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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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干货:营改增后21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财税实务干货:营改增后21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干货:营改增后21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情形
改增后21项不得不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印花税热点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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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问题汇总
一、征税范围
1.公司准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请问这份旅游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债务互抵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债务互抵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列合同,应根据债务互抵合同具体内容判定其是否有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如有,则应按规定征税印花税.没有,则不征.
二、税目税率
1.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财税实务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

财税实务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导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文件下发后,江苏国税立即组织开展了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全省80余万营改增纳税人5月1日后将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计算缴纳增值税,与之相关的税种认定、发票核定等前期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将关系到营改增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等,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为了简化操作,方便纳税人,江苏国税通过《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纳税人相关信息,开展前准备工作,现就本次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营改增前是否需要到国税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本次营改增,原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的信息将由地税部门向国税部门提供,国税部门将根据地税部门移交清单,将纳税人信息统一导入国税部门的征管信息系统,无需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对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增值税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务必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为什么江苏省内所有的营改增纳税人都需要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由于营改增纳税人转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涉及到税种认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税收优惠过渡等涉税问题,江苏国税特。

又复杂了,不动产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大力税手

又复杂了,不动产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大力税手

⼜复杂了,不动产新⽼项⽬的界定问题⼤⼒税⼿不动产新⽼项⽬取得时间的界定问题各地国税地区⼝径国家税务总局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营改增问答(⼀)⾄(六)—全⾯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项⽬,以开⼯、完⼯还是产权登记时间⾃⾏开发项⽬,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项⽬,以开⼯、完⼯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项⽬,是指:(⼀)《建筑⼯程施⼯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期在2016年4⽉30⽇前的房地产项⽬;(⼆)《建筑⼯程施⼯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期或者未取得《建筑⼯程施⼯许可证》但建筑⼯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期在2016年4⽉30⽇前的建筑⼯程项⽬。

标注:这是教科书的回复,在这⼉我们先当⼀个标准列⽰着。

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房地产⽼项⽬,是指《建筑⼯程施⼯许可证》注明的开⼯⽇期在 2016年4⽉30⽇前的房地产项⽬。

新、⽼项⽬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项⽬。

标注:提出租、售相同的原则,这⼀点对于房开企业的⽼项⽬,如果⽤于出租的,则仍认为属于不动产出租的⽼房产,可以简易计税⽅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般纳税⼈,出租⾃⾏开发的房地产⽼项⽬,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点也是得到了明确。

海南国税全⾯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 6⽉8⽇财税〔2016〕36号⽂件中明确:房地产⽼项⽬,是指《建筑⼯程施⼯许可证》注明的开⼯⽇期在2016年4⽉30⽇前的房地产项⽬。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1.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2016-05-13 08:55:33来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

第二,是营改增的税率。

仍然是11%和6%这两档税率,只是在征收率中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是针对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业务。

营改增政策解答(一)

营改增政策解答(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

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11.17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71号)
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税务总局决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 1。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总纳便函【2016】71号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

第二,是营改增的税率。

仍然是11%和6%这两档税率,只是在征收率中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是针对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业务。

12366中心站在税务部门与纳税人沟通的最前沿,除了要回答问题,也要宣传讲解政策,打消纳税人的疑虑,告诉纳税人:“你的收入不会因为营改增,就一定要按11%征收”;甚至还应澄清一些误导宣传:“营改增要交11%或者17%的税,税负要增加”。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营改增问答(六)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营改增问答(六)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营改增问答(六)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六)1.生活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

2.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

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4.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第三,本次营改增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我国实行 的增值税,最开始为生产型增值税, 2009 年开始转型,转 型后允许固定资产抵扣,但还不是纯粹的消费型增值税,
直到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之后,才是比较纯粹 的消费型增值税。取得的不动产按固定资产核算的,分两 年抵扣,总局发布了关于不动产分期抵扣的 15 号公告,详 细规定了怎么分两年抵扣。
总纳便函【2016】71 号
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 映的问题和 4 月 14 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 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 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 习的阶段。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 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 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
征增值税。4 月 30 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 月 1 日以 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 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 4 月 30 日,如果纳税人迟迟 不结账,能否 5 月 1 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4 月 30 日之前 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 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5 月 1 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 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 意。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基本要件跟原增值税和营业税 是一样的。征税的要件有:第一,在境内;第二,发生了 适用注释范围类别的应税行为;第三,这个行为是有偿 的;第四,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都是 向他人,不是自我服务。
(一)在境内。什么是在境内?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 有明确规定,对于服务或无形资产(除自然资源使用权 外)来说,销售方和购买方任何一方在境内,就属于增值 税征税范围,那么如果买卖双方都在境外,例如德国企业 为法国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对于不动产的租赁和销售,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 是否征税取决于自然资源或者不动产是不是在境内,无论 买卖双方是不是在境内,这个原则和上面说到的服务和无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2016-05-16 14:40:40)转载▼营改增口径: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发布日期:2016/05/10-1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 3%),税额为100/(1 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

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 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

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财税实务问题总结-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财税实务问题总结-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问题总结: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问:地税独管户企业办理营改增税务登记信息应携带哪些资料?答:根据天津《营改增办税指南》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一)属于地税局独管户的试点纳税人,请于2016年4月28日前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
②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1份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④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⑦《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问:已办理营业税优惠手续,营改增以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答:根据《营改增办税指南》
(一)已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影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的,除国税委托地税代征事项外,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

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会计干货之必须收藏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填报信息小结

会计干货之必须收藏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填报信息小结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必须收藏: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
须填报信息小结
编者按:营改增后,纳税人主要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发票,某些发票的备注栏也有具体填报要求,具体有哪些要求,每日一税试总结如下,以飨读者。

案例概况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以来,陆续收到各类备注栏填有相关信息的发票。

每日一税试进行总结,如有遗漏,请大家留言补充,猜一猜一共有几种?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二、税务分析
根据目前相关政策,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信息的发票主要有:
1.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

财税实务营改增必看的80个文件(分类)

财税实务营改增必看的80个文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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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营改增必看的80个文件(分类)
一、综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二、行业规定
(一)建筑业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被投资企业,投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

观点一:营改增之前,根据财税〔2002〕第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需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在介绍营改增基本情况部分明确指出:“平移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基本平移到增值税政策,主要集中在36号文件附件3”。

因此,从递延原有税收优惠的角度及国家对本次营改增的减税要求来看,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不应当征收增值税观点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该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转移,且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且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文在介绍征税范围部分亦明确指出“还有一些可能原来不交营业税的,现在新的注释范围内也有所涵盖”。

原来的营业税平移政策,只有在和新政策不冲突时方能适用,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应视为销售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因相关政府部门尚未出台正式文件来明确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一问题,因此在实务中针对此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各地操作可能存在差异。

本文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财税〔2002〕第191号和财税〔2016〕36号文法律位阶相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所以财税〔2016〕36号应优先适用,对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行为应视为销售,投资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营改增问答(三)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营改增问答(三)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营改增问答(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三)1.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

同时,纳税人可以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答:可以。

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4.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中进项税政策汇总

营改增中进项税政策汇总

进项税政策汇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中关于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可按规定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一般纳税人以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凭取得的速通卡(ETC)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速通卡发票上单独注明高速公路通行费;(2)速通卡发票后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客户月结单》(以下称《月结单》);(3)速通卡发票与《月结单》做到一一对应,即:速通卡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月结单》编号、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与《月结单》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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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
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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