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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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前言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6.1起施行,1988.9.27《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起施行,1989.10.25的《条例》同时废止。
3.《民间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10.25起施行
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4.1起施行。
这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了一个指导和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
据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已经发展到14.2万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4万个。
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一直没有单独制定规范,使得现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一直执行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甚至是企业会计制度,既不统一,也不切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有效的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会【2004】7号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共八章76条
《企业会计制度》2001.1.1起财会【2000】25号
《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1.1财会【2004】2号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8.1.1财预字[1997]288号
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调账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论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P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P106(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P105
1.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4.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点
1.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是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2.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会计核算基础P4
3.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个会计要素P116-122(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
4.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
5.净资产分为限定净资产和非限定净资产两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6.按照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分别界定其确认标准
7.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8.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设计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及款及报表附注等内容。
四、会计记账方法
P5第9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会计核算的前提:P3第3-6条
1.会计主体
2.持续经营
3.会计分期
4.货币计量
六、会计核算的原则:P4第8条/P111-115
客观性原则
有用性原则(相关性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贯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清晰性原则
配比原则
实际成本原则(历史成本为主原则)
谨慎性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重要性原则
七、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P116
1.会计要素: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
2.会计科目
八、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P122
1.会计核算程序:
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会计报告
2.会计核算方法:
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
P6-18第14-48条共35条、P126
第一节资产概述
一、资产的概念:第14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二、资产的内容:第14条P6
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1.流动资产:第19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2.长期投资:第26条P11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3.固定资产:第31条P13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