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建[2006]240号
武建[2006]240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作者:来源:日期: 2006-10-26站内搜索按标题搜索站内搜索文章页数:[1]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0•【字号】武建[2004]235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建[2004]235号)市建管各站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工程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建委。
二00四年九月十日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武汉地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负责制,系指由总监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行使合同赋予的权限,对内负责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最终实现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所应承担责任的总称。
根据工程建设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必要时可设置总监代表。
总监系指接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执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代表系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书面授权,代表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总监必须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并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总监代表应由具备二年以上同等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经国家注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委二00一年二月九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部、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和中心城区及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类建设项目组织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各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四条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日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报请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各投标人及相关管理部门。
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及有关管理部门参加。
评标组织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业主推荐的评委成员除外)。
第五条各类工程的评标必须遵守《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
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对这个规定的某项内容作出调整,须在招标书(招标文件)送审前,报市招标办审批。
一个项目的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更改。
第六条开标后,有效标不少于2个小时,可以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开标后,有效标仅剩1个时,由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对原标底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差额不超过±4%时,原标底有效。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投标代理人、负责办理投标保证金的人员均应为本单位在岗人员,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关在岗证明材料。
4.参与施工项目投标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原则上由本单位在岗造价人员使用本单位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
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核的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发改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机关各处室,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规范我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我局对《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6年12月21日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管部门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并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厅头〔2021〕225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根据住建部年度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住建厅印发了《湖北省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从今年9月到11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市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简称“三包一挂”)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在各地自查基础上,省住建厅组织5个督查组对全省建筑市场“三包一挂”问题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从9月15日开始,各市州住建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细化专项整治方案,开展舆论宣传与动员部署,对要求整治范围的项目及问题线索进行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建立问题台账。
截至10月25日,全省17个市州共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4630个,查出存在“三包一挂”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141个,其中:违法发包项目27个,转包48个,违法分包26个,挂靠40个。
10月27日-11月5日,省住建厅组织5个督查组,采取走访座谈、查阅文件和台账资料,以及随机抽取项目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省16个市州(天门市因疫情防控,检查组未前往督查)“三包一挂”问题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各督查组共随机抽查了85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均以书面形式反馈当地住建部门,下达了执法建议书13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2份,下达文书率约30%。
二、主要做法从本次专项督查情况看,各市州都能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部署、有序推进,部分地市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方法,在宣传引导、信息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武建[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8〕4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武汉市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提高我市市政项目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健全投资决策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实施过程,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部分或综合评价。
其目的在于提高投资管理和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为合理利用资金,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实施后评价的项目应从下列范围中选定,具体由市建委在每年城建计划中予以明确。
(一)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的重大或重点项目;(二)对区域发展有重要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重要借鉴的项目;(三)政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项目或项目的某些方面。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市政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要的经费从城建计划前期工作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市建委应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咨询机构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开展后评价工作,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后评价方案,包括工作步骤、程序、方法、指标体系和现场调研方式、测试方法等内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提交完整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 (武建规[2009]69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暂行办法》(武建〔2007〕143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四月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一律由招标人组织实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资格预审和评审制资格预审两种方式,招标人可自主选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制资格预审,是指网上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时限,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远城区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下同),对照市建委中心数据库的企业信息,对报名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只能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审查条件提出要求,作为合格制资格预审的依据。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委二00一年二月九日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建[1999]06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评委学习和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审查、核发评委资格证书;(三)负责评委年度考核记证;(四)核准招标人提供的评委资格;(五)监督招标人随机抽取评委的过程;(六)对评委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七)对有徇私舞弊、违背公正原则、泄露评标机密、违背评委职责的评委,依据《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向评委所在单位通报。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由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具备评委条件的人员组成。
其主要来源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大专院校、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评委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熟悉有关政策和招标项目的标准规范,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热心为社会服务,热爱于招标评标工作;(二)能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和抵制不正之风;(三)从事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工作满八年,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招标评标工作;(五)自觉遵守有关招投标管理的各项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武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招标文件制式文本##市建设委员会制施工招标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大楼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招标人(盖章):##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向德华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省成套招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沈以忠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经办人(签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章: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投标须知(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德编制(四)投标文件的提交(五)开标(六)评标和定标(七)合同的授予第二章合同条款一、通用条款二、专用条款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一、合同协议书二、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第五章图纸一、图纸清单二、标准图集清单第六章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说明二、工程量清单第七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明书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投标函五、投标函附录六、投标担保书七、投标担保银行保函八、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九、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一)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表7.1)(二)项目经理简历表(表7.2)(三)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表7.3)(四)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表7.4)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采用综合单价形式一、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二、投标报价说明三、投标总报价四、工程项目总价表(表8.1)五、单项工程费汇总表(表8.2)六、单位工程费汇总表(表8.3)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表8.4)八、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表8.5)九、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表8.6)十、零量工作项目计价表(表8.7)十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8.8)十二、措施项目费分析表(表8.9)十三、主要材料价格表(表8.10)十四、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采用工料单价形式一、投标报价说明二、投标报价汇总表(表8.1)三、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表8.2)四、设备清单报价表(表8.3)五、分部工程工料价格计算表(表8.4)六、分部工程费用计算表(表8.5)七、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九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一、施工组织设计二、拟分包项目计划表一览表总附件1:工程招标日程安排表总附件2:合同专用条款总附件3:评标方法和标准(如需重新制定时)总附件4: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总附件5:工程量清单(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时)总附件6: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如采用资格后审时)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说明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建设领域发展环境,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整理结果公布如下: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11件继续有效(其中1件拟修改,1件拟废止),7件失效。
(详见下表)
失效的市城建局规范性文件(7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28日。
武汉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 武城重[2021]1号_sec
武汉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武城重[2021]1号_sec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的通知武城重[2021]1号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代建)单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现将《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七日1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21]4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武政[2021]30号)文件精神,又好又快地推进政府投资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评标工作质量,确保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到位率、工期保障率和质量优良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令第27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意见。
第二条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列入城建重点工程范围的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必须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如项目审批部门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带头遵守、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1)、《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2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21]8号)、《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21]248号)、《关于大力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市场的通知》(武经[2021] 009号)等文件精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鄂建[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等有关省直部门对我省历年来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关于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鄂建招〔2004〕01号)、《关于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的意见》(鄂建招〔2003〕06号)予以废止;二、对以下7份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一)《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四)《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五)《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六)《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七)《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鄂建〔2007〕43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28日附件1:附件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
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针对所有招投标活动的法规:1、《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号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5、《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7、《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武城建规〔2013〕5号)(已过期)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未注明必须招标项目的条款)8、《市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4号)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要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监理招投标)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1进行招标。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经与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及检察院研究决定,现就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招标方式、监管权限及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1、严格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并严格控制招标人指定或限定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规避招标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有关规定,一次发包专业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劳务作业30万元以上的分包活动,应当进行招标并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须建立评标监控系统,有可靠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
2、严格监管权限管理。
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国家和省财力在我市投融资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及市内四区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由市级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应在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县、区工程项目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县级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应在具备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征求《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征求《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10.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征求《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我局起草了《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建议,请于10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电子邮箱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陈康康电话:85418617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8日。
武汉市招标评标办法
w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武建〔2007〕144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月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且在技术和专业上无特殊要求以及不属于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点重大工程或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点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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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人的法权益,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准备、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远城区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招标。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依法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远城区)招标办应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其中,市招标办负责对市管项目及各中心城区所属项目进行监督,并对远城区(含东湖开发区、沌口开发区,下同)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各远城区招标办负责对本区区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凭招投标的全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直接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凭项目报建表、监理合同及资质证件等相关资料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使用外资、合资由外资控股、私人独资、私有民营企业资金投资的,经核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向市(远城区)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程概况及邀请招标的理由),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它资料,以确定企业和项目投资的性质。
邀请招标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标办审查认可后,可以不实行监理招标:(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和未超过资质范围的;(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和未超过资历范围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一条自行组织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二)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监理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三)有专门的监理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业技术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列入国家或省、市本年度建设计划;(二)有关工程报建手续齐全。
第十三条实行公开招标的监理工程,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武汉建设网或者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屏幕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内容、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资信良好的监理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肢解委托多个监理公司监理。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在建设工程报建后,在市招标办监督下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成立监理招标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三)编制招标文件并到招标办备案;(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公开招标的工程,对申请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该结果同时通知报名的其他投标申请人。
当合格的申请投标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不少于7家时投标申请人。
(六)发放招标文件;(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八)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九)开标;(十)评标,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十一)确定中标人,向招标办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二)签发《中标通知书》;(十三)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第十六条委托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办理招标条件备案前报市招标办备案。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必须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总投资、现场条件;(三)监理招标范围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四)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监理费计价、支付及结算方式;(六)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七)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资格及业绩要求;(八)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九)监理期限及监理工作质量要求;(十)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十一)评标定标办法;(十二)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曰前,可以依法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发送所有投标人的同时应当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送达之日上,一般不少于20天。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投标大是响应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业绩、监理大纲、总监资格,检测设备、现场人员组成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外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时,必须持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回答。
招标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作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二)投标文件;(三)经武汉建设监理协会确认的企业简历、近两年来的主要工程监理业绩、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工作简历和资格证书。
(四)主要检测设备一览表;(五)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综合说明;(二)监理大纲;(三)监理人员一览表(其中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四)监理人员职称证书及监理上岗证、注册证和总监岗位资格证复印件;(五)用于受监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六)经武汉建设监理协会确认的近两年来的监理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七)监理费报价。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完整,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印鉴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章(附委托证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招标人。
送达的投标文件需要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并密封,按规定地点送达招标人,由招标人妥善保管至开标。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大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开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市(远城区)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远城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二十七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并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宣布无效:(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印鉴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投标文件正本附委托证明);(三)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
(六)监理费用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范围或出现2个以上(含2个)报价。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市招标办评委库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委库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的代表应具备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己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审投标文件,所有评委应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浦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也不得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实质性的内容作出改变。
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计分的方法,对投标人的监理大纲、监理实力、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工程监理机构和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
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四条各评委分别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
在工作范围不变时中标价即合同价。
第三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自开标之日起,3日之内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市(远城区)招标办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监理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监理招标范围、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情况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等。
市(远城区)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即可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文件和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签署监理合同,并将合同报市(远城区)招标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