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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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0]21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0]21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0〕218号)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服务项目的报告》(皖规学〔2010〕8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咨询服务费。

你单位接受城市规划组织的编制机关、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城市规划方案技术咨询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城市规划专家评审、评估收费。

你单位接受城市规划审批机关委托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前进行专家审查;接受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对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征求专家意见以及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筹,由于不同规划,审查、评估内容、要求不同,收费标准由城市规划审批机关、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与你单位根据实际成本协商确定。

三、培训收费。

你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暂按照《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高级研修班、培训班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24元;不能按天收费的,按课时收费,每人每课时4元;其它自愿性培训收费实行市场价,由你单位根据实际成本确定。

四、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收费前到我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五、本文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期限1 年。

期满前3个月请重新申请报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6.25•【字号】皖价房[2003]174号•【施行日期】200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03]174号)各市、县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

各级政府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观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住建委、房产局: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0月10日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试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完整版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完整版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皖价服〔2015〕13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5〕132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精神,现就我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平、公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约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设施停车收费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新建住宅小区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合同到期的,如需调整停车收费标准,需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放开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引导和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定价。

适时采取约谈、告诫,开展成本调查、公布经营成本等方式,督促相关经营单位规范价格行为,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对违规涨价的,要依法查处。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3%以内,如误差较大,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如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可向咨询单位按合同咨询服务费的10%至30%进行索赔。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

合同中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30%的预付款比例支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八、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

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的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第199号令)予以处罚。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建筑项目咨询收费标准完整版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建筑项目咨询收费标准完整版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建筑项目咨询收费标准
完整版
一、背景介绍
为规范安徽省建筑项目咨询行业收费行为,提供参考依据,本文档旨在制定《皖价服号文安徽省建筑项目咨询收费标准》。

二、收费范围
建筑项目咨询服务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立项前咨询:包括建筑规划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可行性研究咨询等。

2. 设计阶段咨询:包括方案设计咨询、施工图设计咨询、规范及技术标准咨询等。

3. 施工阶段咨询:包括施工现场咨询、技术疑难问题咨询、施工工艺咨询等。

4. 竣工验收阶段咨询: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咨询、工程质量评定咨询等。

三、收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建筑项目咨询行业相关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1. 咨询费用计算方式
咨询费用按照项目咨询服务内容的复杂程度、咨询服务人员的资质及经验等因素进行计算,计费单位为人民币元。

2. 收费标准详细说明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四、收费支付方式
1. 咨询费用根据服务进度和阶段性成果支付,可分为预付款、阶段性支付和尾款支付。

2. 咨询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支付方式可以为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支付。

五、收费争议解决
1. 如在咨询过程中发生收费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

2. 若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六、其他事项
1. 标准中的收费金额为参考值,实际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咨询
服务需求可能有所不同。

2. 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提供符合质量标准
的咨询服务。

以上为《皖价服号文安徽省建筑项目咨询收费标准》的完整版,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联系相关咨询服务机构。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皖价费[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省城市(包括县城关镇及六安叶集和淮南毛集区,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征收标准为:(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

(二)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

(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

(四)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由矿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省辖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级市低于3万平方米,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2004-9-8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皖价房[2004]286号

2004-9-8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皖价房[2004]286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004]286号文号: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286号发布单位: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年09月08日执行日期:2004年09月08日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和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代理销售商品房、代办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等有关手续;提供房地产评估以及有关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主要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自愿有偿、质价相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按照服务内容和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实行菜单式收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1、存量商品房(指二手房)买卖代理服务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察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地产权证,代办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过户手续、代办代款、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 1.0%-2.0%收取。

中介服务机构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中介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的40%-50%一次性计收;非住宅按一个月租金的20%-30%一次性计收。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1.18•【字号】建规[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1〕27号)各市建委、规划局(处)、物价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是城市规划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科学合理地实施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发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附: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眼务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任务。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皖价服号文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

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皖价服[2013]137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37号)各市、县物价局,各市、县建委(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3〕29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5号)精神,按照不低于20%的下调幅度,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核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根据检测项目和服务内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检测机构在检测前要按规定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加强内部收支管理。

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监管,对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标准2.安徽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25日附件1附件2。

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房

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房

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房〔2003〕303号文件2008-5-16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房〔2003〕303号2003年12月23日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政策,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地产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在转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由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如转让双方合同约定,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或受让方中的某一方承担,亦可从其约定。

四、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房改房转让手续费按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收取。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降低为:省辖市按照成交价的 0.4% 收取,县(市)按照成交价的 0.5% 收取;存量商品房转让手续费降低为按照成交价的1%收取。

五、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在办理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

六、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租赁手续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件一次性收取。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等两项收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等两项收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等两项收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皖价服〔2014〕168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等两项收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14〕168号各市物价局、住建委、规划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皖政办〔2014〕82号)精神,现就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15年1月1日起,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各级价格、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出台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的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各地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行为的监管;各相关服务机构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依法合规、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相关服务活动,不得将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纳入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基本建设项目“一费制”,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经营服务,已经纳入的,一律取消。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注销或变更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要依法严厉查处。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2月31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2.27•【字号】皖价房[2001]411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1]411号2001年12月27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建管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现就明确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一般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砖混结构1.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00元/平方米,八层及八层以上2.20元/平方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的2‰计收。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时,按400元计收。

四、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质量监督工程,按质量监督费总额加收15%。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专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和挪作他用。

因随意减免或挪用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各市、县(市)及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所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上缴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专项用于技术指导、信息化网络建设等。

八、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
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1.18
•【字号】皖价服[2008]210号
•【施行日期】2008.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
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皖价服〔2008〕210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对中央和省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尤其是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将取消、降低及授权市县物价部门管理的收费予以公布(具体项目见附件)。

请各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立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取消、降低的收费落到实处。

本文自2008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12.13•【字号】皖价房[2000]423号•【施行日期】200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423号2000年12月13日)各市、行署物价局、建委、规划局(处):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踏勘选址、定点、技术资料、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的比选、论证、规划验线等综合技术服务。

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得利用部门的职权实行强制性服务和收费。

三、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分为选址、定点、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供不同阶段的服务,分别计收。

同时提供上述两个阶段服务时,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费用减半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精神,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和技术资料工本费。

五、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政府兴办的中小学教育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等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102876_皖价服[2007]86号文件

102876_皖价服[2007]86号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函〔2007〕66号二○○七年五月十一日各市物价局: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制定房产测绘试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4〕307号)已过了试行期,省局目前正在会同省建设厅进行调研,重新核定。

在正式标准未下达前,暂时执行原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二○○七年四月十九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第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是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作者------------------------------------------日期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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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
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00]423号2000年12月13日)
各市、行署物价局、建委、规划局(处):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踏勘选址、定点、技术资料、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的比选、论证、规划验线等综合技术服务。

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得利用部门的职权实行强制性服务和收费。

三、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分为选址、定点、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供不同阶段的服务,分别计收。

同时提供上述两个阶段服务时,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费用减半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精神,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和技术资料工本费。

五、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政府兴办的中小学教育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等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可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

六、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
1、建设项目现场踏勘。

对建设项目拟建场地的现状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踏勘,了解项目拟建场地与周边现状建筑、有关基础设施及土地使用等关系。

2、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进行多方案比选,重要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对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引导,为规划前期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建设规划阶段
1、组织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

对规划设计方案以节约投资和加快建设进度为目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证、比选,提高项目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的科学合理性。

2、规划放线、验线。

3、建立规划设计档案系统,提供档案检索等服务。

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到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

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审验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和资质、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不得允许从事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和收费。

违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严查处。

九、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再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重新制定标准。

我省原有关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政策,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从下文之日起,各地自行制定的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类似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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