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05年长江禁渔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海域[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海域〔2006〕4号)南通、盐城市海洋与渔业局,如东、海安、东台县(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及有关部门,省蒋家沙竹根沙海管会办公室:现将《江苏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管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的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合理开发与科学利用海域资源,维护正常的海域使用秩序,保障用海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蒋家沙竹根沙海域实行省统一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函[2005]95号)精神,结合蒋家沙竹根沙海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管海域的范围为《南通市和盐城市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七条明确的蒋家沙和竹根沙海域(以下简称“两沙”海域),总面积593.7平方公里(具体范围附后)。

第三条凡使用“两沙”海域以及在“两沙”海域从事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两沙”海域内的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行使,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成立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管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两沙”海域内的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依法受理“两沙”海域使用申请。

第五条海管会办公室应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两沙”海域开发利用规划,科学确定养殖区、捕捞区和资源保护区,规划经批准后,作为海域审批的依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2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2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03年起,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我省长江段除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鱼类捕捞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这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长江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措施。

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沿江各市县做了大量工作,对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改善长江水资源生态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为进一步巩固长江禁渔成果,保证我省长江禁渔期制度长期有效实施,现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

长江是我国重要的水生资源基地,拥有丰富的水生资源。

我省长江段处于江海交汇口,拥有许多珍稀水生资源。

近年来,由于捕捞强度不断增强等原因,长江生态环境面临多方面的威胁,水生生物资源衰退的状况比较严重,一些珍稀水生动物濒临灭绝。

全面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不仅是保护长江水生生态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自觉落实长江禁渔期制度各项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我省长江禁渔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

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禁用渔具及渔业捕捞证的发放管理,强化监督和执法。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苏海渔[2007]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发布日期】2007.02.05【实施日期】2007.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苏海渔〔2007〕3号 2007年2月5日)省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管委办公室:《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是我省重要的内陆湖泊。

它们不仅是工业、农业、交通、旅游、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这些湖泊渔业资源十分丰富,是经济水生动植物的重要种质资源库,历来是我省渔业发展的重要基地。

长期以来,省属四大湖泊在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大力发展湖泊网围养殖,实现了由以捕为主到养捕结合的产业转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与环境压力不断增加,湖泊多种功能逐步完善,湖泊渔业面临新的制约与挑战。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1号)要求,特制定《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依据相关法规,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要求,省属上述四大湖泊渔业养殖5年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湖泊渔业养殖证制度为目标,统筹兼顾湖泊渔业与其他各业的关系,突出水域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湖区养殖布局、养殖结构和养捕比例,提高养殖效益,改善湖区生态,建设质量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型湖泊渔业,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作贡献。

(30)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30)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带向上游方向渐缩窄至长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线的起点。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特定航路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航行警戒区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3)。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17【实施日期】2003.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实行限额捕捞,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渔政渔港监督检查人员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渔业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执行公务。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水利、交通、环保、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渔民负担。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渔民应当承担的税费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证照工本费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渔民收费、摊派、集资。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应当在收费现场向渔民公布。

收费时应当出示《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和《江苏省收费员证》,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

对无证收费或者不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的,渔民有权拒绝。

第六条本省沿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长江水域和太湖、癭湖、骆马湖、高宝邵伯湖、洪泽湖等湖泊的渔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苏海管函[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海管函〔2008〕15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省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统一、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有关手续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方便渔民群众,提高服务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洋捕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一)制造渔船办理淘汰旧船后再建造渔船(包括新建造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3、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注销证明原件;4、淘汰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原件;5、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原件(此条仅适用于因海损事故造成海洋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6、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此条仅适用于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

(二)购置渔船办理购置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3、买卖协议;4、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注销证明原件;5、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6、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7、有效的捕捞许可证原件。

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上述前6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卖方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2、买方所在地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接收证明;3、有效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由发证机关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苏政办发[2010]145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45号)南通、盐城、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海洋渔业局、安监局制订的《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而从事海洋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属于社会船舶。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仍有2800多条涉渔“三无”船舶没有纳入规范的安全监管范围,已成为当前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有效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促进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在全省集中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全面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确保符合条件的船舶全部纳入安全监管,确保不再出现新的涉渔“三无”船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

二、整治对象在我省沿海海域进行渔业生产作业的“三无”船舶,以及船东户籍地为南通、连云港、盐城市的涉渔“三无”船舶。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和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和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和涉外渔业管理
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海传发[2008]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海洋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8.04.14
【实施日期】2008.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和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海传发[2008]8号)
沿海各市、县渔业主管局:
最近一段时期,全国渔船水上安全事故和涉外渔业事件频发。

4月1日至12日,我国东部海域连续发生5起较大级以上事故,死亡(失踪)52人,其中重大事故3起,死亡(失踪)41人。

4月6日和4月12日,在我国南沙海域发生我渔船被外国舰艇袭扰,枪击和抓扣事件,共有8艘渔船125名我渔民被马来西亚舰艇抓扣。

渔业安全生产和涉外渔业管理形势十分严峻。

当前我省海域风高浪大,海况趋于恶劣,气候变化异常,是海洋渔业事故高发期。

4月9日,连云港市赣榆县苏赣渔02133 、02867两艘渔船在射阳河口海域遇险,船上共有渔民20人,经及时救援,人员全部获救,避免了重特大渔业安全
事故的发生。

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涉外渔业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渔业安全生产和涉外事件紧急电话会议的精神,现紧急通知如下:。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2005年渔业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2005年渔业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2005年渔业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苏海管[2005]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发布日期】2005.03.16【实施日期】2005.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2005年渔业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海管[2005]9号2005年3月16日)各市渔业主管局,省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统一部署,结合渔业生产实际,我局制定了《2005年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整治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薄弱环节,努力消除事故隐患,确保2005年全省渔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的实现。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巩固近年来渔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切实加强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的部署,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海难救助体系和渔业安全生产设施体系、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完善渔业安全抗灾减灾保障体系,逐步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为实现“两个率先”、创建“平安江苏”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二、任务目标2005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目标是:全力压降渔业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努力遏制和减少重大。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苏海管[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海管〔2008〕16号)沿江各市渔业主管局: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依据《渔业法》并经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2008年是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第七年,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8]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长江禁渔期制度各地要提高对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长江禁渔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和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定信心,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安排,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长效机制。

2008年我省长江禁渔时间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二、强化督查管理,确保禁渔秩序的稳定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机构要始终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坚持不懈地开展各种监督检查活动,有效地保证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加强对水上、港口、市场等地方的全方位监控,特别是加强对管理难度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省、市、县际交界水域的检查力度;要把握阶段重点,讲究监督检查策略,有针对性地做好禁渔前期、中期、后期检查任务;要结合禁渔期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查处非法渔业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电力捕鱼、迷魂阵等有害渔具渔法;要继续开通禁渔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每起举报都要认真核查、处理,并及时通报和曝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聘请禁渔监督员和协管员,做到专管和群管相结合。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0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0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0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苏海管[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0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海管【2010】24号)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2010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我局制定了《2010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七日附件:2010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10]10号)要求,在2009年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推进“平安渔业”建设,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苏海计[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海计〔2006〕48号)各市渔业主管局:现将《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面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我省渔业发展的环境和内涵将发生深刻的变化,进入一个新阶段。

制定和实施全省渔业“十一五”规划,对于推进我省现代渔业建设,促进渔业增效和渔(农)民增收,保障渔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两个率先”具有重大意义。

一、“十五”发展回顾(一)发展成效“十五”期间,是我省渔业产业规模增长较快,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产业贡献成效显著,产业特色更加突出的一个时期,我省渔业发展已经开始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1、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速度较快,渔业已成为农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

2005年,全省水产养殖面积达1220万亩,比2000年扩大116万亩。

水产品总产量达388.66万吨,增长了25.87%;渔业经济总量达775亿元,增长了86.84%,其中养捕业产值511.86亿元,增长了63.53%。

产值增速超过了产量增速。

渔业养捕业产值在全省农业总产值、林牧渔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分别达19.86%和42.27%。

2、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化程度提高,渔业已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优势产业。

2005年,全省水产品加工量达58万吨,比2000年增长1.47倍,二三产业产值由2000年的101.74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63.53亿元,增长了1.59倍;一产与二三产业产值之比由2000年的75:25调整到66:34。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苏海环[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海环[2007]17号2007年7月2日)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遏制渔业资源的衰退,促进我省水生生物资源与地方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本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减缓渔业资源的衰退,促进我省水生生物资源与地方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

省、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本级财政(或自筹)资金,以及社会、个人实施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接受本规范的指导。

第三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增殖放流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有关技术部门负责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及技术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放流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相关增殖放流工作;审批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放流技术方案;审批和决定下一年度增殖放流计划。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增殖放流技术方案;拟订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文本;提出增殖放流相关技术问题的建议;负责解决放流过程中其他的技术问题。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苏海管[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海管(2010)26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今年以来,我省接连发生5起较大级以上海洋渔船安全事故,死亡(失踪)41人。

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为坚决遏制渔船事故多发势头,进一步强化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就做好当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从事渔业生产行为㈠立即组织以打击套牌、违规涉渔“三无”船舶为重点的海上联合执法行动。

5月中旬,省局将联合公安边防等部门,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套牌、涉渔“三无”船舶。

对海上查获的违法涉渔船舶,一律异港扣押严处;在港口查出的违规渔船,在整治没有到位前,禁止其出海作业。

并将海上安全检查工作纳入对渔政渔港机构的考核内容。

㈡立即开展以清理整顿异地作业渔船和10人以上重点渔船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

9月15日前,完成60马力以上渔船的普查登记,更新10人以上重点渔船数据库;摸清异地作业渔船情况,建立异地作业渔船数据库。

每条渔船都要建档登记,注明船舶概况、存在的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当地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渔业管理部门要签字盖章,并上报省局。

㈢立即开展以规范渔船标识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

自5月15日起,集中开展渔船标识的专项整治。

渔船应按规定标写船名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凡不符合渔船标识要求和出海生产条件的渔船,渔港监督机关不予出港签证。

对未按规定标识、假标识、随意涂改标识的渔船,依法予以查处,并按规定取消或扣减渔业油价补贴,整治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

关于加强2005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2005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2005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
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依据《渔业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的一项长江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

该制度实行三年来,在
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强化管理,使
【总页数】2页(P32-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2
【相关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J], ;
2.农业部关于加强2009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J], ;
3.农业部发布:《关于加强2005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J],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J], ;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J], 水利部办公厅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江苏海洋渔政省调执法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江苏海洋渔政省调执法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江苏海洋渔政省调执法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苏海管[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江苏海洋渔政省调执法船管理的通知(苏海管[2008]74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加强海洋渔政省调执法船队的管理,规范省调执法船的执法行为,是提高我省海洋渔业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的重要保证。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海洋渔政省调执法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1、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负责省调执法船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按照省局部署的任务要求,负责全省海洋渔政联合执法行动计划的具体落实工作。

2、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以下简称省直属支队)按省总队要求,负责下达航次任务书及省调执法船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检查;定期统计、汇总海上联合执法情况。

3、沿海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总队年内下达的联合执法计划和省直属支队下达的具体任务,负责组织本地区省调执法船按要求执行任务。

二、主要任务1、参加东海区在江苏外海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做好支持配合和后勤保障工作,完成东海区局下达的海上渔政执法等工作任务。

2、开展江苏“护渔”渔业专项行动、查处海洋非法捕捞行为。

主要承担本省春讯生产管理、伏季休渔管理、海蜇生产管理、北纬35度线管理、“三无”船舶、“三证不齐”渔船以及禁用渔具的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检查等任务。

3、维护我省海上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调处渔事纠纷,参与海上抢险救灾,保障本省渔民合法权益,着力创建江苏“平安渔区”。

4、执行东海区局和省局下达的其它任务。

三、工作要求1、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根据省总队批准的年度海上联合行动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将航次任务通知书下达到省调执法船所属的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5年发展海洋经济考核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5年发展海洋经济考核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5年发展海洋经济考核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14•【字号】苏政办发[2005]65号•【施行日期】2005.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5年发展海洋经济考核任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5号)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2005年发展海洋经济考核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江苏省2005年发展海洋经济考核任务一、海洋渔业以提高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增加渔农民收入为中心,加大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结构趋优、质量趋佳、管理趋好、效益趋高。

(一)结构调整。

海水养殖面积达到300万亩,产量达到52万吨;沿海淡水特种水产品养殖面积达到120万亩,占沿海淡水养殖面积比重达到51%;加快发展水产品加工业,完成加工量38万吨。

(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无公害水产品基地新增25万亩,力争到2005年底总面积达到115万亩。

强化渔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大力实施无公害基地“二项登记、五项制度”,积极推进水产品全程质量监控。

主办单位:省海洋渔业局协办单位:沿海三市政府二、海洋工业(一)积极改造提升传统海洋工业,努力提高海洋新兴产业比重,大力发展海洋医药、海洋功能食品和海洋化工等产业。

(二)充分发挥沿海港口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临港工业,加快推进一批能源项目建设步伐,努力建设沿海能源基地;继续大力提升造船工业水平,加快船舶配套工业发展步伐,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船舶产业链。

(三)积极调整盐业结构,促进低盐产区退盐还养、还农,全年全省海盐产量160万吨。

主办单位:省经贸委、省盐务局协办单位:沿海三市政府三、海洋服务业(一)以连云港港和南通港为核心,充分发挥陆桥联运和江海联动的优势,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努力实现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运输量的新突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05年长江禁渔制度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资源繁殖保护
【发文字号】苏海管[2005]1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海洋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5.03.24
【实施日期】200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05年长江禁渔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海管[2005]14号2005年3月24日)
沿江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2005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订了《江苏省2005年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2005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5〕1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养护长江渔业资源,促进沿江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保护和恢复长江渔业资源,维护长江水
生生物多样性,逐步修复长江渔业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沿江广大渔民长远利益,促进我省沿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要深化对长江禁渔工作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

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各项管理措施和任务落实到单位、责任到人,确保长江禁渔期工作的顺利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