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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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China Swine Industry 2018年第9期2018年第7期China Swine Industry行业动态New Developments ofPig Industry全国已发生21起非洲猪瘟疫情8月份以来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国多个省份点状散发,截至9月25日,全国已确诊报道21起非洲猪瘟疫情,波及8个省份,分别为辽宁(1起)、河南(2起)、江苏(2起)、浙江(1起)、安徽(8起)、黑龙江(2起)、内蒙古(4起)、吉林(1起)。

全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十分复杂严峻。

据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通报,进入9月份以来(截至9月25日),全国又陆续发生16起非洲猪瘟疫情,具体通报如下:9月2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五星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古泉镇某养殖场存栏生猪285头,死亡40头。

五星乡某养殖场存栏生猪440头,死亡94头。

9月3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金坝办事处某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场存栏生猪308头,发病152头,死亡83头;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某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97头,发病12头,死亡9头。

9月5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某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87头,发病39头,死亡12头。

9月6日,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一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场存栏生猪886头,发病62头,死亡22头;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一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203头,发病26头,死亡10头;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一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30头,发病13头,死亡4头;宣城市宣州区天湖街道办事处一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52头,发病15头,死亡15头。

9月10日,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一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场存栏生猪219头,发病63头,死亡23头。

9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兽医部门在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时,发现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一养殖户生猪不明原因死亡;河南省畜牧兽医部门在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时,发现新乡市获嘉县一养殖场生猪不明原因死亡。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高,对生猪养殖业危害极大。

为了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加强监测排查、严格检疫监管、强化消毒灭源、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防控措施,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传入和发生,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提高养殖场(户)防控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控制疫情发生。

(二)分区防控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区域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三)依法防控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科学防控依靠科学技术,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准确诊断疫情,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监测排查1、建立监测网络构建县、乡、村三级监测网络,明确各级监测职责和任务,确保监测工作全覆盖。

2、开展日常监测对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定期开展非洲猪瘟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加强异常情况排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生猪不明原因死亡、异常增多等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严格检疫监管1、加强产地检疫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认真查验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等,确保出栏生猪健康无疫。

2、强化屠宰检疫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规范检疫操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查证验物,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场。

3、加强运输监管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严格落实运输车辆消毒、清洗等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三)强化消毒灭源1、指导消毒工作制定消毒技术规范,指导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等场所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和消毒方法,定期开展消毒。

2、加强重点场所消毒对养殖场(户)周边环境、运输车辆、屠宰场、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加大消毒频次,彻底消灭病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建系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建城管〔2019〕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建系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建城管〔2019〕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建系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建系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建城管〔2019〕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执法局):2019年2月24日,保定市徐水区某猪场发生我省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十分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住建系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

根据国内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践,餐厨剩余物喂猪是非洲猪瘟传播的重要途径。

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的角度,切实增强做好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打持久战的充分准备。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围绕工作职责,全力以赴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

保定市及周边城市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疫区及周边地区防控等级,配合相关部门查清疫病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一切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渠道。

全省住建(城管)要持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要重点对非法收集餐厨剩余物的企业,加密排查密度、提高检查频次、加大晚上排查力度,切实加大惩办力度,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罚一起,构成犯罪的要通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建立社会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大非法收运餐厨剩余物等违法线索收集和处置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环节管理。

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牵头各相关责任单位建立健全餐厨剩余物监管机制,严格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去向可控。

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

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

2019年第2期(总第210期)doi:10.3969/j.issn.1006-4907.2019.02.020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17号)中图分类号::F307.3文献标识码:E文章编号:1006-4907(2019)02-0042-02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严防染疫生猪产品进入食品加工流通环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现就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加强对采购生猪产品的管控和溯源管理,确保购进的生猪产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

严禁采购经营来自非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

二、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采购生猪产品应当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购进的生猪产品不带非洲猪瘟病毒;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不得采购没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及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确保猪肉制品和经营的生猪产品不含非洲猪瘟病毒。

三、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牧〔2019〕3号)和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的要求,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者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对生猪产品原料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记录。

生猪产品原料来自本企业(或集团)自有屠宰厂(场)且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可以不再检测。

猪肉制品加工企业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

四、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封存阳性样品的同批次原料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并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吉林保〔2018〕407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林保〔2018〕407号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县(市、区)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吉林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2018年8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某养殖户发生一起生猪非洲猪瘟疫情,这是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家猪、野猪的急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达100%,非人畜共患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其列入重点监测野生动物疫病目录。

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对疫情防控工作先后做出部署安排。

为贯彻落实全省动物疫病防控紧急会议精神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办护字〔2018〕124号)要求,现就野猪等疫源物种监测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非洲猪瘟是一种烈性动物传染病,目前尚未有效疫苗和治疗药物加以预防控制,一旦扩散蔓延,将对我省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生态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野猪在我省分布广泛,我省与辽宁省毗邻,省境线近605公里,四平铁东区、铁西区、梨树县、双辽市、东丰县、东辽县、通化县、集安市、柳河县、梅河口市等10个县(市、区)与辽宁省相连,疫情传入风险较高。

非洲猪瘟一旦在野猪种群中流行,将难以根除。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措施、周密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指导,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9月20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

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2.1 应急指挥机构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19.01.09
•【字号】鲁牧动卫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的
通知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19号公告,要求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检测方法及其试剂盒(试纸条)有关事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牧〔2019〕3号)执行。

现将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公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监督生猪屠宰厂(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自检、检疫证明附带检测报告等制度,确保自2019年2月1日起顺利执行。

工作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畜牧兽医局联系。

联系人:
畜禽屠宰管理处:赵磊,联系电话:0531-87198767;
动物卫生处:张文娟,联系电话:0531-87198900;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徐启杰,联系电话:0531-87198613;
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陈静,联系电话:0531-87198670。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9年1月9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2•【字号】公政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18〕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现将《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2日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9月20日,我市南崴子街道鑫丰种猪场病死猪剖检样本被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检测确认为吉林省首例非洲猪瘟。

为扎实做好全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扩散,确保我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及人民生产生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吉林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省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全省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现场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变压力为动力,全面压实责任,快速行动、主动作为、履职尽责、科学应对,全力打好打赢非洲猪瘟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基本原则(一)始终坚持风险意识、底线思维。

立足最不利局面,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二)始终坚持政府主导,统防统治。

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控,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防控方针,落实“早、快、严、小”的工作原则,强化“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和“分级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始终坚持科学防控,彻底根除。

以消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作为防控非洲猪瘟的主要措施和关键手段,切实做到“灭、查、限、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三)违规调运生猪的;(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

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

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五、按照本公告第三、第四条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

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2•【文号】国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2018年8月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强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同时也要看到,生猪产业链监管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的地区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生猪调运管理不够严格,屠宰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不足,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养猪场(户)防疫监管(一)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着力抓好养猪场(户)特别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防疫监管。

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逐步降低散养比例,督促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提高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范水平。

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等防疫设施设备,不断提升防疫能力和水平。

督促养猪场(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等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落实关键防控措施。

指导养猪场(户)有效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格出入场区的车辆和人员管理。

鼓励养猪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早发现和处置隐患。

督促养猪场(户)严格规范地报告疫情,做好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

年春季动物防疫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查通报

年春季动物防疫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查通报

年春季动物防疫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查通报2023年春季动物防疫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查通报为了全面掌握全县春季动物防疫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4月24日至5月5日,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两个督查组,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等方式对各镇、各有关部门防控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从督查总体情况看,各镇各部门能够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我县春季防疫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各镇工作开展情况各镇召开专题会议,精心安排部署,落实层级责任,深入一线督导,现场解决问题,强化疫情监测,集中力量开展泔水饲喂生猪专项整治行动。

东南、温水整村推进,联片防疫;八渡、天成、固关、新集川为各村和检查点购置了防疫设施;城关、河北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村干部绩效考核,进一步落实了防疫责任;曹家湾采取“政府组织,单位出资,集中收集,定点填埋”的方法,全链条管控餐厨废弃物,消除了泔水引发疫情隐患。

(二)各部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防控工作有序推进。

畜产局积极组织协调,严格落实生猪生产、调运和屠宰等各个环节监管,严防疫情由外传入;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了猪肉产品经营环节排查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安局协助省际高速公路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开展工作,依法做好相关事件处置配合工作;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开展运输环节查验管控,派员到省际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开展工作;林业局开展县境内野猪调查观测和疫情排查,配合做好相关设卡封堵工作;工信局督促食品公司下属城西生猪屠宰场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监测工作;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经营环节监督检查;住建局启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专用车辆,对城区各餐饮门店餐厨废弃物定时收集清运。

二、存在问题(一)各镇存在问题:一是东南镇东兴村、曹家湾镇曹家湾村、新集川镇李家庄村春防包抓责任落得不实,防疫力量薄弱,防疫把关不严,随意扩大“四不防”范围,对新增畜禽补针不及时,部分畜种群体免疫密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4.16•【文号】农牧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统筹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等重要畜产品稳产保供,经国务院同意,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现将《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分区防控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农业农村部2021年4月16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我部在系统总结2019年以来中南区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一、总体思路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

以加强调运和屠宰环节监管为主要抓手,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生猪调运和产销衔接等工作,引导各地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养殖、运输和屠宰行业提档升级,促进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保障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行业纵览10中国动物保健 | 2019.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8月份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发出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明确防控职责任务,严格开展疫情处置,强化关键防控措施落实,统筹做好猪肉市场供应、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目前已发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

但由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和分布的复杂性,不排除继续出现新发疫情的可能,加之该病在周边国家长期流行、不断扩散蔓延,边境防控压力依然很大。

从已发生疫情省份特别是辽宁等省份疫情发展变化情况看,非洲猪瘟防控形势非常严峻。

为贯物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防控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要充分发挥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

要狠抓措施落实,具体责任逐项明确到单位和个人。

要及早发现和处置本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疫情,果断采取强制扑杀等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跨区城扩散蔓延。

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做好任务分解、沟通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主动配合、主动作为,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科普宣传,增强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意识,督促其健全防疫制度、强化防疫措施,切实落实防疫主体责任。

二、抓好疫情排查处置。

各地一旦发现疫情,要依法、及时、规范报告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面抓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关键措施,坚决果断扑灭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要在继续做好全面监测排查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监测排查工作。

要强化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查明异常赔付原因,更好发挥其在疫情预警、被动监测等方面的作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1.19•【文号】农牧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农牧发〔201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8月份以来,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强化关键措施落实,已发生的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

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存在个别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甚至严重失职、渎职的现象,造成疫情处置不及时、跨区域传播等严重后果,我部已对有关案例进行了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以下简称“八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迅速做好八条禁令的宣传贯彻,把推动落实八条禁令作为非洲猪瘟应急防控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抓手。

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规范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坚决杜绝八条禁令所禁止的各类情形发生。

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措施落实、落地、落细,责任到人、到场(厂)、到村、到户,严防措施和责任层层递减。

二、强化疫情排查和报告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排查,为科学判断疫情形势、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打下良好基础。

要结合养殖生产、生猪保险理赔、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和临床状况,组织开展针对性现场排查,排查工作务必执行到位,确保有效。

对现场排查中发现临床疑似非洲猪瘟情况的,必须采样送检。

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全进全出等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报告生猪出栏补栏、隔离检疫、临床发病、饲料来源等情况,切实降低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

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等要求,规范做好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工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特别策划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从事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具备中型及以上实验动物条件的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二、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实验活动应当获得相应行政许可。

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对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实验室具备五年以上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工作基础,且无生物安全事故记录,有与非洲猪瘟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团队、技术储备和专项经费保障。

二是实验室通过ISO17025认可、资质认定(CMA)和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相关实验活动扩项认可。

三是实验室地理分布符合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管理要求,满足区域非洲猪瘟防控需要。

四是实验室实验活动管理无不良记录。

五是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其他规定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实验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核批准。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非洲猪瘟病毒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农业农村部审查同意。

三、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应当实行全程监管。

一是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审批。

对未经批准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认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行业纵览10中国动物保健 | 2019.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8月份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发出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明确防控职责任务,严格开展疫情处置,强化关键防控措施落实,统筹做好猪肉市场供应、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目前已发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

但由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和分布的复杂性,不排除继续出现新发疫情的可能,加之该病在周边国家长期流行、不断扩散蔓延,边境防控压力依然很大。

从已发生疫情省份特别是辽宁等省份疫情发展变化情况看,非洲猪瘟防控形势非常严峻。

为贯物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防控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要充分发挥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

要狠抓措施落实,具体责任逐项明确到单位和个人。

要及早发现和处置本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疫情,果断采取强制扑杀等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跨区城扩散蔓延。

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做好任务分解、沟通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主动配合、主动作为,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科普宣传,增强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意识,督促其健全防疫制度、强化防疫措施,切实落实防疫主体责任。

二、抓好疫情排查处置。

各地一旦发现疫情,要依法、及时、规范报告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面抓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关键措施,坚决果断扑灭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要在继续做好全面监测排查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监测排查工作。

要强化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查明异常赔付原因,更好发挥其在疫情预警、被动监测等方面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

养猪SWINE PRODUCTION2019第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三)违规调运生猪的;(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

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

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五、按照本公告第三、第四条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

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升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升级

China Swine Industry行业动态New Developments ofPig Industry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升级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018年10月24日报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防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

《通知》从6个方面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⑴在严格落实防控责任方面,重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同时,强调要切实落实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

⑵在抓好疫情排查处置方面,要求各地在继续做好全面监测排查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监测排查工作;要求各地严格落实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监管责任,并规定全国范围内全面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⑶在加强畜禽调运监管方面,提出运输生猪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活畜禽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

⑷在严防外疫传入方面,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内防外堵,密切配合,加强边境、口岸等重点区域防控,切实防范外疫传入。

⑸在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方面,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生猪基础产能,稳定生猪生产,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⑹在提升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方面,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基层兽医机构和队伍;要确保扑杀补助及时兑现,防控经费和动物检疫工作经费足额拨付;要强化基层兽医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此外,《通知》还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农业农村部要牵头组织,会同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力度,对各地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视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对相关地区开展飞行检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2.29•【文号】农牧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农牧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我部在总结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2020年2月29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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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
通知
为贯彻落实11月16日全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严防疫情传入,现就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11月以来,全国新发12起疫情;截止11月16日,全国已有18省(市、自治区)42个地区发生66起疫情,与我省相邻的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已发生疫情,目前的防控形式进入到僵持阶段,要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

各地要尽快改善卡点的值守条件,及时解决卡点基本生活和取暖保障,为打持久战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强化排查监测,抓好各项防控措施落实,一定要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切不可认为与己无关,必须高度警觉、马上行动、有效应对、严防死守,确保非洲猪瘟不传入我市。

二、进一步强化卡点工作。

卡点是堵外源的重要环节,一旦卡点失守,就会造成疫情传入和不合格猪肉产品流入市场的风险,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一要充实卡点人员力量,各卡点,尤其是交通要道卡点要根据车流量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可疑车辆必查,特别是冷藏车、厢式货车、面包车和蓬布车等运输车辆必查,绝不放过任何一辆可疑车辆;二要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采取伪装、不走绿色通道等手段偷运生猪或猪肉产品,对此种偷运行为要严厉打击,从重从严处罚,绝不手软;三要严格处置。

各卡点对发现的无证调运、证物不符等违规调运行为不得劝返,要按相关规定严格处置;四要严格24小时值守制度。

各卡点值守人员必须24小时值守,切实履行职责,不能出现空档期。

三、进一步做好移动监管。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跨省调运畜禽及其车辆的查验力度,做好对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工作。

主干道和入城口要加大对可疑车辆的检查力度,特别是货车和面包车等运输车辆的检查。

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劝返,立即扣押,作
无害化处理。

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严防从疫区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以及不合格产品进入我市。

四、进一步强化泔水监管。

泔水监管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隐蔽性高,相关部门和地方要主动入位、主动配合、主动作为,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进一步强化对泔水的监管力度,切实防止泔水流入饲养环节。

市城管和市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的监管,加强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的监管,严防流入生猪养殖环节。

要加大对生猪养殖场户的宣传力度,明确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规定,提高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意识。

五、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

加大防控知识宣传力度,营造群防群控氛围。

要把握好内外界限,注意内紧外松,妥善做好疫情舆情引导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要坚持疫情、舆情两手抓,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做好信息发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突出解疑释惑,以正视听,第一时间作出权威解读、形成主流声音,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宣传工作,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全市各级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级防控指挥部和宣传部允许,不得接受任何采访。

六、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

目前我市周边疫区猪肉价格较低,我市猪肉价格相对较高,不法分子借机偷运、制售问题猪肉到我市进行牟利,对此类行为要坚决打击,绝不姑息,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要严禁屠宰企业借机压低生猪收购价或囤积猪肉非法牟利等行为,坚决打击干扰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生猪市场价格稳定。

要切实做好生猪养殖屠宰环节准出与生猪产品加工环节准入管理的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确保质量安全。

对泔水养猪户进行行政告知,签订承诺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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