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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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的通知-青建管交字[2010]1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的通知-青建管交字[2010]1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的通知(青建管交字〔2010〕1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评标专家,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正、科学、有序地进行,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部令第12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鲁建发[2003]31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范围考核范围为市级及五市三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成员。

二、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方法(一)考核期。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日常记录、年底考核的方式。

日常对专家每次评标行为进行记录,每年年底进行汇总、考核、评定,考核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分数。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以100分为基准分,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为优秀等次;80-100分(含80分)为良好等次;70-80分(含70分)为合格等次;70 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三、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内容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专家评标遵纪守法、出席情况、评标公正、评标能力、评标纪律、评标保密、培训情况、信息核准等方面。

(一)考核加分。

考核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对评标工作有突出贡献,应给予加分。

1、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加10分;2、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加10分;3、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情加5到10分。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6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建设部、省建管局的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自今年1月份起,组织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换证工作。

截止到目前,我市仍有部分企业未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坚持监督检查与主动服务并重,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内到期的企业,主动告知、指导和帮助企业提前申报。

对逾期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要按照《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标准》重新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并需随机抽查1到2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延期。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制度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期间各部门出具的审批情况证明,不得作为企业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和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据。

各发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企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中,严禁代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部令)、《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5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48号),扎实做好建筑市场计价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局组织开展了2011年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2011年4月至7月,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计价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市内四区抽取项目29个,共50个标段。

其中住宅项目22个;公用建筑项目7个,国有投资项目12个。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施工图预算、期中结算、价款调整等计价活动中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的执行情况;计价成果文件执业人员及单位签字与盖章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合同与咨询业务是否相符;施工合同中计价相关内容履行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拨付及使用情况等。

各区市同时自行组织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随着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计价依据、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我市相继实施了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备案、施工合同标识登记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市、区(市)两级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进一步规范。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

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

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两个规范”大检查的通知(2012)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两个规范”大检查的通知(2012)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两个规范”大检查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青建管建字[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两个规范”大检查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2〕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落实建筑业“双卡”及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决定对全市在建工程开展专项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

二、重点检查内容(一)工程分包情况: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是否将劳务分包作业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是否分包给未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工程分包合同签订是否合法规范。

(二)劳动用工情况: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工人考勤管理体系。

(三)建筑工地“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的办理情况和“双卡”系统的运行情况。

(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工长配备及现场管理情况。

(六)劳务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控制度建设,农民工工资准备调剂资金落实情况,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工资发放公示,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设立等。

(七)外地入青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核实确认。

三、检查安排(一)2012年4月16日至4月22日为企业自查及备检时间。

各建筑业企业须按照建筑工程“两个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要立即组织整改,并按要求准备好备查资料。

(二)4月23日至5月18日为主管部门检查时间。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527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是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单独发包,不得变相指定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图纸内容。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对外保温重点部位、节点细部应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负总责。

有专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监督专业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正式的专业分包合同。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四)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是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保修期内对应的法律责任。

1.企业管理:企业要确保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到位履责。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青建管工字[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工字〔2011〕24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年终岁尾即将来临,建筑业将进入工程款支付关键时期,为切实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建筑工程款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工作1、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清欠工作原则,加强责任分工和联动工作机制,促进拖欠工作的有效解决。

市清欠办每月统计、分析、汇总企业网上上报的拖欠数据,督促各区市和相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将每月对网上上报数据、拖欠预警情况、拖欠动态、拖欠问题协调解决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对拖欠严重、不配合清欠工作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曝光。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拖欠问题的处理解决情况书面上报市清欠办。

2、建设(开发)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拨付负全责。

要提前筹措资金,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在拨付工程项目的各类款项时,须优先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不得以房屋、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无法及时兑现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开发)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尽快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其专款发放农民工工资。

否则将动用建设单位的支付担保金用于发放工程款,并提高其新建项目的支付担保额度,在市场主体考核中予以扣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5]1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2015年春节后,我市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按要求使用外径、壁厚等符合规定的钢管扣件。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联合检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对钢管扣件进场抽检、复验及新开工项目钢管的外径、壁厚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停工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参建主体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11日
——结束——。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劳务分包秩序,严厉打击"包工头",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劳务分包管理(一)建设(开发)企业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未按规定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的外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无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

2.建设单位除装饰装修、幕墙、电梯、消防、通风空调、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可以依法单独分包外,不得将外墙保温及涂料、水暖电安装、金属门窗、地暖、防水等专业工程从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强行拿出再另行违法发包。

3.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4.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5.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层和自行施工能力、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3.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情况、工程业绩等,属外地劳务分包企业的,还应当查验是否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实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实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实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建管建字[2012]19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7.12【实施日期】2012.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实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管理制度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2〕1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培训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高技能人才的开发和培养,大力引导建筑工人学习技能、崇尚技术,多出能工巧匠,创建建筑精品工程,加快建筑工人向产业工人转化的步伐,保障我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实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管理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划分建立健全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按照国家、省规定设置的十三个专业类别(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钣金、架线)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岗位,在高级技师、技师、高、中、初级工的分级基础上,对应划分为八个技术等级。

其中:高级技师和技师分别为一级、二级,高级工为三级、四级,中级工为五级、六级,初级工为七级、八级,四级及以上的工人为高级技术工人(以下简称"高级技工")。

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建筑工人职业技能资格评审及考核鉴定执行国家、省现行标准,资格评审、考核鉴定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鉴定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进行,并根据工人资格评审、考核鉴定成绩确定技术等级:通过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评审的为一级工和二级工;高级工实操鉴定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三级工,60-80分的为四级工;中级工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五级工,60-80分的为六级工;初级工成绩在80分以上为七级工,60-80分为八级工。

通过三级及以下技能等级鉴定的工人,由技能鉴定机构依据实操鉴定成绩在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鉴定记录"栏中记录等级。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6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备案登记安全管理流程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必须购置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备案申请,并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出租使用。

二、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全管理流程施工单位在租用建筑起重机械时,应当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出租申请,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网上审核通过;起重机械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要对设备与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设备与资料不相符的不得安装。

三、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管理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相关资料,申请安装,并持经施工、监理单位审核的相关书面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各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对并留存资料,网上通过后安装单位方可安装从事安装拆卸作业。

四、严格建筑起重机械检验验收安全管理流程塔机、外用电梯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施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正规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施工单位方可组织安装单位、产权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借鉴部分开发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成功经验,决定在全市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搞好前期策划,实行质量预控标准化管理(一)搞好图纸会审,解决设计缺陷问题建设单位要切实组织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解决图纸本身的缺陷、节点遗漏和平立剖图纸不符等矛盾,重点核查:1、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如:栏杆安全高度、安全玻璃使用部位、节能保温防火要求,窗户的选择,以及楼梯、消防楼梯的空间尺寸等。

2、是否影响使用功能,如:空调插座与空调穿墙预留洞位置问题,暖气片与开关、插座间距问题,厨房、卫生间的排烟(气)口的朝向、高度问题,设备管道标高及各种管线标高控制问题等。

(二)进行二次深化设计,解决设计深度和精细化施工问题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对原图纸进行深化设计,绘制各阶段施工协调综合图纸,解决设计图纸和使用功能需求之间的关系及设计深度不能满足精细化施工要求的问题。

1、在结构施工阶段,应绘制各专业预留预埋管线、箱、盒等综合布置图,协调土建与安装专业预留预埋的关系,做到位置准确,不错不漏,不影响结构安全。

2、在设备安装阶段,应绘制各专业管线安装综合布置图及管线交叉布置节点详图。

统筹考虑各管线标高、走向、交叉、支吊架的做法,确定专业交叉部位的安装方法,明确管线布置等。

3、在装饰装修阶段,应绘制各专业末端安装综合布置图。

确定各末端设备安装位置,如吊顶上的灯具、烟感探头、消防喷淋、空调风口、音响喇叭等,做到布局合理、居中对称、美观大方,不影响使用功能。

(三)进行图文并茂的技术交底,解决施工操作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对每一道工序的班组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93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
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93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部分省市陆续发生了多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其中高处坠落和坠物打击事故发生率较高。

为有效遏制高处坠落、坠物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管理
(一)在建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使用智能折叠式整体升降脚手架的建筑工程除外),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固定搭设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与
架体绑扎牢固,要始终保持高出施工作业面不少于1.5m。

(二)脚手架架体内3.2m处必须搭设首层安全平网,施工层以下每间隔不大于10m应用安。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青建管执字[2011]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28【实施日期】2011.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青建管执字〔2011〕6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建建函〔2011〕6号)精神,市城乡建设委于2011年6月7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迎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国家住建部八月份的检查,现提出如下要求:一、以省通知要求为标准,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省厅在通知中对此次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制作了《全省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检查表》,分为《工程基本情况及招投标情况检查表》、《工程建设质量现场情况检查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情况检查表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表》四个表格。

这四个表格的检查内容,基本涵盖了工程质量安全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通知要求和表格内容,切实组织好对所有在建项目的检查,并督促企业切实抓好落实。

建设各方主体要依据通知要求,按照表格内容,逐个项目、逐项内容、逐个环节,对照搞好自查,全面落实相关要求。

二、以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借鉴,扎实做好整改工作6月20日省厅检查组来我市随机抽取、检查了四个在建工程,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近期,市建管局组织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检查,在讲评中均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省检查组指出的突出问题如下:1、有的项目钢筋位移很普遍,严重违反国家规范要求,现场实测最大位移达7厘。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作业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作业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作业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建管字[2009]4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1.24【实施日期】2009.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作业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4号)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建设(开发)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作业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1、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须为管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资质类别在3项及以内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至少须设立1个综合管理部门,且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资质类别在3项以上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至少须设置安全(质量)、技术、劳资(财务)等部门,每个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自2009年2月1日起,新申办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除须满足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持证工人数量外,还须至少有1名技师,平均每10名技术工人至少须有1名高级工,每项资质类别至少须有1名劳务工长。

已取得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须在2009年6月1日前达到以上要求。

3、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提交资质申报审查或监督考核资料时,除须提供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数量的技术工人岗位证书外,还应为所有劳务工人办理'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

4、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须完善安全、质量管理措施、劳务工人劳动纪律和岗位职责、工资计算与发放规定等制度,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

(二)强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硬件建设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须有独立、固定、正式的办公场所,具备上网办公条件,并须配备电话、传真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常态化,现就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规范申报制度凡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必须在开工15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材料。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报送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工程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后集中上报。

二、严格评审前初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在评审前对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

在初审中,发现未按标准化要求进行施工管理的,给予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单,整改仍达不到评审要求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直接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预审关,指导企业搞好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对拟参加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资格确认,每月上报评审计划。

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组在评审时,对发现达不到评审条件的,一律不予评审。

三、严格评审过程检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组将对参加评审工程的所有单体进行现场查看,对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得分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

同时,评审组将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点评,督促整改。

四、严格评审后复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不定期对已获得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进行复查和暗访,对降低管理标准的撤销其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处理。

五、调整评审考核标准和加分政策1.调整评审考核标准。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结合现行的建筑施工标准规范和施工现场管理的新要求,对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标准进行了调整修改,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纳入评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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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0]1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2.04
【实施日期】2010.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长
效机制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0〕18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蓝色经济和国际化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加强城市文明建设、防范环境污染等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全面系统地抓好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更好地树立我市建筑工地良好形象,现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十项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告知制度
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文
明施工告知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方建设主体的责任,并签字确认。

在建筑渣土外运前,建设、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排放、清运计划,并及时向建筑垃圾监管部门申报。

二、规范渣土运输车辆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招用经过密闭改装符合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防止渣土撒漏污染城市道路。

建筑工地渣土外运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派人在现场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旁站式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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