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进行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各租赁单位,各位专家: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市建管局草拟了《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望各单位及个人在5月30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电话:85063225;传真:85065009邮箱:songguochen326@联系人:余大伟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青建管字[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3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鲁建管发〔2014〕6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鲁建建字[2015]5号),严格落实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地施工、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外地入青企业驻青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身份参加房屋建筑工程的投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项目负责人的,应在工程投标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上述人员已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应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人员的资格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原中标人员的资格等级和业绩。
确属无法变更的,应写明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在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青岛市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在签订之后,需要向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这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本文将从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流程1.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进行备案之前,首先需要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准备备案材料根据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合同双方需要准备以下备案材料:(1)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不招标的工程: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3)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工程质量保修书;(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3. 提交备案申请合同双方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提交至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4. 备案登记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备案登记。
合同备案号和备案日期即为合同生效日期。
5. 领取备案证明合同双方可至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备案证明,作为合同生效的凭证。
二、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注意事项1. 合同双方应确保备案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遗漏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备案不成功,影响合同的生效。
2. 备案材料应按照要求进行装订、排序,以便于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
3.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及时进行备案,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4. 在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遇到困难,合同双方可咨询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帮助。
5. 合同双方应关注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合规性。
三、总结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确保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重要环节。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青建管字[2005]19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来访、电话等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向建设行政信访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督促和责成责任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保修的活动。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投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凡在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房屋出现质量缺陷,业主应向产权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保修期、保修范围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或施工合同确定。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二)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四)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五)未曾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反映的投诉;(六)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诉;(七)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八)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九)其他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771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7〕71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为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和省建管局《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决定自12月份开始,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实施延期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期申报范围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当向市建管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资料。
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分为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和不需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两类。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有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4、年度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生产评价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过程中经多次整改达到基本合格的;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6、各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第(一)条规定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不再对其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但仍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延期申报程序企业注册地属市内四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服务中心(市建委政务办理大厅)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材料,市建委政务办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5063205。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
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
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工作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局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整顿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清除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遏制和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青建办字〔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和《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编内容,我局在广泛征求采纳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编,现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附件: 青岛市在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19日附件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51.1编制目的 51.2编制依据 51.3适用范围 51.4工作原则 51.5风险评估 51.6事件分级72 组织指挥机制82.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8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92.3成员单位103 监测预测123.1预防123.2监测133.3预测134 预警134.1预警分级134.2预警发布144.3预警响应144.4预警变更解除165 信息报告166 应急处置176.1先期处置176.2分级响应176.3指挥与协调196.4现场指挥部206.5应急处置措施226.6扩大响应266.7应急联动266.8社会动员266.9应急结束267 恢复与重建267.1善后处置267.2社会救助277.3保险277.4总结评估277.5恢复重建278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89 应急保障289.1队伍物资保障289.2通信保障299.3交通运输保障309.4治安保障309.5卫生保障309.6生活保障309.7经费保障319.8 避难场所保障3110 宣教培训和演练3110.1宣教培训3110.2演练3211 责任追究3212 附则3212.1预案制定3212.2预案修订3312.3预案实施33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527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是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单独发包,不得变相指定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图纸内容。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对外保温重点部位、节点细部应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负总责。
有专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监督专业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正式的专业分包合同。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四)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是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保修期内对应的法律责任。
1.企业管理:企业要确保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到位履责。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检查局关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检查局关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检查局•【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青建管字[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检查局关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28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监察机关,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全市建筑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市建委、市监察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09年全市建筑市场第二次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及相关主体单位;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二、检查内容(一)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及相关主体单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及相关规章制度情况,重点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法定手续的履行情况,以及建设(开发)单位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施工单位转包、非法分包、挂靠、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无资质和超越资质施工、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监理单位违规监理等行为。
(二)检查区市(不含市内四区)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要求及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2009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市建委、市监察局《2009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点》情况;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取得的主要成效及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下一年度工作的主要打算等。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劳务分包秩序,严厉打击"包工头",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劳务分包管理(一)建设(开发)企业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未按规定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的外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无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
2.建设单位除装饰装修、幕墙、电梯、消防、通风空调、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可以依法单独分包外,不得将外墙保温及涂料、水暖电安装、金属门窗、地暖、防水等专业工程从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强行拿出再另行违法发包。
3.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4.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5.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层和自行施工能力、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3.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情况、工程业绩等,属外地劳务分包企业的,还应当查验是否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8日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测、起重机械安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青建管字[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的时间跨度:自工程获得施工许可证开始,至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青建管质字号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4〕112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明晰各管理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与服务并重、高度联动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现通知如下:一、信用考核运行管理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各方市场主体行为作为监管重点,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考核信息实行分工收集、分级认定、统一管理、动态发布,做到标准统一、信息共享、联动管理。
二、信用考核管理对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拆企业和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造价专业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等。
三、责任分工(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考核信息汇总和结果公布运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市场行为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职能,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规定、考核办法的制定、修改、完善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按职责分工对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相关市场主体做出处理。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质安处负责管理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对各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统一审核,提出修改建议。
具体负责市场主体考核系统的日常维护与校验;负责其他区、市上报考核相关信息的审核、确认、录入工作(含授权其他区、市组织的奖励加分的审核、确认);负责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落实;负责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考核信息的统计,并每季度向局长办公会汇报;负责召开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的调度会,及时收集考核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意见与建议;组织考核办法的修订工作;负责相关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体系监管、市场主体考核、标准化工地管理等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8.04
•【字号】青建办字〔2020〕92号
•【施行日期】2020.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
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我局经过认真梳理,编制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能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4日附件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青建管质字〔2011〕68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延期复审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68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延期复审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全面提高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素质,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08〕12号)有关要求,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决定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证书")进行延期复审。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延期复审范围本次延期复审包括建筑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机械操作工(含高空作业吊篮)、起重工的"操作证书"。
(一)2007年、2008年、2009年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的"操作证书"。
(二)2007年以前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的"操作证书",并参加了2008年组织的年度延期复审合格人员。
二、延期复审内容(一)延期复审的基本内容1、从业人员身体状况;2、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3、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章情况等。
4、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①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②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③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④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⑤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⑥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延期复审换证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重新划分,原持有信号工、起重工、机械操作工、机械操作工(高空作业吊篮)"操作证书"的人员,本次复审合格后需统一换发合格证书,具体事宜如下:1、原"信号工"、"起重工"证书,复审合格后需参加"起重司索信号工"的实作考试,合格后"操作证书"将更换为"起重司索信号工"证书;2、原"机械操作工"证书,复审合格后需参加"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或"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的实作考试,合格后"操作证书"将更换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或"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3、原"机械操作工(高空作业吊篮)"证书,复审合格后需参加"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的实作考试,合格后"操作证书"将更换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4、原"起重工"、"信号工"、"机械操作工"等特殊工种证书,经过本次复审换证后,将不再使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青建管执字[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青建管执字〔2011〕6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建建函〔2011〕6号)精神,市城乡建设委于2011年6月7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迎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国家住建部八月份的检查,现提出如下要求:一、以省通知要求为标准,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省厅在通知中对此次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制作了《全省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检查表》,分为《工程基本情况及招投标情况检查表》、《工程建设质量现场情况检查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情况检查表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表》四个表格。
这四个表格的检查内容,基本涵盖了工程质量安全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通知要求和表格内容,切实组织好对所有在建项目的检查,并督促企业切实抓好落实。
建设各方主体要依据通知要求,按照表格内容,逐个项目、逐项内容、逐个环节,对照搞好自查,全面落实相关要求。
二、以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借鉴,扎实做好整改工作6月20日省厅检查组来我市随机抽取、检查了四个在建工程,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近期,市建管局组织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检查,在讲评中均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省检查组指出的突出问题如下:1、有的项目钢筋位移很普遍,严重违反国家规范要求,现场实测最大位移达7厘米,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青建规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崂山区城市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山东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一次办好”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8〕51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青财采〔2019〕10号)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制订了《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为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9日公布的《全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中提出的“2020年,全省依法推动取消施工图审查。
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100%抽查”的要求,并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出现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无缝对接,全省取消施工图审查工作落实后,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服务期内,通过政府采购承接“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单位可以承接改革后“施工图抽查”中的技术性服务工作。
施工图审查的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要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执行等环节中给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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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册建造师证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处
8506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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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62531
7
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处
8506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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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三类人员证
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85068016
9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
10
关键岗位人员证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管处
85068561
附件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序号
类别
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1
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证书
施工企业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管处
85063575
2
监理企业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处
85062801
3
入青信用证
施工企业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管处
85061004
4
监理企业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处
85062801
5
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质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