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雇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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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雇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雇车辆使用管理,弥补内部运力不足,确保分公司生产正常运行,依据油田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外雇车辆使用管理部门、计划编制、外雇车辆使用、费用结算、检查考核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储运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生产运行部是外雇车辆使用的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编制和使用考核等管理工作,设兼职人员负责日常车辆调派、结算等工作,各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受生产运行部指导。
第三章计划编制
第五条每年11月底以前各基层单位申报外雇车辆使用计划,同时说明本单位运力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外雇车辆原因。
第六条生产运行部根据各基层单位申报外雇车辆使用计划,结合上一年度外雇车辆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分公司内部特种设备运行情况,全面考虑下一年度生产运行、维修改造等实际工作量,编制分公
司年度外雇车辆使用建议计划,提供给分公司财务部审核。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根据上一年度外雇车辆费用结算实际发生情况及下一年度奖金成本控制,对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调整修改意见。
第八条分公司财务部审核的建议计划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油田公司生产运行部审批。油田公司审批后的建议计划提供给财务部,随同分公司成本费用计划一同下达年度外雇车辆使用年度计划。
第四章外雇车辆使用管理
第九条根据油田公司有关规定,外雇车辆使用必须签订车辆承租合同,结合分公司年度生产规模与可能用到的车种、车型等与油田公司允许范围内的承租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条外雇车辆由生产运行部统一调派,并且必须在签订承租合同的单位调用车辆,基层单位不允许私自外雇车辆。
第十一条外雇车辆尤其特种设备使用,临时性、季节性较强,基层单位在本单位运力不足的情况下,提前2天向生产运行部申报用车计划,说明所要承担的工作量、所需车型、吨位、台数及行车路线或工作地点,事故抢修处理所需要的特种设备要及时申报。
第十二条生产运行部本着内部挖潜节约成本开支的原则,首先在分公司内部进行调整,分公司内部无法承担的工作量方可调用外雇车辆。
第十三条小型、少量、临时性雇用车辆由生产运行部直接调派,大型、大量货物运输及长期租用车辆必须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基层单位使用的外雇车辆要派专人监督工作,使雇用车辆满负荷运行,避免损失浪费,同时做好记录,在行车路单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五台车(特种设备)以上承担的工作量由生产运行部派专人在现场指挥协调,确保所承担的任务及时完成。
第五章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由于外雇车辆使用的临时性、季节性,采取在年度计划指标内不定期结算方式,根据实际发生量,生产运行部和基层单位同时在本月20日前上报分公司财务部费用金额。分公司资金平衡会审定后,下月由生产运行部办理支付承租单位运费。
第十七条外雇车辆费用结算以基层单位和生产运行部签发审定的行车路单为准,结算价格执行油田公司与管理局关联交易价格或与承租单位拟定价格(低于关联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费用结算由生产运行部收取承租单位行车路单,汇总制表,提交财务部、计划经营管理部对运费价格,是否在月度资金结算计划内,以及是否与签订承租合同单位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后的费用报主管领导和油田公司审定。
第十九条审定后费用由生产运行部办理托付款单,交分公司财务部进行结算,收取承租单位行车路单、发票后支付费用。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生产运行部负责对各基层单位的外雇车辆使用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到绩效考核中。
第二十一条对申报的车型、吨位、数量等与实际工作量不符,无法完成任务及对所雇用车辆没有满负荷运行,造成损失浪费的在绩效考核中扣10分。
第二十二条生产运行部没有及时调派生产运行中所需车辆,直接造成影响的,在绩效考核中扣5分。
第二十三条对申报的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或擅自改变用途,造成损失浪费的在绩效考核中扣10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主管部门是储运销售分公司生产运行部,对此办法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版本号、编号、编制日期,修改日期。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