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过后签合同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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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过后签合同不合法
小陈告诉记者,应聘时,该店经理和她有个口头协议,说好试用期是三天,但不管最
终是否聘用,都会发放相应的工资。
眼下2020届的毕业生也陆续投入到找工作的队伍中来,在与用人单位商谈薪资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在2020届毕业生找工作的过程中,职场新人们都遇到过哪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下面为大家进行了简单的盘点。
A、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再比如,《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劳动(聘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还规定,合同期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为3
个月,满3年及3年以上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你的聘用期为2年,而合同
规定你的试用期为6个月,那么这个试用期的条款便属无效条款。如果当你干了3个月后,对方以试用期解除合同而不作赔偿时,你可以追究对方造成无效条款的责任,还可以按提
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
陈同学即将毕业,在参加校园招聘的时候,应聘上了一家软件公司,并且双方都比较
满意。不过对方告诉他,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需要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为1800元,转正后的工资能够达到3500元以上。
我已经过了合同试用期,单位突然告诉我,要和我解除合同,并表示已提前一个月通知,通知贴在公示栏。但是我没看到,请问我有经济补偿金吗?》
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该公司“3个月试用期满后
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
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
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
费用。”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另外,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陈同学试用期的工资
并不符合相关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B、试用期被解雇也有赔偿
王同学是2020届的毕业生,不过至今他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此前他曾经在一家
贸易公司工作了两个多月,当时与用人单位商定试用期为3个月,没想到试用期快到的时候,单位突然将自己解聘了。
市民吴先生日前致电本报,其应聘某公司驾驶员岗位,单位承诺3个月试用期,试用
期月薪为800元,转正后为1800元。吴先生被录用后发现,该单位仍在进行驾驶员岗位
招聘。当他按约定即将做满3个月时,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失业后的吴先生在查找新的招聘信息时发现,该单位仍在招聘汽车驾驶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
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
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与他有类似遭遇的还有几个同学,王同学告诉记者,“后来我们听人说,招我们的时
候正好是公司最忙的时候,当时因为在试用期工资比较低,拿到手只有1860元,过了那
段时间,公司就直接不用我们了,相当于我们成了公司的廉价劳动力了。”
由于是试用期被解聘小王很无奈,记者了解到该贸易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相关
规定,用人单位需在充分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像王同学此
前所在的贸易公司如果无故开除员工,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C、工作30日内就应缴纳社保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有些单位认为加长试用期,然后在试用期到来前,以莫须有的理
由提出解除合同,这种例子并不少见。应多加注意。
《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李同学是2020届的毕业生,在一家销售企业工作,让她郁闷的是,已经工作了三个月了,公司却还没有为她缴纳社保,问及原因,公司的回复是,根据规定,只有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才有社保,她认为这项规定不合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做法是违法的。李同学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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