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秩序与勤务制度等级化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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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秩序、勤务制度等级化考核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强化勤务工作管理,增强道路管控能力,保证道路安全、畅通,树立广大民警的争先意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道路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车辆和行人流量,将道路和路口分成一、二、三、四级,实行分级考核。(详见附件9)第三条根据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将违法行为分成A、B、C、D、E五类,实行分类考核。(详见附件8)

第四条按照支队勤务工作安排,和外勤民警等级化考核办法,对警务区、形象岗、高峰固定岗、区域流动岗、巡逻车(摩托车)实行岗位责任考核。(详见附件2和5)支、大队两级机关的早勤按支队要求进行考核。(详见附件6、7)

第二章考核标准

第五条一级路和一级路口A类违法行为不超过3%,无违法停车、占道和打工人员占道揽活,无残疾人车、二轮摩托车占道候客。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守法率分别达到97%、93%和90%。

第六条二级路和二级路口的A类违法行为不超过5%,无违法占道和打工人员占道揽活,无残疾人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占道候客。违法停车全路段不超过5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守法率分别达

到94%、91%和88%。

第七条三级路和三级路口A类违法行为不超过5%,占道经营不得超过规定时间10分钟,零散占道不得超过5处,打工人员不得占用机动车道揽活,无正常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车,除出租车外,距路口、公交站桩30米内无违法占道停车现象。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守法率分别达到90%、85%和80%。

第八条四级路和四级路口,不发生周期性堵车现象,各类违法行为要得到有效扼制,不得出现半小时以上失控状态。

第九条民警按要求时间、地点和路段执勤,无脱岗现象;巡逻车、摩托车要在各自警务区内的路段上进行巡逻,不得脱线行驶。巡逻车要充分发挥巡逻管理和疏导交通的作用,无出工不出力现象。保质保量完成纠违处罚工作。

第十条重点工作扎实、有效。重点工作包括民警等级化考核情况,警力部署,各项整顿活动的措施落实情况,纠违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信息上报等情况。

第三章计分与积分

第十一条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秩序管理50分,勤务工作30分,重点工作20分。

第十二条秩序考核中,各级路和路口达到规定的考核标准可得满分50分。

第十三条各级路和路口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遵章率低于考核标准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0.5分。

第十四条在一级路和路口,A类违法行为超过3%,每增加一起

扣0.5分,其它禁止的违法行为每发现一起或一处扣0.3分。

第十五条在二级路和路口,A类违法行为超过5%,每增加一起扣0.3分,违法停车超过5辆,每增加一辆扣0.2分,其它禁止的违法行为每发现一起扣0.2分。

第十六条在三级路和路口,A类违法行为超过8%,每增加一起扣0.3分,占道经营超过10分钟没有清理彻底,每超过3分钟扣0.2分,零散占道超过5处,每增加一处扣0.2分,占用机动车道打工揽活每10人扣0.2分,正常人驾驶残三轮每发现一起扣0.2分,违法停车每发现一辆扣0.2分。

第十七条勤务工作达到标准可得满分30分。外勤民警按支队外勤民警勤务考核办法计分,机关民警按支队早勤要求计分。巡逻车要严格遵守巡逻车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扣0.2-2分。

第十八条重点工作管理到位,考核认真有效,大型活动警力部署严密,各项整顿活动开展得力,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可得满分20分。

第十九条因重点工作管理不善,出现工作漏洞的,每一次扣1分,考核工作不认真、不坚持每日考核,每漏一次扣0.5。考核工作分不出等级或走过场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警卫工作出现失误的每次扣1-2分;对支队部署的整顿活动不认真贯彻落实的每次扣2分;信息上报不及时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条工作量完成情况,取大队民警纠违执罚的平均值、高于平均值的加2分,少于平均值的扣2-4分。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二十一条考核采取二级考核制,即支队考核大队,大队考核中队和民警。

第二十二条支队从交通处抽调专人成立综合考核组,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排出名次,反馈给大队。

第二十三条大队成立综合考核组,每日要对交通秩序和勤务工作至少进行两次考核,每月要将民警警务考核得分情况排出名次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支队考核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高峰与平峰相结合,路段与路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明查时,要求大队考核组参加,同时考核。

第二十五条路口考核每项为十五分钟,分别记录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总流量和各类违法行为的数量,计算出守法率和分值。

第二十六条路段考核采取行进的方式进行,在被考核的路段往返二次,记录守法率、占道情况并计算出分值。

第二十七条在考核秩序的同时,考核勤务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暗访以抽查的方式为主,取各大队相同级别的道路和路口进行考核。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支队对大队月排名前位的按总人数的10%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民警综合得分的平均值在大队名列第一的中队,支队直接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全年综合评分累计5次以上排名第一的大队,支队给予大队奖励。

第三十二条全年综合评分累计五次末位的大队,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三十三条民警的考核与岗勤费挂钩。按工作完成情况分成五个等级,具体办法详见外勤民警勤务考核办法。

第三十四条大队机关民警的考核,由大队根据情况确定考核标准,并由大队具体实施考核。

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四年六月五日

(附件1)

二四年交通勤务工作安排

为适应现代化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警力的效能,提高道路管控能力,保证道路安全、畅通,支队对勤务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警务区管理为主体,以高峰站点,平峰巡线为模式,坚持定点管理与巡逻管理相结合;高峰时段与平峰时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段、不同区域和不同流量,建立点、线、面三位一体的立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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