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事故成了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多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居世界首位,平均每年死伤数十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亿元。
道路安全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影响巨大,需要引起政府和整个社会高度重视,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为客运组织安全需要而采取的限制乘客进站速度的安全措施。 3.4 安全风险评价 Safety risk evaluation
指运用定性、定量或综合的方法,对运营企业或者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 危险源识别、分析和评估等过程。
6.1 安全管理机构 6.1.1 运营企业应当成立法定代表人牵头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 全管理组织及各级管理职责,确定安全主管领导,设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各负其责。 6.1.2 运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遇到较重大的安全问题,应当随 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内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5 基本规定
5.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是运营企业的核心任务,应贯穿于运营服务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 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5.2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并及时完善运营事故控制标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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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流程。 5.3 运营企业应引进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方法、手段,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6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6.2.2 生产技术人员对本职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负责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
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并进行定期考核。 (3)在技术作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予以消除。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
北京市地铁规章制度
北京市地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地铁运营管理,维护运营秩序,确保地铁安全、便捷、舒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所有地铁线路、车站及相关设施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地铁乘客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及车站、列车上的有关规定,维护地铁运营秩序和安全。
第四条地铁公司负责对地铁运营管理实施监督和管理,地铁客运服务部门为地铁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
第五条地铁公司及其员工应当保守地铁运营管理的商业秘密,绝对保护乘客的隐私信息。
第六条地铁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七条地铁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地铁乘客行为规范第八条乘客进入车站和乘坐列车时应当遵循“先礼后进,有序排队”的原则,不得推搡、抢行,保持秩序。
第九条乘客应当携带有效车票和验证乘车,未通过有效验证的乘客不得进入车站和乘坐列车。
第十条乘客在地铁车站和列车上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其他乘客的休息和乘车。
第十一条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毒害等危险物品进入车站和乘坐列车。
第十二条乘客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品,保持车站和列车的清洁整洁。
第十三条乘客不得损坏车站和列车设施,保护公共财产,如有损坏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顺从列车员的相关管理和指导,如有违反要求的行为,应当接受处理。
第十五条乘客发现他人有危及地铁安全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地铁工作人员报告,配合处理。
第三章地铁列车运行规范第十六条地铁列车应当按照规定的班次、时刻表准时发车,保证乘客的运输需求。
第十七条地铁列车运行过程中,乘客不得在车厢内跳跃、奔跑、喧哗等危及列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乘客在列车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安全规定,不得强行门、拥挤门部,保持车辆内的安全通道。
第十九条禁止乘客私自开启车门和窗户,不得将身体伸出车窗外,避免发生危险事件。
第二十条乘客在列车上不得吸烟、饮食、使用明火,保持车厢内空气清新和整洁。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七条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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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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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六)开展乘客安全乘车教育宣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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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全文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全文《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第六章法律责任 (16)第七章附则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本条例所称正式运营是指在轨道交通新线经过试运营,各系统符合设计要求,整体系统、设备和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达到规定标准,试运营阶段各项任务完成并满足正式运营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地铁颁布新规
北京地铁颁布新规随着新版《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陆续在地铁站内外张贴出来,花露水、洗甲水、菜刀等物品正式被“拉黑”,打火机、白酒、火柴等物品也明确限定了携带数量。
从市公安局公交总队了解到,科技含量更高的安检设备未来将投入使用,检测速度更快、结果更精准。
比铁路违禁品目录更严格《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公交总队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本市轨道交通禁带物品范围,有效保障轨道交通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根据《条例》授权,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委员会,在2010年联合发布的《禁止携带的违禁品目录》基础上,参照2015年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发布的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日均客流近千万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要求,制定了符合北京轨道交通特点的《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颁布的《目录》比乘坐火车禁止携带的违禁品更全面,也更严格。
他表示这是因为火车是行驶在地面上,是一个开放的空间,而地铁在地下封闭空间运行,同时地铁早晚高峰人流量巨大,如出现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超量白酒、花露水等首次进入违禁品名单与2010年相比,除了枪支子弹、管制刀具、弹药、爆破器材、酒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以外,《目录》主要增加了部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但具有一定的杀伤性和危险性的物品,包括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生活、生产用品也纳入轨道交通禁止携带范畴。
其中包括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锐器、钝器。
同时对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个(含)以上打火机,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如花露水、洗甲水、发胶、摩丝等也作了禁带规定。
公交总队负责人表示,一般白酒为500毫升一瓶,所以可以理解为带4瓶(含)以上白酒就是不符合规定的了。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4)第三章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6)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10)第五章应急管理 (14)第六章法律责任 (16)第七章附则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29
•【字号】京交设施发〔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设施发〔2019〕11 号
各成员单位: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管理,量化考评保护区管理状态,促进提高保护区管理水平,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运行,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成员各单位结合考评办法内容,完善各自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4月29日。
北京地铁内吸烟吃东西最高可罚500元
他拉 近关 系 。而 爱 兰如命 的周 华 清也 开 始利用 自
己 手 中 的 职 权 为 他人谋 取 利益 , 以 换 取 自 己 所 心 仪 的 兰 花 。2 0 0 9 年3 月1 7日 , 4 4岁 的 周 华 清 被 出售 , 收受 巨额 “ 润 笔费 ” 。 河 南 省 人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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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homakorab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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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爱打“ 皇 帝球 ”
的经济实 力 , 周
中 央纪 委 监 察部 网站发 布 信 息称 ,
“ 近 日, 经 四川 省委批准, 省纪委决定对 雅 安市委原 书记徐孟加 涉嫌严重违纪 问题 立 案检 查” 。据知 情人 透露, 徐孟 加和 其 他 几位 市领导 特别爱好 运动, 经常打 “ 皇 帝球” 。不 管哪种 项 目, 基 本对 方都是 只
面临 5 ( ) 元 以上 5 0 0元 以 下 罚款 。
站 乘车 , 导盲 犬除外 ; 在 步行梯 、 电梯 、
等信 息 ; 应及 时通过 多种信 息发布手段 告知乘客 运营计划调 整 、 列车延误等情
况
通道 、 车厢 内饮 食等 。草案规 定 , 对违 反上述规 定的, 运营单位有权进行 劝阻 制止 。不 听从运 营单位 劝阻制止的 , 由
新版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新版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新版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了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下⾯是⼩编特地为⼤家整理收集的新版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试⾏) 第⼀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条凡进⼊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规则》购票乘车。
第四条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进⼊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员可制⽌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乘客禁⽌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携带物品⽬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
安全检查⼈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宽和⾼均不得超过0.5⽶。
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七条 1.3⽶以下⼉童须在成⼈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条⾐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明⾏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或者其他健康成年⼈陪同乘车。
第⼗条搭乘⾃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应靠右站⽴。
第⼗⼀条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 候车时应⾃觉排队,禁⽌越过安全线,禁⽌依靠屏蔽门; (⼆) 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 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四) 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时,应当服从⼯作⼈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效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国资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布局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配套措施。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篇评审办法(试行)(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篇评审办法(试行)(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北京市会【发布时间】2015-02-13【生效时间】2015-02-13【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篇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运营安全风险控制,规范运营安全专篇评审工作,结合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轨道交通(含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安全专篇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运营安全专篇评审是指在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正式评审前,对涉及的运营安全是否符合实际需求进行的评估。
国家或本市专门机构开展的法定强制评审验收项目不在本办法范畴内。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运营安全专篇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
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评审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轨指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进行运营安全专篇评审工作。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为评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市轨指中心要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篇评审专家库,主要由安全管理、客运、行车、土建、车辆、线路、供电、信号、通信、机电、自动售检票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每专业3~5名专家,实行实名负责制。
第七条运营安全专篇评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工作流程第八条运营安全专篇评审工作流程包括申请、筹备、技术评审、行政审查四个阶段。
第九条申请阶段:(一)新建轨道交通项目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要分别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组织编制运营安全专篇,并独立成册,以书面申请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运营安全专篇进行审查。
(运营管理)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北京地铁)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四章事故调查第五章事故责任判定与处理第六章事故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附件 l 《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附件 2 《地铁运营谐凳鹿时ǜ 妗?nbsp; 地安监统一 4附件 3 《地铁运营事故报告》地安监统一表 5附件 4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报告》地安监统一表 6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使事故处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据可依,特制定《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第 2 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抓小防人,安全关前移”的安全管理指导思想,泯灭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及大事故,努力控制和减少险性事故;普通事故和事故苗子。
第 3 条本规则结合北京地铁运营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的原则,强调科学性和合用性及可操作性,以调动广人干部职工防止运营事故的积极性。
第 4 条凡在运行线和车场线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冈造成乘客伤亡、车辆和设备损坏、中断行车或者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
但在地铁对外营业区域范围内,由于乘客自身原因或者发生治安案情造成的伤亡或者不良后果,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统计范围。
第 5 条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或者事故时,要严格按照报告程序即将上报。
对于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赋予严肃处理。
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单位应积极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尽快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分析处理结果—上报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 6 条地铁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要严格贯彻执行“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从业”的原则。
对于因违反或者未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因单位内部管理缺陷、失效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生产的问题,视情节按事故及事故苗子论处。
2022年地铁安检考试题
2022年地铁安检考试题1、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依法处理。
A.城管部门B.公安机关C.运营单位保卫部门D.轨道交通执法队参考答案:B[多项选择题]2、《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规定,地铁车站安检点设施应符合()A.公安机关指导B.设置在非付费区C.根据需要可影响客流疏导D.不妨碍人流通行和疏散参考答案:A,B,D[多项选择题]3、《北京地铁安检点现场处置十九个怎么办》中遇乘客表示携带易损、易碎或贵重物品,不能过机安检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安检员向乘客说明需要开包检查,并通知同岗人员B.让乘客直接进站C.若经检查确认为禁、限带物品或不同意开包检查的,按照有关流程规范处置D.请乘客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参考答案:A,C[多项选择题]4、《北京地铁安检点现场处置十九个怎么办》中遇乘客携带活体动物进站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安检员应立即上报值班站长,并按其指示配合开展工作B.安检员应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相关规定告知其可改乘其他交通工具C.认真填写信息登记表,后放行进站D.当做没看到,放行进站参考答案:A,B[单项选择题]5、《北京地铁安检点现场处置十九个怎么办》中当通道式x光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安检员应立即上报驻站民警、值班站长设备故障情况,并视现场情况向安检中队请求增援B.经值班站长同意后,安检员可将乘客引导至其他安检点安检进站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组织对乘客携带物品实施开包检查,对可疑物品使用液体检查仪、爆炸物探测器等设备进行检查C.安检员加强现场宣传,告知候检乘客有序接受开包检查D.值班站长组织做好候检秩序的维护参考答案:B[多项选择题]6、《北京地铁安检点现场处置十九个怎么办》中遇乘客对车站或安检点扬言实施爆炸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遇乘客在接受安检过程中声称随身携带爆炸、危险物品时,安检员应立即上报驻站民警或直接拨打110报警B.安检员应沉着冷静,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实施人、物分离,按照民警要求关闭车站出入口或封闭安检点,尽快疏散安检点附近乘客C.民警到达现场确认后,按其指示,配合开展工作D.遇肇事人逃逸,及时向民警提供该人逃跑的方向、体貌特征、穿着衣物颜色等线索参考答案:A,B,C,D[单项选择题]7、北京地铁实施安检是()A.2008年6月29日B.2007年5月27日C.2008年10月25日D.2007年6月29日参考答案:A[填空题]8北京地铁六大安全共识是什么?参考答案:安全愿景:安全可靠、长治久安;安全使命:挑战安全极限、永远追求零风险;安全承诺:政府放心,乘客满意,社会称赞,同行好评;安全精神:人人坚守安全零起点,事事创造安全零事故;安全信念:抓小才能防大,隐患就是事故;安全策略:巩固和落实“矩阵式”安全管控体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人人有责。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第四条车辆过户、变更车型、变更颜色、报废、迁出或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五条本市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2、汽车、电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配带灭火器;3、载质量2000公斤以上的货运机动车和挂车两侧前后轴之间,以及机动车与挂车之间,必须安装防护网。
第六条机动车拖带的挂车后面不准再牵引车辆。
第七条机动车试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由正式驾驶员驾驶;2、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3、不准乘坐与试车无关的人员;4、不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机动车修理单位试车时,除遵守前款各项规定外,必须标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变更工作单位、住址,迁出、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九条驾驶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随身携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2、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3、不准带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
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带答案版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带答案版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题库一、单选题:1.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C)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A.国务院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C.市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D)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A.轨道交通运输管理B.轨道交通乘客出行保障C.轨道交通治安保障D.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3.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A)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A.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B.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C.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区县人民政府4. 不属于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A)。
A.乘客在车厢内饮食B.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护栏护网等设施C.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D.损坏或者干扰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5. (A)、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A.政府有关部门B.轨道交通产权单位C.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D.市文化局6. 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A)罚款。
A.50元以上1000元以下B.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C.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D.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7.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30米内B.外侧40米内C.外侧50米内D.外侧60米内8.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C)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A.制止、举报B.劝阻、投诉C.投诉、举报D.劝阻、制止9.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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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一、总则
为了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安全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
三、定义
本条例中,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一)轨道交通运营: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建设,在指定的运营线路上定期安全运行和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及通信、信号系统。
(二)轨道交通运营系统:指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通信、信号系统统称的体系。
(三)轨道交通运营机构:指按照立法、批准文件许可及监管要求,被批准建立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
(四)轨道交通安全级别:指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等级划分。
(五)轨道交通安全风险:指潜在的、可预测的或无法预测的安全风险状况,可能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四、建立运营机构
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的规定设立。
五、安全评估
(一)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建立针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的评估制度,对承担轨道交通运营任务的线路、设备或其他相关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确定轨道交通安全级别。
(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应当准确全面,并配备科学严谨的检测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应急设备、运行设备、技术管理设备、隧道、地面线路和道岔等。
六、设施设备维护
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为设施设备提供良好的维护管理环境,定期维护设备,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密切关注新技术的发展,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测和管理。
七、风险控制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较高风险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妥善处置风险源,及时有效控制风险。
八、组织实施
(一)负责指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负责;
(二)轨道交通运营机构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和要求;
(三)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安全检查监管。
九、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