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

笔者关注橡胶行业的环保问题已有多年,并多次呼吁橡胶行业的同行们要重视环保,期望本文能引起业界人士更大的关注。

1 环保橡胶工业的环保包括两个课题:一是使用环保的原材料,二是尽量降低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

1.1 橡胶制品原材料的环保要求生产出来的橡胶制品不含有超过限定值的有害物质,不使用禁用的有害物质,以免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致癌物。

1.1.1 重要的环保法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本国的环保法规,其中欧盟最为严格,而我国却相对滞后。

欧盟成立以来,传承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欧共体(EC),发布了许多有关环保的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avice),其中以指令为最多。

欧盟重要环保法规中涉及橡胶的主要指令(下文EU-D表示欧盟指令)有:①EU-D 67/548/EEC,系有关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记的指令;②EU-D 76/769/EEC,系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及制品的指令(简称RoHS指令);③EU-D 94/62/EC,系有关包装及包装废弃物的指令,规定了四种重金属的极限值;④EU-D 2000/53/EC,系有关报废车辆的指令(简称ELV指令)涉及铅、镉、汞和六价铬;⑤EU-D 2002/95/EC,系有关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简称EEE RoHS指令)涉及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2006年7月1日实施。

偶氮测试要求

偶氮测试要求

1.国内市场对纺织服装的基本质量要求——偶氮检测要求人们的生活水平在日益改善,消费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一些高质量、多功能的服装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而那些低质产品,由于其会含有大量的有害于健康的物质及其质量上的参差不齐,正逐步为市场所淘汰,甚至会被国家查处,强制禁止其生产、销售和进口。

目前,在国内服装市场强制实行的国家标准GB 18401-2003中,对甲醛、pH值、色牢度、异味和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五项指标都做了强制性的要求。

而其中对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要求便是这里所讲的偶氮检测要求。

由于违禁的偶氮染料(或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会分解出致癌物质,严重影响身体健康;而且该类染料通常无色无味,不能通过人体的感觉器官感知,甚至不能通过洗涤等方式来减轻其危害,所以国标GB 18401-2003对这种染料是禁止使用的,毫无含量宽限!1.1 什么是偶氮染料(及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偶氮染料就是分子结构中含有偶氮基-N=N-的染料。

根据偶氮基数目的多少可分为单偶氮、双偶氮染料及多偶氮染料。

目前市场上70%左右的合成染料均为以偶氮结构为基础的偶氮染料,它广泛出现于直接染料、酸性染料、活性染料、金属络合染料、分散染料、阳离子染料及缩聚染料等合成染料之中。

通常研究认为,偶氮染料其结构本身通常不会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但有一些用“芳胺类中间体”合成的偶氮染料,因其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之后,会因人表面皮肤的弱酸环境,极易发生还原反应并使偶氮基断裂,生成大量芳胺类化合物。

其反应式如下:而这类化合物往往存在着严重致癌性,极易使人体细胞诱发病变,对人体皮肤甚至膀胱、输尿管等器官会产生极其严重的致癌损害,是应该被明令禁止的!这种违禁的偶氮染料,也被称为“致癌芳香胺染料”,同时也就是前文所述的国家标准GB 18401-2003所禁止使用的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根据国家标准GB18401-2003的要求,共有23种明令禁止的可分解类芳香胺,分别为:1、4-氨基联苯2、联苯胺3、4-氯-邻甲基苯胺4、2-萘胺5、邻氨基偶氮甲苯6、2-氨基-4-硝基甲苯7、对氯苯胺8、2,4-二氨基苯甲醚9、4,4‘-二氨基二苯甲烷10、3,3‘-二氯联苯胺11、3,3‘-二甲氧基联苯胺12、3,3‘-二甲基联苯胺13、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14、2-甲氧基-5-甲基苯胺15、4,4‘-亚甲基-二-(2-氯苯胺)16、4,4‘-二氨基二苯醚17、4,4‘-二氨基二苯硫醚18、邻甲苯胺19、2,4-二氨基甲苯20、2,4,5-三甲基苯胺21、邻甲氧基苯胺22、2,4-二甲基苯胺23、2,6-二甲基苯胺注:目前欧盟相关标准中所禁用的芳香胺,还包括4-氨基偶氮苯,共24种。

HSF法规清单

HSF法规清单
2006.12.27
该指令规定物质或在混合物中全氟辛烷磺酸基化合物质量分数≥0.005%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半成品、或成品或其部件,以含有PFOS的构件或可分离的微构件计算,其含有PFOS的质量分数≥0.1%时,或在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中,PFOS≥1μg/㎡时,不得投放市场;但是在2006年12月27日前投放市场的泡沫灭火剂,可以使用直到2011年6月27日。
HSF法规清单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颁发地区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主要内容简介
1
《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质》
RoHS指令
更新:2011/65/EU(简称ROHS 2.0版)
欧盟
2003.2.13
2006.7.1
2.0版本分段执行
2014.7.22
2016.7.22
2017.7.22
2019.7.22
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中国
2009.3.5
2011.1.1
中国WEEE指令,旨在控制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但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不包括在内。
13
《包装用品的毒性要求》CONEG
美国
X
X
美国东北州州长联合会(Coalition of Northeastern Governors,简称
CONEG),CONEG的资源节省委员会(Source Reduction Council)最早于
1989年为减少包装及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而制定了一个地方性法规,

浅谈制笔行业有毒有害物质(三)--染料对健康的影响

浅谈制笔行业有毒有害物质(三)--染料对健康的影响

浅谈制笔行业有毒有害物质(三)--染料对健康的影响钱炜;侯维敏【期刊名称】《文体用品与科技》【年(卷),期】2014(000)017【总页数】3页(P17-19)【作者】钱炜;侯维敏【作者单位】上海纳诺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纳诺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上两期“浅谈制笔行业有毒有害物质”结合了《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EN71-3和EN71-9着重介绍了制笔行业中可能涉及的重金属以及迁移、可吸入溶剂的危害。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圆珠笔墨水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上海纳诺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致癌致敏染料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本期将延续上两期,探讨制笔行业有毒有害物质——致癌致敏染料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染料是指在一定介质中,能使纤维或其它物质牢固着色的化合物。

分天然染料和合成染料两大类。

1856年Perkin发明第一个合成染料——马尾紫,开启了合成染料的先河。

20世纪50年代,Pattee和Stephen发现含二氯均三嗪基团的染料在碱性条件下与纤维上的羟基发生键合,标志着染料使纤维着色从物理过程发展到化学过程,开创了活性染料的合成应用时期。

目前,染料已不仅限于纺织物的染色和印花,在油漆、塑料、纸张、皮革、光电通讯、食品等许多部门也得以应用。

我国是染料生产大国,常年生产的染料有11大类500多个品种,年生产能力约30万吨,占世界染料总产量的30%以上。

20世纪30年代,日本人Yoshida发现溶剂黄引起老鼠肝细胞癌变后,人们逐渐意识到染料及其中间体在生产与使用过程中的危险性。

随着染料化工的高速发展,染料对人体的危害进一步恶化,具不完全统计,到20世纪60年代,世界各国因从事染料化工工作而患上膀胱癌的病例已超过3000例。

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国主要染料制造商自发签订协议,停止在市场上销售联苯胺以及联苯胺对母体的偶氮染料。

德国政府在1958年成立了MAK委员会(专为致癌及有害物品制定分类和限定其最高允许浓度机构),并从此开始每年发布l份MAK表,其根据对人体致癌性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级别。

欧盟环保RoHS检测指令汇总

欧盟环保RoHS检测指令汇总

欧盟环保RoHS检测指令汇总欧盟RoHS指令 2002/95/EC(实施日期:2006年7 月1 日)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要求从2006年7 月1 日起,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投放于市场的电子和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

RoHS中对六种有害物规定的上限浓度:镉(Cd):≤100ppm铅(Pb):≤1000ppm汞(Hg):≤1000ppm六价铬(Cr6+):≤1000ppm多溴联苯(PBBs):≤1000ppm多溴联笨醚(PBDEs):≤1000ppm欧盟RoHS2.0指令 2011/65/EU(实施日期:2013年1月2日)2013年1月3日起,RoHS原指令2002/95/EC将会被废除,欧盟各国必须于 2013年1月2日前将新指令2011/65/EU (RoHS 2.0) 更新到当地法律。

根据新指令的规定,从旧指令废除之日起,CE 标志所有管辖下产品都必须同时满足低电压(LVD)、电磁兼容(EMC)、能源相关产品(ErP)和RoHS 2.0的指令要求,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中国RoHS(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两阶段施行美国加利福尼亚RoHS强制法案SB20/SB50(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SB20/SB50规定2007年1月1日后生产之特定电子设备,若其中四项重金属(铅,镉,汞及六价铬)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之限定标准,不得进入加州市场。

韩国 RoHS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法令规定产品内限用物质的含量,其中十大项电子产品中,铅(Pb)、汞(Hg)、六价铬(Cr (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车辆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的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

欧盟禁止的24种致癌芳胺

欧盟禁止的24种致癌芳胺

欧盟禁止的24种致癌芳胺:
2-萘胺 4-氨基-3,2-二甲基偶氮苯(邻氨基偶氮甲
苯) 2-氨基-4-硝基甲苯
2,4-二氨基苯甲醚 4-氯苯
胺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3,3-二氯联苯胺 3,3-二甲氧基联苯胺 3,3-二甲基联苯胺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2-甲氧基-5-甲基苯
胺 4,4-亚甲基-二(2-氯苯
胺) 4,4-二氨基二苯醚
4,4-二氨基二苯硫醚 2-甲基苯
胺 2,4-二氨基甲胺 2,4-二氨基甲
胺 2,4,5-三甲基苯胺
2-甲氧基苯胺 4-氨基偶氮苯 2,4-二甲基苯胺 2,6-二甲基苯胺联苯
胺 4-氨基联苯 4-氯-2-甲基苯胺
拟在明年禁用偶氮染料欧盟拟在明年禁用偶氮染料2003年1月24日欧盟委员会日前宣布,将从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纺织行业买卖或使用经过铬媒处理的、具有危害性的偶氮化学染料。

几个有害物质的指令

几个有害物质的指令

1.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2002/61/EC是76/769/EEC的第19次修订,从2003年9月11日起生效。

该指令禁用有害偶氮染料,主要涉及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指令规定,上述玩具中不得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 mg/kg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对于2005年1月1日之前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以放宽到70 mg/kg。

2. 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2003/11/EC是76/769/EEC的第24次修订,该指令规定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两种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

该指令主要涉及玩具用纺织品。

3. 镍释放指令(94/27/EC)94/27/EC是76/769/EEC的第12次修订,于1999年1月20日实施。

该指令要求含镍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 μg/(cm2•week),实施后禁止使用镍释放标准不合格的产品。

玩具或儿童衣物上的金属铆钉、按钮、禁锢物、拉链、金属牌及标示物等都在该指令的管辖范围内。

4. 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91/338/EEC是76/769/EEC的第10次修订,于1991年7月12日实施。

该指令规定:含量大于0.01%(100 mg/kg)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某些化合物和其生产的最终产品染色;涂料中镉染色剂的含量不可超过总质量的0.01%。

但如果涂料中锌的含量也高,则镉的浓度在尽可能低的前提下,可以放宽到0.1%;含量大于0.01%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做稳定剂稳定由氯乙烯的共聚物或聚合体生产的某些最终产品。

玩具使用到多种类型的聚合物材料,而91/338/EEC指令要求几乎所有常见的聚合物材料中都不可以超过100 mg/kg的镉含量,这对玩具行业影响很大。

5. 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91/173/EEC是76/769/EEC的第9次修订,该指令要求市场上销售的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不能超过0.1%(1000mg/kg)。

欧盟生态纺织品测试标准

欧盟生态纺织品测试标准

欧盟生态纺织品测试标准欧盟生态纺织品测试标准生态纺织品是指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和通过检测的纺织行业中那些采用对周围环境无害或少害的原料,并合理利用这些原料生产的对人体健康无害的产品。

随着美国CPSIA 的颁布以及欧盟REACH法规的全面实施,备受关注的生态纺织品已成为今后纺织品发展的必然趋势。

消费者、国外买家不再只关注产品的外观质量,将更注重产品的安全性和环保型。

为了更好地了解产品的质量,知道如何提升出口产品的品质,我查找了相关资料了解生态纺织品测试的标准。

欧盟是浙江省纺织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为此,有必要对欧盟有关生态纺织品法规及技术标准的信息有个全面的了解。

欧共体的Eco-label所倡导的是全生态的概念,与部分生态概念有很大的差异。

Eco-label 的评价标准涵盖了某一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纺织产品从纤维种植或生产、纺纱织造、前处理、印染、后整理、成衣制作乃至废气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可能对环境、生态和人类将康的危害。

因此,从可持续发展战略角度看,Eco-label是一种极具发展潜力的、更理想的生态标准,并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导。

此外,由于欧共体的Eco-label标准三以法律的形式推出的,在全欧盟范围内的法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而且其影响力也会进一步扩大。

1、欧盟67/648EC指令欧盟于1997年发布67/648EC指令,是一个欧盟国家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可裂解并释放出某些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法令。

与当时德国政府的法规不同的是增加了邻氨基苯甲醚和氨基偶氮苯,共22个致癌芳香胺。

2、欧盟2001/C96E/18指令欧盟于2001年3月27日发布了2001/C96E/18指令,该指令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列入控制范围的纺织品。

该指令还规定了三个禁用染料的测试方法,致癌芳香胺的检出量不得超出30mg/kg。

三个检测方法为:35LMBGB82.02-2-1998(纺织日用品),B82.02-3-1997(皮革),B82.02-4-1998(聚酯)。

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

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

CAS NO. A/ B / C D E
F
1 42氨基联苯
42Aminobip henyl
9226721

√√ √
2 联苯胺
Benzidine
9228725

√√ √
3 42氯邻甲苯胺
42Chlo ro2ο2tol ui d
22Nap ht hylamine
14 22甲氧基252甲基苯胺
p2Cresidine
12027128

√√ √
15 31 3′2二氯241 4′2二氨基二苯甲烷
[ 41 4′2Met hylene2bis 2(22Chloroaniline) ]
10121424

√√ √
16 41 4′2二氨基二苯醚
41 4′2Oxydianiline
(1) CEN ISO/ TS 17234 :2003《皮革 —化学测试 —皮革中某 些偶氮染料的测定》。
(2) EN 14362 - 1 :2003《纺织品某些源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 的测定方法第 1 部分 :无需萃取的某些偶氮染料测定》。
(3) EN 14362 - 2 :2003《纺织品某些源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 的测定方法第 2 部分 :需从纤维中萃取的偶氮染料测定》。
61520524

√√ √
9 41 4′2二氨基二苯甲烷
41 4′2Diaminobip henylmet hane
10127729

√√ √
10 31 3′2二氯联苯胺
31 3′2Dichlorobenzidine
9129421

√√ √
11 31 3′2二甲氧基联苯胺

缝纫线有毒物质超标被退货 外贸服装厂家破产

缝纫线有毒物质超标被退货 外贸服装厂家破产

缝纫线有毒物质超标,出口欧盟服装厂家破产近年来,中国制造的服装产品凭借价格低廉的优势广泛出口到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被其他国家人民接受。

然而,有些商家为了追求更低的成本而降低产品质量,使用一些不环保的有毒有害物质,导致“Made in china”似乎成了质量差,不环保的代名词。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检验检疫局在对某公司即将用于生产出口服装的面辅料进行抽样检测后,发现其缝纫线使用了欧盟禁用的偶氮染料,4-氨基偶氮苯含量高达1734mg/kg,远远超过欧盟2002/61/EC指令规定的30mg/kg。

经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后,该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更换了合格的服装缝纫线,从而避免了因质量隐患带来的损失。

据了解,这是今年南通地区检验出的第二起缝纫线禁用偶氮超标案例。

类似的事件并不少见,前不久,浙江某服装公司出口到德国的一批休闲服装,因服装上的缝纫线绣花图案被检出含禁用偶氮染料,不仅遭遇退货,还被要求索赔人民币40余万元。

另一家公司而一批出口欧盟的儿童尼龙夹克,生产企业因为未对产品所用缝纫线按要求检验,产品出口后在灰色缝纫线中检出含有69.9 mg/kg的4-氨基偶氮苯,企业因赔偿而破产。

偶氮染料是纺织品服装在印染工艺中广泛应用的一类合成染料,用于多种天然和合成纤维的染色和印花。

有关研究表明,在特殊条件下,禁用的偶氮染料可能会裂解出致癌芳香烃,引起直接接触的人体皮肤病变,严重情况可诱发癌症。

目前国内许多服装厂家仍在使用这种偶氮材料染色的缝纫线,尤其是在国内服装产品上。

义乌胤祥进出口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环保企业,所生产的缝纫线通过了国家纺织品质量安全认证以及国家环保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达到欧盟ROHS环保标准,绝对不使用有毒染料,常年外销往欧洲、美洲等国,是主营外贸出口的服装加工厂的最佳选择。

鉴于之前发生的多起服装外贸厂家因缝纫线含禁用物质而被欧盟国家退货的事件,国家验检疫部门提醒外贸单位及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对输往欧盟的服装,不仅面料要保证不含禁用偶氮染料,还要加强对缝纫线、绣花线、花边等辅料中禁用偶氮染料的控制,不要因辅料在服装中的使用比重小而予以忽视,此外,服装面辅料的检测要提前把关,争取在有限的生产周期内及早排除质量隐患,以免因辅料使用不达标准而造成整批出口服装退货或索赔。

禁用偶氮染料及其检测标准 2014

禁用偶氮染料及其检测标准 2014
欧盟 2002/61/EC 指令。欧盟发布的 2002/61/EC 指令,对氨基偶氮苯重新列入致癌芳香胺, 并对它的测试方法进行了评估,重申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量为 30mg/kg,并对禁用偶氮染料在 所有成员国中开始实施。
欧盟 2003/3/EC 指令。欧盟发布的 2003/3/EC 指令,重申了 67/648/EC 及 2001/C96E/18 法 令,并禁用一种蓝色着色剂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该蓝色着色剂是两种酸性金属络合染料的 混合物,分为:611-070-00-2 及 EC.NO.405-665-4,前者为 CAS.NO.118685-33-0。
18 2-甲基苯胺
o-Toluidine
19 2,4-二氨基甲苯
2,4-Diaminotoluene
20 2,4,5-三甲基苯胺
2,4,5-Trimethylaniline
21 2-甲氧基苯胺
o-Anisidine (2-Methoxyaniline)
22 4-氨基偶氮苯
4-Aminoazobenzene
1.偶氮染料概述 1.1 发展历史 早在 l834 年.Mitseherlich 就用氢氧化钾与硝基苯在乙醇溶液中作用,制备了偶氮苯。但
是偶氮染料的产生并使用还是在 1858 年之后,经过重氮化反应制备出了偶氮染料。 1863 年,首例商品化偶氮染料 Bismark Brown 问世之后.偶氮染料开始了工业化生产。 1884 年,刚果红的合成,可以说是偶氮染料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第一,用刚果红作为
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标准 l00》中规定了有 24 种禁用芳香胺化合物,详见 表 1;
REACH 法规附件 XVI(I 原名称 2002/61/EC 指令)与 Eco-labe(l 生态纺织品标签 2002/371/EC Eco-label)中有 22 种禁用芳香胺化合物,比 Oeko-Tex Standard 100 少了 2,4-二甲基苯胺和 2, 6-二甲基苯胺;

Azo free测试标准

Azo free测试标准

欧盟公布有害偶氮染料的测试标准2008-07-01 13:39:28 来源: 作者:ebotech 【大中小】评论:1 条欧盟公布有害偶氮染料的测试标准近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有关有害偶氮染料测试方法的3项欧洲标准。

这些标准是实施欧盟2002/61/EC号指令的配套文件,分别是:1.CENISO/TS17234:2003皮革--化学测试--检验染色皮革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2.EN14362--1:2003纺织品-检验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一部分:在无须提取的情况下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3.EN14362--2:2003纺织品-检验由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二部分:提取纤维以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

上述欧洲标准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

欧盟各国必须采用这些标准检验,进口纺织品及皮革产品以及含有纺织品和皮革产品的其他产品(如玩具)是否含有被禁的偶氮染料。

自欧盟第2002/61/EC号指令发布后,其实际可操作性关键在于相配套的测试标准的制定和公布。

欧盟此次公布的测试标准,使我国企业和管理部门有了统一的测定标准,特别是使企业有了控制自己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手段。

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上诉测试标准并应用于生产过程中,确保自己的产品顺利进入欧洲市场。

截至目前,欧洲上述测试标准的详细内容,尚不能通过互联网或向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及欧盟委员会索取,企业须向设在22个国家(欧盟原15国及捷克、匈牙利、冰岛、马耳他、挪威、斯洛伐克及瑞士)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相关部分购买。

哪些产品需要检测偶氮该指令涉及的产品主要是直接且长期与人体皮肤和口腔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具体包括:--服装、被褥、毛巾、假发、假眉毛、帽子、尿布以及其他清洁卫生用品、睡袋,--鞋、手套、手表带、手提袋、各种钱包、公文包、椅子套,--纺织或皮革玩具、带有纺织或皮革服装的玩具,--消费者最终使用的织物和纱线例外条款:在2005年1月1日之前,以回收再利用的纤维为原料制成的上述产品,如其有害芳族胺含量低于70ppm,那么仍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偶氮染料的测试标准

偶氮染料的测试标准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2/61/EC文章发布时‎间:2004-07-20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2/61/EC2002年‎7月19日‎对欧盟委员‎会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偶氮染料)的销售和使用‎的76/769/EEC号指‎令的第19‎次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乐波娜翻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及其第‎95条,关于欧委会‎的建议(1),关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遵照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3),鉴于:(1)国际市场工‎作应逐步改‎善生活质量‎,健康保障和‎消费者安全‎。

本指令提供‎的措施保证‎了较高健康‎标准,对消费者有‎保护作用。

(2)含有一定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会释放‎出一定的致‎癌芳香胺。

(3)各成员国采‎用或计划对‎使用含偶氮‎染料纺织品‎和皮革制品‎的限制关系‎到国内市场‎的完善和运‎作。

因此有必要‎参考成员国‎相关法律,修订理事会‎1976年‎7月27日‎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一‎定危险物质‎和制剂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4)的第76/769/EEC号指‎令。

(4)经欧委会咨‎询,毒性、生态毒性和‎环境科学委‎员会(CSTEE‎)证实,含有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存在致癌危‎险。

(5)为保护人体‎健康,应禁止使用‎偶氮染料,不得将含类‎似染料的制‎品投放市场‎。

(6)例外情况: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中残余染料‎释放的有害‎芳族胺(见76/769/EEC附表‎第43点)含量只要低‎于70pp‎m,就仍然可以‎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这将顾及纺‎织品的回收‎利用,对保护环境‎起肯定作用‎。

(7)关于对芳族‎胺的测定,欧盟有必要‎形成统一的‎检测方法。

欧委会应根‎据第76/769/EEC号指‎令第2(a)条应建立起‎这些方法。

检测方法很‎有可能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起草。

欧盟REACH法规

欧盟REACH法规

欧盟REACH法规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简称“REACH”法规)。

该法规旨在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

该法规同时还涉及对三万余种化学物质及其下游精工、医药、纺织行业的全面监管,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且庞大的体系。

为了贯彻REACH法规的实施,欧盟委员会成立了欧洲化学品管理署,即ECHA。

REACH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

次年6月1日法规开始实施。

同时,分阶段物质预注册和非分阶段物质的注册工作开始启动。

截止到2008年12月1日预注册结束,ECHA总共收到2212129个预注册号。

这些预注册号分别由65000个左右的公司提交,包含了143000多种化学物质,并涵盖整个欧洲化学品目录。

2008年12月1日之后,分阶段物质的正式注册工作开始启动。

截止到2009年6月3日,ECHA共收到中间体注册卷宗424份,通过完整性审核并获得注册号的卷宗148份,其中137份为非分阶段物质。

收到非中间体注册卷宗429份,最后通过完整性审核,获得注册号的卷宗共有67份,其中37份为非分阶段物质。

与此同时,多个物质的潜在注册人自愿成为物质信息交流论坛(SIEF)的推动者,向SIEF中的其他成员发送注册意向调查表,物质统一性鉴别信息,并推选出领头注册人。

到2009年7月21日为止,已形成922个拥有活跃的领头注册人的SIEF。

此外,针对一些物质如醋酸、丙酮、铝、锑等,部分潜在注册人发起形成注册联合体(Consortium),负责落实数据并制定数据费用分摊机制。

除此之外,随着2008年10月28日第一批共15个高度关注物质清单的颁布,意味着输欧下游产品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而且在今年8月,ECHA收到了更多关于高度关注物质的提议。

清单中的物质涉及家电、纺织、服装、鞋业、玩具、制药等多个行业。

欧盟有关箱包的技术法规介绍

欧盟有关箱包的技术法规介绍

欧盟有关箱包的技术法规介绍一、欧盟法律体系1、欧盟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欧洲联盟的基础条约和后续条约。

(2)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等基础条约,由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条例、指令、决定等法律文件。

(3)不成文形式的欧洲联盟法。

2、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是由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条例、指令和决定等法律文件构成:(1)条例(Regulations):《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 条第2 款规定,条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具有统一的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

条例具有基础条约的实施细则的性质。

条例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需变成本国的立法。

(2)指令(Derectives):指令是要求各成员国将有关立法纳入共同体法律的条文,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共体法律,实施方法可以自行选择,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开始执行,使其变成和成员国的法律。

(3)决定(Decisions):决定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它与条例有类似的效力,但适用的范围不同。

条例具有普遍性,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而决定仅指向个别具体、明确的对象。

3、欧盟技术法规可以追溯到《欧共体条约》,其中的100a、118a和130a分别规定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

在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中,指令占有主导地位,欧盟绝大多数的技术法规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只有少数是以条例和决定的形式出现。

欧盟目前有关箱包产品的技术法规主要有关于有害化学物质限制和生态标签的法规。

二、欧盟涉及箱包有害化学物质的技术法规(一)欧盟有关化学有害物质的规定1、欧盟76/769/E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到目前为止,欧盟针对76/769/EEC 指令进行了多次修订,不断增加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配制品,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均受其限制。

偶氮染料的发色理论

偶氮染料的发色理论

大海中有一种美丽的鱼,身上有着明亮的橘红色条纹,胸前和背上长着许多长长的、艳丽的刺鳍,常常在珊瑚礁间游来游去,宛若翩翩起舞的仙子,吸引其他的鱼类前来。

这种鱼就是狮子鱼,因其独特的美也成为水族馆最受欢迎的鱼类之一。

然而,在它那华丽的外表下,却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原来它那美丽的鱼鳍会释放毒针,使与之亲近者中毒身亡。

今天本文所讲的一种物质,也有着绚烂的颜色,然而有些同样也包藏着人们难以觉察的“毒剂”,成为危害人体健康的“隐形杀手”。

它就是偶氮染料,和我们日常所穿的衣服关系密切。

说起偶氮染料,或许大家有点陌生,这个东东咋会和服装扯上关系呢。

那还得从1856年说起,这一年英国化学家帕金在研制疟疾特效药奎宁时意外制得世界第一个合成染料—苯胺紫,开启了人工合成染料的大门。

时隔3年,年仅29岁的德国化学专业肄业生彼得·格里斯成功实施了苯胺和亚硝酸的反应,在世界上首次制得重氮化合物,并由此开创重氮化反应(也称格里斯反应)。

重氮化合物可用于许多芳香族化合物的合成,在染料发展史上功勋卓著。

1861年,Ch.曼恩发现芳香胺重氮盐能与芳香胺或芳香酚偶合,从此制得到第一个偶氮染料——苯胺黄。

此后,越来越多的偶氮染料被开发出来,广泛应用于服装印染等行业。

偶氮染料是指含有一个或以上偶氮基(-N=N-),并连接有至少一个芳香结构的染料。

例如2005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肯德基新奥尔良鸡翅等产品调料含“苏丹红一号”事件,2006年央视曝光河北等地用含“苏丹红”的饲料喂鸭生产红心鸭蛋的事件,这里所说的苏丹红就是一种典型的偶氮染料。

它化学名为1-苯基偶氮-2-萘酚,本来是用于油彩、汽油、润滑油等产品的染色,却被不法商家用于食品加工。

“苏丹红一号”染料结构式和试样偶氮染料作为一种重要的合成染料,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颜色,基本可覆盖整个可见光谱。

其显色主要是由于偶氮染料具有顺、反几何结构体,两者间能量存在差异,在光照或加热的时候会进行转换,这时就需要吸收特定的光作为能量,因此就会呈现出特定波长光的反色。

禁用染料与偶氮

禁用染料与偶氮

禁用染料与偶氮“爱恨交织”解读致癌芳香胺面对欧盟的绿色贸易“ 壁垒”,弄清楚禁用染料和偶氮的关系显得很重要。

一、欧盟禁止的24种致癌芳香胺是指:(1)4-氨基联苯(2)联苯胺(3)4-氯-2-甲基苯胺(4)2-萘胺(5)4-氨基-3,2’-二甲基偶氮苯(6)2-氨基-4-硝基甲苯(7)2,4-二氢基苯甲醚(8)4-氯苯胺(9)4,4’-二氨基二苯甲烷(10)3,3’-二氯联苯氨(11)3,3’-二甲氧基联苯胺(12)3,3’-二甲基联苯胺(13)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14)2-甲氧基-5-甲基苯胺(15)4,4’-亚甲基-二(2-氯苯胺)(16)4,4’-二氨基二苯醚(17)4,4’-二氨基二苯硫醚(18)2-甲基苯胺(19)2,4-二氢基甲苯(20)2,4,5-三甲基苯胺(21)2-甲氧基苯胺(22)4-氨基偶氮苯(23)2,4-二甲基苯胺(24)2,6’-二甲基苯胺二、染料与偶氮结构的关系偶氮是染料中形成基础颜色的物质,很多染料中都含有偶氮结构。

如果摒弃了偶氮结构,那么很多染料的基础颜色就无法生成。

三、24种致癌芳香胺与偶氮结构的关系有一部分含有偶氮结构的染料在经过裂解后有可能产生以上24种致癌芳香胺。

这样的染料是被欧盟禁止使用的。

这些禁用的偶氮染料品种数占全部偶氮染料的7%-8%左右,而并非所有含偶氮结构的染料都被禁止。

四、什么是禁用染料凡是经过原裂解,能释放出24种致癌芳香胺的染料,即为欧盟禁用染料。

五、禁用芳香胺的检测方法目前,禁用芳香胺的通用检测方法是:将染料先还原裂解,再通过气-质联用色谱仪检查是否含有禁用芳香胺。

六、对氨基偶氮苯、苯胺和对苯二胺的关系苯胺和对苯二胺是合成染料的基本成分,所以合成染料早期也称苯胺染料。

苯胺和对苯二胺并不是致癌的芳香胺。

而对氨基偶氮苯确实能够致癌,是欧盟禁用的。

目前, 检测芳香胺时需要将染料还原裂解。

在这种条件下,对氨基偶氮苯被裂解成苯胶和对苯二胺,也就是说如果染料分子中含有对氨基偶氮苯,就一定能检测出苯胺和对苯二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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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适用产品范围: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

主要内容
a) 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22 种芳香胺,略)。

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 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 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

2005 年1 月1 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ppm。

c)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目前被欧盟禁用的致癌芳香氨有22个
1. 联苯-4-己胺4-氨基联苯胺
2. 对二胺基联苯
3. 4-氯-邻甲苯胺
4. 2-萘胺
5. 枣红色基GBC4-氨基-2’,3二甲偶氮苯4-邻甲苯基-邻甲苯胺
6. 5-硝基-邻甲苯胺
7. 4-氯苯胺
8. 4-甲氧基-间苯二胺
9. 4,4’-亚甲基双苯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0. 3,3’二氯联苯胺3,3’联苯基-4,4’对苯二胺
11. 3,3’-二甲基对二氨基联苯邻二茴香胺
12. 3,3’-二甲基对二氨基联苯4,4’二元邻甲苯胺
13. 4,4’亚甲双邻甲苯胺
14. 14.6-甲氧基间甲苯胺对甲酚定
15. 4,4’-亚甲基-双(二氯苯胺)
16. 二(4-氨基苯)醚
17. 硫二苯胺
18. 邻甲苯胺2-氨基甲苯
19. 4-甲基-间苯二胺
20. 三甲胺
21. 2-氨基苯甲醚2-甲氧苯胺
22. 4-氨基偶氮苯
欧盟REACH指令附件17限制列表中第43项对偶氮染料进行了限制,限制要求与指令2002/61/EC相同。

上面有欧盟的偶氮的标准,中国的GB18401里对偶氮也又要求,与欧盟要求的物质不是完全一致的。

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公佈了有關有害偶氮染料測試方法的3項歐洲標準。

這些標準是實施歐盟
2002/61/EC號指令的配套文件,分別是:
1.CENISO/TS17234:2003皮革--化學測試--檢驗染色皮革是否含有某類偶氮染料;
2.EN14362--1:2003紡織品-檢驗偶氮染料釋出的芳族胺--第一部分:在無須提取的情況下測試產品是否含有某類偶氮染料;
3.EN14362--2:2003紡織品-檢驗由偶氮染料釋出的芳族胺--第二部分:提取纖維以測試產品是否含有某類偶氮染料。

上述歐洲標準由歐洲標準化委員會制定。

歐盟各國必須採用這些標準檢驗,進口紡織品及皮革產品以及含有紡織品和皮革產品的其他產品(如玩具)是否含有被禁的偶氮染料。

自歐盟第2002/61/EC號指令發佈後,其實際可操作性關鍵在於相配套的測試標準的制定和公佈。

歐盟此次公佈的測試標準,使我國企業和管理部門有了統一的測定標準,特別是使企業有了控制自己產品品質的技術措施和手段。

企業應當及時了解和掌握上訴測試標準並應用於生產過程中,確保自己的產品順利進入歐洲市場。

截至目前,歐洲上述測試標準的詳細內容,尚不能通過互聯網或向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及歐盟委員會索取,企業須向設在22個國家(歐盟原15國及捷克、匈牙利、冰島、馬耳他、挪威、斯洛伐克及瑞士)的歐洲標準化委員會的相關部分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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