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6年3月31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说明一、《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黑规协[2004]2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发布实施十二年,对规范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城乡规划领域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物价水平不断上涨以及城乡规划设计内容和深度出现新的变化,原《意见》已经不适应市场需要。
为此,根据我省实际,特对原《意见》进行修订。
二、本《意见》适用于有法定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在黑龙江省境内承揽的规划编制项目。
三、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的调整系数。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收费基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对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和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规划成果文件六套,总体规划应提供彩图二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设计成果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乡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前,结清全部费用。
九、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并由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镇体系规划(一)城镇体系规划。
表1 城镇体系规划计费标准①表中人口规模为规划区域总人口;②都市圈、城镇群、镇村体系、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计费标准;③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基价为20万元/个;④单独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的,按城镇体系规划设计费的60%计费;⑤收费基价为30万元。
黑价联字前期收费
黑价联字[2000]18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印发《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行署、市物价局、计委,省直有关单位、省工程咨询协会: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二○○○年四月十九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l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黑价联字[2004]8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时间: 2004-09-30 15:45:35 [打印] [关闭]二○○四年九月三十日黑价联字〔2004〕8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哈政函[2004]22号)收悉。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复了你市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过我们对你市一年来配套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就你市在试行期间存在的问题,决定同意你市按现有城市规划区划分6类区域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及内容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不同区段、不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包括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等综合配套费及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专项配套费。
二、区段的划分(一)城市建成区:道路桥涵等综合配套设施完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等各项设施配套齐全的建设区域。
划分:东起阿什河堤线-东化工路-规划东化工路-哈城路-电碳路,南与规划三环路相接至老机场路交点,沿老机场路至规划四环路交点,西沿规划四环路至松花江交点,北为松花江南岸沿线所围成的区域;哈尔滨市高科技开发区(含平房开发区)属城市建成区。
(二)城郊结合部:道路桥涵等综合配套设施齐全,但供水、排水、燃气或电力设施配套不齐全的建设区域。
划分:以规划四环路所围面积扣除建成区和松北松浦分区后的区域。
(三)城市郊区:道路桥涵等综合配套设施落后,无供水、排水、燃气等设施,且在项目建设期无法将相应设施配套至建设项目红线位置的建设区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2011〕18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建招[2011]8号)收悉。
《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出台后,促进了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交易中心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为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场所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有效平台。
经过几年的运行,得到了招标人、投标人的认可。
经研究,现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为300元/天;其他地市为200元/天。
(二)投标席位费收费标准。
每次招标活动每个席位费全省统一为50元。
对中标单位不收取此项费用。
(三)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专业劳务分包交易服务费详见附表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详见附表三。
招标、中标双方按上述收费标准各交纳50% 。
二、加强收费管理各地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必须具备相应的服务功能和提供相应的服务,收取的服务费要全部用于为工程进场交易提供相关服务、交易中心场所建设、设备购置、交易中心日常开支、招投标监控系统的维护以及工程招投标管理等。
三、完善年度考核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交易中心上一年度交易市场运行、价格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认定。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交易中心,取消其收费资格。
四、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此批复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30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
│欧及派克│上海奈科明 │0.3g×100ml │ 瓶 │ 580.00 │ 554.40 │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黑价工字[1999]2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现将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的更正表印发给你们,请通知当地药品经营单位按更正价格执行。
附: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更正表(略)
┌────┬──────┬───────┬─────┬──────┬─────┐
│洁霉素针│上海海普 │10×2ml×60万u│ 盒 │ 6.50 │ 10.20 │
├────┼──────┼───────┼─────┼──────┼─────┤
│寿比山片│天津力生 │2.5mg×30│ 盒 │ 19.00 │ 21.50 │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9.12.15
施行日期
1999.12.15
文号
黑价工字[1999]250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二00七年六月一日)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我局对2005年下发的《黑龙江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黑价成字[2005]83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定,凡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分别对其负责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实施监审。
省、市联合监审的项目,以省成本调查机构为主,监审结论报告加盖黑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公章和黑龙江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专用章。
省、市(地)和省垦区成本调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本级负责的监审工作,委托机构应对监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监审结论经委托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四、黑龙江省物价局应当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和《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及价格管理方式的变化对已经发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及时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黑工信运行联发〔2011〕586号)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工信运行联发〔2011〕586号
全省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运输)单位和个人
详见文件
专用线企业
13
矿区铁路专用线收费
龙煤集团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价经〔2013〕222号
黑价经〔2014〕149号
黑价经〔2014〕241号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单位
详见文件
佳木斯市、双鸭山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17
煤矿救护服务费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矿山救护规程》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煤矿救护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行〔2014〕327号)
无自有资质救护队的煤矿企业
详见文件
矿山救护队
18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价经〔2014〕261号等
招投标企业
详见文件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5
新建住宅供电工程设施建设费
省国网公司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价经〔2012〕150号、黑价经〔2014〕180号等
开发企业
详见文件
供电企业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
设立依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备注
6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收费
所有人
详见文件
救援单位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
设立依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备注
11
机场货物处理费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6 年3月31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说明一、《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黑规协[2004]2 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发布实施十二年,对规范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城乡规划领域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物价水平不断上涨以及城乡规划设计内容和深度出现新的变化,原《意见》已经不适应市场需要。
为此,根据我省实际,特对原《意见》进行修订。
二、本《意见》适用于有法定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在黑龙江省境内承揽的规划编制项目。
三、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 ~1.5 的调整系数。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收费基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对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和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规划成果文件六套,总体规划应提供彩图二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设计成果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乡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 3 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3 日内,支付 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前,结清全部费用。
九、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并由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镇体系规划(一)城镇体系规划。
表 1城镇体系规划计费标准序号规模(万人)计费单价(万元 / 万人)150 以下 1.8250-100 1.63100-500 1.54500-1000 1.451000 以上 1.3说明:① 表中人口规模为规划区域总人口;② 都市圈、城镇群、镇村体系、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计费标准;③ 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基价为 20 万元 / 个;④单独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的,按城镇体系规划设计费的60%计费;⑤收费基价为30 万元。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2006)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黑价行字[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2006年3月9日)黑龙江省司法厅:你厅《关于商请正式施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黑司函[2005]69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情况,为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对我省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批复如下:一、社会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收费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开展社会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及单位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司法鉴定资质证书,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未进行企业注册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服务时要坚持公平、公证、自愿委托服务原则,谁委托谁付费。
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需按程序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鉴定机构在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额度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基础上由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此批复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黑龙江省社会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及标准┌───────────┬──────────┬────────┐│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一、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元/具│500-1000│├───────────┼──────────┼────────┤│死亡方式鉴定│元/具│ 500-l 000│├───────────┼──────────┼────────┤│死亡时间鉴定│元/具│500-1000│├───────────┼──────────┼────────┤│致伤(死)物认定│元/件│200—500│├───────────┼──────────┼────────┤│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元/件│500—800│├───────────┼──────────┼────────┤│死后个体识别│元/件│500—800│├───────────┼──────────┼────────┤│尸体尸表检验│元/具│200—500│├───────────┼──────────┼────────┤│尸体解剖│元/具│ 1000-1500│├───────────┼──────────┼────────┤│尸体检验照棚│元/具│50-80│├───────────┼──────────┼────────┤│开棺验尸│元/具│ 1000-1500│├───────────┼──────────┼────────┤│病理组织切片检验│元/片│30-50│├───────────┼──────────┼────────┤│二、法医临床鉴定│││├───────────┼──────────┼────────┤│活体检验照相│元/人│30-50│├───────────┼──────────┼────────┤│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元/例│300-800│├───────────┼──────────┼────────┤│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元/例│800-1000│├───────────┼──────────┼────────┤│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元/件│500-1000││病等致残程度订定│││├───────────┼──────────┼────────┤│劳动能力评定│元/例│400-600│├───────────┴────┬─────┼────────┤│疾病鉴定、活体年龄鉴定│元/例│400 600│├────────────────┼─────┼────────┤│性功能鉴定│元/例│600 800│├────────────────┼─────┼────────┤│医疗纠纷鉴定│元/例│ 1500-3200│├────────────────┼─────┼────────┤│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元/例│500-1000│├────────────────┼─────┼────────┤│医疗费审查和续医费鉴定│元/例│300-800│├────────────────┼─────┼────────┤│三、法医毒物鉴定│││├────────────────┼─────┼────────┤│定性毒物分析│元/项│500-1000│├────────────────┼─────┼────────┤│定量毒物分析│元/项│500-1000│├────────────────┼─────┼────────┤│四、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元/例│800-2000│├────────────────┼─────┼────────┤│亲子鉴定(DNA)│元/例│ 1200-2000│├────────────────┼─────┼────────┤│性别鉴定│元/例│500-l000│├────────────────┼─────┼────────┤│种族和种属认定│元/例│ 1000-1500│├────────────────┼─────┼────────┤│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法定能力鉴定│元/例│500-1000│├────────────────┼─────┼────────┤│精神损伤(疾病)程度鉴定│元/例│ 1000-2000│├────────────────┼─────┼────────┤│智能障碍鉴定│元/例│ 1000-1500│├────────────────┼─────┼────────┤│六、测绘鉴定│元/项│ 1000-2000│├────────────────┼─────┼────────┤│七、文字鉴定│元/例│500-1200│├────────────────┼─────┼────────┤│八、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元/例│ 2500-3000│├────────────────┼─────┼────────┤│其他痕迹鉴定│元/例│ 1000-1500│├───────────┬────┴─────┼────────┤│九、微量物证鉴定│元/例│ 500—1 500│├───────────┼──────────┼────────┤│十、计算机司法鉴定│元/例│5000—1 2000│├───────────┼──────────┼────────┤│十一、建筑工程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200平方米以下│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0(最低收费额500││││元)│├───────────┼──────────┼────────┤│200(含)-500平方米│元/平方米│18(最低收费额500││││元)│├───────────┼──────────┼────────┤│500(含)-1000平方米│元/平方米│15(最低收费额100││││0元)│├───────────┼──────────┼────────┤│1000平方米以上│元/平方米│1O(最低收费额100││││0元)│├───────────┼──────────┼────────┤│构筑物│总造价│2-4%(最低收费额││││2000元)│├───────────┼──────────┼────────┤│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1.5-2%(最低收费││││额2000元)│├───────────┼──────────┼────────┤│十二、农机质量鉴定│元/件│500—800│├───────────┼──────────┼────────┤│十三、环境监测鉴定│元/件│ 1OOO-2000│├───────────┼──────────┼────────┤│十四、动、植物鉴定│元|件│500-1500│├───────────┼──────────┼────────┤│十五、石化有毒物质鉴定│元|件│500-1500│├───────────┼──────────┼────────┤│十六、文物检验鉴定│元/件│500-1500│├───────────┼──────────┼────────┤│十七、机电产品鉴定│元/件│500-1500│├───────────┼──────────┼────────┤│十八、车辆质量鉴定│元件│500-1500│├───────────┼──────────┼────────┤│十九、保险赔偿鉴定│││├───────────┼──────────┼────────┤│寿保│按赔付金│1-3%(最低收费额││││500元)│├───────────┼──────────┼────────┤│财保│按赔付金│l-2%(最低收费额││││500元)│├───────────┼──────────┼────────┤│二十、煤矿资源、资产鉴│按鉴定结论标的│l-5%(最低收费额││定││1000元)│├───────────┴────┬─────┼────────┤│二十一、资产评估鉴定│按鉴定结论│1-2%(最低收费额│││标的│500元)│├────────────────┼─────┼────────┤│二十二、司法会计鉴定│按鉴定结论│1-2%(最低收费额│││标的│1000元)│├────────────────┼─────┼────────┤│二十三、声像图片鉴定│││├────────────────┼─────┼────────┤│录音制品鉴定│元/件│500-1000│├────────────────┼─────┼────────┤│录像制品鉴定│元/件│500-1000│├────────────────┼─────┼────────┤│磁盘、光盘鉴定│元/件│500-1000│├────────────────┼─────┼────────┤│图片鉴定│元/件│500-800│├────────────────┼─────┼────────┤│二十四、知识产权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五、种子质量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六、化肥、土壤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七、农产晶质量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八、司法鉴定人出庭赞│ 元/人次│50-1OO│└────────────────┴─────┴────────┘附注:1、涉及现场勘验的项目,差旅费按实另计。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②大专院校按城市重点地段收费。
③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表7 公园园林等修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1 1-10 1.80
5 200以上 0.70
注:①规划设计收费基价为15万元。
②风景区详细规划面积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面积按规划利用面积计算。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一)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收费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40%收取,如与城市主题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30%收费。
一、城市总体规划
表1 总体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城市(20万以下) 3.5 包括县城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3 10-20 1.20
4 20-30 1.00
5 30-50 0.90
6 50以上 0.80
注:①收费基价为5万元。
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是指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方)根据需要,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方),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而缴纳的服务费。
三、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方可提供城市规划设计有偿服务。
四、本意见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内的各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
抄送: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农垦总局建设局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的规定,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范畴。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更好地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和水平,同时在收费工作中有所参照,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经字[2002]243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经字[2002]243号2002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试行)的请示》(黑建设[2002]6号)收悉。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制定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独立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审查属中介服务性质,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和审核后,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接收施工图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施工图审查的收费标准以建筑工程概算投资额为基数,以收支平衡为原则,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为鼓励我省住宅产业化的发展,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施工图审查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取。
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审查内容进行修改时,原审查机构重审后,以修改内容部分的概算投资额为基数,按收费标准分档计收。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文号:鲁价费发[2001]396号日期:2001-12-28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报告》(鲁建规字1号) 收悉。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一、适用范围凡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接受委托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时,可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服务范围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 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技术服务性工作。
三、收费标准按项目所在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的级别和项目的性质、规模收取技术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级别收费标准类别甲级乙级丙级备注建设用地 2.10 1.80 1.50 按用地面积计算单位:元/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及其他建筑 3.20 2.90 2.60 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位:元/平方米工业厂房 2.60 2.30 2.00 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位:元/平方米住宅 2.30 2.00 1.70 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位:元/平方米铁路、道路和市政工程管线等 1.60 1.30 1.00 按铁路、道路或管线长度计算单位:元/米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0.1% 0.08% 0.06% 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计算注: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后, 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四、下列建设项目减免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军事战备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黑价联〔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5〕17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恳请重新核定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函》(哈政函〔2014〕48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同意你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哈尔滨市四环路以内和松北区、平房区城市建设规划区(呼兰区和阿城区除外)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中:综合配套费145元,包括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5元)、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专项配套费45元,包括供水设施10元、排水设施5元、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费15元、燃气设施15元(非住宅建设项目燃气设施配套费按日用燃气量每立方米80元收取)。
专项配套费要配套一项,收取一项。
不具备专项配套设施的,经专业部门认定后,暂不收取,待专项配套设施完善时再行收取。
二、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道路桥涵、园林绿化、供排水、环卫、路灯、供热、燃气、电力、公共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三、管理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黑龙江安评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局文件黑价行字[2005]22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申请批准黑龙江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函》(黑安监函字[2004]1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安全评价(不含煤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一、安全评价机构接受委托所开展的安全评价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应实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委托人付费原则。
收费标准暂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安全评价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试行)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
2.收费标准2.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费以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计算依据。
项目投资总额(亿元)评价费用(万元)总额<0.3 1~50.3≤总额<1 5~101≤总额<2 10~202≤总额<10 20~3010≤总额<20 30~5020≤总额50~1002.2根据行业特别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级危险性的大小,计算评价费时可以分别乘以相应的复杂系数。
行业系数1.石化、化工、钢铁、石油、天然气 1.32.水利、水电、交通、化纤 1.23.有色、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 1.0医药、煤炭、火电、机械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0.85.建材、交通(公路)、铁路、市政公用工程0.72.3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2.3.1经营企业(1)批发单位a.基本评价费(单一品种)一般危险化学品1万元,剧毒危险化学品1.5万元。
b.经营品种中一般危险化学品每增加1个品种,评价费用增加500元;剧毒品每增加1个品种,评价费用增加1500元。
(2)零售单位a.基本评价费(单一品种)一般危险化学品3000元,剧毒危险化学品1万元(经营面积以60㎡计)。
黑龙江中介服务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发布文号: 黑价行字[2001]233号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为规范我省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及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均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执行。
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的收费行为,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适用本《通知》。
二、收费管理形式我省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一)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凡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由收费主体或当地物价部门提出,报省物价局确定其价格管理形式和定价权限后,再按有关价格管理形式进行审批。
三、收费管理权限省物价部门负责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审核和制定及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地市物价部门负责国家及省有关中介服务管理的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审核本地区的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方针政策管理当地收费工作,负责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政策指导。
四、申报、定价程序(一)本程序只适用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
(二)申报程序。
由收费主体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收费标准书面请示。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费的批复-黑价经字[2002]213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费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城市规划
技术中介服务费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2]213号2002年10月8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续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请示》(黑建规[2002]36号)收悉。
为尽快培育和完善全省城市规划服务市场体系,确保城市规划中介技术服务工作健康发展,你厅开展的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工作,经过一年的试运行,有效地提高了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既方便了建设项目业主,又维护了他们的利益,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起到了极大的完善和补充作用。
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经字[2001]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批复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结束——。
南价费号重新核定我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
南价费号重新核定我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关于重新核定我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1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的你中心收取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你中心收取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二、对涉及企业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收费实行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减负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桂减负办[]1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你中心收取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10%—20%收取,具体降低幅度由你中心与企业具体协商确定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桂政办[]号文件规定,在办理供水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道路等城市基本设施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四、军事设施、中小学教育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等不得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只收取技术资料费元五、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你中心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综合技术服务,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利用部门的职权实行强制服务和收费六、你中心要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南宁市物价局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附件:我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元/平方米1、营业性用房或设施① 自治区辖城市2、工业用房① 自治区辖城市3、住宅及其它建筑① 自治区辖城市4、城市规划区内企业专用铁路、道路① 自治区辖城市5、工程管线及其他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构筑物①自治区辖城市‰。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黑价经[2012]246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经〔2012〕24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的通知的函》(黑建设〔2012〕43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有关规定,我局出台了施工图审查费,经过一年试行,现将我省施工图审查费相关事宜批复如下:一、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施工图审查费(含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收费标准。
以住宅为主的民用建筑工程采用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基数。
其他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工程概(预)算额(包括配套设备及设施)为计费基数(不能提供工程概(预)算的项目,可按发改委批准的总投资额为基数)分档累计方式计收费用,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施工图审查机构与建设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审查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黑价联字前期收费
黑价联字[2000]18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印发《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行署、市物价局、计委,省直有关单位、省工程咨询协会: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二○○○年四月十九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l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2.11.22
•【字号】黑建设[2002]25号
•【施行日期】2002.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
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黑建设[2002]25号2002年11月22日)
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经字[2002]2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建设局要认真做好施工图行政审查工作,坚持审查程序,由专人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行政审查,不得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行政、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颁发审批证书。
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审查中要严格收费标准,不得压价和超标准收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作好中介服务的各项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162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设立黑龙江省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请示》(黑建规[2001]36号)收悉。
为建立健全我省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提高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水平,规范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是指建设项目业主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委托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规划技术服务而交纳的费用。
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禁以行政手段强行提供服务,做到优质服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持证收费,按章纳税。
二、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技术服务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有偿服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的取得,应首先经当地市、县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布发技术服务资格证。
三、凡收取中介技术服务费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建设项目现场踏勘。
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踏勘,了解拟建场址(地域)周边建筑、有关基础设施及土地使用等关系。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进行多方案比选,重要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三)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划技术资料。
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指导,为建设项目前期规划工作提供依据。
(四)对规划设计方案提供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标准服务,并以节约投资和加快建设进度为目的,提高项目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四、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费按不同地区和建筑类别确定,实行分类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省会城市
1、工业与公共建设项目1.20元/平方米;
2、居住建筑0.70元/平方米;
3、市政管线、电力、电讯和城市道桥等设施工程按投资概算计收0.6‰。
(二)地市级城市
1、工业与公共建设项目1.5元/平方米;
2、居住建筑0.80元/平方米;
3、市政管线、电力、电讯和城市道桥等设施工程按投资概算计收0.8‰。
(三)县级城市
1、工业与公共建设项目1.8元/平方米;
2、居住建筑0.90元/平方米;
3、市政管线、电力、电讯和城市道桥等设施工程按投资概算计收1‰。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向下浮动。
五、免收城市规划中介技术服务费范围
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民政部门兴建的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社会公益建设等项目,需提供城市规划中介技术服务,但不得收取服务费,只能收取100元的技术资料工本费。
六、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提供技术服务和收取服务费。
严禁强制服务收费或低质服务超标准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直至注销其技术服务资格证。
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规划技术服务需要,结合不同城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管理办法,以保障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技术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此批复从二OO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