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_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
最新中航光电:公司章程(2019年8月 .ppt课件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元器件及电子信息产品的 生产、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 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本企业相 关技术的进口业务;“三来一补”(以上范围凡需前臵审批或国家 有相关规定的,凭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经营)。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绝密》****公司机构股权权力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机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机构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机构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机构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机构(以下简称“艾普工华”或“公司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机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机构股权权力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机构股权权力激励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股权权力激励办法》”或“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公司机构董事会审核通过并批准实施。
第三条:制定本办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二)激励和制约相结合;(三)股东利益、公司机构利益和管理人员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四)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第四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管理人、技术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二)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单位的长期稳健发展;(三)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四)稳定优秀管理人才、技术人才;(五)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強公司机构的凝聚力、竞争力。
第二章股权权力激励的对象第五条:本公司机构股权权力激励的激励对象为:(一)高级管理人员1、在公司机构任职并受薪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但不包括股东董事、股东监事和独立董事)。
2、《公司机构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二)中层管理人员1、公司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机构的部长、副部长;2、截止到【】年【】月【】日之前入职满【】年的公司机构员工;3、董事会认定的个别有贡献的等其他人员。
(三)核心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必须在【】年【】月【】日之前入职。
第六条:公司机构监事会须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第七条:公司机构本次股权权力激励的操作模式(一)实施股权权力激励的股权权力来源本次激励对象获取股权权力的来源为对公司机构进行增资。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年薪管理办法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年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对总经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总经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参考《中航航空电子系统公司所属成员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董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总经理年薪管理包括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以公平评价企业负责人的贡献为基础,薪酬水平与单位效益、岗位责任挂钩,严格按照考核结果确定薪酬水平。
第四条总经理年薪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总经理的年薪收入高低应与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相匹配。
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强、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越高,总经理的收入越高,反之则总经理的收入下降。
(二)兼顾当前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原则。
总经理年薪制管理既要考核公司当年经济效益情况,又要考虑为公司未来及长远发展所做的贡献和投入。
(三)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公司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发展能力客观地进行考核和评价,做到公正、公平。
(四)收入来源唯一性原则。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公司内部不再领取其他任何工资性的收入(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稿费及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以外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章总经理年薪及其构成第五条总经理的年薪分为基薪(W)、绩效年薪(P)和特殊收入三部分。
第六条基薪是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处行业和公司所在地与本公司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七条绩效年薪(P)。
以基薪(W)为基础,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五个级别)确定绩效年薪。
第八条公司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考核年度负责人绩效年薪原则上较上年不得增长。
第九条特殊收入特殊收入含奖励和补贴两类。
(一)公司获得超常发展、完成年度经营目标有突出成绩、对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在产品科研生产中有重大技术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等,可给予奖励。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程序及审批权限,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依据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新设合资公司、收购股权、收购或出售资产、兼并、股票、债券等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二章投资的立项审批第四条项目的提出(一)合资组建新公司由新公司筹备组提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子公司的增资项目和控股子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由子公司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资产重组项目由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牵头成立项目组对目标公司进行调研,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股权(出资权益)的审计和评估报告,由项目组提出资产、股权(出资权益)收购或转让方案及相关资料。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章的要求,提出项目资料。
(三)重大投资项目(需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需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项目的初审(一)项目提出的分子公司将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需要时需提供银行承贷意见、环保部门意见等)报发展计划部。
发展计划部对投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发展计划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和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或请中介机构独立评估。
(三)发展计划部汇总项目认证意见,拟定投资项目初审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第六条项目的审批(一)董事会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投资项目。
(二)公司投资涉及如下情形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中航工业集团中长期激励暂行办法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长期激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技术、管理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管理技术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核心管理技术人才与企业“贴身经营”,推动企业释放持续发展新活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为四级以上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激励,是指对单位管理技术骨干等人员实施的与单位中长期发展战略相结合、与中长期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薪酬激励。
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分红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激励方式。
第四条集团公司中长期激励的总体原则:(一)分类管理,因企施策。
结合行业特点、单位所处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激励方式,有国家政策的按照国家政策实施,暂没有国家政策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单位、同一激励对象原则上只能采取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
(二)公平合理,促进发展。
激励对象应为单位核心骨干人员,单位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确保中长期激励计划实施后,既提高薪酬外部竞争力,又保证内部公平性;既在成本容纳能力范围之内,又能有效吸引稳定核心人才,促进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成果共享,风险共担。
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单位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激励水平与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和业绩贡献等相匹配,做到激励对象与单位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四)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有序开展中长期激励工作,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中航光电: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一月特别提示1、《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206.5万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7,016.23万股的2.9963%。
3、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23.43元/股。
若在本方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合计1215人。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60个月),包括禁售期2年(24个月)和解锁期3年(36个月)。
解锁期内,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锁日依次可申请解锁股票上限为该期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33.3%、33.3%与33.4%,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当年不予解锁,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以授予价格与市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6、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独立董事制度(2011年3月) 2011-03-30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1名,经营副总经理1名,销售副总经理1名,生产副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在总经理授权下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关于不得担任总经理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二)202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二)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管理和运作。
本文将分析该管理办法的具体要点,包括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期限、激励条件和激励效果,并结合实际案例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正文:一、激励对象1.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高级经理等核心管理人员,以提高其激励效果;2. 中层管理人员:为了保持公司运营的稳定和发展,激励中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3. 基层员工:奖励基层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团队合作精神;4. 公司合作伙伴:通过股权激励,吸引和留住合作伙伴,共同促进公司的业务拓展。
二、激励方式1. 股票期权:授予特定员工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在股票价格上涨时获利;2. 股份分红:将公司利润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提高其对公司业绩的关注;3. 股份奖励:按一定比例奖励特定员工公司股份,并附加一定限售期限;4. 股份回购:公司回购员工持有的股票,提高员工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5. 其他激励方式:如虚拟股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激励期限1. 短期激励:针对员工在短期内对公司的努力和贡献给予奖励;2. 中长期激励:激励员工对公司的发展和长远目标有所贡献;3. 长期激励:通过激励措施,使员工长期关注和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四、激励条件1. 业绩要求:员工需达到公司设定的业绩目标,如利润增长率、市场份额、股票收益等;2. 岗位层级:根据不同岗位的重要性、职责和职级确定激励幅度;3. 服务年限:根据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年限给予相应的激励;4. 风险责任:针对股权激励带来的风险,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责任约束。
五、激励效果1. 激励工具:股权激励可以增加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忠诚度,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2. 人才引进:股权激励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提高公司的竞争力;3. 绩效改善:员工参与公司决策,能够推动绩效的提升,进一步增加公司的利润;4. 企业发展:股权激励可以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形成稳定的股东结构,提高公司的长期竞争力;5. 社会影响:股权激励不仅对公司内部产生积极影响,也对股东、投资者和整个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三)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3、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原则。
4、依法规范原则。
二、激励对象(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股权激励的方式(一)公司可以采用以下股权激励方式:1、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二)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方式,并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四、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一)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2、回购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股票来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一)公司应当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的目的。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细则:2024新政策解读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细则:2024新政策解读引言公司股权激励是指为吸引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人才,以股权作为激励手段的一种管理制度。
近日,我国发布了2024年的新政策,对公司股权激励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本文将对这一新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企业了解并适应新政策的要求。
政策解读一、适用范围新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同时,新政策鼓励新设立的公司提前考虑并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以吸引优秀人才。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1.公司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公司过去两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3.公司符合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同时,公司还需要成立独立的股权激励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该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等组成,并应该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要素新政策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要素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1.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岗位员工;2.激励期限:激励期限应该合理,可以根据不同岗位和职级的特点进行区分;3.激励方式:激励方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份奖励、购买优先权等,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激励方式;4.激励数量:激励数量应该合理,不宜过多或过少;5.激励条件:激励条件应该明确、具体,既包括业绩目标,也包括员工个人发展目标等。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对于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得的收益,个人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享受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3.税务报告:公司需要按照相关税务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管理由于股权激励计划涉及股权分配和股东权益等重要事项,存在一定的风险。
新政策要求公司在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该加强对风险的认识,合理规避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员工的权益。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解读:2024新政策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解读2024新政策引言公司股权激励是企业在吸引和激励员工方面的一种常见措施,能够对员工进行持续的激励,提高其工作动力和责任感。
新一轮的股权激励政策——2024新政策,为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和新的规定。
本文将对2024新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并为公司股权激励的管理和实施提供参考。
1. 背景和目的新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员工的获益水平,增强激励效果,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通过明确政策指导,规范企业的股权激励行为,为员工提供公平、合理的发展机会。
2.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2.1 股权激励对象根据新政策,股权激励对象除了公司内部员工外,还可以包括离职人员、合作伙伴、顾问等。
这为企业拓展股权激励的范围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2.2 股权激励计划新政策明确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要求和限制。
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激励计划,确保员工能够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并避免激励计划滥用或误导行为。
2.3 股权激励机制新政策对股权激励机制做出了调整和优化。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的股权激励方式,如股票期权、股票减持等,以满足员工和企业的需求。
2.4 股权激励管理新政策强调了股权激励的管理和监督,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股权激励的具体管理职责和流程,并加强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管和评估。
3. 新政策带来的影响和挑战3.1 员工激励效果的提升新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激励效果,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2 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新政策要求企业加强股权激励的管理和监督,这将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流程规范化,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3.3 实施成本的增加随着新政策的出台,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方面可能需要增加一定的成本投入,包括设计和管理等方面的成本。
企业需要权衡利弊,确保成本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中国航天金融的股权激励与投资退出机制
当前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股权激励实施难度大
投资退出机制不完善
目前中国航天金融的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 ,面临着如考核指标单一、激励方案设计 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股权激励效果不佳。
在投资退出方面,中国航天金融面临退出 渠道有限、退出时机把握不准等问题,影 响了投资回报和资金循环。
法律法规和监管环境待完善
市场环境和企业文化建设滞后
谢谢
THANKS
根据市场环境和被投资企业发展状况确定最佳退出时 机。
4. 谈判协商
与被投资企业或相关方进行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
5. 签署协议
签署相关协议,完成交易。
投资退出的实施步骤与注意事项
1. 遵守法律法规
确保退出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退出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成熟阶段
在公司的成熟阶段,股权激励政策更加注重平衡股东利益和员工利 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02 股权激励计划
CHAPTER
股权激励的目的与原则
目的
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业绩。
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股权激励的对象与范围
对象
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
范围
覆盖公司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
中国航天金融的股权激励与投 资退出机制
目录
CONTENTS
• 中国航天金融概述 • 股权激励计划 • 投资退出机制 • 中国航天金融的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中国航
中国航天金融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 司旗下的金融服务平台,依托航天科 技的优势资源,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 方位的金融服务。
投资退出的目的与原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的决定(2018)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8.15
【实施日期】2018.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48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主席刘士余
2018年8月15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
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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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务事业单位股权激励政策与实施
航务事业单位股权激励政策与实施近年来,随着航务事业发展的迅猛,越来越多的航务事业单位开始采取股权激励政策来激励员工,提高业绩和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航务事业单位股权激励政策的定义、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过程。
一、股权激励政策概述股权激励政策是指企业为了吸引和激励员工,通过发放股票或股权期权等方式,让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或有权获得公司股权回报的一项制度。
航务事业单位股权激励政策的目的在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发展。
二、航务事业单位股权激励政策的主要内容1. 股权激励对象确定航务事业单位股权激励政策中,一般将激励对象设定为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人员。
这些人员对航务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起到重要作用,他们的激励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
2. 股权激励方式选择航务事业单位股权激励政策中,常见的激励方式包括员工持股、股权期权和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是指企业向员工发放公司股份,让员工成为股东。
股权期权是指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以固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是指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根据航务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员工需求,可以选择合适的激励方式。
3. 股权激励计划设计航务事业单位的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细化具体的实施细则,包括激励对象的选择标准、激励比例、激励期限和激励条件等。
同时,还需要明确激励对象的权益和义务,确保激励目标的实现。
三、航务事业单位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过程1. 制定激励方案航务事业单位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激励方案,明确股权激励的目标和具体措施。
方案制定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情况、员工需求以及整体激励效果等因素。
2. 建立激励机制航务事业单位在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时,需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确保激励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明确激励对象的权益和义务。
3. 实施激励计划航务事业单位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明确股权激励的对象和比例,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航空航天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航空航天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摘要:航空航天企业是高科技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如此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激励和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航空航天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航空航天企业股权激励的意义、管理办法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引言股权激励是指企业向员工以股份的形式提供激励措施的一种制度。
通过股权激励,企业可以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工作积极性。
航空航天企业作为高科技行业的代表,竞争激烈,技术要求和人才需求非常高。
因此,航空航天企业股权激励的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航空航天企业股权激励的意义1. 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积极性: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成为了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利益保持一致。
这种关系使得员工更加忠诚于企业,更加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
员工的忠诚度和积极性得到了提升,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航空航天企业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来驱动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
通过股权激励,企业能够提供具有吸引力的待遇,吸引并留住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这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3. 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股权激励使得员工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连。
员工通过股票的上涨可以分享到企业的利润。
这种机制激励了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航空航天企业股权激励的管理办法1. 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航空航天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计划来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应明确股权激励的对象和比例,以及激励对象的条件和期限。
应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如股票期权、股票增持等。
需要建立激励计划的绩效评估机制,确保激励措施与员工的贡献相匹配。
2. 股权激励与企业治理结合:航空航天企业的股权激励应与企业治理结合,使得股权激励更加科学、合理。
企业应明确股权激励的监管机构和程序,并加强对股权激励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激励措施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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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保证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及技术骨干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中航光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激励计划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草案,监事会核实每期激励对象名单,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具体负责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与实施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董事会指导下进行相关薪酬及绩效的考核。
二、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每期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均相同。
授予流程图示如下:
具体流程说明如下: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当期《激励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查表》;公司聘请律师对当期《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当期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中航工业审批;
5、将审批通过后的有关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
6、国务院国资委对当期《激励计划》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修正后的激励计划及法律意见书;
7、独立董事就当期《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审议当期《激励计划》,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9、股东大会批准当期《激励计划》后,当期《激励计划》付诸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董事会根据当期《激励计划》分别与当期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
票协议书》;
10、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日。
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授权、登记、锁定及公告等相关程序;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购买申请书》,经公司确认后缴足股款,并出具《验资报告》。
未提出申请或未缴足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被放弃的股份由公司注销;
11、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激励对象在满足当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办理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流程图如下:
具体流程说明如下:
1、解锁日后,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提出解锁申请;
2、董事会与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是否达到条件及解锁数量等审查确认;
3、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以及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解锁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提前终止解锁,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1、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8、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情形;
9、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 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半年内申请解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与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2、激励对象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
3、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4、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5、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6、除上述规定的原因外,因其他原因导致激励对象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或虽担任公司职务,但所任职务不属本激励计划对象范围的(激励对象委派至下属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任职,或者因正常职务调整或存在公司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情形,其不再担任公司职务的情形除外)。
本激励计划一经生效,公司及激励对象即享有本激励计划下的权利,接受本激励计划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合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照本激励计划进行。
四、信息披露
中航光电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中航光电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意见、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核情况、股东大会决议、具体授予情况、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以及在每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实施情况。
五、财务会计税收处理
(一)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数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授予日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首期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首期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001,000股,授予价格28.19元/股计算,假设首期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草案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39.78元/股,实施首期方案公司
共应确认的管理费用预计为600.10×(39.78-28.19)=6,955.159万元。
该管理费用应于授予日至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完成日内计入损益,即上述6,955.159万元将在48个月内摊销。
具体如下: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三)税务处理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