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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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法律变更案例(3篇)

近三年法律变更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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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个人所得税节税筹划案例分析

财税-个人所得税节税筹划案例分析

先进行个人所得税节税筹划案例分析,李教授是一位专家,与某高科技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每年可获劳务报酬50000元,但李教授要支付交通费等费用10000元。

我们看看如何签订这个劳务合同对李教授才有利。

方案一: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教授与企业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这也是目前劳务报酬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条款,大致意思是:企业支付李教授全部劳务报酬50000元,合作期间李教授发生的交通费等由自己承担。

李教授纳税和收益数据计算如下:个人所得税额=50000元×(1-20%)×30%-2000元=10000元,实际收益=合同收入-费用-个人所得税=50000元-10000元-10000元=30000元方案二:净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教授与企业净额签订合同,也就是仅就能拿到手的实际劳务报酬签订合同,大致意思是:企业支付李教授劳务报酬40000元,合作期间李教授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李教授纳税和收益数据计算如下:个人所得税额=40000元×(1-20%)×30%-2000元=7600元,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40000元-7600元=32400元方案三:分别签订两个劳务报酬合同。

如果李教授是专家,对企业的发展能起到指导和顾问作用,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就可分工作和顾问两项劳务分别签订合同,一个合同大致意思是:企业支付李教授顾问费用20000元,合同签订后即付;另一个合同大致意思是:企业支付李教授劳务报酬20000元,完工支付(两次付款期要分开,按相关税法规定,两次收入至少要间隔1个月,否则要合并纳税);合作期间李教授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李教授纳税和收益数据计算如下:个人所得税额=20000元×(1-20%)×20%+20000元×(1-20%)×20%=6400元,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20000元+20000元-6400元=33600元方案四: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

个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个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重视。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偷税漏税、避税等。

本案例以一起个人所得税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个税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税收征管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甲公司系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

2016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利润总额200万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甲公司于2017年1月向税务机关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30万元。

在税务机关审核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以下问题:1.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技术服务费1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2.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研发费用2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3.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丁公司的广告费用5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上述三项费用均符合税法规定,应计入成本费用,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22.5万元。

甲公司不服,认为上述三项费用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不应计入。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2. 丙公司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3. 丁公司提供的广告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二)无形资产的购置、开发支出;(三)长期待摊费用;(四)已计入成本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五)其他不得扣除的支出。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方法及详细案例讲解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方法及详细案例讲解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方法及详细案例讲解一、综合所得个税计算方法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案例说明:中国公民金好好为境内企业白天公司的职员。

其2019年的收入情况如下:全年取得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180000元。

无其他特殊性工资薪金所得。

3月给昊天公司提供培训收入20000元;6月给盛大公司提供培训收入30000元。

3月出版一本专著,9月获得稿酬50000元,12月获得稿酬100000元。

10月将其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提供给白云公司使用,一次性收取使用费300000元。

其2019年发生的支出如下: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共计50000元。

发生符合扣除标准的住房贷款利息12000元、子女教育支出10000元。

发生符合扣除标准的企业年金6000元。

通过红十字会向教育事业捐赠150000元。

请问:金好好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交所得个人所得税?解析:(1)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为180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20000+30000)x(1-20%)=40000元稿酬所得收入额=(50000+100000)x(1-20%)x70%=84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300000x(1-20%)=240000元综合所得收入额=180000+40000+84000+240000=544000元(2)2019年公益慈善捐赠扣除额的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544000-60000-50000-12000-10000-6000=406000元准予扣除公益慈善捐赠限额=406000x30%=121800元实际捐赠150000元>121800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为121800元(3)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406000-121800=2842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应交个人所得税=284200x20%-16920=39920元。

依法纳税的案例

依法纳税的案例

依法纳税的案例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依法纳税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更是每个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依法纳税的重要性以及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个人所得税纳税。

小张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每个月的工资收入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听说有些人通过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他也开始动了心思。

然而,经过深思熟虑后,小张还是决定依法纳税。

他意识到,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用来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重要来源,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做出贡献。

因此,小张按时足额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案例二,企业纳税合规。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为了减少成本,负责人决定在纳税方面采取一些灰色地带的操作,以逃避一部分税款。

然而,这种做法并没有给公司带来长久的好处。

在一次税务稽查中,公司被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不仅需要支付大额的罚款,还面临着声誉受损和业务受阻的风险。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企业依法纳税不仅是合法的要求,更是维护企业长远利益的需要。

只有依法纳税,企业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案例三,践行社会责任。

某公益组织在进行慈善活动时,积极向社会募集善款。

在善款使用过程中,组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保证每一笔善款都得到了合理的使用和分配。

这种依法纳税的做法不仅展现了组织的社会责任感,更让捐款人对组织的信任度大大提高,进而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公益事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依法纳税不仅是企业和个人应尽的责任,更是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

综上所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依法纳税都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全社会都能自觉依法纳税,才能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坚实的财政保障。

希望每个人都能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案例分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在税前抵扣了一定数额的支出,比如子女教育、房贷利息、住房租金等。

但是每项专项扣除的具体标准并不相同,下面列举几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小王是一名中学教师,他2009年购买的房产,房贷年利率为6%,房屋装修费用为5万人民币。

2019年小王的月工资为1.2万元,每月按揭还款金额3000元。

请问他可以享受哪些专项扣除?首先,小王可以申报房贷利息抵扣,每月可抵扣1600元(按揭还款3000元 - 适用利率4.5%),一年下来可抵扣1.9万元。

此外,他还可以享受年度5万元的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但是由于小王已经购买了房产,所以这一项不能享受。

最后,他可以申报子女教育支出抵扣,小王的子女正上小学,每年的学费、书本费和交通费共计1.5万元,可以全部抵扣掉。

另外,小王在购房时的装修费用无法抵扣。

案例二:小李是一名创业者,他开了一家餐厅,2019年有一部分利润投资于新开的电商公司。

他的年收入为30万元,投资金额为5万元。

请问他可以享受哪些专项扣除?小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费用的专项扣除。

假设小李每月缴纳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共计2000元,一年下来可抵扣2.4万元。

此外,他可以申报继续教育、住房公积金和赡养老人的抵扣,但是由于题目没有提到相关信息,故无法计算抵扣金额。

另外,小李的投资收益不在专项扣除范围之内。

案例三:小张是一名销售人员,他经常需要出差,每次出差都需要支付一定的交通费用。

2019年他出差10次,每次费用为2000元,公司并未提供报销。

请问他可以享受哪些专项扣除?小张可以申报在工作中发生的极具代表性的交通、差旅、通讯、餐饮等费用抵扣。

根据国家规定,每次出差交通费用可抵扣1000元,一年下来可抵扣1万人民币。

另外,小张可以依据自己实际情况申报一部分业务招待费用和通讯费用的抵扣,但是由于题目没有提到具体情况,故无法计算抵扣金额。

个税计算案例集锦——综合所得

个税计算案例集锦——综合所得

个税计算案例集锦——综合所得李先生在甲企业任职,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

另外,2019年3月从乙公司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6月从丙公司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

一、预扣预缴(一)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计算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本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2019年1月: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6000-5000-2500-3000=5500元,对应税率为3%。

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5500×3%=165元2019年1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5元。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计算方法及案例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计算方法及案例

个⼈所得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计算⽅法及案例提纲⼀、基础知识⼆、个⼈所得税综合所得计算⽅法及案例三、⽀付给⾮居民个⼈综合所得如何扣缴税款四、个⼈所得税经营所得计算⽅法及案例五、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基础知识(⼀)个⼈取得哪些所得应当缴纳个⼈所得税?具体范围如何?答:下列各项个⼈所得,应当缴纳个⼈所得税:(1)-(4):⼯资、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简记:⼯劳特稿(5)经营所得;(6)利息、姑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注意:居民个⼈取得第(1)-(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所得税;⾮居民个⼈取得(1)-(4)项所得,按⽉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所得税。

纳税⼈取得第(5)-(9)项所得,依照规定分别计算个⼈所得税。

(⼆)个⼈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1、个⼈所得税税率表⼀:(居民个⼈综合所得适⽤、居民个⼈⼯资薪⾦所得预扣预缴适⽤)简记:34572、个⼈所得税税率表⼆:(⾮居民个⼈的⼯资、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适⽤)简记:3457÷123、个⼈所得税税率表三:(经营所得适⽤)简记:5355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

个⼈所得税税率表⼀:(居民个⼈综合所得适⽤、居民个⼈⼯资薪⾦所得预扣预缴适⽤)个⼈所得税税率表⼆:(⾮居民个⼈的⼯资、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适⽤)个⼈所得税税率表三:(经营所得适⽤)政策链接:⼀、⼯资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界定⼯资、薪⾦所得是属于⾮独⽴个⼈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独⽴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前者从事的是⾮独⽴的劳务活动,后者从事的是独⽴的劳务活动。

财税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财税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和系统集成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年收入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9年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少计收入等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少缴税款。

具体表现为:1. 虚开发票:该公司与多家供应商虚构业务往来,开具虚假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 虚列支出:该公司将部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合理支出,通过虚列工资、福利等手段列入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少计收入:该公司在销售业务中,故意少计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二、法律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1)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2)虚列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少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地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2. 法律责任(1)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列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记账、虚列支出等手段,虚报或者隐瞒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少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记账、虚报收入等手段,虚报或者隐瞒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案例分析

税务案例分析

税务案例分析近年来,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更多的纳税压力。

税务案例分析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应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税务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

某公司在某年度实施了一项重大投资,导致当年利润大幅下降。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亏损结转至以后年度抵扣,减少未来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该公司在操作中出现了错误,未能按规定及时申报亏损结转,导致了后续年度的纳税额度增加。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需要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的相关条款,以及该公司在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

某位个体经营者在某年度收入较高,但由于对个人所得税的了解不足,未能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随后,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发现了其漏报和少报的情况,导致了相应的税收追缴和罚款。

对于这一案例,我们需要从个人所得税法规的角度出发,分析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和应尽的申报义务,以及如何避免漏报和少报的情况。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跨境税务的。

某公司在跨境贸易中出现了涉及多国税收的情况,由于各国税法的差异和复杂性,该公司在申报和缴纳税款时出现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分析跨境税务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如何合理规避税收风险,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发生。

通过以上三个具体的税务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应用存在着很多细节和难点。

只有深入理解税法规定,遵循税收政策,合理规避税收风险,才能更好地保障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税务案例分析对于我们深入理解税收政策、规避税收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税收政策的精髓,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纳税问题。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更好地应对税收管理和税务筹划。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案例分析近年来,中国的税收法规不断趋于透明化和规范化,其中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受到广泛关注。

此项政策旨在让纳税人享受更多的扣除,减轻纳税负担。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进行案例分析。

案例一:小张小张是一名普通上班族,月薪为8000元。

他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商业健康保险,每年缴纳保费4,000元。

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小张可以将其商业健康保险费用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

根据规定,小张可以在年度内通过缴存公积金、购买商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途径累积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卫生部公布的国家药品目录中所列明的非医保目录的西药、中成药、生物制品,其凭购药发票、处方笺等材料,按照实际支出额的60%计入每个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

小张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每年获得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数额上限)。

如果他在购药方面有额外支出,则可再额外享受140元/月的专项附加扣除,相当于减免年度所得税约1,680元。

小王是一名大学生,他每个月从父母那里获得生活费1000元。

近期,小王开始接受兼职打工,每个月可以额外挣到1000元,但他也需要支付相关工资税费。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来减税。

根据国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兼职收入超过3500元就需要按照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但通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小王可以申请扣除兼职工作相关的交通、住房等费用,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

因此,小王可以凭借在兼职方面支付的费用,如住宿费、交通费等,申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在通常情况下,小王每年可以累积专项附加扣除15,000元(数额上限),而这部分扣除可以用于抵税。

通过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小王可以减少所得税支出,使自己获得更多的收入,增强其对兼职工作的积极性。

总结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这项政策减轻了人们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收入,同时也鼓励企业创新,强化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涉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涉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实际收入隐瞒,少缴税款。

经过税务机关的查处,该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依法进行处罚。

二、案情简介2019年,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2018年度,该公司实际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但申报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少申报200万元。

2. 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共计200万元。

3. 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缴税款共计4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二)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发票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故意隐瞒实际收入,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

2. 案件原因:该公司为了逃避税收,追求非法利益,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个人所得税例题及答案

个人所得税例题及答案

个人所得税例题及答案例题1:中国公民郑某2019年度取得下列所得:(1)全年取得基本工资收入500000元,郑某全年负担的“三险一金”39600元。

(2)郑某与他的妻子翠花7年前结婚前分别贷款购买了人生中的第一套住房,夫妻双方商定选择翠花购买的住房作为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3)郑某的儿子小石头2016年4月20日出生,女儿小苗苗2019年春节出生,夫妻双方商定子女教育支出由郑某扣除。

(4)郑某和妻子均为独生子女,郑某的父亲已经年满60岁,母亲年满56岁,郑某的父母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郑某支付赡养费,由于郑某的岳父母在农村生活,郑某每月给岳父汇款2000元。

(5)郑某参加了2018年税务师考试,购买了网校的课程共支出3000元,通过努力于2019年3月拿到税务师证书,并获得了网校颁发的全国状元奖金50000元。

(6)6月从持有三个月的某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1500元,从银行取得银行储蓄存款利息3000元,从未上市某投资公司分得股息2000元。

(7)9月份在境内出版图书取得一次性稿酬95000元。

(8)12月份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00元,储蓄存款利息2000元,保险赔款5000元,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创新奖金120000元。

(假设郑某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2019年子女教育支出专项扣除额。

(2)计算郑某可扣除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额,并简述税法规定。

(3)简述郑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哪些。

(4)计算郑某6月份取得股息、利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郑某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郑某2019年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儿子教育支出2019年可扣除金额=1000元/月×9个月=9000(元),女儿尚未满3岁,不得扣除子女教育支出。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本题中夫妻双方商定选择翠花购买的住房作为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所以郑某不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案例(3篇)

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某市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员工。

2021年,张三因公司业绩突出,年终奖为10万元。

然而,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张三与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

张三认为,自己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张三的年终奖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的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以下各项:(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年终奖、提成、奖金、津贴、补贴等所得;(三)其他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

”四、案例分析1. 张三的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张三的年终奖应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张三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所得;(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征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所得;(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征的所得。

”本案中,张三的年终奖不属于上述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因此,张三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三的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张三的年终奖不属于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据此,法院判决税务机关胜诉。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解读报告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解读报告
NO.2 情形二
-上述三项综合所得的收入来源分散, 收入不稳定,可能存在多个扣缴义务人, 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 需要汇算清缴。 -Eg:员工甲1-12月份在B平台兼职连续 取得劳务所得1万元/月,9-12月份取 得稿酬所得共计3万元。预扣预缴时未 减除6万元,且预扣率高。
NO.3 情形三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 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 理。由扣缴义务人代办年度汇 算的,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 务人提供本人除本单位以外的 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扣除、 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经办主体
税人自行办理; 2.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 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 及个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 签订授权书并妥善留存。
6
典型的退税情形有哪些?
1
季节性生产企业员工 -上半年高收入,高税收; -下半年低收入,低税收或零税收; -纳税不均衡,退回已缴税款
2
取得单一劳务、稿酬、特许经营权所得 -劳务报酬预扣率20%-40%; -稿酬减按70%计算所得额,预扣率20%; -特许经营权预扣率20%; -综合所得预扣率3-45%,存在预扣差
9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计算案例
黄先生在A企业任职,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从
案 例
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3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19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
酬收入2000元,9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
20,000
24,000

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题

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题

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题
1、小王是某公司员工,每月工资3万元,每月交三险一金2000元,无其他特别说明,公司1、2月份分别应代扣代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月份预缴:(30000-2000)*3%=840元
2月份预缴:(30000*2-2000*2)*10%-2520-840=2240元
特别注意,工资薪金预缴的税率表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2、小王是某公司员工,有个8岁小孩,无其他说明,每月工资3万元,每月交三险一金2000元,交商业保险3000元,公司1、2月份分别应代扣代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月份预缴:(30000-1000-2000-200)*3%=804元
补充知识点:商业健康险属于允许的其他扣除项目,每月定额200元,《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3、小王是某公司员工,有个8岁小孩,无其他说明,每月工资3万元,每月交三险一金2000元,交商业保险3000元,2月份外出兼职取得收入1万元,同月业余写作获得稿酬2000元,小王1、2月份分别应预扣预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同例题2
兼职收入划为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费用)*适用
税率%=(10000-10000*20%)*20%=1600元
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费用)*20%=(2000*70%-800)*20%=120元
特别注意:劳务报酬适用税率选择《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除工资薪金外收入标准:稿酬*70%,其他全额。

除工资薪金外减除费用:超过4000,扣除20%;不超过4000,扣800。

个人所得税法律追究案例(3篇)

个人所得税法律追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老板。

2019年,王某因涉嫌偷税被当地税务机关调查。

经调查,王某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采取虚假记账、虚开发票等手段,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调查2019年3月,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可能存在偷税行为。

税务机关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王某的企业进行了调查。

2. 证据收集调查组通过查阅王某企业的财务账簿、银行流水、发票等资料,发现王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假记账:王某通过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方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虚开发票:王某通过购买虚开发票,虚构业务往来,降低实际经营成本。

(3)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王某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故意隐瞒部分收入,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3. 违法事实确认经过调查,税务机关确认王某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通过上述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二)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四)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处理结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王某进行了如下处理:1. 责令王某补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0万元。

2. 对王某处五万元罚款。

3. 将王某的违法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通过虚假记账、虚开发票等手段,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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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典型案例解析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确立的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的全面实施,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将迎来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即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将2019年度内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平时预扣预缴的基础上,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汇缴多退少补。

笔者结合典型案例解析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可能涉及的各种情形。

一、不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典型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一)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不超过6万元,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不需要汇算清缴。

案例1:王某(居民个人,下同)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5635元(税前应发工资,下同),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1875元,专项附加扣除39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24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计算过程如下: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5635-60000-11875-39600-2400=-48240(元),小于0,即不需要预缴税金。

假设王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王某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为65635元,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65635-11875=53760(元)小于6万元,不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也不存在免除汇算清缴义务的问题。

(二)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纳税人如果不申请退税,不需要汇算清缴。

案例2:赵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89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1375元,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计算过程如下: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8900-60000-11375-12000=-24475(元),小于0,不需要预缴税金。

另外,赵某因向乙公司提供税务咨询取得900元劳务报酬并已预扣预缴税金,因发表论文从杂志社取得稿酬1000元并已预扣预缴税金。

假设赵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1)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58900+900+1000=60800(元);(2)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额=58900+900×(1-20%)+1000×(1-20%)×70%=60180(元);(3)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0180-60000-11375-12000=-23195(元),小于0,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已预扣预缴税金=(900-800)×20%=20(元),稿酬所得已预扣预缴税金=(1000-800)×70%×20%=28(元)。

这种情形属于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60180元减除专项扣除11375元的余额48805元不超过6万元,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但是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多缴税款48元,如果赵某不申请退税,则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三)有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即使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

案例3:张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5635元(每月均为4636.25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1375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即2019年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5635-60000-11375-24000=-39740(元),小于0,平时预缴个人所得税为0。

另外,张某同时还在乙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从乙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7600元(每月均为4800元),乙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

假设张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1)2019年张某综合所得年收入=55635+57600=113235(元),小于12万元;(2)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13235-60000-11375-24000=17860(元),应纳税额=17860×3%=535.8(元);(3)这种情形属于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113235元减除专项扣除11375元后的余额101860元超过6万元,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但张某综合所得年收入113235元小于12万元,虽然汇算清缴需要补税535.8元超过了400元,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公告”)规定,仍可免除其汇算清缴义务且不需要补缴税款535.8元。

(四)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但是年度补税金额400元以下的纳税人,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

案例4:李某无任职受雇单位,个人独立从事兼职代理记账和税务服务,每月从各家企业取得代理服务劳务报酬收入600元。

2019年共取得劳务报酬136800元,平时各单位均预扣预缴税额为0元,其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三险一金”16800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假设李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1)2019年李某综合所得年收入为136800元,大于12万元;(2)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136800×(1-20%)=109440(元);(3)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9440-60000-16800-24000=8640(元),应纳税额=8640×3%=259.2(元);(4)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补税额为259.2元。

这种情形属于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109440元减除专项扣除16800元的余额92640元超过6万元,原本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但按照94号公告规定,综合所得年收入虽然超过12万元但年度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仍可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且不需要补税259.2元。

二、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补税典型案例44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需要汇算清缴补税,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一)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超过12万元,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补税且不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

案例5:刘某在甲公司担任高级税务经理,2019年3月被母公司委派到其控股乙公司工作。

2019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5635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36875元,专项附加扣除39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2400元;甲公司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85635-60000-36875-39600-2400)×10%-2520=2156(元)。

自2019年3~12月,刘某在乙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4880元,由于甲公司已经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乙公司再未缴纳“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也由其选择在甲公司扣除。

乙公司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4880-5000×10)×10%-2520=4968(元),假设刘某2019年无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1)刘某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185635+124880=310515(元);(2)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85635+124880)-60000-36875-39600-2400=171640(元),应纳税额=171640×20%-16920=17408(元);(3)由于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273640元超过6万元,且综合所得年收入310515元已经超过12万元,因此,需要进一步判断刘某是否属于补税金额400元以上。

(4)预扣预缴已纳税额=2156+4968=7124(元),应补税额=17408-7124=10284(元),大于400元,不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的情形。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刘某可以选择在其任职受雇的甲公司或乙公司任意一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10284元。

(二)预扣预缴申报的收入低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导致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案例6:苏某在甲公司担任税务总监,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45635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48750元,专项附加扣除63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2400元;甲公司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45635-60000-48750-63600-2400)×10%-2520=4568.5(元)。

另外,2019年苏某还在乙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取得50000元董事费,由于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独立董事不属于本公司员工,未将该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由于苏某取得董事费50000元未申报纳税,汇算清缴时应计入综合所得。

(2)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245635+50000×(1-20%)=285635(元);(3)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285635-60000-48750-63600-2400=110885(元),应纳税额=110885×10%-2520=8568.5(元),应补税额=8568.5-4568.5=4000(元);(4)按照94号公告规定,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属于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情形,苏某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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