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均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两个文件中都有一些退(免)税政策可追溯适用到以前的出口货物。
追溯适用调整后的退(免)税政策依据 (一)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除此以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3.第六条第(一)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规定,这里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指以下货物: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告中下列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2.第五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3.第六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4.第七条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主要有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运入保税区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
解读财税[2012]38号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解读财税[2009]78号
解读财税[2009]78号:个人无偿受赠房屋视情况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009-08-10 10:56 阅读11 评论0字号:大中小作者: 徐锡峰来源: 中国税网2009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对个人受赠房屋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
一、视不同情形受赠房屋予以免税或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文件规定对于下列情形的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以上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如果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办理不征手续的流程1、根据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解读财税[2012]75号文件: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解读财税[2012]75号文件: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早在2011年末《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下发时,不少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的人就问:粮食、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一样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事关民生,既然蔬菜流通环节已经免税,为何粮食、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不能免税?国庆长假归来,看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月27日下发的《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不禁拍手叫好。
这种惠民生的减税政策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
我相信,不久的将来,免征粮食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政策文件会出台,更多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也会出台。
下面尝试进行解读:一、财税[2012]75号第一、二条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三、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根据59文第五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于条件(三)和条件(四)中比例59号文第六条给予了明确,笔者将结合案例解读如下:1、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规定基本延续了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第6号令)中的相关规定,但比第6号令中规定更详细,即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企业应该注意的是,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两部分:相关资产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
企业应首先测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如果已达到该比例,可分五年平均摊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对债转股业务,59号文明确了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这意味着只要债转股企业未将股份转让,可享受暂免税的优惠政策。
该政策的出台将大大降低债转股税收负担,为更多企业债转股交易打开方便之门。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1)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收处理的比例要求为:①收购企业/受让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转让企业全部股权/全部资产的75%;②收购企业/受让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这就是说,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于近日下发,明确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界定159号文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上述合伙企业既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在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重大创新之一便是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该法第二条,该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从该法具体规定不难看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解读财税2009、59号文
理条件,而 4 号公告解释为子公司,则该公司的重组行为符合特殊 性税务处理条件。 (三)明确概念 1、 当事各方(第三条) 2、 重组主导方(第十七条) 3、 实质性经营资产(第五条) 4、 股权支付额(第六条 5、 评估机构(第九条) 6、 重组日(第七条) 7、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第八条) 8、 备查、备案、确认申请(十六条) 9、 原主要股东(第二十条) 10、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第二十一条) 以上排序具有逻辑关系。 (四)规范程序 重组业务的程序规范主要有以下几项: 1、 一般性税务处理:准备备查资料(首次提出) 2、 视同清算处理:报送资料 3、 特殊性税务处理:①备案资料或②申请确认 4、 后续管理:29-31条,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条件变化补税,主动 监控,三项管理措施 5、 多步骤交易原则税务处理程序:32-33条,人性化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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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是依法合并。根据《公司法》186条规定,一般企业注销需 要进行公司法意义上的清算,而依法合并给了一条“只解散不清 算”的途径,而法律上不进行清算,并不等于税收上不清算。在实 施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虽然法律上无需清算,税收上要进行 清算。 分立: 1、 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 2、分立的具体形式又分为换股分立和普通分立,只有普通分立才符 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定义,换股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定义。 而这一点在 119号文件中并未区分。 也有人将分立分为让产分股和让产赎股。 第四条解读: 对本条款应该正确理解,如果表述为:对股权支付额部分应该统一 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更为恰当。 例如,A 公司收购 b1公司持有 B 公司 70%股权,收购 b2公司持有的 B 公司 10%股权,支付对价为 8000万元,给 b1公司定向增发相当于 7000万元的本公司股票,给 b2公司支付 1000万元现金。该重组交 易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定义。但是 B2公司不能按照特殊性税务处 理,而是要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原则。 即:非股权支付额,是一定要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而股权支付 额,要统一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或者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实质经营性资产)解读:
“36条”财税政策解读PPT课件
1、备案管理
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实行 备案制度,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
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有关技术开发项目立 项决议;
技术开发费计划书(包括委托技术开发项目)和 技术开发费预算,包括需要使用的研发仪器设备 清单;
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 员名单;
济部门确认
(三)适用范围: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外资 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统称为企业。
– 首次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 首次将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纳入优惠范围
扩大了享受范围,从过去按企业所有制、经 营性质转向征税方式,是一大进步。
(四)企业技术开发费及加计扣除的审核管理
按照上海市财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 目后续管理工作有关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 通知》(沪国税所一[2004]82号)的有关规 定,由企业自主申报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 加计扣除事项,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
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 用新技术原理研制的新产品。
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
争能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在原有技术基 础上发展的;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及对原有 技术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使之有所进步的技术。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 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 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
费用。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解读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解读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一直是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税前列支的借款金额比例是否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假如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则A 公司从所有关联方借款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部分的利息支出,无论借款利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标准,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第二条规定在下文解释),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接受的需要支付利息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只要不超过企业本身的权益性投资的2倍,其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假设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无其他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则A公司可以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为2000万元,比原来的50%增加了4倍,其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借款是否受比例限制。
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借款的比例,但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于第二条规定,有人认为也应该受第一条规定的比例限制,原因是为了防止支付利息的企业无限制地支付利息,从而抵消企业利润,造成少缴纳所得税的现象,也就是防止资本弱化。
解读财税[2009]59号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
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企业并购活动异常活跃,但因此前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很多企业的重组行动暂被搁置,59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将刺激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可谓意义深远。
为了使广大企业深入了解该政策,笔者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重组”的定义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
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
59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
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该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2、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例如:A公司因向B公司销售产品而拥有B公司10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于是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A公司的债权转为对B公司拥有的股权,即属债务重组。
3、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财税干货知识点
财税干货知识点一、财税政策解读财税政策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与财务和税收有关的各项政策。
财税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财税政策的内容涉及财政预算、税收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等方面。
1.财政预算财政预算是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一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财政预算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
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等,而财政支出主要包括政府支出、投资支出和债务偿还等。
2.税收制度税收制度是指国家对纳税人实施的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
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税收制度包括税种、税率、纳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3.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指企业或机构对财务资源进行规划、组织、控制和决策的过程。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分析、财务预测、资金管理、成本管理等。
4.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企业或机构向外界提供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特定行业或区域的发展而实施的税收减免或延期缴纳等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和吸引投资。
1.减免税政策减免税政策是指国家对特定行业或企业减免税收或延期缴纳税款的政策。
减免税政策的内容包括减免税种、减免税率、减免税期限等。
2.税收抵扣政策税收抵扣政策是指国家允许纳税人将其支付的特定费用或成本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政策。
税收抵扣政策的内容包括抵扣费用、抵扣标准、抵扣方式等。
3.税收优惠地区税收优惠地区是指国家为了促进特定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地区的内容包括减免税种、减免税率、减免税期限等。
三、财务分析方法财务分析是指通过对企业或机构的财务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其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方法。
财务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投资者、债权人和管理者等做出正确的决策。
1.财务比率分析财务比率分析是指通过计算和比较企业或机构的财务比率,评估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方法。
解读财税[2012]39号精编版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退税手续简化企业负担减轻浏览次数:39 发表时间:2012-7-2 14:57: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新文件对纳税人有3大利好从1985年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在这期间,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出口退(免)税政策也随之调整以适应需求,对外贸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文件出台或废止过多,给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执行政策带来了困难,容易引发征纳争议;出口退(免)税文件条款繁杂,影响退税进度等。
针对以上实际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出台通知和公告,体现出3项利好。
打破旧规,利于发展。
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自始以来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
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手续。
归并清理,利于操作。
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和过期文件进行了调整。
据笔者粗略统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发文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单独发文的86%.本次清理后,有效文件约60余份,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利于出口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
财务部财税政策解读演讲稿
财务部财税政策解读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财务部的XXX,今天我将向大家解读一下最新的财税政策。
财税政策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无疑是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和依据,了解和掌握财税政策对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将有着重要的影响。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一、减税政策的重要性及实施情况如您所知,减税政策一直是我国财税政策的重点之一。
减税政策的实施不仅能够帮助企业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市场竞争力,还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财政部一直在加大减税力度,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减税规模超过了前几年同期的增速,为企业和个人减轻了不小的负担。
二、个税改革措施及影响个人所得税是我们生活中的重要税种之一。
个税改革一直以来都备受广大市民的关注。
近年来,我国财政部对个税改革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和创新,通过提高起征点、调整税率结构等措施,进一步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个税改革的实施对于激发消费、增加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影响和效果增值税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一项税种,也是一项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税收政策。
为了进一步推动财税体制改革,我国财政部对增值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扩大增值税的适用范围、降低税率等。
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对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举措及效果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项重要税种。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国财政部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包括优化税收政策、减少税负、简化税务计算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企业的发展,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五、对企业和个人的财税政策宣传和指导作为财务部的工作人员,我们有责任把最新的财税政策宣传给广大企业和个人,并为他们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咨询。
我们要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宣讲活动,向广大纳税人传达国家的财税政策,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和困惑。
财税政策解读(ppt31张)
职工工资 总额
职工薪酬
商业 保险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 补贴 职工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
股份支付、辞退福利
社会保险费(含企 业年金缴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两税合并后的影响
国有及控股企业(金融企业)……职工薪酬国 资委或主管部门举行人工成本总量控制
六、以前年度福利费的处理方式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在本年度内将以前年 度福利费结余未花掉
在本年度内将以前年 度福利费结余花掉
冲减管理费用,企业利 润增加。实际上,等于 补缴了企业所得税.
不必补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实际上可以自行决 定应付福利费结余的处理方式,过渡期是一年。
六、以前年度福利费的处理方式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 》应用指南
(一)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 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 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 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
支。 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
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
产、开拓市场等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 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
(一)余额为赤字的……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 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 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 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 本公积。
解读财税[2009]60号: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新政
解读财税[2009]60号: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新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于日前出台。
企业清算:从此不再持续经营与告别持续经营前提相对应,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源于终止。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终止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企业只要进入清算,持续经营的假设将不复存在。
持续经营原本是会计核算的四大基本前提之一,企业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都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总体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这一点已经在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和国税函[2008]108号文件设计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得到了完整体现,也就是说会计假设在所得税上也是大体被遵循的,只不过在个别地方基于保护税基的需要进行了修正。
企业清算期间已经不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核算原则将不再适用,因而会计核算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应终止持续经营假设。
与告别持续经营前提相对应,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
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此后则属于清算年度。
不过,稍有遗憾的是,财税[2009]60号文件并没有规定如何确定企业清算期间的开始日,实际工作中需要结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判断。
清算财产:都要视同变现企业清算税务处理的核心是企业清算环节清算财产(资产)的处理。
清算环节的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者损失一律视同实现。
清算是企业解散前的最后一道环节。
一般来说,清算完毕后,企业作为一个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的资格都会随之消亡。
财税2020121解读
财税2020121解读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三、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四、总结
正文:
财税2020121 解读
一、背景介绍
财税2020121 是指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 年12 月1 日联合发布的一项税收政策。
该政策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旨在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解读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25% 降低到20%;
(2)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3)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2.个人所得税方面:
(1)提高个税起征点,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税收优惠幅度;
(2)调整税率级距,简化税率结构;
(3)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
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
三、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1.对于企业来说,降低所得税税率和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将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同时,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2.对于个人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和调整税率级距将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
此外,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更好地满足居民多元化的生活需求。
四、总结
财税2020121 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降低个人税收负担有助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促进消费升级。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日期:2012-05-22 来源:中国税务网【选择字号:大中小】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二、税务稽查缺乏对凭票抵扣虚开发票的有效手段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
解读财税27号文
解读财税[2009]27号: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那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到底是多少呢?财税[2009]27号对此进行了规定,下面就财税[2009]27号的相关内容作一个简单介绍。
一、新老政策区别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新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新老政策的区别主要有:一是支付的对象不同。
老政策规定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是全体雇员,新政策规定的对象为投资者或者职工。
二是规定支付标准的权限主体不同。
老政策规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新政策规定为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废除,避免全国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改按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解读财税[2012]38号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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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84号:无烟日烟产品消
费税政策调整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伴随该通知下发的还有《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和《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通知针对烟产品生产批发环节消费税进行了调整,并就工业企业和批发企业之间相关票据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新政主要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方面是对卷烟和雪茄烟生产环节加税。
新政策调整了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6%,乙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30%调整为36%,调拨价格也由原来的50元改为70元为界。
雪茄烟由原来的25%调整为36%。
另一方面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
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为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涉及加征批发环节消费税的对象只能是卷烟,对于雪茄、烟丝在批发环节不存在加征从价税的问题。
卷烟消费税已经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过的,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允许扣除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在执行新的烟产品消费税率的基础上,税务总局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对计税依据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的规定。
即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二)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价格调整专用发票需要作废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2、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2)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满足以上条件的可以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