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质字[2015]27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卫生及扬尘管理的紧急通知-青建管字[2015]28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卫生及扬尘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卫生及扬尘管理的紧急通知青建管字[2015]28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根据市政府、市爱卫会工作要求和全省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电视会议总体部署安排,市城乡建设委决定自2015年8月20日开始,在全市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开展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卫生及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树立紧迫感,全力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工程参建单位要树立强烈的紧迫感,将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迎检工作中不能松劲,不能懈怠,对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检查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施工企业应对照检查标准,认真排查,集中力量加以整改,确保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各项工作全面达标,全力迎接国家复审检查。
二、高标准严要求,集中力量迎测评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工程参建单位应紧扣检查内容,力求准确,保证制定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与测评内容一致,倒排工期,加大管理力度。
施工企业应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测评检查标准查找不足,认真进行整改。
(一)建筑工地围挡墙外观应美观洁净、安全牢固,确保无歪斜和乱涂乱画;张贴、宣挂的宣传标语、宣传版面不少于总面积的30%,画面整洁、无破损;宣传标语内容(详见附件),宣传标语规格、尺寸、样式统一后将另行下发,色彩要与围挡墙颜色相协调,达到美化城市的效果。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6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建设部、省建管局的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自今年1月份起,组织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换证工作。
截止到目前,我市仍有部分企业未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坚持监督检查与主动服务并重,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内到期的企业,主动告知、指导和帮助企业提前申报。
对逾期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要按照《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标准》重新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并需随机抽查1到2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延期。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制度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期间各部门出具的审批情况证明,不得作为企业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和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据。
各发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企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中,严禁代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青建办字[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办字[2015]16号各区市建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贯彻情况请于2015年12月5日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徐广才,联系电话:85780078;131****7505,邮箱:****************。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4月20日附件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青安[2015]4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行业(文中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桥、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房屋拆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创建,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14]49号),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提升企业事故防范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参加范围在青岛市注册三级及以上房屋建筑、市政道桥、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房屋拆除等企业(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最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资料
医学教育综合楼工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批准:审核:编制: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二月精品文档目次1 编制依据 (1)2 工程概况 (1)3 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目的 (2)4 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目标 (2)5 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 (3)6 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机构 (3)7 施工现场网格管理人员职责 (4)8保证措施及奖惩办法 (5)9工作措施 (6)10 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控制要点 (8)11 奖惩制度 (21)12 附件一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 (28)13 附件二项目安全生产网格化巡查日志 (33)1 编制依据1.1青岛市崂山区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通知(试行)》(崂建〔2016〕14号)1.2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5〕10号)1.3《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落实建筑安全网格化监督管理责任,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2工程概况2.1工程概况2.2建筑和结构特征本工程建筑性质为高层公建。
地上结构分为A#、B#、C#、D#、E#、F#六部分,共设计一个地下室。
地下一层,地上主楼A#14层,C#16层,F#12层,建筑总高度70.9米。
地下部分为车库,地上部分为办公室、实验室。
总建筑面积为51608㎡,其中地下建筑面积为6343㎡,地上面积45265㎡。
地下室层高4.5-6.3m。
标准层层高为4m。
本工程地下一层防火分区一(车库)为人防工程。
地上耐火等级为一级,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屋面防水等级为Ⅰ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为一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外墙外保温系统使用年限25年。
本工程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建筑。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抗震措施按照设防烈度六度取用。
基础为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加防水板。
A#、C#楼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其余塔楼均为框架结构,抗震等级:三级。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工程分包管理(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3.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负责制作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放置于施工现场用于记录工程分包情况。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
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11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28
【实施日期】2011.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118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积极应对当前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生命高于
一切的理念"落实到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突出位置,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扎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深入组织开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5]1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2015年春节后,我市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按要求使用外径、壁厚等符合规定的钢管扣件。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联合检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对钢管扣件进场抽检、复验及新开工项目钢管的外径、壁厚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停工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参建主体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11日
——结束——。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程管理局关于实⾏建筑⼯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施⼯、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步提⾼建筑⼯程质量管理⽔平,促进全市建筑⼯程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借鉴部分开发建设、施⼯、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成功经验,决定在全市实⾏建筑⼯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搞好前期策划,实⾏质量预控标准化管理(⼀)搞好图纸会审,解决设计缺陷问题建设单位要切实组织好设计、施⼯、监理单位进⾏图纸会审,解决图纸本⾝的缺陷、节点遗漏和平⽴剖图纸不符等⽭盾,重点核查:1、是否满⾜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如:栏杆安全⾼度、安全玻璃使⽤部位、节能保温防⽕要求,窗户的选择,以及楼梯、消防楼梯的空间尺⼨等。
2、是否影响使⽤功能,如:空调插座与空调穿墙预留洞位置问题,暖⽓⽚与开关、插座间距问题,厨房、卫⽣间的排烟(⽓)⼝的朝向、⾼度问题,设备管道标⾼及各种管线标⾼控制问题等。
(⼆)进⾏⼆次深化设计,解决设计深度和精细化施⼯问题⼯程施⼯前施⼯单位要对原图纸进⾏深化设计,绘制各阶段施⼯协调综合图纸,解决设计图纸和使⽤功能需求之间的关系及设计深度不能满⾜精细化施⼯要求的问题。
1、在结构施⼯阶段,应绘制各专业预留预埋管线、箱、盒等综合布置图,协调⼟建与安装专业预留预埋的关系,做到位置准确,不错不漏,不影响结构安全。
2、在设备安装阶段,应绘制各专业管线安装综合布置图及管线交叉布置节点详图。
统筹考虑各管线标⾼、⾛向、交叉、⽀吊架的做法,确定专业交叉部位的安装⽅法,明确管线布置等。
3、在装饰装修阶段,应绘制各专业末端安装综合布置图。
确定各末端设备安装位置,如吊顶上的灯具、烟感探头、消防喷淋、空调风⼝、⾳响喇叭等,做到布局合理、居中对称、美观⼤⽅,不影响使⽤功能。
(三)进⾏图⽂并茂的技术交底,解决施⼯操作问题施⼯单位必须对每⼀道⼯序的班组⼯⼈进⾏技术交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7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住建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青岛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牢记"三个事关",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迅速全面落实国务院、住建部和青岛市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牢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和麻痹心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我市建筑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严格"模式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科学运行"模式化"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主管部门、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为和程序,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标准化、程序化。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青建管质字[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8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蓝色经济和国际化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加强城市文明建设、防范环境污染等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全面系统地抓好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更好地树立我市建筑工地良好形象,现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十项措施通知如下:一、实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告知制度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告知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方建设主体的责任,并签字确认。
在建筑渣土外运前,建设、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排放、清运计划,并及时向建筑垃圾监管部门申报。
二、规范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招用经过密闭改装符合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防止渣土撒漏污染城市道路。
建筑工地渣土外运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派人在现场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旁站式跟踪检查。
三、规范车辆出场冲洗管理建筑工地大门内侧必须按要求设置车辆自动冲洗机等冲洗设施,并设专人进行管理。
所有运输车辆出场前,要彻底清扫车体、冲刷车轮,避免污染城市道路。
四、规范现场两个围挡管理建筑工地现场必须使用新型组合式彩色钢板,对现场进行全封闭围挡,达到牢固可靠、整齐划一、美观洁净的要求。
建筑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达到封闭严密、整洁无损,切实起到防尘、美观、安全的效果。
五、加强现场硬化管理建筑工地现场道路必须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加工区、生活区等区域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场地硬化铺装材料,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青建办字[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青建办字[2015]3号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局、城管局、开发建设局)、委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12月31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确保我市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稳定,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建电发〔2015〕1号)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月12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建管局(处、办),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泰山、崂山、博山、青州、蒙山景区管委会:为深刻汲取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坍塌事故、12月31日上海群众踩踏事件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深刻汲取教训,将安全压力传递到一线近期,全国一系列事故和事件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中央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深刻汲取教训,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保障,加强各领域各行业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省委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先后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量大面广,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不减,安全隐患没有从根本上消除。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青岛建管局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目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四)(其他要求部分:地方文件和规定)序号名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注1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2000.02.18 2000.10.012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9号)2001.11.29 2001.11.29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03.05 2002.05.014 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建管字[2005]6号)2005.02.04 2005.02.045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发[2005]128号)2005.09.27 2005.09.276 关于印发《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办字〔2005〕70号)2005.08.22 2005.10.017 关于印发《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青建管字[2005]29号)2005.11.03 2005.11.038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J14-033-2005)2005.05.19 2005.05.199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6号)2006.01.16 2006.01.1610 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5号)2006.01.16 2006.03.0111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6]48号)2006.08.21 2006.08.2112 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青消[2006]251号)2006.10.17 2006.10.1713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11.01 2006.11.0114 关于创建“四节一环保”工地的指导意见(青建管质字〔2007〕7号)2006.11.10 2006.11.1015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2006.11.17 2006.11.1716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44号)2006.12.25 2007.01.0117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47号)2006.12.25 2007.01.0118 关于印发《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7]44号)2007.07.30 2007.07.3019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7〕35号)2007.09.12 2007.09.1220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运行办法》的通知(青建管办字[2008]1号)2008.01.10 2008.01.0121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管办字[2008]2号)2008.01.10 2008.01.0122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发[2008]9号)2008.01.10 2008.02.0123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1号)2008.01.10 2008.03.012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号)2008.01.10 2008.01.1025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控制要点》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3号)2008.01.10 2008.01.1026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2〕22号)2008.04.29 2008.04.2927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2008.05.16 2008.05.16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8]5号)28 关于实施建筑工程企业质量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6号)2008.06.04 2008.06.0429 关于推行住宅工程外墙(窗)淋水试验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7号)2008.06.04 2008.06.0430 关于修订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8号)2008.07.25 2008.08.0131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53号)2008.09.02 2008.09.0232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量化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92号)2008.12.31 2008.12.3133 关于修订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91号)2008.12.31 2008.12.3134 关于印发《混凝土试件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号)2009.01.19 2009.01.19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07 号)2009.01.21 2009.01.2136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作业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4号)2009.01.24 2009.02.137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绝燃型玻璃丝棉复合板材临建活动房屋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8号)2009.2.13 2009.2.1338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建发[2009]37号)2009.3.10 2009.3.1039 关于印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青建发[2009]38号)2009.03.10 2009.03.1040 关于严禁进行场外钢筋拉拔加工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0 号)2009.05.13 2009.05.1341 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开工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的通知2009.05.13 2009.05.1342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10 号)2009.05.14 2009.05.1443 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外窗淋水试验现场抽检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2号)2009.05.31 2009.05.3144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43号)2009.06.01 2009.06.0145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改”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46号)2009.06.0.9 2009.06.0946 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12号))2009.08.01 2009.08.0147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21 号)2009.09.07 2009.09.0748 关于印发《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防治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85号)2009.09.12 2009.09.1249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2009.9.28 2009.9.285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管理的通知2009.10.10 2009.10.1051 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88号)2009.10.16 2009.10.1652 关于治理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突出质量问题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6号)2009.12.28 2009.12.2853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23号)2010.01.07 2010.01.015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号)2010.01.07 2010.03.015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7号)2010.02.02 2010.02.0256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8号)2010.02.04 2010.02.0457 关于严格建筑行业先进评选条件的通知(青建管办字[2010]3号)2010.02.05 2010.02.0558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约谈制2010.02.10 2010.02.10度》的通知59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制度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23号)2010.03.15 2010.03.1560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25号)2010.03.29 2010.03.2961 关于转发《建筑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被批准为山东省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青建安监字〔2010〕9号)2010.04.08 2010.04.0862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济南市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计取标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20号)2010.05.11 2010.05.1163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基础回填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10}9号2010.06.17 2010.06.17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2号)2010.07.04 2010.08.0165 关于贯彻《全省创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54号)2010.07.29 2010.07.2966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钢筋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10〕18号)2010.12.09 2010.12.0967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07号)2010.12.30 2010.12.30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5号)2011.01.14 2011.01.1469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8号)2011.01.21 2011.01.217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号)2011.01.31 2011.01.317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2号)2011.01.14 2011.01.147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号)2011.01.31 2011.01.3173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2011.02.01 2011.02.0174 关于建立青岛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专家库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2号)2011.02.11 2011.02.1175 关于调整"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大模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4号)2011.02.22 2011.02.2276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14号)2011.03.01 2011.03.0177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通信网络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21号)2011.04.26 2011.04.2678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36号)2011.04.26 2011.04.2679 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部分管理人员实行考勤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17号)2011.05.03 2011.06.0180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1号)2011.05.10 2011.05.108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2010.12.07 2011.01.0182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2011.03.14 2011.03.1583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建办字〔2011〕40号)2011.04.14 2011.04.1484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2011.06.08 2011.06.0885 关于设置青岛市建筑工地环境整治工作公示牌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53号)2011.06.09 2011.06.0986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车辆自动冲洗机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54号)2011.06.10 2011.06.1087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外窗(墙)水密性现场喷淋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6号)2011.07.29 2011.07.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8 关于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办字[2011]81号)2011.09.01 2011.10.0189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5号)2011.09.21 2011.09.2190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9号)2011.12.02 2011.12.0290 关于实施精细化管理构建环境整治长效机制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25号)2011.12.07 2011.12.0791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53号)2011.12.27 2011.12.2792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9号)2012.02.20 2012.02.2093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2.2.29 2012.2.2994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5号)2012.05.18 2012.05.1895 关于报送建筑工程地下综合管线竣工图等档案的通知青建办字〔2012〕40号2012.05.25 2012.06.01。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93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
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93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部分省市陆续发生了多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其中高处坠落和坠物打击事故发生率较高。
为有效遏制高处坠落、坠物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管理
(一)在建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使用智能折叠式整体升降脚手架的建筑工程除外),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固定搭设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与
架体绑扎牢固,要始终保持高出施工作业面不少于1.5m。
(二)脚手架架体内3.2m处必须搭设首层安全平网,施工层以下每间隔不大于10m应用安。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15]27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15]27号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市场秩序,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依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青建发2012[82]号),我委决定从2015年7月15日开始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六区四市的在建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及商混企业和砂浆企业。
二、检查内容(一)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备案及使用情况;(二)国家、省、市在建设工程中禁止或限制使用建设工程材料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三)建设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的落实情况;(四)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核验情况;(五)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规定的执行情况;(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各项制度建设情况;(七)对正在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抽查。
三、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联合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此次检查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建材办。
成立四个检查小组,分别由市建材办、市墙改办、市地材处和市散装水泥办每个单位派出四名具有执法证的工作人员组成。
同时要求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查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修缮养护【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15]27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26【实施日期】2015.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6日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促进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规范为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文件的竣工联合验收方式。
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简化竣工验收程序,明确竣工验收标准,加强竣工验收监管,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积极申请实施过程验收及测绘。
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实施竣工联合验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主动申请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三、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竣工联合验收:(一)已完成规划许可、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六)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七)已完成有关专业性检测等工作。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节后建筑工程开工前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8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节后建筑工程开工前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节后建筑工程开工前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8号各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隐患就是事故"的强烈安全生产意识,坚持事故隐患"零容忍",始终保持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高压态势,现就深入全面做好春节后工程开工前安全检查工作明确如下:一、严格落实开工前安全教育培训工程开工前,各施工企业要对全体工人特别是新进场、转岗工人进行一次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制度,做到人证相符,严禁无证作业。
各施工企业要确保上岗作业前人人受到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严格落实开工前安全生产自查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由企业分管负责人带队,成立由各专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各类安全保险装置、防护措施等进行逐个逐项的检查验收,重点是基坑工程、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施工用电、临建设施和重点区域要进行重点检查,要把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当做事故进行处理,严格按照"三定"措施落实整改。
春节后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严把钢管扣件质量关,对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实施严格的联合检查验收和抽样检测复验程序,按规定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常态化,现就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规范申报制度凡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必须在开工15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材料。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报送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工程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后集中上报。
二、严格评审前初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在评审前对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
在初审中,发现未按标准化要求进行施工管理的,给予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单,整改仍达不到评审要求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直接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预审关,指导企业搞好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对拟参加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资格确认,每月上报评审计划。
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组在评审时,对发现达不到评审条件的,一律不予评审。
三、严格评审过程检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组将对参加评审工程的所有单体进行现场查看,对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得分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
同时,评审组将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点评,督促整改。
四、严格评审后复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不定期对已获得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进行复查和暗访,对降低管理标准的撤销其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处理。
五、调整评审考核标准和加分政策1.调整评审考核标准。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结合现行的建筑施工标准规范和施工现场管理的新要求,对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标准进行了调整修改,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纳入评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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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527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是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单独发包,不得变相指定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图纸内容。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对外保温重点部位、节点细部应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负总责。
有专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监督专业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正式的专业分包合同。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四)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是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保修期内对应的法律责任。
1.企业管理:企业要确保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到位履责。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办法》(青建管字【2014】59号)有关规定,确保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配齐专职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质量和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督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对在建项目的监管责任。
2.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样板施工。
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在建筑永久性标识牌上注明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3.安全管理: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外墙保温施工特点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安全保障措施及火灾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同时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对外墙保温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4.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相关信息可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查询。
(五)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外地入青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及专业分包合同,对外墙保温施工样板进行验收,对外墙外保温施工的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等。
监理单位对外墙外保温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发现并监督整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要立即停工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六)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检测标准规程规定的批次、数量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检测结果的相应终身责任。
二、强化政府监督,严格责任追究(一)实行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报告制度。
外墙外保温样板墙面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专业分包合同及保温材料的复试报告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并对施工样板进行现场查看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规范、标准等的质量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管理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监理、检测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于外墙外保温系统发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1.工程正在施工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后建设单位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分包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2.工程已竣工交付的,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检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后须组织专项验收。
3.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暂停建设单位所有在建工程并全面进行检查整改;限期暂停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工程资格或对其资质重新核查,限期暂停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承接工程资格或按有关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对操作工人吊销其岗位证书或取消其在青施工资格;限期暂扣外地入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入青信用管理手册或对其入青信用重新复核。
(四)对于外墙外保温系统发生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工程,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要点.doc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2015年5月18日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要点一、主体行为(一)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变相指定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供应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负总责。
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正式的专业分包合同。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对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及专业分包合同,对外墙保温施工样板进行验收,对外墙外保温施工的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等。
(四)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外墙外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逐级审批后,方可施工。
(五)从事外墙外保温施工的作业人员应经培训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外墙外保温操作工人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外墙外保温工程上岗作业。
(六)外墙外保温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工程专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责成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七)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在建筑永久性标识牌上注明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八)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检测标准规程规定的批次、数量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负责。
二、工程承发包、专业承包(一)外墙外保温工程必须纳入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单独发包。
(二)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需分包的,应与符合要求的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正式的分包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审图(一)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标准设计图集要求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保温设计做法。
当设计变更标注为重大设计变更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外墙外保温设计文件应明确基层抹灰要求、外保温重点部位和节点细部的具体做法及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保温相关内容认真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独列出节能保温审查章节,并对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承担责任。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应立即要求其改正;保温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监机构报告。
四、材料管理(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山东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二)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材料、构件等进场前,监理、施工总包单位应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后应及时按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未检先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及产品。
保温材料应复验以下性能: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岩棉材料质量吸湿率、憎水率、24小时吸水量;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保温板材应提前进场,EPS板的陈化时间不少于42天,XPS板的陈化时间不少于28天,不得露天存放,监理单位应做好监理记录(三)外墙外保温系统使用材料应与其系统型式检验报告一致。
五、实体质量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面,经建设、监理、总承包单位验收合格,质监机构现场查看符合要求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
(二)外墙外保温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雪天不得施工。
特殊天气过后,待墙面基层干燥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外墙外保温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应在外墙脚手架支撑系统拆除之前完成,不得使用吊篮施工。
(四)外墙外保温施工前,墙体表面必须进行整体抹灰找平(现场聚氨酯发泡外墙外保温系统可不抹灰,但需对基层墙体做好界面处理),平整度不得超出5mm,并确保表面平整、洁净,找平层应与墙体粘结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