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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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

遇到的新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

(一)如何理解因追诉时效变化导致贿赂犯罪中刑事追责问题

受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最低追诉时效从十年变为五年。而对于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没有改变其追诉时效,其最低追诉时效仍为十年。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些改变将深刻影响司法实务中未结案件的处理。比如犯罪嫌疑人于2010年受贿十五万元的案件,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的规定,则超出了五年的追诉期限,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行贿人,因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适用十年的追诉时效,仍应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此种情况,因为追诉时效的变化,仅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是否有违法律制定的初衷?

(二)跨追诉时效前后的数行为是否累计计算犯罪数额的问题

例如,行为人在五年前2010年受贿10万元,2016年又受贿10万元,能否追诉?或者是2010年受贿2万元,2015年受贿1万元,能否追诉?

(三)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犯行贿罪是否适用罚金刑

例如,某被告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犯行贿罪,行贿数额200万元,按照2013年颁布的关于行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现在的《解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因为现在的解释是500万元才是“情节特别严重”。那么现在能否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判处罚金?

二、适应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的相关建议

《解释》是保障《刑法修正案(九)》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文件,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明确的办案指引。对此,在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将及时汇报、探讨和解决,同时继续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动摇,保持对贪污犯罪高压态势,做好《解释》实施工作。

(一)严格执行贪污罪、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对一般的贪污受贿行为,立案标准应当掌握在三万元以上,贪污罪、受贿罪大案由原规定的五万元数额标准调整为二十万元,在今后的办案中,要正确看待大案数量可能发生

的比例变化,既集中优势兵力突破大案,又绝不放过达到立案标准的“小案”,加快侦查方式的转型,提高发现和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和水平。

(二)注意掌握追诉时效的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即对于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据此,其追诉时效为五年。

也就是说,受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最低追诉时效从十年变为五年。

而对于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没有改变其追诉时效,其法定最低量刑幅度的最高刑均为五年。因为对行贿罪的最低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均为五年,对照追诉时效规定,对于行贿犯罪的最低追诉时效为十年。

在今后办案中,注重贪污受贿和行贿案件追诉时效的变

化。

(三)准确理解关于行贿罪的岀罪标准。

今后行贿减轻或免除处罚须满足“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而贿赂犯罪往往是一对一的犯罪,其证据收集往往依赖行贿人对侦查机关的配合,但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行贿人免除刑罚的难度,可能更会加深犯罪的秘密程度,更可能导致行贿人与受贿人抱团结盟抵抗侦查,如此一来,肯定会增加侦查工作和获取犯罪证据的难度,短期内提高了侦破贿赂案件的难度。

(四)准备理解关于解释对“财物”的规定

《解释》对“财物”作出扩张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两种。“财物”含义的扩大,在今后的办案中要对这些新增设的情节进行调查取证,意味着关于赃款赃物取证工作的范围扩大,工作量必然会增加。

(五)关于解释对非法所得追缴的规定

《解释》在第十九条对追赃作出专门规定,依法追缴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财产和其他涉案财产,是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重要工作,是反腐

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的办案中,需摒弃“重办案轻追赃”错误观念,严格执法,加大追赃货退赔力度,“决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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