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酒店侵权责任及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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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1 以便同室的女友
进房时不被吵醒。次日晨,一件贵重的外衣不见了,上诉到当地法院。 问题与解析: 法院认为饭店没有过错,对此不负责任,理由是外衣的丢失是由于客 人的过错所致。
案例2 美国内布拉斯卡饭店(Nebraska Hotel)的大厅总服务台旁约一米处 有两扇玻璃门。一天,一位曾在该饭店住了三夜的客人在总服务台办 完事后,匆忙走向关闭的玻璃门,结果玻璃门被撞破,客人的鼻子也 受到永久性的伤害。 问题与解析: 法院受理后认为:在此案中,双方均有过错。饭店的过错是玻璃门离 总台过近,且无明显的告示。但是,客人也要分担过错,因为他已在 该饭店住了三夜,因此应当知道玻璃门的位置。
案例3
基本情况: 1995年,某厂职工刘某来到南京一家饭店的 舞厅跳舞。正当他随着悠扬的乐曲起舞时,舞厅临街窗户的一 块玻璃忽然被人砸碎,其中一小块碎片击中了刘某的右眼。当 保卫人员追出门时,肇事者已逃得不见踪影。刘某在医院治疗 中共花费医疗费6 000余元。刘某家人多次与舞厅交涉, 要求 舞厅赔偿其医药费及误工损失费。然而,得到的答复是,该事 件非本舞厅所致,因此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因饭店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或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和财 物损害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无须受害人证明建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即可请 求赔偿。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将客人在饭店消费、接受服务纳 入消费者保护范围。饭店因设施、设备质量原因造 成客人损害的,饭店应先承担责任,然后再追究生 产、销售者的责任。
有完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8月6日,市卫生防疫站作出给予 该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 客人财物毁损或灭失的赔 偿责任
1.对客人财物造成损害的,首先应当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损害发生、发生 地的通常价格为准)赔偿。
2.由于客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使财物毁损或灭 失的,酒店不应承担责任或减轻赔偿责任。
饭店应当向客人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食,否则, 由此造成的客人身体损害, 饭店应承担责任。
造成客人食物中毒的原因不同,饭店所承担的法律 责任也不同。一般有下列几种原因:
(1)由于饭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客人的食物中 毒或食源性疾病。(饭店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2)由于饭店外部的原因而造成客人的食物中毒 或食源性疾病。(原食品生产单位、运输部门) (3由于客人本身的原因。(饭店不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概念
(二)《侵权责任法》出台的意义 立法宗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 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功能:强调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 以及私权利收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
侵权责任概念
(三)酒店侵权责任的概念 酒店如果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旅游 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酒店的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是对绝 对权力的侵犯。 酒店再在造成他人权益损害时,应对受害人复 赔偿的民事责任。
案例2 在美国伊利诺州希尔顿饭店Illinois Hilton Hotel,曾有一位客人在房
大包,并引起疼痛。当晚,同室人员向饭店报告了此事,说明他的脑 后有一大肿块,正在呕吐。饭店派出一妇女前去帮助护理,该妇女自 称有执照和实践经验,实际上她并无执照。她未能诊断出客人的伤势, 而该客人已是脑部出血。当最后客人找到医生诊断时,为时已晚,必 须要动大手术,并且脑部将永远受损。如果当时能够及早地诊断出, 脑部的损伤是可以避免的。在此案中,由于饭店的过错,法院判饭店 赔偿该客人21万美元。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这种损 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5)侵权行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 责任或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民事权利,依法应当 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不存在过错而侵害他 人的人身或财产,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责任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过错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 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侵害人行为违法。 (3)不法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案例1
1990年7月26日上午11时,某市卫生防疫站接到市第三人民 医院的报案电话,称有五人食物中毒正在医院抢救,该站立 即派人前往调查。据受害人反映:7月23日晚8时许,25名 人员在市MYM饭店聚餐,从次日凌晨2时起至25日上午8 时, 先后有19人发生不同程度的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发热 等症状。市卫生防疫站从7月26日下午开始对此案进行调查。 在初步掌握了食物污染源的情况下,7月27日,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对MYM饭店作出停业改进的行政处罚。但MYM饭店拒不执 行,继续非法营业七天。此后,市卫生防疫站先后向有关单 位和个人作了详细调查,并对病人的血液和大便进行检查、 化验,经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细菌毒理学、血清学等方法 的综合检查论证,确认这是一起由副溶血性弧菌(原名嗜盐 菌)作用而发生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是由食用MYM饭店的 不洁食物后而引起的。因此, 该店对此次食物中毒事件负
第十章 酒店侵权责任及赔 偿制度
目录 第一节 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客人财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客人人参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四节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第五节 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六节 旅游投诉与诉讼时效
第一节 侵权责任概述
侵权责任概念
(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在 于保障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起支架作用的法 律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一系列公民的 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住宿被告处,被告理应提供相应的安全 服务,由于被告房内的消防喷淋发生故障,致使原告的经济利 益遭受损失,被告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应以原 告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原告的其他请求不能支持。
二、产品的质量责任
产品的质量责任,即饭店的产品(包括自己生产的、 销售的、使用和管理的各种产品)因质量不合格, 给客人的人身或财物造成损害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客人的财物毁损或灭失要求进行赔偿时,应当具备 以下几个条件:
(1)是酒店的客人,酒店有保护他的财物安全的法 定义务; (2)财物的毁损或灭失是酒店实际控制的范围内; (3)财物的毁损或灭失是酒店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 (4)客人能够提供毁损或灭失财物的名称、数量及 其价值等。
财产损害赔偿当事人需要准备一下的举证:
刘某向饭店所属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这家饭店承担赔偿 责任。
在法庭辩论中饭店方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舞厅的玻璃被外 人砸碎,责任完全在肇事者;舞厅的门票中并不包含人身保险 费用,饭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舞厅本身不存在过错,就不能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法院经过调查后裁定:在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刘某 要求舞厅赔偿其经济损失是合理的。当然,舞厅在承担赔偿责 任之后,依然享有向该案的肇事者追偿的权利。
案例3
本案分析: 法庭的判决是合理的。刘某到舞厅跳舞,购买了门 票,这实际上应视为订立合同的行为;舞厅卖门票 给他,双方即由此形成了契约关系,门票则成为双 方当事人合同的书面形式。舞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 事人,本身有义务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安全 的跳舞环境,也有责任保护跳舞者在舞厅内不受到 伤害。虽然这家舞厅不是造成刘某受伤的直接侵害 人,但在客观上舞厅已存在违约的行为,因为舞厅 没有有效地保护跳舞者在舞厅内免遭外来的侵害; 由于肇事者的侵害行为以及舞厅的违约行为共同导 致了刘某的人身健康受到侵害,而舞厅的行为不符 合法定的免责条件,因此肇事者与舞厅均负有责任 赔偿受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
案例源自文库
案例1 美国纽约巴克莱饭店(Barclay Hotel)的一位住店客人在结账离店时, 将自己的几件行李交给饭店行李员保管,并请他把行李送到停车场的 汽车上。当她到停车场时,发现一只装有珠宝物品的手提行李不见 了。 在手提行李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客人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在经过调 查后,判定饭店应对此负责,付给原告失物赔偿金1 700美元。因为 在此案中饭店的行李员有过失,他没有将客人的行李认真看管。
案例1
1996年3月江苏青年潘春刚住宿杭州TH饭店,30 日晚7时许,潘某欲乘电梯回房间休息,就在他左 脚跨入电梯里的一刹那,电梯门突然关闭,电梯 急速上升,致其当场死亡。4月3日, 死者父母向法 院提起诉讼。 通过法庭调解,直至4月6日凌晨2时,双方达成赔 偿协议,杭州TH饭店和XZ电梯厂一次性赔偿人民 币12万元。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损害后果发生后,不按照 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而是依照法律的直 接规定所确定的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一般指的是有缺陷的产品所造成的侵 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特殊侵权责任有以 下两种情况。
一、饭店的建筑、设施、设备的缺陷造成的损害 由于饭店的建筑、设施和设备的问题而造成客人的 损害,这些责任是建筑部门、设备设施的制造商或 安装部门对质量把关不严而造成的产品不合格。对 这些情况饭店也应赔偿客人的损失,然后向有缺陷 的产品制造部门进行追偿。
案例3
在某家饭店,饭店要求客人将贵重物品存放在饭店的安全寄存 箱内,并且有明显的告示,足以引起客人的注意。客人没有按 照饭店的要求去做,而且在睡觉时忘记将门锁上,因此贵重物 品被窃,经查该物品确实属于被盗。由于被盗的物品无法追回, 客人上告法院。 客人提出的理由是:物品确实是在自己的房间被盗,并出示了 有力的证据(经法庭确认,事实清楚)。 饭店的理由是:在客房和住客登记表上均注明“客人的贵重物 品需存入安全寄存箱内”,而客人并没有按照饭店的要求去做, 而且在睡觉时没有锁好门,致使物品被窃。 问题与解析: 法院最后认定,双方均有一定的理由,但都有过错。饭店在安 全工作方面欠佳,如果饭店的巡逻提醒客人锁好房门或发挥好 监控系统的作用,是可以阻止盗贼进入客房内作案的;客人的 责任在于未遵守有关规定,而将贵重物品放在房间内,并且没 用将房间门锁好,导致物品被盗,因而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双 方责任大小合理分担损失。
饭店过失包括饭店和饭店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的过失。 饭店因过失而造成客人财物的毁损或灭失,或者造成客人 人身伤害,则饭店对受损害的客人负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在法律上,饭店工作人员被视为饭店的代理人,他在工作 中的一切行为,均被认为是饭店代理人的行为。如果饭店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那么 饭店必须承担其工作人员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当然,饭店 有权在内部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侵权责任概念
(四)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1.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违法法定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侵犯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权 利或者利益的行为。 (2)侵犯行为是由于过错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 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侵权责任概念
(3)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侵害的 是他人的绝对权。
案例2
1988年10月21日,AH电视台工作人员一行五人应邀参加 “1988年上海国际电视节”活动。根据电视节组委会的安排, 该电视台的狄、吴二人住进某宾馆6002号房间。10月26日, 电 视人员台经过一天的采访活动后回到宾馆,晚上7时许,由于消 防栓喷淋头突然失控,房间顶部出现大量漏水情况,二人全身 淋湿。与此同时,AH电视台进口的一台录像机和一架进口高 级照相机等物品不同程度被漏水浸湿受潮。为此,AH电视台 狄、吴二人与该宾馆交涉,要求赔偿其财产和精神遭受的损害, 但宾馆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 致意见,AH电视台和狄、吴二人向法院起诉。
(1)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经过、时间、地点、的 书证、物证。 (2)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3)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质地、新旧 程度、价值。 (4)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5)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