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小企业增资的账务处理通用一篇

小企业增资的账务处理通用一篇小企业增资的账务处理 1关于小企业增资的账务处理1.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企业成立时收到的投资与经营期间收到的投资,在性质与对企业的重要性上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其会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投资者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投资者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入账,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评估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超过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大多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因而基本不会出现资本溢价。
但是,当企业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投资者的利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
其原因主要有:(1)补偿原投资者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2)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
对于一般企业,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冲减盈余公积。
借记“盈余公积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冲减资本公积。
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问:什么是贴现?答: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__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问:委托加工方式取得存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加工取得存货的,应该进行如下账务处理:(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后,按合同向受托方发出委托加工物资:借:委托加工物资贷:原材料对于发生的运杂费,做如下分录:借:委托加工物资贷:银行存款(2)受托方加工完成时,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消费税等借: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消费税(消费税可以抵扣的情况)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3)运回加工物资过程中支付的运杂费:借:委托加工物资贷:银行存款(4)委托加工物资运抵仓库,办理入库:借:原材料贷:委托加工物资问:小企业减资如何做账务处理?答:企业因某些原因需要减少实收资本,或者投资者因为某些原因需要撤出投资。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作者:中国税务案例研究中心财税培训高级讲师肖太寿博士后(一)纳税筹划的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作为接受投资处理,即:无需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情况,作为收入处理,即:按照接受捐赠,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问: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会计实操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节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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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节税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资产坪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人‘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记人”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
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不按评估后的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把评估增值全部计人资本公积。
”“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等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公司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在未实现前,不作任何处理;待实现后从‘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并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上面的难点就在企业固定资产按评估价计提折旧,具体的处理方法应有如下两种:1)根据具体的资产情况增值情况,以及每年计提折旧、分摊费用的情况一一逐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这种方法,比较准确,但是工作量很大。
2)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以上调整方法由企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得变更。
虽然有关。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
实务,会计实操]
“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根底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勺股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为了扩大经营,C方案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
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
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20%勺股权比例.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表达的实收资本为a ,那么:a/ 〔 a + 100 万〕=20%,解得:a= 25 〔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
公司重组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公司重组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来源:财会文摘2010年第2期作者:高金平一、增资扩股(一)会计处理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科目。
(二)税务处理增资扩股除涉及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外,不涉及其他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高于或低于股票面值的溢价或折价,应当增加或减少股东权益,不确认应纳税所得或损失。
同样,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投资额超过或低于实收资本面值的部分也不确认应纳税所得或损失。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直接冲减股本溢价,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增资扩股企业存续,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其他税务事项保持不变。
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后导致外方股权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二、减资的情形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减少的。
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主要有下列情形: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平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平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
“平价增资”是“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等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
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
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
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
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投入200万现金参股,A在
B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按照A投入的资金占增资后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定,即A占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200/(200+800)]。
请分析该增资扩
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2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
讨论与争鸣-折价增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讨论与争鸣-折价增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讨论与争鸣:折价增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摘要:自然人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利用折价增资进行筹划则是利用了现行政策中法人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
实务界中对于折价增资行为中是否涉及股权转让、是否应当征收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存在不同观点,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这些观点,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折价增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一、折价增资的问题近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自然人股东利用折价增资规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现象。
其典型的操作模式为:首先,利用《公司法》允许不公允出资的规定,以法人股东增资为掩护将自然人股东股权的部分权能如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部分剩余财产分配权转让给法人股东(第一次转让)。
此后自然人股东再以平价或低价将其所持股权的剩余权能(主要为部分剩余财产分配权)转让给法人股东或第三人(第二次转让)。
通常情况下,如果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无关联关系,其将股权的部分权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后,会从法人股东处获取相应的股权转让对价,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延伸检查法人股东证实该对价的存在。
但若该对价通过“管道公司”支付,则税务机关的查证难度较大。
由于该部分股权权能转让的变更登记被法人股东不公允增资的变更登记所掩盖,税务机关通常难以发现,或者发现后也认定为增资变更登记而非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未征收相应税款。
之后自然人股东再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剩余权能时,即使税务机关认定其转让价格明确偏低却又没有正当理由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中核定方法的次序,只能首先按净资产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由于增资后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下降、被投资企业每股净资产也被摊薄,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大为减少。
例:D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1年,注册资本为4867853.24元。
案例一:管理会计—A公司的外资并购及增资扩股(修改1)

管理会计——A公司的外资并购及增资扩股西南油气田公司财务处【背景介绍】S管理局旗下的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A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其100%股权。
A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600万元人民币。
Z集团公司为S管理局上级单位,是一家以油气业务、工程技术服务、石油工程建设、石油装备制造、金融服务、新能源开发等为主营业务的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
S管理局根据Z集团公司持续重组要求,与K能源有限公司组建合资公司。
S管理局向A公司出资1.519亿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3.1亿元的49%;K能源有限公司出资1.581亿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51%。
增资扩股后,A 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即新A公司)。
新A公司在取得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更名为“C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挂牌成立。
C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达3.1亿元,主要从事天然气管道的规划、建设与营运,城市燃气销售、压缩天然气生产与销售、液化天然气销售等国家鼓励的经营项目。
该公司的组建是Z集团公司整合终端销售环节资源、向集团化发展而实施的重要举措。
C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到2020年打造成为一家百亿产【案例经过】并购及增资扩股不影响A公司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的资格。
按照有关《并购及增资协议》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A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均由该公司依法继续享有或承担。
此外,A公司原有员工均由原股东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安置,并于A公司的外资并购及增资扩股完成之前安置完毕。
K能源有限公司的新增出资以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现汇的方式分期缴足。
S管理局对C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期出资方式为其所拥有的8家公司股权;后续出资为城市燃气、CNG资产或现金。
实务中,S管理局实际出资包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固定资产三部分。
其中控股公司由于纳入合并范围,采用成本法核算,仅在合并报表时还原成权益法。
因此,处置时则按照权益法确认合并层面投资收益(涉及损益调整和其他权益变动)。
【会计实操经验】论“增资中不公允出资”的法律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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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论“增资中不公允出资”的法律和财税处理
1、问: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答: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简要评析:按照宁波地税的政策回答,其将增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二是,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
第一种情况,宁波地税明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宁波地税明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回答如何理解,赵国庆老师在其文章“不公允出资究竟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中对宁波地税的回答提出了一个处理方式,简单概括就是:“将不公允出资先按公允出资的思路处理,然后比较这两种处理方式之间差异的原因,对差异原因进行定性后进行处理。
”并且,针对两种利益输送的情形,“如果双方说明不出任何理由,或无法提供合理的理由,税务机关则可以按一方对另一方的股份赠与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则可以解决不公允出资税务问。
企业增资及股权转让中的税务处理经典案例

企业增资及股权转让中的税务处理经典案例近期一朋友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问题,下面就结合一个经典案例来看看,这样大家会有比较深刻的认识。
基本案情:D公司为南京高新区一家设备制造公司,注册资本3036.78万元人民币,2015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未上市,2015年销售收入6000余万元,在业内属于领先企业,股权分配情况为自然人王某持股6.55%,A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3.45%。
2016年5月,自然人王某将其持有的D公司6.55%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李某,转让价格为209万元,D公司财务主管主动来到高新区地税局代自然人王某申报个税,王某的原始出资额为1990465.19元,申报印花税2090000*5/10000=1045元,申报个税(2090000-1990465.19-1045)*20%=19697.96元。
在对企业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高新地税发现,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2016年4月31日企业所有者权益净值为50331939元,王某占有的相应权益净值为50331939*6.55%=3296742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转让股权行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且根据企业自行叙述,本次转让不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之有正当理由的收入偏低情形。
由此,高新地税对本次转让的收入根据净资产做了核定,核定本次转让收入为3296742元,王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296742-1990465.19-1045)*20%=261046.4元,王某对此没有异议,愿意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金额申报纳税。
事情进展貌似非常顺利,但细心的税务人员在对企业过去3年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时却发现了新疑点。
原来,D公司1991年成立时注册资本为75.77万美元,其中王某占40.89%,A有限责任公司占59.11%,2015年3月A有限责任公司对D公司增资255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3036.78万元人民币,其中王某占6.55%,A有限责任公司占93.45%。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1、案情介绍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
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
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20%的股权比例。
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借:银行存款 100贷:实收资本——A 25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3、涉税处理分析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720万元(900×80%),小于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即小80万元;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多80万元。
这就是所谓的“折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60万元(800×20%)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100万中的80万元(100×80%),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将其原拥有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80万转移给了A个人(900×20%-100),增资后,C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720万元(900×80%),比增资之前的权益少了80万元;A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的100万资金多了80万。
股权折价收购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股权折价收购账务处理会计分录股权折价收购账务处理,这个话题一听就让人感觉有点头大,不是吗?好像一听就进入了那种让人打瞌睡的财务世界,股东们的游戏规则、账面上的数字跳来跳去的,感觉全是干巴巴的公式和报表。
其实呢,真不是那么复杂,只要咱们摸清楚了基本的账务处理,就能轻松应对。
先说股权折价收购的概念。
简而言之,就是公司A看中公司B,想要收购它的一部分股权,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比如公司B的财务状况不太好,市场上的股价低迷,或者公司B的一些资产有潜在的法律风险等等,收购价格会低于公司B股权的市场价值,这个差价就是“折价”。
简单说,就是花了个小钱,买了个大物件。
明明价值几百万的股权,买到手的价格却是几万甚至几千,想想都觉得赚翻了吧。
但是,这种折价收购,账务处理可就有点讲究了。
别急,咱们一条一条来。
收购时,按照会计原则,咱们得确认购买股权的成本。
虽然是折价收购,但会计上需要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来记录,而不是按照市场公允价值来算。
这时候,咱们要做一个账务分录,把支付的款项记录在“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上。
比如,公司A支付了100万去收购公司B 的股权,账务上就得记个“长期股权投资——公司B”100万。
不过,说到这里,可能有朋友会想:咦,100万收购的股权,明明市场上值200万,咋回事?这是咱们今天的重点:差额部分,就是那折价部分,需要怎么处理呢?啊哈!有了!这部分差额通常会记到一个叫做“股权投资差额”的账户里。
咱们举个例子,假设市场上公司B的股权值200万,收购价是100万,差价就是100万,那这100万就要记到“股权投资差额”这一账户。
这里面其实有个有趣的点:你看,市场上如果有个大幅折价,收购方肯定会觉得很划算,赚到了。
但会计上可不会单纯看这点好处。
按照会计规则,折价部分往往要在未来的账务处理过程中逐步摊销。
这是为了避免因为过低的收购价给公司带来虚高的账面价值,从而影响股东权益,可能会产生一些潜在的财务风险。
简言之,这折价的部分不会一次性地高高兴兴地放进账里,而是得慢慢地摊销掉,体现公司的经营状况。
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https://img.taocdn.com/s3/m/9dd3b7b0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12.png)
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 会计实操]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 准予扣除;特殊规定: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准予扣除。
资本化: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 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 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借款的利息准予扣除: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④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不得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提示1」销售(营业)收入额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提示2」计算2次限额, 其中的较小者为税前扣除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1」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是相同的。
「提示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超过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股东可能会将自己的资产划入企业,并以股权形式进行持有。
这种情况下,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
如何合理规避税负,成为了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
本文将从纳税筹划技巧和典型案例两个方面,对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问题进行讲解和分析。
一、纳税筹划技巧1. 利用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在接收股东无形资产时,可以直接进行注资,增加自己的无形资产。
同时,企业可以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收购股东无形资产的成本,并针对这些资产实施积极的并购或者整合,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抬高股价。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使用无形资产帮助企业盈利,还可以在不增加企业实际成本负担的情况下,规避企业利润财政。
2. 通过资本利得税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执行合理的资本利得税纳税筹划也是企业在接收股东无形资产时的一种纳税策略。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通过筹划一个股本下达计划的方式,使用优惠税率,降低公司获得股权进行投资所需进行的资本利得税。
3. 用交换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通过交换方式进行股权交易,例如采取子公司对股权交换的方式,来降低资本利得税或增值税的税率,并规避公司之间的不良影响。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的成本,减少交易的时间窗口,提高交易效率和转型速度。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上市公司收购未上市子公司股权某上市公司为了扩大业务市场和提升集团品牌形象,打算收购其未上市子公司的部分股权,来实现集团资源的优化配置。
该收购所涉及的无形资产估值为1000万元,收购价格为800万元。
税务局对该交易征收了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这导致了该公司在税务上的负担加重。
在面对这样的税负问题时,企业可以使用以下的策略:1. 对无形资产进行市场估值,并在交易中采取商业价值转移的方式降低交易报价,以此降低印花税和所得税负担成本。
讨论与争鸣-折价增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讨论与争鸣:折价增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摘要:自然人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利用折价增资进行筹划则是利用了现行政策中法人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
实务界中对于折价增资行为中是否涉及股权转让、是否应当征收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存在不同观点,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这些观点,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折价增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一、折价增资的问题近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自然人股东利用折价增资规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现象。
其典型的操作模式为:首先,利用《公司法》允许不公允出资的规定,以法人股东增资为掩护将自然人股东股权的部分权能如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部分剩余财产分配权转让给法人股东(第一次转让)。
此后自然人股东再以平价或低价将其所持股权的剩余权能(主要为部分剩余财产分配权)转让给法人股东或第三人(第二次转让)。
通常情况下,如果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无关联关系,其将股权的部分权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后,会从法人股东处获取相应的股权转让对价,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延伸检查法人股东证实该对价的存在。
但若该对价通过“管道公司”支付,则税务机关的查证难度较大。
由于该部分股权权能转让的变更登记被法人股东不公允增资的变更登记所掩盖,税务机关通常难以发现,或者发现后也认定为增资变更登记而非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未征收相应税款。
之后自然人股东再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剩余权能时,即使税务机关认定其转让价格明确偏低却又没有正当理由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中核定方法的次序,只能首先按净资产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由于增资后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下降、被投资企业每股净资产也被摊薄,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大为减少。
例:D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1年,注册资本为4867853.24元。
自然人王某出资1990465.19元,持股40.89%;A公司出资2877388.05元,持股59.11%。
会计经验:股权收购重组业务的税务分析

股权收购重组业务的税务分析股权收购重组业务的税务分析 A公司以定向增发100万股普通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6元)和现金400万元作为合并对价,从B公司取得其持有的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取得A公司60%的股权。
B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当事各方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
B公司将取得的A公司60%股权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D公司,A公司将取得B公司100%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
假定企业适用税率均为25%,A、B公司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B公司、A公司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特殊重组税务分析 股权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不管是收购企业还是被收购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都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收购行为中收购方是股权投资行为,涉及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被收购方是转让股权行为,涉及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被收购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应当在确认非股权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所得的基础上,对原有计税基础作相应调整。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x(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特殊重组财税处理 本案例特殊重组业务当事各方为股权收购方A公司、被收购方B公司和转让方B公司(被收购方股东),其财税处理如下: (一)B公司财税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B公司应当作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并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处置损益。
ipo 增资案例 财务处理

ipo 增资案例财务处理咱来说个IPO增资的案例财务处理哈。
比如说有个小公司,要准备IPO(首次公开募股)啦,这时候打算增资。
一、增资的基本情况。
1. 确定增资额。
假设这个公司原本注册资本是1000万,现在打算增资500万。
这500万呢,可能是新股东投进来的,也可能是老股东追加投资。
2. 资金到账。
如果是新股东进来,新股东把钱打到公司账户的时候,公司的银行存款就增加了。
就好比你口袋里突然多了一笔钱,这时候财务要记账啦。
二、财务处理步骤。
1. 收到增资款。
假如新股东投资500万,财务会这么记账:借:银行存款500万。
贷:实收资本(或者股本,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这里实收资本呢,就是按照新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来确定的。
比如说新股东占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30%,那在实收资本里就记150万(因为新增注册资本是500万,500万×30% = 150万)。
那剩下的350万(500万 150万)就记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这个科目里。
这就像是新股东为了能进入这个即将IPO的公司,多付的一笔钱,算是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的一种表示。
2. 老股东追加投资的情况。
如果是老股东追加投资,比如说老股东甲原本占公司股权的40%,现在追加投资300万。
首先银行存款还是增加300万,借:银行存款300万。
然后呢,要重新计算老股东在注册资本中的份额变化。
如果按照新的估值计算,老股东甲追加投资后占公司股权变成了50%。
假设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算出来是200万(这里的计算可能会比较复杂,要根据公司的估值模型等),那财务就记:贷:实收资本200万。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万(300万 200万)。
3. 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在资产这一边,银行存款增加了,不管是新股东投资还是老股东追加投资,这都是实实在在的钱进来了,资产就变多了。
在权益这一边呢,实收资本或者股本增加了,反映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扩大,同时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也可能增加,这会让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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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
实务,会计实操]
“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
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
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 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20%的股权比例。
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