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杭州市 无障碍环境改造标准指导意见
杭州市无障碍环境改造标准指导意见杭州市无障碍环境改造标准指导意见是为了建设无障碍城市,为残障人士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
以下为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1. 改造范围:建筑物、交通设施、公共场所等。
2. 设施要求:指导意见规定了针对不同设施的改造标准,包括门口无障碍通道、电梯、卫生间、停车位等方面。
3. 设计规范:针对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的设计要求,包括坡道、楼梯、栏杆、标识等。
4. 人性化设计:指导意见提倡采用人性化、智能化设计,为残障人士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5. 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制定了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对建设和改造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指导意见的实施将有望让杭州市成为一个更加包容和便利的城市,为残障人士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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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铁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
杭州地铁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
杭州地铁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是指针对杭州地铁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为了满足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需求人群的出行需求,制定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站设施规定:对地铁车站的无障碍设施进行规划和设计,包括无障碍通道、坡道、扶手电梯、无障碍卫生间、盲道等。
2. 列车设施规定:要求地铁列车的设计和装修要考虑到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需求人群的出行需求,如设置无障碍厕所、扶手等。
3. 信息服务规定:地铁运营方应提供可访问的信息服务,包括语音报站、视觉辅助设备等,以便让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需求人群能够方便地乘坐地铁。
4. 人员培训规定:要求地铁运营方对地铁员工进行无障碍服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服务。
5. 环境规定:要求地铁站内、车厢内和车站周围的环境布局和安装设施要尽量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如设置足够宽敞的通道、合适高度的门槛等。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杭州地铁的公共交通系统的无障碍化,并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需求人群提供更便捷和舒适的乘车环境。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2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
除第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以下统称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加强公共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公共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产业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保障公共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
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公共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权利义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市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提供扶持资金、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增强全民无障碍环境意识。
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9
【摘要】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11月15日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
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总页数】4页(P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 [J],
2.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J], ;
3.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 [J], ;
4.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J], ;
5.山东《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5月1日起实施 [J], 王倩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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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2021年8月20日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年度工作目标。
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公共厕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负责公共数据平台对各类无障碍信息系统的数据支撑。
浙江省绿色建筑标准.doc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绿色建筑标准》Green building standardDB33/T 1026-2006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四节”政策,促进国家倡导的绿色建筑的健康快速发展,建设环保、高效、安全、舒适的人居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在绿色建筑的实践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在适宜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在节约资源的同时为使用者提供安全、健康、适用的使用空间;3兼顾保护环境,减小建筑对环境的负荷,与自然和谐共生。
1.0.3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
1.0.4 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在适宜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能源、土地、水资源、材料等)、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和适用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建筑的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 of building包括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管理直至拆除这五个阶段。
2.0.3 人口净密度net residential density人口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公顷)。
它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建筑密度builing density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6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负荷均匀度load uniformity衡量场地内电能、天然气等各种从外界输入的能源利用是否均匀的参数。
浙江省绿色建筑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绿色建筑标准》Green building standardDB33/T 1026-2006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四节”政策,促进国家倡导的绿色建筑的健康快速发展,建设环保、高效、安全、舒适的人居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在绿色建筑的实践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在适宜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在节约资源的同时为使用者提供安全、健康、适用的使用空间;3兼顾保护环境,减小建筑对环境的负荷,与自然和谐共生。
1.0.3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
1.0.4 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在适宜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能源、土地、水资源、材料等)、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和适用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建筑的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 of building包括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管理直至拆除这五个阶段。
2.0.3 人口净密度net residential density人口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公顷)。
它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建筑密度builing density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6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负荷均匀度load uniformity衡量场地内电能、天然气等各种从外界输入的能源利用是否均匀的参数。
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一、加强顶层设计,细化数字化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在法律法规方面,由市残联、市建委、市规资局等相关部门起草的《**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在前期修订过程中,积极考虑无障碍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内容,专门设置了“信息交流”章节,对网络信息无障碍浏览、智能技术运用无障碍、无障碍数字驾驶舱、无障碍导航地图等均做了明确要求,该办法目前已列入202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正在征求相关意见,预计今年7月出台。
在无障碍设计引导方面,市建委自2020年7月以来,根据市政府《**市‘迎亚(残)运’无障碍环境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年)》有关要求,以《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为基础,组织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了《**市无障碍环境融合设计指南(试行)》,已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编制的《指南》,我们结合**信息化、智慧化的实际发展,用较大篇幅对公共建筑信息无障碍设计与建设进行了引导。
在视障人士信息服务辅助系统、助听器耦合辅助系统、多媒体字幕系统、对外服务的公共建筑内、对外窗口的信息服务辅助系统、无障碍公用自主设备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的设计要求。
二、搭建数字化服务平台,促进无障碍设施资源有效使用市数据局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在市无障碍办指导下,积极对接规划设计单位,引入专业服务公司,全力以赴做好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
目前已完成市级门户网站改造,各区县及部门门户网站各项改造工作稳步推进,预计6月30日前完成验收。
根据2021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由市残联申请立项的“有爱无碍”智慧残联数字化服务平台项目已经通过审批,资金预算为300万元。
该项目依托统一地址库,连接**市公交、地铁、出租等公共交通资源、无障碍设施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接入统一入口APP、智能终端、信息显示屏,为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LBS服务,促进无障碍设施资源的有效使用,为残障人士提供基于现有硬件设施条件下的个性化出行服务,帮助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群体走出家门、平等参与社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不断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
到2020年,在全国率先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
二、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
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于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年3月12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创造更高水平的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高品质生活,提升城市温度和文明程度,展现国际大都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等相关建设与管理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相关社会成员自主出行、便捷交流、获得服务等需求,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重要问题,督促相关任务落实。
第六条(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道路、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信息化、文化旅游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商务、体育、科技、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社会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以下简称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建议,开展社会监督。
浙江省计经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加强我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计经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加强我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1.04•【字号】浙政办发〔1999〕12号•【施行日期】199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计经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老龄委、省残联关于加强我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1999〕12号)设立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走出家庭、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批准执行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三个“五年计划”,都规定了推行无障碍设施的任务和措施。
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在1988年9月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我省计经委、建设厅、民政厅、公安厅、残联也曾联合发文,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近几年来,我省部分城市推行无障碍设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不够和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设计规范》在全省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为切实加强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以及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建标(1998)17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增强无障碍环境意识我省有200万残疾人和540多万老年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中采取方便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妇女、儿童的措施,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提供基本条件,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现代文明意识,充分认识推行无障碍环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残疾人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通用)
残疾人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通用)为贯彻落实武侯区委、区某某某府《武侯区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实施方案》(武委办发〔20xx〕16号)精神,给残疾人创造一个无障碍生活环境,拓展残疾人的生活空间,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及条件(一)具有武侯区户籍;(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第三代);(三)对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有需求意愿;(四)居住环境具备无障碍改造条件。
二、改造内容根据房屋结构以及残疾人需求,按照残疾类别实施“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改造内容如下。
(一)肢体残疾人家庭1.出入口改造:台阶改坡道或设置轮椅斜坡板;楼梯、过道加设扶手;地面平整硬化等。
2.房门改造:房门加宽便于轮椅通行;剔除门槛;加设扶手、门把手;低位窥视镜等。
实现户内无障碍通行。
3.厨房改造:入门加宽;灶台、橱柜、水池等低位改造,设置呼叫铃、拔杆式或单阀式水龙头等。
4.卫生间改造:入门加宽;洗脸台低位改造,安装拔杆式或单阀式水龙头;地面防滑改造;蹲便器改坐便器;安装扶手抓杆、淋浴椅、防滑垫、紧急呼叫装置、拔杆式淋浴阀等。
5.卧室改造:入门加宽;加设扶手;低位电源开关、呼叫铃、吸顶吊环等。
6.阳台改造:安装升降晒衣架等。
(二)听力语言残疾人家庭安装闪光门铃、配置震动闹钟等。
(三)视力残疾人家庭1.安装门铃、警铃,铺设入户提示盲道和安装室内扶手等。
2.盲人用语音电饭煲(限一、二级视力残疾人以及含视力残疾的一、二级多重残疾人,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资金由区财某某某投入专项资金,所需改造项目的.补贴标准如下。
(一)区残联为每户平均按3000元标准实施(含实物配发)。
(二)区残联根据实际改造户数,按50元/户的标准为街道残联匹配工作经费,用于入户调查、入户验收等工作。
(三)家庭无障碍改造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四、申请流程(二)街道残联初审后,签署意见经街道残联理事长签字加盖办事处公章,五个工作日内报区残联。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浙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升政府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0件)(一)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4件)1.为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草案(省法制办起草)。
2.为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提请审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省民政厅起草)。
3.为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请审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加快推动和美城乡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加快推动和美城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浙建〔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加快推动和美城乡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建〔202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部署要求和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规划建设集成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加快推动和美城乡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和城市更新的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中实现“两个先行”的决策,围绕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全域深入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切实加强城乡统筹联动,加快绘就“千村引领、万村振兴、全域共富、城乡和美”新画卷,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城乡品质建设的省域样板。
(二)工作原则坚持共富导向、统筹谋划。
突出功能完善、产业带动、百姓增收、治理优化等共富元素,一体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实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环境、风貌形象、活力秩序等方面高品质建设。
坚持资源整合、有机更新。
推进与城市有机更新、土地综合整治、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等工作融合,盘活存量空间资源。
注重山水林田湖草、城镇、乡村一体化整治提升。
注重规划引领、片区统筹,倡导微改造的“绣花”功夫。
注重城镇衰退地区功能复兴、活力重塑,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发展动能。
坚持功能完善、品质提升。
注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更新完善,加快开展城市体检,推动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
注重绿色发展要求,推动绿色建造、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施行日期】2018.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11月15日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了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信息交流、公共交通工具、社区服务等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收集和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监督,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幼儿园无障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幼儿园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无障碍设施范围1. 坡道、缘石坡道、盲道;2. 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3. 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4. 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5. 无障碍厕所、厕位;6. 无障碍标志;7. 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三、无障碍设施管理职责1. 幼儿园园长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2. 幼儿园后勤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3. 幼儿园各班级教师负责引导和协助行动不便者使用无障碍设施;4. 家长委员会负责监督幼儿园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1. 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2.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使用者的实际需求,方便、实用、安全;3. 无障碍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功能正常。
五、无障碍设施维护要求1. 幼儿园应建立无障碍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人和周期;2. 维护保养责任人应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3. 维护保养责任人应定期向幼儿园园长报告无障碍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六、无障碍设施使用要求1. 幼儿园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宣传和引导,提高全体师幼的无障碍意识;2. 行动不便者在使用无障碍设施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爱护设施;3. 幼儿园应定期对无障碍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七、监督与处罚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无障碍设施监督机制,定期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幼儿园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制度由幼儿园园长负责解释。
杭州市无障碍环境融合设计指南(试行)
图4.1.2c人行道全宽式坡缘石坡道平面图4.1.2a 路口全宽式坡缘石坡道平面图4.1.2d 人行道全宽式坡缘石坡道轴测图4.1.2b 路口全宽式坡缘石坡道轴测图4.1.8a 平坡出入口图示图4.1.9无障碍出入口图示图4.1.13-3检票口、结算口、安检口、闸机口轮椅通道图示图4.1.14-4无障碍通道上的障碍物尺寸关系图示图4.1.15a无障碍楼梯平面图示图4.1.17a无障碍电梯厅平面图示图4.1.18b 无障碍电梯剖面图示图4.1.18a 无障碍电梯平面图示图4.1.18c 电梯按钮图示图4.1.19升降平台图示图4.2.1卫生间无障碍设计图示图4.2.4a无障碍卫生间图4.2.4b 第三卫生间图4.2.5b 无障碍厕位改造后平面图示图4.2.5a 无障碍厕位改造前平面图示图4.2.5c 无障碍坐便器图4.2.6无障碍洗手盆图示图4.2.7-2a无障碍小便器图示1图4.2.7-2b无障碍小便器图示2图4.2.8母婴室图示图4.2.8-3大型母婴室图示图4.2.9与第三卫生间结合的母婴室图示图4.2.10无障碍洗浴设施平面布局图示图4.2.11b无障碍淋浴间立面图示图4.2.11a 无障碍淋浴间平面图示图4.2.12b 无障碍盆浴间立面图示图4.2.12a 无障碍盆浴间平面图示图4.3.1部分无障碍标识与指示标识图示图4.3.3视觉标识图示图4.3.5听觉标识图示图4.3.4触觉标识图示图4.3.7交互标识图示图4.3.6与盲文标识结合的感应标识图4.4.2门的无障碍设计要求图示图4.4.3b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扶手实例图示图4.4.3a 扶手设计图示图4.4.4低位服务台设计图示图片来源:《北京2022国家跳台滑雪中心无障碍设计研究》图4.4.6轮椅席位图示图4.4.9-1无障碍机动轮椅车车位布置图示图4.4.10-6卫生家内救助呼叫按钮布置图示图片来源:基于大兴国际机场效果图修改图5.1.3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图示图5.2.3人行道与各类设施的无障碍接驳图示图5.2.5人行道路口处缘石坡道做法图示图5.2.4人行道与机动车道无高差处理实例图示图5.2.7人行道处盲道实景图示图5.2.9人行道无障碍服务设施图示图5.5.1-2a 人行天桥梯道剖面图示图5.5.1-1人行天桥轴侧图示图5.5.1-2b 人行天桥梯道平面图示图5.5.2人行天桥图示图片来源《北京无障碍城市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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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和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定义】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自主、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和获得社会服务,对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及其他环境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需要者,是指残疾人、老年人、伤病者、孕妇、儿童及其他需要无障碍环境的社会成员。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一般性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系统性原则】无障碍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及其他无障碍环境建设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信息共享,形成连贯的系统。
【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化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自主、安全、便利的建设要求。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市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政府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计生、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人力社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进行无障碍设施工程改造有资金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助,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社会组织职责】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无障碍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第九条【鼓励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研制、开发、创新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第十条【城乡分步建设无障碍设施】城镇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乡镇、村居应当逐步建设无障碍设施。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规划的乡镇和村居,还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本区域的乡镇或村居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等资源,同步推进乡镇、村居无障碍设施建设。
优先对乡、村居便民服务、卫生医疗、社会福利、养老等机构和场所,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并为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配备无障碍设施。
第十一条【无障碍设施建设范围】道路、公共交通、公共建筑、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广场、绿地、旅游景区、体育文化场馆等公共场所及其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新改扩建无障碍设施要求】新建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无障碍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建设项目文件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无障碍建设】城市道路中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缘石坡道、轮椅坡道、盲道、过街语言提示系统等无障碍设施。
人行天桥、地道出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扶手、轮椅坡道或者无障碍电梯。
第十五条【公共交通无障碍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低位服务设施、无障碍厕位或厕所、无障碍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
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停靠站应当设置盲文站牌或者语音提示服务设施。
用于公共客运服务的火车、汽车及城市轨道交通列车等车辆应当在车辆出入口设置无障碍踏板,并按照规定设置扶手、轮椅专席、无障碍通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出租车经营企业投入一定数量可供肢体残疾人乘坐的无障碍出租车,具体数量由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建筑广场绿地的无障碍建设】公共建筑、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通道、无障碍门、轮椅席位、低位服务设施、无障碍厕位或厕所、无障碍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
开放参观的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旅游路线;居住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住房。
第十七条【无障碍停车位要求】城市公共停车场、大型居住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识。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免收停车费。
肢体残疾人使用无障碍停车位时,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无障碍停车位使用标识,未在车辆的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证或者无障碍停车位使用标识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第十八条【无障碍标识】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标识,无障碍标识应当醒目,避免遮挡。
无障碍标识应当纳入城市环境或者建筑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第十九条【无障碍设施改造】对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成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与管理。
推进老旧住宅区的无障碍电梯的加装改造,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根据其实际需要对住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进行改造,物业服务者应当为其改造提供便利。
上述人员进行无障碍改造有经济困难的,可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补助。
第二十条【优先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和托养照料等机构;(二)国家机关、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三)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和地铁口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四)学校、医院、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酒店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五)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馆的公共服务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无障碍设施的维护】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无障碍标识的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和标识正常使用。
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修复责任的,按照其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障碍设施的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
确需占用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同意;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占用单位应当设置护栏和易识别的警示标识,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二十三条【政府信息无障碍】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手语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保障残疾人等有需要者无障碍地获取政府信息及其他公共信息。
第二十四条【无障碍网站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残疾人组织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政府公益组织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鼓励非政府公益组织网站参照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五条【图书馆无障碍】县级以上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视力残疾人阅览室应当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配备语音读屏软件,为视力残疾人阅读书籍、使用互联网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电视节目无障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定时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第二十七条【录像制品无障碍】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二十八条【考试无障碍】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适合其生理特点的便利或者帮助。
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或者大字体印刷版的试卷、电子试卷,必要时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公共活动无障碍】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第三十条【电信无障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第四章无障碍服务第三十一条【报警、呼救无障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呼叫系统。
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方便残疾人等有需要者报警、呼叫的文字信息报送、文字呼叫等信息传递功能。
第三十二条【选举无障碍服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三十三条【公共服务无障碍】国家机关、公用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为听力、言语、视力残疾人提供手语、字幕、语音或者其他便于沟通的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