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街道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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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街道经济发展的意见

亭委[2005]79号


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员会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街道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适应市区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新形势,充分调动街道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发挥街道发展的新优势,努力实现街道经济的新跨越,推动全区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城市街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做大做强城市和“分片发展、合力建城”的战略决策,强化税源经济管理,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新型工业和社区、村级经济,强势推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努力提高街道经济在全区经济中的比重和地位,实现街道和区本级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二、发展目标
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十一?五”期内(下同),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8%以上;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超全市平均增幅,财政总收入实现翻两番;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1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35%以上。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实现现代服务业和新型工业共同协调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走向,积极发展有利于产业升级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市场前景好的新型产业。每个街道培育纳税超千万元工业企业2家,纳税超300万元工业企业5家以上,纳税超千万元服务业企业1家以上,纳税超500万元服务业企业3家以上。
项目建设快速推进。每个街道在亭湖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或新洋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形成1-2个纳税超2000万元的工业组团;引进超2000万元工业项目5个以上,其中超5000万元1个以上,超亿元1个以上;超500万元服务业项目30个以上,其中超5000万元3个以上,超亿元1个以上。
三、总体要求
适应城市发展要求,树立新的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三产服务业,积极调整提升传统工商业,做活做大三产,做强做优二产。抢抓城市迅速扩张发展机遇,大力引进、发展国际国内品牌商贸企业和新兴服务业。围绕新型工业化,鼓励街道现有工业企业“退城进区”,支持街道、村在开发区、经济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产业园区和工业组团。以发展税源经济为根本出发点,强势招商,全民创业,广辟税源,强化征管,为街道经济的稳步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四、主要措施
(一)促进产业优化有关措施。
区政府设置三产引导资金,大力支持各街道发展现代服务业。
(二)街道招商引资优惠措施。
1、街道引进外来企业进入开发区或经济区,

其利益分配由街道与开发区、经济区按4:6比例分成;招引的外资企业进入开发区或经济区,享受同样的招商引资优惠待遇,其利益分配由街道与开发区或经济区按5:5比例分成;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的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2、“退城进区”和适应城市规划调整进入开发区或经济区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3、支持街道在开发区或经济区建设产业园区,用于成片引进和安置街道新老企业。凡集中征地在300亩以下的,其利益分配由街道与开发区、经济区按6:4比例分成;征地在300亩-500亩的,其利益分配按7:3比例分成;征地在500亩以上的,其利益分配按8:2比例分成。街道产业园区的土地价格一般不超过5万元/亩,开发区或经济区提供净地,园区内的各项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由街道自行承担。
4、招商引资奖励及新办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由街道负责与引资人、企业结算兑现。
(三)街道办事处超收奖励办法。
街道办事处支出以“保人员工资(财政原负担对象)、保基本运转、保社区基本支出”为原则,实行零基预算。
1、对街道当年完成收入超上年实绩部分(新洋经济区收入另外结算,下同)予以奖励:对超上年实绩、低于全区平均增幅部分,按超实绩部分地方留成财力的10%奖励给街道;对超全区平均增幅以上部分,按其超收部分地方留成财力的20%奖励给街道。
2、对超额完成年初区政府下达收入目标部分,按超收部分地方留成财力的60%奖励给街道。
3、对未能完成年初区政府下达收入目标部分,按其短收比例相应扣减街道支出指标。
(四)促进村级经济发展有关措施。
1、对超额完成年初财政收入任务的予以奖励。以2005年各街道下达到村收入为基数,对村级收入超额完成基数的实行奖励:超额完成10%部分,奖励超收部分留成财力的60%;超额完成20%及以上部分,奖励超收部分留成财力的70%。次年以上年收入实绩乘全区平均增幅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进行奖励。
2、设立村级财政收入登台阶奖。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经济的意见(试行)》(亭委[2005]60号)精神,凡当年村级完成财政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且增幅分别达30%、25%、20%、1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对村主要领导在促进村级经济发展中实行的激励,按照《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经济的意见(试行)》(亭委[2005]6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促进社区经济发展有关措施。
1、对由街道协助征收的房产税等小税种,其超上年实绩的增量部分,按剔除征收成本后的

地方留成部分全留街道,由街道与社区各分成50%。
2、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在促进村级经济发展中实行的激励,按照《关于社区党组织书记实绩考核的激励办法(试行)》(亭委[2004]3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街道、社区、村经营资产有关措施。
1、街道所属社区、村的资产,由街道统一管理。鼓励街道充分利用现有资产开展资产经营,其经营资产收益全部返还街道,用于街道、社区、村等社会事业发展。
2、鼓励街道大力盘活集体资产,对原属街道、社区或村的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或对原闲置资产进行盘活,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按其税收增量部分地方留成的30%奖励给街道。
五、组织领导
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重视对街道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将定期会办、研究和解决街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制定有利于服务街道加快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保障。优化街道领导班子结构,提高班子中熟悉经济工作的领导成员比例。多渠道、多形式引进和培养现代服务业、城市经营、社区管理等人才,为街道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坚持分类指导,科学合理地制定街道经济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促进街道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市区财政体制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激励街道办事处发展税源经济的暂行办法》(城政发[2002]96号)废止,此前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其他区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街道 经济 发展 意见
 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 2005年10月12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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