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附件
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
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
自2014年10月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配合协调,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对管道检验检测工作重视不够、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偏低,检验机构无管道检验资质、管道检验检测工作不规范不合规等问题。2015年11月12日,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位于浙江省北仑区一条成品油管道发生腐蚀泄漏事故。据调查,泄漏点所在管段,因管道企业计划进行迁建,未按规定进行全面检验,未能发现并消除管道腐蚀减薄造成的隐患,导致管道发生泄漏事故。该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管道检验检测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检验机构未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等问题。
油气管道检验检测是保障油气输送管道本质安全,发现和消除管道安全隐患的重要技术手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5〕4号)等文件要求,落实管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的检验检测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工作。严格落实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开展包括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管道安装监督
检验和在役管道定期检验等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工作,推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不断提升管道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依据和范围
(一)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推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工作。
(二)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油气输送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长输管道,系指依据GB 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GB 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设计的,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压力管道,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长距离输送管道,以及输气长输管道末站到工厂厂区、城市门站的管道,穿越公共区域的厂际埋地油气输送管道等。
三、具体要求
(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
1.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机构应经质检总局核准(以下简称“经核准”),并在其核准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和油气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应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分别取得管道元件监督检验(DJ4)和长输管道监督检验(DJ1)资质。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应按《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取得相应资质。
油气输送管道定期检验机构应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取得长输管道定期检验(DD1)资质。从事油气输送管道基于风险检验的机构应取得(RBI)资
质。从事油气输送管道内检测的机构应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取得漏磁检测(MFL)资质。
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质,方可从事油气输管道的检验检测工作。
2. 关于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强制标准的要求。
油气输送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检验(RBI)。
全面检验包括:资料审查、内外检测和适用性评价。对于内检测和外检测均无法实施的管道,可以采用耐压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基本要求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基于风险检验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因素,按照风险程度实施的一种优化检验,其检验项目和周期可根据风险水平确定和调整。油气输送管道基于风险检验的管理要求见附件3。
管道企业可依据管道的实际情况,在每年自行做好管道年度检查的基础上,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的规定,依法实施油气输送管道的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检验。对于基础数据完善、管理水平较高的油气输送管道,管道企业可优先采用基于风险检验,并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开展完整性管理。
3. 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后,要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报告或证书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应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执行,全面检验报告应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附件E执行。
4. 关于管道安全评估与检验合格有效期。
对无法完全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标准规定的定期检验要求的管道,管道企业可与检验机构协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8条的规定,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或安全评估,管道企业依据检验或安全评估结论做出报废、更换、允许监控使用、实施完整性管理等分类处理。
本通知发布前,各管道企业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完成检验检测的油气输送管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后(检验报告未注明有效期的,由管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3年),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和本通知的要求实施管道定期检验。对安装时未实施监督检验且投入使用后也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过定期检验的管道,应立即安排开展定期检验;安装时已实施监督检验的管道,应在投入使用后三年内安排开展定期检验。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油气输送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和管道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履行管道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制度,保证油气输送管道本质安全。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通过产品型式试验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取得型式试验证书或监督检验证书。
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应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口产品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取得型式试验证书。
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招标或采购时应选用具有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或通过型式试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元件。在开始施工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3条的规定,书面告知管道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约请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油气输送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无损检测。
对于在役油气输送管道,管道企业应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管道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可由管道企业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一般包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