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政策分析与税务筹划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所谓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以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1],例如土地、房屋、公司股权、公司债权、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也可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到许多法律和税务问题,为了更清晰的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必须先从法律的视角了解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一)非货币性资产可以评估作价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3月1日执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必须办理财产产权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和八十三条都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基于此规定,投资者以土地、房产投资,必须到国土部门和不动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总投资额中,没有70%比例限制自2014年3月1日执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对2006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进行了修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具体如下:1、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只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臻完善与快速发展,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企业并购等资本交易业务频繁发生,其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日渐常见,其会计处理与一般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还是有所不同的。
01相关概念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区别于货币性资产的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已经设立公司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重组改制以及其他投资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2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既是投资行为,同时也是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置行为,应当区别不同的非货币性资产,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家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另一家公司持有的第三方股权,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
对于这类业务,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不涉及补价或者涉及少量补价(一般认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补价超过了7号会计准则的标准(一般认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等于或者高于25%),则应按照一般性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的税收政策与税务筹划
会计实务的税收政策与税务筹划税收政策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对纳税人征税的规定和管理方式,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通过调整财务结构和经营活动等方式来降低纳税负担的行为。
会计实务与税收政策密切相关,税收政策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利润分配、资产处置等方面都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并进行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一、税收政策在会计实务中的作用税收政策在会计实务中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税收政策规定了不同项目的税收计算方法和税率,这对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分配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其次,税收政策还规定了资产处置的税收政策,比如资产出售、转让等行为都会受到税务政策的影响。
再次,税收政策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行业的税收政策,比如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等,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应的税收政策。
二、税务筹划对企业的意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通过调整财务结构和经营活动等方式来降低纳税负担的行为。
税务筹划对企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税务筹划可以通过合理调整企业的财务结构,优化税收规划,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其次,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合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减少税务争议的发生。
再次,税务筹划还可以优化企业的资金运作,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总之,税务筹划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如何进行税务筹划针对税务筹划,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些措施来优化税收规划。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调整财务结构,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合理安排收入和支出,减少税负。
其次,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提高企业的扣除额度和减免比例。
再次,企业可以通过开展相关投资活动,比如固定资产投资、科技创新等,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企业还可以合理运用税收征收方式,比如分段计税、分项征收等,以降低税负。
四、税收风险与税务合规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需要注意税收风险和税务合规的问题。
税务筹划》税收筹划》“41号文”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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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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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2
◎ 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征税的纠结历程 分期缴纳
态度暧昧
2013
2011
一次缴纳
2008
2005
暂不征收
41号文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广义” 的投资概念:
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 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 投资行为。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41号文”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
一、“41号文”出台与中鲁重组落空
重组利好终成利空,疑云重重,证交所三问国投中鲁——
一问:双方签重组协议时,难道就不知道要交个税吗? 二 问:重组前就知道要交税,现在延期5年,反而交不起了? 三问:如此重大涉税问题,为何只与主管税局口头沟通,而不申请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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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41号文留给投资者随地追征5年前款?
经济下行,基层税局将如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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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制定的计划,税局到底认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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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缓税期内,产生“变数”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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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富人税”来了?
“真的”个人所得税, 真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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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014年1月,居民企业A将其持有的专利技术,对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投资,该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400万元(即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
1、必须居民企业
投资方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方也必须是居民企业。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也可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解释】被投资对象为居民企业,包括新设立和现存的居民企业都适用。
3、具体政策: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不超过5年,含5年,未对最低年限限制;
(2)分期均匀计入:强调平均计入。
(3)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31 日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政策,可以缓解纳税人的困扰,但是其中的规定比较复杂。
为了让税务干部和广大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及执行运用中应注意事项,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明确。
分期确认所得是为了鼓励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做出的规定,最早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随着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国税发[2000]118号失效了,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也废止了分期确认所得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并未取得现金流,若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过大,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能引起企业纳税困难,不符合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为此,财税[2013]91号进行了正本清源,文件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投资的个税问题【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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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投资的个税问题【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些行为中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一点分析。
一、非货币性投资个税政策的演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2005年4月13日)
文件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以后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评估价值不予考虑。
在税务实践中,人们“发明”出诸如“平价转让”、“以股权变股票”等各种方式避税手段,使得该政策被“架空”。
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2 号文废止了该文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
文件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该文税总发了又收,神龙见首不见尾,是否有效并不确定。
3、《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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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投资在所得税法理论上属于股权交易之中的股权创设,同属于股权创设但
表述不同的词语还有出资、增资、股份发行,股权创设有时还会隐藏在一些复合交易形式中,如企业重组中的合并、分立,这些复合交易将股权创设与分配等经济安排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但不管如何称谓,其本质都是创设了股权.
企业可以分为法人型企业与非法人型企业.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向非法人企业投资相当于投资人将衣服左边口袋里的钱转移到右
边口袋中,向非法人企业投资的一般税务作法是作不确认处理,但对投资型合伙企业则是作征税处理.
本文主要讨论向法人型企业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文章先是对投资本质作
以分析,然后概述各国关于投资的税法规定,最后对我国现行政策作简要评析.
投资的本质
法人是拟制人.从商法角度观察,投资人与被投资的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投资活动的结果是出资资产由一个法律主体转移到了另一个法律主体;从
经济实质角度看,法人的人格是拟制的,是现实中不存在的,投资资产于投
资前是投资人直接所有的资产,投资后是投资人间接拥有的资产.投资活动从两个角度观察得到结论完全不同,前者承认投资是交易,后者则认为没有发生什么交易.对于投资活动,所得税法持什么态度呢?首先了解一下所得
税法处理其与商法之间关系的总体原则.。
财务管理中的税收政策与税务筹划
财务管理中的税收政策与税务筹划税收政策在财务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税收政策的合理规划和实施对企业的经济发展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税务筹划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旨在通过合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的财务效益。
本文将讨论财务管理中的税收政策与税务筹划。
一、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税收政策对企业经营决策、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
税收政策中的各项税务政策措施,如所得税率、增值税率、消费税率等都会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
企业在制定经营计划和策略时,需要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以减少税务负担,提高经营效益。
其次,税收政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
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减少税后利润的减少,提高财务状况。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折旧、利息、租金等费用进行减税,提高企业的财务状况。
最后,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有着重要影响。
税收政策的合理规划和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
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资本金比例、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来降低税务负担,提高盈利能力。
二、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税务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通过合法手段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过程。
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税务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通过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和税收安排,企业可以合法降低税务负担。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折旧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所得税负担。
税务筹划还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费用管控等方式,合理减少企业的缴纳税款。
其次,税务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合理利用税务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本结构和控股结构安排,减少资本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最后,税务筹划可以提供决策支持。
税务筹划可以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优化方案,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支持。
通过对税收政策的分析和研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合理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制定。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差异分析(财税(2014)116号文)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分析彭怀文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之前税务的相关政策规定是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收入,而116号文只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企业可以选择在5年内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本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已经存在税务和会计方面存在很多差异,现在116号文发布后更加加大了相关的税会差异。
116号第六条也明确企业投资涉及债务重组的具有选择是否适用59号公告的权利,本文分析的税会差异假设不涉及债务重组。
116号文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一、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1、根据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系分类①控制: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②共同控制: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③重大影响: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④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成本法;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持有意图不明确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持有意图是为了赚取差价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根据投资形式划分①合并取得(控制)在合并取得中,又分为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②不形成控股合并的取得3、会计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案例1:甲公司2014年通过将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的存货投资,取得乙公司60%股权。
该批存货经评估,公允价值1500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评估费用1.06万元(价税合计),取得专票,银行存款支付。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那些事——税法基理与政策考量-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那些事——税法基理与政策考量-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炎炎夏日,伴随着宝贝女儿的呀呀学语声,实在有点惬意、有点懈怠。
但读永青兄弟一文有感,也谈非货币性投资税法兼论其他事项的几点想法。
略显凌乱,读者自观。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什么交易?从公司法和合同法理论上讲,公司的设立(incorporation)以及资本投入(contribution)包含两个合同,一是股东之间设立公司或资本投入的合同,另一个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有关财产转移之合同。
而就后一合同而言,公司的设立和资本投入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交易行为,即股东向公司提供现金、设备、土地以及其他财产或劳务(中国公司法不允许以劳务投资)用以交换公司发行的代表股东在公司资本权益的股权或股份。
在这一点上,不论是成文法或是普通法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
由于现金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保持一致,不属于应税事件,不存在所得税问题,剩下的仅仅就是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税问题。
财产处置与同类财产交换一般地,财产的处置可以分为四大类型:出售(Sales)、交换(Exchanges)、赠予(Gift)以及其他处置方式(比如遗赠、遗嘱等)。
按照是否收取对价划分,出售和交换属于收取对价的处置方式,而赠予以及遗赠、遗嘱等其他处置方式则属于不需要收取对价的处置方式。
出售通常是指一个财产的转移以换取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等的行为。
交换通常是指一个财产的转移以换取其非现金其他财产或服务或承担或清偿债务。
一个简单的例子:例:(1)甲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一处投资性A房地产(购置成本60万,公允价值100万),乙公司用现金100万购买。
在这种情形下,大家会轻易地得出结论,显然,甲实现了所得40万元(100-60)。
(2)如果乙用自己持有的另外一处投资性B房地产(公允价值100万,购置成本30万)进行交换,甲在该交换中是否实现了所得?此时,情况是否复杂了一些?的确如此,从一般税法原理来看,甲实现了所得40万元(100-60),而且乙实现了所得70万元(100-30)。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政策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政策分析作者:刘天永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9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近年来,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出资越来越多。
如何把握相关税收政策,正确纳税,成了纳税人十分关注的话题。
本文结合全面营改增政策,重点梳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涉税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指的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以股权换股权)。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征管的主要规定(一)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缴纳进行了明确。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财税[2014]116号文-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税收政策把握要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4]116号文: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税收政策把握要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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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新闻通稿中所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实际就是201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先行先试政策》(财税〔2013〕91号)的一个全国推广。
从条款内容上看基本一样。
他们最大的差别在于:91号文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而116号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换句话说,在当时上海自贸区的91
号文下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要享受优惠,要么你把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成立新企业,但如果要注入现存企业则必须符合59号文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的条件。
但116号文则放宽了,你设立新公司可以,投到现存的居民企业也行。
我去年就上海自贸区的这个政策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已经发在《财务与会计》杂志2014年12期上,就其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说明。
这里,就把其中作为一部分即涉及到这个政策实际操作中需要把握的一些要领摘录如下:
第一部分:59号文与116号文适用的差异点分析。
非货币性投资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税政解析40非货币性投资相关税收政策分析赵辉纪宏奎周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实务中,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出资越来越多,有货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房地产出资。
单位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人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被投资人涉及契税、印花税。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具体论述如下: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货物”对外投资的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以“货物”对外投资不视同销售货物。
营改增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虽然营改增视同销售中并无“以无形资产、不动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的规定。
但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上述规定中“取得不动产”包括了接受“投资入股”的方式。
由此分析,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被认定为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所以,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
所以,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论是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还是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论是单位或其他个人,于投资环节均应当按“有偿”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4 116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
发〔2014〕14 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
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3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等文件规定
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
行。
七、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
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
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
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财税处理分析
存货对外投资的财税处理分析目录1.背景简介 (1)2.税务处理 (1)2.1法律依据 (1)2.2计税依据 (1)3.会计处理 (2)4.财税处理的区别与联系 (2)4.1区别 (2)4.2联系 (3)5.总结与思考 (3)1.背景简介随着投资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企业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近些年,国家为规范市场,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新的在新的会计规程和税收法规,在会计规程和税收法规下,我们对企业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的对所学知识有更深理解。
此文中,将详细分析存货对外投资的财税处理。
2.税务处理存货的税务处理概括起来就四个字——视同销售。
具体介绍如下:2.1法律依据(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如果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规定的除外。
116号)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规定,归纳起来如下几点:(一)投资视同销售确认的转让所得可以在5年内分期计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税问题解读与分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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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二)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 1.资产本身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能 够可靠计量
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资产的公允 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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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发生补价
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 值+支付的补价+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 值-收到的补价+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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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账务处理(按处置转让资产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 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 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和换出 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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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处理
同具有商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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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务处 理存在明显的差异: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 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者的处理一致,均以公允价 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 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或所得; 如果交换未同时符合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 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会计上不确认 损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而税务上仍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并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其入账价值。
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分析
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分析解读: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分析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务处理。
初读文件,似曾相识。
没错,财税〔2014〕116号文实际就是201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试行政策的一个全国推广。
虽说为政策推广,但91号文与116号文并非完全相同。
主要差别在:91号文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而116号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由此可见,116号文放宽了政策适用条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行为不再局限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对于116号文,纳税人应当从以下五方面进行把握:第一,适用该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需是居民企业。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无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也无论是新设立的企业,还是注入现存企业,都必需为我国居民企业。
换而言之,非居民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第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及递延期限的可选择性。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享受递延纳税优惠,而且递延纳税期限具有弹性,但不得超过5年。
另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果符合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还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土地、房屋投资涉及各税种政策整理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土地、房屋投资涉及各税种政策整理1.企业所得税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4)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5)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2.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3)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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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近年来,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出资越来越多,如何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准确纳税,成了纳税人十分关注的话题。
结合“全面营改增”政策,重点梳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税问题并给出相应的筹划建议。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征管的主要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进行了明确: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营改增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缴纳增值税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作出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不缴纳营业税。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那么,企业发生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行为,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改为不征增值税?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没有单列明确。
第一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就意味着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打通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链条,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的规定,以设备、货物
等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以维护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至于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从财税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因此,股权转让行为原来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征增值税。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企业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工商财税一般都是公司在工商局、财政部、税务局(国税、地税、个人所得税)办理的相关事物。
现在许多企业都会寻找专门做工商财税的公司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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