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下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
2001年,徐先生和朋友到一家洗浴中心消费时,结识了按摩女刘小姐。已有家室的徐先生偷偷和刘小姐交往了近两年。
去年7月份,刘小姐提出分手,并以将两人不正当关系公布出去相胁向徐先生要钱。徐先生硬着头皮答应了刘小姐的要求,一次性给了刘小姐6万元。后刘小姐提出要和徐先生结婚,如果不答应就再拿4.5万元。无奈的徐先生只好写下4.5万元的欠条。今年年初,刘小姐拿着欠条把徐先生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终审判决认为,只有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债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由于欠条是徐先生在受胁迫情况下书写,两人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法院不支持“分手费”,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可以认定为无效,但要提出法律证据。胁迫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l)以将要发生的、会造成被胁迫人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
(2)以直接对被胁迫人或其亲友实施不法行为,造成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此种情形下,不仅合同无效,而且胁迫人直接侵犯了被胁迫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