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村(牧)委会、居委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村(牧)委会、居委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12.04•【字号】青政办[1998]186号•【施行日期】199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村(牧)委会、居委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1998〕186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拟定的《青海省村(牧)委会、居委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村(牧)委会、居委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青海省实施办法》)关于村(牧)委会、居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我省第三届村(牧)委会、居委会任期已满,应进行换届。
为了切实做好全省村(牧)、居民委员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省第四次村(牧)、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以1998年11月4日九届人大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青海省实施办法》为依据,以加强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目的,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选出一个群众拥护、办事公道,热心为村(牧)、居民服务、具有开拓进取精神,能够带领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领导班子。
二、村(牧)、居委会成员的条件(一)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遵纪守法,廉洁公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牧)、居民服务;(三)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四)主任、副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懂经济、善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群众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群众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青政[2014]77号•【施行日期】2015.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群众可持续发展的意见青政[2014]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解决好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群众(即生态移民和禁牧搬迁群众)的长远生计问题,进一步巩固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果,现就促进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群众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关于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的战略部署,坚持生态保护第一。
科学处理好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绿色发展三者关系,统筹推进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社会保障、就业创业、产业发展。
进一步科学规划、改革创新、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系统管理、分类指导、精准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好易地搬迁群众的长远生计和后续发展问题,实现搬迁群众安居乐业,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搬迁安置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进搬迁群众户籍制度改革,明确安置住房产权,加大转移就业政策支持,拓宽就业渠道,使搬迁群众稳得住、能致富。
到2015年,健全完善搬迁群众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与安置地居民同等享受子女教育、就业、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养老、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基本合法权益,30%以上的搬迁户劳动力实现稳定转移就业。
到2020年,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形成一定规模,搬迁户劳动力就业总量和收入持续增加,与全省同步实现小康社会总体目标。
二、实施属地化管理(三)推进搬迁群众户籍制度改革。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安排部署,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对于符合落户城镇条件的搬迁群众,准许其在城镇落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8〕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9日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以下简称《办法》),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根据文件的内容是否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规范性三个特征来判断:(一)行政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性主要是指文件的制定主体和内容的行政性。
文件的制定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文件的内容应当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并能够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外部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主要是指文件的调整对象属于文件制定主体或者实施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整范围是社会公共管理事务而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6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举措。
一、拓宽发展渠道扩大灵活就业空间1.促进个体经营发展增加灵活就业。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劳动者兴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提供“一网通办”服务。
落实商务部办公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要求,拓宽经营场所和时间范围,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兴办早市、夜市,做活假日经济,促进市场消费,创造灵活就业机会。
(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带动灵活就业。
支持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大学生)、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及刑满释放人员等10类人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3.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灵活就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青政办[2013]147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14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8日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为了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区服务体系,为全面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筑牢基础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社会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1〕19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针,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主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社会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1〕190号),从统筹城乡社区建设出发,全面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信息化服务向社区覆盖,逐步建立面向全体社区居民,主体多元、设施配套、功能完善、队伍健全、机制合理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社区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三江源生态移民困难群众发放生活困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三江源生态移民困难群众发放
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9]7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17
【实施日期】2009.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三江源生态移民困难群众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青政办〔2009〕7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自我省退牧还草工程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实施以来,工程建设总体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效。
但随着工程的深入实施,三江源生态移民基本生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保障三江源生态移民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好他们的根本利益,巩固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成果,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对三江源生态移民困难群众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一、对三江源生态移民困难群众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实施以来,生态移民力度逐年加大,生态移民
大多迁往城镇,基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生活成本大幅提高,消费支出明显加大;生态移民普遍缺乏从事非牧产业的劳动技能,后续产业发展滞后,就业渠道狭窄,增收路子不广;同时,由于生态移民饲料粮补助按户发放,致使家庭人口。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青政办[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青海省支黄办2006年11月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1月20日青政办[2006]162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居工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提高移民收入,改善生活水平,扶持对象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
第二章扶持内容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内容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当地特色产业项目建设。
扶持项目受益人必须是大中型水库移民。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道路、供水、通电、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
特色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中藏药材种植加工、牛羊育肥、农畜产品加工、水产养殖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审批第四条扶持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上报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由移民安置区所在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级移民安置部门报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州级移民安置部门,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州级移民安置部门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移民安置部门审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后,按程序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四章资金的来源,使用与监督第六条工程建设资金为国家专项、地方配套、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60%,单个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173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2【实施日期】2012.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17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1]54号)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集中行政资源、提供“一站式”服务的重要窗口,是履行公共管理服务职能、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平台。
其形象既是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公仆意识、服务水平的缩影,也是一个地区发展理念、投资环境的集中体现。
近年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一些州(市、地)、县(市、区)相继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一些部门建立了办事窗口,对方便群众办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至今未建成统一的行政服务中心;少数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定位不明确,工作机制不顺畅,制度不健全,办事效率低,群众办事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服务中心规范、高效、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青政办[2009]11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6.26【实施日期】2009.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11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强我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省农牧厅拟定的《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农牧厅二○○九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以改善藏区游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提高生活水平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为总体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涉及的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
第四条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的基本内容主要为定居房屋和牲畜棚圈。
其标准为:每户建设定居房屋不低于60平方米;建设牲畜暖棚不低于120平方米。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
各地经济水平、建设条件、建设成本、牧民自筹能力等差异较大,尤其是青南地区贫困程度深、交通不便、运输距离长、建设成本高,政策上要给予倾斜。
建设重点必须是无房户和危房户。
(二)坚持整体谋划,加快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原则。
牧区人口增长过快,牲畜饲养数量持续增加,草地长期处于高负荷运转状态,是草地生态退化的主要原因。
工程实施要整体谋划,加大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力度,优先鼓励具有较强自立能力、进城愿望较强烈的牧户和有计划地组织无畜户、少畜户、民政供养的牧户向城镇转移定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牧民的意愿,通过货币补助的方式,统一购房,建设移民新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6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6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有序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新型农村社区是按照城乡规划统一建设、居住方式与产业发展相协调、基础设施以城市社区配置为标准,具备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型农牧民聚居区。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以产业发展为先导,在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基础上,提升原有产业,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同步推进村镇建设模式,积极发展新型农村社区,对加快城镇化进程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模式,改善农民居住生活条件,显著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拓宽产业发展渠道,对我省有序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机制为动力,以促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为支撑,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
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群众参与、市场运作,引导农村牧区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提升带动全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发展水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青政办函〔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2〕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7日青海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进一步加强全省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序开展重点江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青海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动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各阶段任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推动各项工作有序衔接、有效落实、顺利实施。
组长:刘涛副省长副组长:杜平贵省政府副秘书长汤宛峰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成员:何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李生才省财政厅副厅长白宗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级巡视员马晓潮省水利厅副厅长巩爱岐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彭维宇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郭竟世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专员王晓健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专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汤宛峰同志任主任,彭维宇、郭竟世、王晓健同志任副主任。
主要负责协调、调度、督办各阶段重点任务。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工作调动、职务变更,由接替该职务的同志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各阶段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专项工作组,定期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督促市州和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有序开展各阶段工作。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23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强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2〕1131号)精神,结合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项目实施,严格资金管理,不断巩固和扩大政策实施效果。
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项目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
二、工作原则和重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规范、系统、科学的原则,在现行行政监察、重大项目稽察、财政绩效评估、政府审计等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移民管理机构落实后期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包括四个方面:(一)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保障机制建立与运行情况。
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移民管理机构能力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实施、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移民维稳预案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二)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实施情况。
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直补资金发放、项目实施与管理等情况。
(三)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应急补助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四)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效果。
主要监督检查移民群众收入水平变化情况、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变化情况,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青政办[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1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二〇一二年一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部署,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移民地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强化移民地区综合管理服务,巩固党在移民地区基层的执政基础,结合我省移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移民社区(村)管理的意义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立足于保护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全面推进“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三江源地区先后实施生态移民、禁牧搬迁、游牧民定居和扶贫搬迁工程。
同时,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农牧民从农村牧区集中迁入城镇居住,给迁入地社会管理和综合服务提出了新的课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巩固和改善党在城乡基层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移民地区综合管理,对于改善生态移民和游牧民定居条件,提高移民生活质量,保护移民地区生态环境,促进移民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快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的重大意义。
要按照“注重以人为本、建强基层组织、加强社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总体要求,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加强移民社区(村)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创新移民地区社会管理,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为加强和改善农村牧区基层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青政办[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7〕35号)西宁市、海南、海北、黄南、海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方案(二○○七年三月)完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亲民爱民政策的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广大移民群众的关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同意在龙羊峡、公伯峡、苏只、尼那、直岗拉卡、康扬水电站库区及黑泉、盘道、南门峡、东大滩等水利水库全面开展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并在李家峡水电站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政策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重点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通过移民后扶政策的实施,逐步解决移民群众的生计问题,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确保稳定。
工作重点:政策实施工作要努力避免引发新的问题,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二、政策实施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政策实施工作计划用3个月时间分七个阶段开展,其中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于4月底前完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青政办〔2015〕143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14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加强社区禁毒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8日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工作的意见为依法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实施《禁毒法》、《戒毒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公安、司法、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齐抓共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体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二、执行主体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协调本辖区公安、卫生计生、司法、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共同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二)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三)研究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规划,培训禁毒志愿者和社区义工,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落实对吸毒人员的帮教、监督和社区戒毒措施。
(四)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等。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落实社区戒毒工作措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青政办〔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6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开发局拟定的《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5日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充分发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扶贫脱贫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022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青海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青海省易地搬迁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要认真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和“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科学规划、完善配套,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监管、县(市、区)抓落实的机制,确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青政办[2007]17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10.31【实施日期】2007.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青政办[2007]17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省级移民安置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规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履行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对口帮扶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地区间移民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牵头审核上报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制定有关年度计划。
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下达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专项工程项目计划,并根据批准后的计划组织实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移民资金,监督检查州(地、市)、县级移民安置部门的财务工作;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财务工作进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负责编制移民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青政办[2005]6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5.23【实施日期】2005.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6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卫生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筹资、管理、运行、监督机制,稳步推进我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建设,根据《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青政[2004]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管理组织和运行监督机制(一)进一步加强县、乡、村管理监督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县、乡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村监督管理小组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以下简称“参合”)农牧民代表参加。
要充分发挥各个组织的职能作用,经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安排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要组织2次监督检查,及时督导工作运行,检查基金使用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要建立新型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公示制度、资金跟踪管理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及农牧民群众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省级补助资金。
(二)加强经办机构建设。
要建立健全州(地、市)、县、乡三级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落实稳定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关于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关于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青政办〔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关于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拟定的《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4日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根据全国部分省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青海省抓紧开展易地扶贫搬迁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存在问题2016年,我省搬迁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13259户、45144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我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搬迁对象识别不够精准;二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度缓慢;三是建房面积控制采取“一刀切”;四是资金运作方式不规范;五是部分搬迁户自筹比例较高。
二、整改措施(一)彻底整改搬迁对象不精准的问题。
各县(市、区)要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组织进一步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精准识别“回头看”,及时核对、补充、调整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易地搬迁”子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做好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衔接补录工作。
一是对已搬迁并经核实确属易地搬迁对象,但未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易地搬迁”子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时补充录入,并进行“易地搬迁”标识。
二是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精准确定搬迁对象,项目一旦确定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项目计划搬迁人口与实际搬迁人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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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
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1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12
【实施日期】2012.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1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一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部署,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移民地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强化移民地区综合管理服务,巩固党在移民地区基层的执政基础,结合我省移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移民社区(村)管理的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立足于保护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全面推进“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三江源地区先后实施生态移民、禁牧搬迁、游牧民定居和扶贫搬迁工程。
同时,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农牧民从农村牧区集中迁入城镇居住,给迁入地社会管理和综合服务提出了新的课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巩固和改善党在城乡基层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移民地区综合管理,对于改善生态移民和游牧民定居条件,提高移民生活质量,保护移民地区生态环境,促进移民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快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的重大意义。
要按照“注重以人为本、建强基层组织、加强社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总体要求,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加强移民社区(村)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创新移民地区社会管理,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为加强和改善农村牧区基层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组建移民社区(村)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便于群众自治。
移民社区(村)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开展群众自治、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有利于群众从事多种经营和提供生活便利的总体要求,统筹
规划,合理布局,将地缘相近、习俗相同、宗教信仰相通的移民聚居起来组成新的社区(村)。
---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民主自治。
新组建的移民社区(村),党员人数较多且相对集中的,要及时组建党组织;党员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暂时就近参加附近党组织的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独立的党组织。
移民人数达到规定数量的,要依法选举居(村)民委员会,并健全居(村)民会议及其代表会议等民主议事机构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着力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依法自治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坚持群众意愿,实行属地管理。
迁入新址的移民可充分考虑其户籍性质、便于迁入地管理等因素,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宜村则村、宜居则居”的原则,组建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属地管理,并根据移民户籍性质和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
新组建的移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把服务群众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地制宜、创造条件,针对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便民利民服务,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不断提高移民群众对社区(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努力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人际和谐的新型移民社区(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