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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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考试复习资料

张晓远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合同法考试重点

考点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

1、是一种合意;

2、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考点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其内容: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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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其具体体现:

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3、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在合同解除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

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其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规范;

2、在合同订立方面;

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四、鼓励交易原则

必要性: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就必须使合同法具备鼓励交易的职能和目标,使市场主体越活跃,市场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得到发展。

其体现:

1、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5、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考点三: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为,一方面,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是双方的行为,要约仅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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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生效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邀请

又称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邀请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可能导致他人的承诺。

要约指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所为意思表示。

要约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如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要承担法

律责任。(要约有标的)

要约有直接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邀请则没有。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划分。

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A是要约邀请。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为要约;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为要约邀请。)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

(要约邀请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是针对特定的人。)

5、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

四、承诺

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具体表现形式: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中标(承诺)

拍卖公告(要约邀请)举牌(要约)敲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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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特征: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2、一方因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其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机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阶段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2、违反的义务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

3、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考点四、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提示性合同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订立合同必须有当事人这一款,该条款是一切合同

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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