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下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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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1年,徐先生和朋友到一家洗浴中心消费时,结识了按摩女刘小姐。已有家室的徐先生偷偷和刘小姐交往了近两年。

去年7月份,刘小姐提出分手,并以将两人不正当关系公布出去相胁向徐先生要钱。徐先生硬着头皮答应了刘小姐的要求,一次性给了刘小姐6万元。后刘小姐提出要和徐先生结婚,如果不答应就再拿4.5万元。无奈的徐先生只好写下4.5万元的欠条。今年年初,刘小姐拿着欠条把徐先生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终审判决认为,只有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债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由于欠条是徐先生在受胁迫情况下书写,两人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法院不支持“分手费”,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可以认定为无效,但要提出法律证据。胁迫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l)以将要发生的、会造成被胁迫人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

(2)以直接对被胁迫人或其亲友实施不法行为,造成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此种情形下,不仅合同无效,而且胁迫人直接侵犯了被胁迫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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