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荣失职致使罪犯脱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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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干警失职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案的剖析与思考

对因干警失职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案的剖析与思考

对因干警失职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案的剖析与思考
因干警失职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案的发生,是一起涉及公共安全和法律执行的严重事件。

对此,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剖析和思考。

首先,失职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包括工作不负责任、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疏忽大意等。

对于干警而言,他们的工作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平。

失职的干警往往是在工作中存在疏漏、懈怠或不合理的行为,导致了犯罪嫌疑人的脱逃。

其次,针对此类事件,需要对失职干警进行问责和纪律处分。

失职干警的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同时,也需要对整个执法机构的管理制度进行反思和完善,加强对干警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和责任意识。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的脱逃案而言,除了失职的干警问题,也可能涉及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犯罪嫌疑人的逃脱手法是否高超,是否存在其他干扰和幕后操作等。

因此,在剖析和思考该案时,应该全面考虑各种可能性,并进行综合分析。

最后,针对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必须加强执法机构的整体建设和管理能力。

通过加大对干警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建立健全执法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工作的及时、准确和高效;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侦破能力。

总之,对因干警失职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案的剖析和思考,需要从多方面考虑和解决问题,包括对失职干警的问责、执法机构的改革和完善、以及整个社会对公共安全的重视和支持等。

只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防范机制,才能有效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认定狱警失职致服刑人员脱逃的法律责任的几个问题

认定狱警失职致服刑人员脱逃的法律责任的几个问题

认定狱警失职致服刑人员脱逃的法律责任的几个问题作者:覃谱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摘要在狱警失职致使服刑人员脱逃之案件的查处中,正确的责任追究能产生警戒作用,而不当的责任追究则会打击狱警的工作积极性。

就其中的法与度之问题,本文认为,应认真考量职务过失、严重不负责任、危害后果及其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之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关键词法律责任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作者简介:覃谱华,讲师,广西警官学校法律教研室。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87-02近年来,因狱内罪犯脱逃而追究狱警刑事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

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处理,差别非常大。

纵观以往判例,追究狱警失职致服刑人员脱逃之法律责任主要关涉两个罪名,此二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一般与特殊的法条竞合关系。

只有当从事直接管理的狱警之行为明确触犯我国刑法第400条第2款时才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而对非从事直接管理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狱警,则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

此二罪在犯罪构成要件层面基本一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罪与非罪时,存在的问题均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职务过失的确定;二是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三是危害后果的科学认定;四是对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之因果关系的认定。

有鉴于此,笔者试就认定狱警失职的法律责任问题略作如下探讨。

一、职务过失的确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玩忽职守罪均为因失职而引起的过失犯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均为过失。

根据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过失应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加以考察。

在认识因素上,过失是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未认识到,或者虽已经认识到了但却认为不会发生;在意志因素上,过失是在否定了危害结果会实际发生的心理认识下,做出了可以实施该行为的1决定的心理态度。

基于此,笔者认为职务过失的确定,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注意能力。

有注意能力而没有注意到,以致发生了严重危害后果,这就应当受到刑罚责难。

罪犯脱逃的案例

罪犯脱逃的案例

来自:时间的玫瑰(别人的天使)2011-11-24 23:09:13近年国内部分监狱脱逃事件时间地点案情细节结果2011年10月26日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朴永君在监外就医治疗心脏病时,被4名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抢走,成功脱逃,一名监狱干警受伤脱逃14天后,于11月9日上午在吉林落网辽宁沈阳第二监狱2011年9月11日在押犯人王振轻突破4重围墙从监狱中逃脱。

据其家属透露,王振轻曾经是一名特种兵14天后,王振轻在河南郸城县落网。

11月17日,衡水市检察院通报称,王振轻犯脱逃罪被加刑4年河北深州监狱2011年1月1日1名犯罪嫌疑人在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期间逃脱出逃18小时后被抓获,2名责任警员被停职江西余干县看守所2010年4月13日3名囚犯袭警越狱未遂主谋获刑18年广西西林县看守所2009年11月15日在押犯人刘宏从德山监狱东面 4.5米高的围墙上翻墙逃脱,案犯在逃亡期间还买车交朋友找情妇2010年11月被安徽省安庆市警方抓获湖南德山监狱2009年10月17日4名囚犯杀害狱警后切断狱警手指,用指纹开门越狱1人拒捕被击毙,其余3人三天后被抓获,后均判处死刑,原监狱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呼和浩特第二监狱2009年6月1日1名服刑人员爬梯子修理高墙附近的电线乘机逃脱数小时后被警方在50公里外抓获安徽阜阳九龙监狱2009年5月23日4名在押人员假装斗殴,趁监管人员打开监室门时逃脱1人在逃脱时死亡,5月28日警方在河南将其他逃脱3人抓获安徽界首看守所2009年3月1日2名无期徒刑在押犯用钢锯条锯断车间下水道的隔离网后,越狱逃跑1名逃犯3月3日被举报后抓获,另1名于7月6日在西安被抓获陕西汉中监狱2007年11月23日8名犯罪嫌疑人袭击看管人员后集体越狱20天内8名越狱人员全部落网,以暴动越狱罪分别被判处9年半至无期徒刑,看守所所长被免职并逮捕江西兴国县看守所2005年8月16日6名犯罪嫌疑人自制工具将监室的内门捅开后挟持值班民警,构成暴动越狱6名主犯被判死刑,同案受审的另外33人有8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判处死缓,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河南商水县看守所(授权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羊城晚报”)。

刑事诉讼法学讲义00260笔记小抄串讲

刑事诉讼法学讲义00260笔记小抄串讲

《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例如,刑诉法第5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基本原则、刑诉法第7条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在文字上与宪法第126条、第131条和第135条的规定几乎完全一样。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法院四级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前者指自诉案件,后者指公诉案件比如:被告人可以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等。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依据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是大部分案件的侦查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但不是唯一的侦查机关,比如还有检查院、国家安全机关等。

比如: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规定,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2种6种6种《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处分情形

具体处分情形

降级或撤职
开除
降级或撤职
开除
警告或记过
记大过或降级
撤职或开除记过或记大过Fra bibliotek降级或撤职
开除
(一)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基建等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 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规从罪犯或亲 (二)索取、接受、侵占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 属中谋利 (三)接受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向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借钱、借物,或者利用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为自己或者他 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一)在值班、执勤时擅离岗位的; 履职不力 (二)违反规定将管理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违规饮酒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 (一)非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进入监区、劳动教养人员宿舍或者生产场所的; 违规用枪 (二)携带枪支饮酒的; (三)有其他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违规使用警用器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服、警用标志或者证件的; 具或违禁品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四)携带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泄密行为 违反规定发表反映监狱、劳动教养工作内容的言论或者传播反映监狱、劳动教养工作内容的录音、录像、 图片、文字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一)对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亲属或者其他人员态度蛮横、推诿、刁难的; 对外交往有损形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象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警告 记过或记大过 降级、撤职或 开除 警告、记过或 记大过 降级或撤职 开除 警告、记过或 记大过 警告、记过或 记大过 警告或记过 记大过 降级或撤职 记过或记大过 降级或撤职 开除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辩护词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辩护词

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在申请⼈申请的情况下,要对⽣效判决书、裁定书执⾏,在执⾏的过程中要认真履⾏职责,那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怎样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辩护词1、⾸部。

⾸⾏要写明标题。

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2、正⽂。

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第⼀,向法庭说明出庭⾏使辩护权的根据。

第⼆,向法庭讲明辩护发⾔的根据。

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从控诉⽅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来辩护。

第⼆,从法律适⽤⽅⾯进⾏辩护。

第三,从情理⽅⾯进⾏辩护。

前⾔:主要有三项内容:⼀是申明辩护⼈的合法地位;⼆是讲辩护⼈在出庭前进⾏了哪些⼯作;三是讲辩护⼈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内容。

是辩护⼈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的⾏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结,⼀船讲两个内容:⼀是辩护词的中⼼观点;⼆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的处理建议。

辩护⼈:某某某年⽉⽇⼆、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是指司法⼯作⼈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款司法⼯作⼈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狱专项警示教育大会上发言材料

监狱专项警示教育大会上发言材料

.监狱专项警示教育大会上发言材料近几年来,监狱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远的不说,就说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

从20xx年到现在两个监狱共发生职务犯罪案件6件7人。

分别是咱们沧州监狱的沙卫良、商明达贪污案,沧南监狱的褚德儒、金卫清、吴树强受贿案,还有沧南两个干警失职致使犯人脱逃案。

他们当中既有参加革命工作二三十年的老干警,也有刚参加工作五六年的新人。

在查办这些案件过程中,我们感触很深。

如果不是犯事,老同志可以光荣退休,过上幸福的晚年,年轻人正是施展才华的大好时机,可以说是前途无量。

因为犯事,全毁啦。

这些人我们都很熟悉,从感情上说,我们不忍心查,但,不查又不行。

法律无情人又情,所以当对他们的办公室和家里进行搜查时,都是由不相识的反贪干警执行的。

我们不愿听到他们家人的哭声。

我们不得不反思,这些曾经的人民警察,是什么原因导致1违法犯罪的呢?下面我就结合这几起案件的情况,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出发,分析监狱干警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和重点环节,提出预防的措施,与大家共勉。

监狱干警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有哪些?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理想信念淡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呈现出多样化趋势,面对社会上的种种诱惑,个别干警的“免疫力和抵抗力”降低。

不注重思想政治学习与职业道德修养。

这就造成崇尚金钱、贪图享乐之风盛行;事业上失去追求,工作上消极以待,生活上寻求刺激,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

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往往“把握不住自己”。

这是根本原因。

2、法制观念淡薄。

对老百姓来说,不懂法可能不难理解,但要说监狱干警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似乎说不通了。

但恰恰有些干警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忘记了自己所履行的是特殊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把一切向钱看带入执法领域,降低了廉洁自律的要求,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释义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释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由于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尽职守或者未严格履行义务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的脱逃,指从羁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

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具体表现有:(1)未尽职守;(2)未严格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务义务;(4)履行职务义务严重不负责任;(5)其他失职行为;(6)造成严重后果。

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例如玩忽职守罪论处。

14监狱基层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成因及对策

14监狱基层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成因及对策

○14监狱基层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成因及对策近几年来,省直监狱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治监、从严治警,经常性开展执法执纪教育、专项检查等集中整治活动,加大了源头治腐工作力度,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使监狱系统的腐败现象逐渐减少,党风、政风明显好转,监狱警察的战斗力有了显著提升,基层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率有所降低。

但是就近年来发生的案件看,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监狱系统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基层民警违法违纪问题仍然时有发生,比如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失职渎职,钱刑交易、徇私枉法,见利忘义、贪污受贿等现象未能从根本上杜绝,有的问题甚至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为此,××纪委进行了一些调研,就监狱基层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以供参考。

一、监狱基层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的构成某监狱自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度共查处案件32起,处理涉案民警68人,其中工作失职致使罪犯脱逃案9起涉案18人,体罚虐待罪犯致伤致残、死亡案7起涉案8人,工作失职致使罪犯自杀等非正常死亡案4起涉案15人,这三类案件占发案总数的62.5%,受处理民警占总数的60.3%。

一是工作失职致使罪犯脱逃、自杀发生频率较高。

改造与反改造、逃跑与反逃跑一直是监狱内一对尖锐对立的矛盾。

由于罪犯的反社会性,抗拒改造、不认罪服判、留恋过去的“自由”生活,设法逃跑是其必然。

分析近年罪犯脱逃与以往的罪犯脱逃,不难发现前后有一定的区别。

由于劳务加工模式的普遍推广,罪犯由室外劳动收回室内,客观上大大减少了罪犯逃跑的机会。

以往罪犯逃跑经常是寻找最佳时机,而现在是寻找一丝机会。

极少量的外役劳动就是难得的“良机”。

同时,罪犯的预谋时间更长,隐藏更深,伪装得更积极,以骗去监狱民警的信任。

去年“ 3.28”四川川中监狱的死刑犯越狱和省内有的监狱的罪犯脱逃就证明了这一点。

而一些罪犯由于身体疾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自感罪孽深重、无脸见人,常常失去生活的信心。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由于⼀些司法⼈员疏忽或是不负责任,造成了关押的⼈从羁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就会构成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

那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最⾼⼈民检索院《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实件⽴案标准的规定(试⾏)》渎职案件(⼋)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是指司法⼯作⼈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或者不认真履⾏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被告⼈、罪犯脱逃的;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被告⼈、罪犯脱逃,或者⼀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被告⼈、罪犯脱逃的;3、嫌疑⼈、被告⼈、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检举⼈、被害⼈、证⼈和司法⼯作⼈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为。

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司法⼯作⼈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为。

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从⽽脱离司法机关及其⼯作⼈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是其他⼈员如被⾏政、司法拘留的⼈员、劳动教养⼈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玩忽职守罪论处。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羁押场所、押解途中未按规定采取有关看守、监管措施;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有脱逃迹象,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脱逃时,不及时组织、进⾏追捕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08.24•【文号】高检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渎职罪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管理工作,高检院根据修订刑法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已于2001年7月2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2001年8月24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一、滥用职权案(一)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l、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案(一)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一)重大案件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的;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4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4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4月单选题1、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下列哪一选项不正确。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A.真实性B.针对性C.准确性D.完整性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参考答案:(B)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A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参考答案:B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至四位数字为();第五、六位数字为();第七、八位数字为();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

来源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A 年份代码;移出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移出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代码B 移出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年份代码;移出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代码C 年份代码;移出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移出地设区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D 年份代码;移出地设区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移出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代码解析:《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渎职侵权案件重特大标准

渎职侵权案件重特大标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如下:一、滥用职权案(一)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案(一)重大案件l、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一)重大案件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一)重大案件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十项以上;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法律案例分析题

法律案例分析题

法律案例分析题1.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2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

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被唤醒。

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答: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

本案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王某对造成18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脱逃,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18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因为玩忽职守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397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只能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朱某是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朱某是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朱某是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摘要]文章基于一则案例,分析某民警失职行为的界定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同时希望能引起相关方面对于类似案件的关注。

[关键词]失职行为;界定基本案情:赵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但因赵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侦查机关未将其羁押在看守所,而自行在本机关看守。

七天后,刑侦队领导黄某与民警朱某共同看守并审讯赵某,后黄某在下午外出与朋友吃饭并饮酒,安排朱某一人看守赵某并代黄某值班(黄某当天是该局轮流值班人员,朱某不是当天的值班人员),朱某将赵某用手铐锁在铁凳子上,并将机关的大门锁上。

黄某吃晚饭回单位后,忘了关门,也未与朱某一起看守赵某而独自到自己办公室。

赵某便趁朱某接电话之机携带手铐及铁凳子逃走。

并于次日强奸幼女一名,后被抓获。

对于本案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存在两种分歧意见,其中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对黄某和朱某提起公诉,笔者当然同意此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由于负有监押在押人员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尽职守或者未严格履行义务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的脱逃,指从羁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

而主体只能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职责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员脱逃。

在本案当中,无疑黄某和朱某的主体身份是适格的,无疑黄某和朱某在主观方面是存在过失的,黄某擅自外出,仅留朱某一人看守,而朱某仅用一支手铐一把门锁就轻信可万无一失,还离开被看守人员接听电话,给了赵某逃跑的机会,黄、朱二人可谓严重不负责任。

由一起案例引发的几点思考

由一起案例引发的几点思考

主张、 做法 , 由于领导人员的轻信 , 同意实施 , 或 者具 体实 施 人员 明知 受命 于 领导所 实施 的 行 为违 反有 关 法规 规定 , 不 向领导 人反 映 。 但 仍 继续 实施 而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则具 体实施 件立案标准 中有关条款 的两倍计算 的)盗 人员和领导人员都负直接责任。 ,
窃 、 夺 、 劫枪 支 直 接 用 于脱 逃 的 , 抢 抢 以致 死 参 考 文 献 2 以 上或 重 伤 3 以上 , 毒 、 火 、 炸 【】 勇 , 周 南. 案 构成 失 职致使 在押 人 员 人 人 投 放 爆 l张 尹 本 致死 数人 等暴 力手 段越 狱 的 ,破 坏生 产 设备 脱 逃 罪 人 民 法 院 报 ,0 1 0 — 0 20— 4 3. 或监 管设 施 直接损 失万 元 以上并 以此 作 为脱 逃手 段或 条件 的 、以及 其他 需要 列 为特 别重 大案 件 的脱逃 案 。 以上 关 于“ 严重 后果 ” 特 别严 重后 果 ” 和“ 的标 准可 以分 为 两类 ,一类 是 以单一 型 的脱 逃罪 的轻 重 为标 准 ,即以脱 逃人 数或 脱 逃人
会第 91 5 次会议认 定 此罪名 为“ 失职致 使在 押人 员脱逃 罪” 归类 于渎职 罪 。 , 关 键词 : 失职致使 在押 人 员脱逃 罪 ; 念 ; 概 构成要 件
二 分 职责 不 明 , 以其 实 际工 就 20 年 , 0 8 某市 检察 机关 办 理 了一 起 公 安 平 、 是 “ 工不 清 , 干警 涉该 罪名 的渎 职案件 。最 终 审判 机关 却 作范 围和 群众公 认 的职 责作 为认 定责 任 的依 ( 关 以玩 忽职 守罪 作 出判 决 。后检 察 机关 对此 向 据 ”引 自最高人 民法 院 《 于正 确认 定 和处 试行 ) ) 是有 》 。三 审判 机关 提 出 了抗诉 。 面 , 下 就失 职致 使在 押 理玩 忽职 守罪 的若 干 意见 ( 关规 定存 在失误 而 导致 具体 实施 人无 法 履行 人 员脱逃 罪予 以探析 。 不 例如 有些 监狱 本罪 的 主体是 特殊 主体 ,只 是 司法工 作 职责 时 , 应认 定是 失职 行为 。 人 员 。《 刑法》 九 十 四条 规定 ,司法 工作 人 至今 仍有 外宿 犯 。这实 际上 是违 反监 管 原则 第 “ 员 是 指有 侦 查 、 检察 、 判 、 管 职责 的工 作 的 ,也是令 责 任干警 很 难确 保外 宿犯 不脱 逃 审 监 人 员 ”也 就是 指公 安机关 、 , 国家安 全机 关 、 人 的 。 四是传 统 一贯 、 遍公 认 的做法 如果 是违 普 也 严 民检 察 院 、 民法 院 、 人 监狱 机 关 的工 作 人 员 , 反有 关规 定 的 , 不应认 定 具体 实施 人是 “

四川阆中第二看守所所长因犯人脱逃案被刑拘

四川阆中第二看守所所长因犯人脱逃案被刑拘

四川阆中第二看守所所长因犯人脱逃案被刑拘本报连续强势报道的阆中市第二看守所“”在押人员脱逃案,昨(14)日传出最新消息: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看守所所长彭壮言,于6月12日被刑事拘留。

目前,检察机关已查清“”在押人员脱逃的渎职问题,现正对涉及的前几年在押人员脱逃、留所服刑人员外出卖酒等管理不严的渎职问题作更深一步调查。

看守所长脱岗长途驾车到成都德阳办私事“”在押人员脱逃案经本报和央视“东方时空”披露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阆中市检察机关迅速作出反应,组成专案组,着手对脱逃背后涉及的职务犯罪等有关问题展开全面调查。

6月10日,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看守所所长彭壮言、民警宋传双、侯元政、徐华等4人被立案侦查。

6月12日,阆中市第二看守所所长彭壮言被刑事拘留。

专案组的调查结果表明,20XX年6月6日,彭壮言本应值班,且为带班领导,但彭不假外出,驾车前往成都、德阳办私事。

铁门忘记上锁民警一个早退两个当甩手掌柜6月6日17时许,值班民警宋传双又外出购物,致使所内值班由4人变成2人,警力严重不足。

17时20分,值班民警侯元政、徐华组织在押人员开晚饭,2人麻痹大意,对监区第一道铁门和值班室未上锁。

值警不在状态的侯元政没按规定站在监区大门处防范,给在押人员留下了可乘之机。

在押人员张丹(因抢劫被判刑12年)、范波(因聚众斗殴被捕)、曾珠(因盗窃被捕)、李志平(因盗窃被捕)趁此机会,迅速窜出监舍,冲出监区第一道门,闯进值班室,砸烂值班室的木门,利用所内的木棍、铁棒等凶器相威胁,迅即翻越监区的第二道铁门,踢破临街木门,逃至大街,挟持一辆出租车逃窜到广安市境内,对出租车驾驶员抢劫后逃匿。

4人越狱后,公安部门组织了大批警力抓捕,除张丹、曾珠、李志平3人抓获归案外,范波仍在逃。

事件回放6月6日下午5时20分,南充阆中市第二看守所内4名在押人员,把一块藏在鞋中的钢片磨成尖刀,把吃饭用的竹筷做成了尖的锐器,在开饭时趁干警不备,突然冲向通往大门口的铁门,卡住一女警的脖子,打烂监舍门,冲出看守所,劫持一辆出租车逃走……他们以为越危险的地方越安全,杀了个回马枪返回市内,目前3人落,1人在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1998年5月11日高检发释字[1998]1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5、行贿案(第389条);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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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荣失职致使罪犯脱逃案
被告人刘景荣,男,48岁,汉族,原系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干警。

1996年1月13日晚,刘景荣在值班期间,因值班前饮酒,在值班岗位上睡觉,致使监区7号监舍杨树成、范喜友等9名重大犯罪嫌疑人,将监控电视天窗锁头抠开,于1996年1月14日凌晨2点15分逃出监室。

将正在熟睡的干警刘景荣用事先准备好的床单撕成的布条捆绑起来,并抢走其佩戴的六四式手枪一支,还将闻讯赶来的看守干警刘水长捆绑起来,后冲出监房,搭人梯越墙出逃。

1996年2月2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刘景荣立案侦查,1996年10月22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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