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五大业务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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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的 5 大关联业务涉税风险

母、子公司由于有着特殊的“亲情”关系,往往在经营管
理中会发生一些“亲情”业务,对于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一
些关联业务,在税收处理上会有具体规定。
母、子公司之间的 5 大关联业务,可能涉及的纳税风
险。
业务一 代缴社保、住房公积金
A 公司员工张三,因工作开展需要,由 A 公司调往外地
子公司工作,然而,张三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一直还是

由母公司承担。
那么,母公司代子公司员工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

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职工缴纳

“五险一金”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这里的职工是指在
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案例中的子公司员工属于在子公司任职或受雇,为这些员工支付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五
险一金”应当由子公司支付并在税前扣除。
业务二 奖励子公司员工的支出
我公司为母公司,每年根据各子公司完成的科技成果进
行评比,对相应单位的获奖人员发放奖励,该奖金由母公

司承担。
那么,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员工的奖励,能否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

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
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
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
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

出。
案例中的子公司员工属于在子公司任职或受雇,支付给

这些员工的奖励母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三 子公司无偿使用母公司办公场所
案例: 我公司为母公司,拥有自己的办公楼,公司因发展的需
要,成立了一个子公司,子公司人员与母公司一同办公,

母公司未向子公司收取场地租金。
那么,对于母公司无偿提供给子公司的办公场所在企业

所得税纳税处理中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解析:
根据国税发〔2008〕86 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

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

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

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案例中,母公司无偿向子公司提供办公场所,不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业务四 子公司向母公司上交管理费
案例:
我公司为子公司,集团公司每年向我公司收取管理费,

主要用于集团机关管理人员的费用开支。
那么,我公司支付给集团机关的管理费能否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
解析: 根据国税发〔2008〕86 号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
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

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五 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
案例:
我单位无偿提供资金供一个子公司使用,账面做预付账

款入账,这种业务双方涉及需缴纳什么税种?
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
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
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

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你单位与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你单

位的利息收入计算征收增值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
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若
你单位将借来的资金无偿让渡给子公司使用,你单位支付
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税所

得额。 因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利息,即便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你
单位的税款,子公司因无法取得发票也无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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