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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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5•【文号】安委[2013]9号•【施行日期】201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青岛经济开发区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该事故暴露出前一阶段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未实现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隐蔽工程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反映出石油化工行业隐蔽致灾隐患突出,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油气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的专项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专项排查整治的工作目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国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实制度、科技、培训、管理、设备、现场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

一查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二查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三查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四查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五查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六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七查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八查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九查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十查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绍政办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43号为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杜绝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2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监管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党政一把手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指示精神,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按照上下联动、强化责任的要求,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把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到位。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消防绍兴市支队,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区、县(市)政府,管道(燃气)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油气管道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合力强化对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相关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及相关乡镇(街道)分别建立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改、公安部门牵头,乡镇(街道)由政府负责牵头。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三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督办函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三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督办函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三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督办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鄂安办督〔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三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督办函鄂安办督〔2016〕6号孝感市、荆门市、咸宁市人民政府,省能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8月2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工作,确保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现将以下三处油气管道隐患情况及督办整改相关要求通报你们,请你们对所管辖区域油气输气管道安全隐患加快推进整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整改。

一、隐患情况及督办市局(一)孝感市大悟县阳平工业园主干道路及规划建设区与兰郑长输油管道安全隐患:大悟县阳平工业园区内,园区道路与兰郑长输油管道交叉,园区规划建设区与管道斜向交叉涉及管长2.62KM,存在园区主干道路危及管道运行安全隐患,特别是未来园区内厂房、道路建设将直接影响管道运行安全。

由孝感市人民政府具体督办落实,省能源局负责跟踪督办。

(二)魏荆输油管道穿越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人口密集区安全隐患:东宝区子陵镇子陵村范围内,位于魏荆线208#+890米-211#桩+40米管段,涉及子陵公路管理站平房及三层楼房、孔玲秀的瓦子大酒店、李明翠的兴福兴超市、刘学贵的房屋、张铁斌的子陵水力服务中心圈占、钟宝文的二层楼和平房与管道安全距离不足、占压输油管道等安全隐患。

由荆门市人民政府具体督办落实,省能源局负责跟踪督办。

(三)省天然气公司武赤线管道穿越咸宁市嘉鱼县经济开发区安全距离不足隐患:嘉鱼县城“武汉—深圳”高速公路连接线(迎宾大道)工程与省天然气公司武赤输气线(wt0833桩处)交叉穿越,涉及管道长度200米,特别是该区域规划建设的商住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直接危及管道运行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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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6〕2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申请相关安全生产许可问题,我局已函询国务院法制办。

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前,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暂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应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 77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加气站(含汽车加气站)等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6日
——结束——。

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中石化东黄复线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的函

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中石化东黄复线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的函

国务院油⽓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对中⽯化东黄复线重⼤隐患实⾏挂牌督办的函⽂号:油⽓办函[2015]1号颁布⽇期:2015-01-08执⾏⽇期:2015-01-0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东省⼈民政府,中国⽯油化⼯集团公司:根据《安全⽣产法》、《国务院安全⽣产委员会关于深⼊开展油⽓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国务院油⽓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作领导⼩组办公室决定对中⽯化东黄复线重⼤隐患实⾏挂牌督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隐患描述:⼭东恒宇科技集团(⼤王⼚区)⽣产车间占压中⽯化东黄复线输油管道,形成重⼤隐患。

责任单位:⼭东省⼈民政府,中国⽯油化⼯集团公司。

整改事项:科学合理制定中⽯化东黄复线输油管道改线⽅案,加快改线项⽬审批和施⼯进度,尽快投产运⾏。

整改期限:即⽇起⾄2015年3⽉31⽇。

解除⽅式和程序:隐患整改完成后,⼭东省⼈民政府提出书⾯验收申请,由国务院油⽓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现场验收,达到整改要求后作出同意核销重⼤隐患的意见。

请⼭东省⼈民政府和中国⽯油化⼯集团公司切实做好以下⼯作:1.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制定重⼤隐患整改⽅案,明确整改措施、资⾦投⼊、进度安排和相关预案,加快落实项⽬审批和施⼯进度计划安排,做好现场施⼯协调⼯作。

2.责令⼭东恒宇科技集团(⼤王⼚区)以及安全风险⼤的⼯⼚停产撤⼈,在东黄复线改线管段投运之前不得开⼯⽣产。

同时妥善安置企业员⼯,确保社会稳定。

3.⾃收到本通知之⽇起,按整改计划时间节点安排,及时向国务院油⽓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4.全⾯检测评估东黄复线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管道周边群众⽣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国务院油⽓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作领导⼩组办公室2015年1⽉8⽇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1.08,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国能综函安全〔2019)129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函安全〔2019)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管委,兵器工业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中国大唐、中化集团、中煤集团、中国化工、中国航油: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

3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作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排查并消除危化品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夯实各环节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随着我国部分地区陆续进入汛期,自然地质灾害逐渐活跃,油气管道安全运行风险增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强化落实管道保护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油气输送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担负起管道保护的政治责任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深刻领会当前做好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对保障能源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当前管道保护工作的复杂性、严峻性、紧迫性,切实担负起管道保护的政治责任。

二是要进一步压实管道保护责任。

各管道企业要压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立即研究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和协调作用,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督促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油气输送管道铺设快速增长,管道运输已成为油气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全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平稳,但影响安全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部分地区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落后,部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多、治理难度大、处理成本高,部分油气输送管道服役期长、老化严重、已进入事故易发期,部分油气输送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重叠,以及存在非法侵占、占压与第三方盲目施工行为等问题比较严重。

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醒认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问题的隐蔽性与复杂性,清醒认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任务的艰巨性与繁重性,清醒认识油气输送管道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次生环境污染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与破坏性,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22”重大事故与台湾高雄“8·1”重大事故的教训,增强坚守“红线”与“底线”的自觉性,增强安全保卫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推动监管手段创新,坚决防范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函。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2.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分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29日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石油天然气管道是维系城市正常运转的能源生命线,做好管道保护工作,事关首都城市运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以下简称管道保护),落实保护责任,提高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管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部门管道保护责任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企业主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原则,统筹做好本市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管道保护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管道保护执法体系,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水务、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

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

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安监总厅管三〔2016〕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要求,进一步做好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管依据。

根据《通知》要求,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要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

二、监管范围。

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的油气管道范围为:陆上油气田长输管道,以油气长输管道首站为起点;海上油气田输出的长输管道,以陆岸终端出站点为起点;进口油气长输管道,以进国境首站为起点。

三、监管工作的衔接。

对于新建或已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备案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安全审查;对于已进入《安全专篇》审查、竣工验收程序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仍按照18号令完成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于已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油气管道企业,有效期满后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对于已提交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油气管道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道储运实施规范》和《石油行业管道储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安监总厅管一〔2016〕16号)进行评审和公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7月7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1•【字号】南府办函〔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加强我市境内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安全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现就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一、生产经营企业职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和城镇燃气企业是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油气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安全运行负主体责任。

(一)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等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安全保护制度,严格遵守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完善维修保养措施,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安全运行。

(三)定期对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四)及时排除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为深刻吸取青岛“11.2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湖南省安委会、集团公司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精神,推动我司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深入开展,公司决定在今年上半年开展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要求,对全司(含产业园区)内所有油气输送管道开展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确保在我司不发生类似事故。

二、成立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环保部办公三、排查整治范围全司范围内煤气、天然气、氧气、氮气、氩气、液化石油气、凯腾气、汽油输送管道,重点检查新建管道、停用管道、埋地管道、近地管道、高压管道和重大危险源所属管线。

四、排查整治内容1、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安全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安全基础工作情况是否落实。

2、输送管道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是否完善并明显设置,输送管道的定期检测、维护、检修和更新是否落实。

3、管道、水封、阀门、放散装置、检测仪器仪表、呼吸器、充气泵、压力、温度、特种作业人员等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4、消防设施、防爆工具是否配备,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配套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要求,气体检测设备是否按规定配备。

5、停用管道是否按要求处置,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

6、新建管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开展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

7、对穿越公路铁路、靠近地面、埋地、高压和重大危险源区等安全风险较大的管道是否进行重点监测、监控,采取防护措施。

8、重大危险源否到备案,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是否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天然气归属管理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天然气归属管理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在浙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19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中央企业在浙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浙安监管危化〔2009〕1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否适用对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问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原油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但原油的储存形式有多种,一类是专门储存原油,如港口专门储存油库,另一类是附属储存原油,如石油勘探、开采的辅助储存,或者石油长输管道的附属储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储存主要是指前一类的专门储存。

对石油勘探、开采的辅助储存,或者石油长输管道的附属储存,是作为石油开采、运输的一部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第二条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所以,辅助储存和附属储存原油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二、关于原油储存区域项目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还是属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问题关于原油储存区域项目是划分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管理,还是划分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现行规定进行办理。

如果原油储存区域项目属于勘探、开采及辅助的储存,或者属于石油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则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不作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管理。

否则,原油储存区域项目作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为加快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深化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突出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以下简称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油气输送管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准确掌握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状况各有关企业要组织所属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2015),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编制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风险评价报告,并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报送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摸清掌握本地区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现状,建立有效的更新机制,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时间间隔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各有关管道企业:目前,我市正值春耕复工复产重要时节,也是油气输送管道隐患多发易发的关键时期,请各有关管道企业清醒认识当前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检查,以铁的决心和措施坚决保障油气输送管道运行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道保护责任落实到位各有关管道企业要切实承担管道保护工作主体责任,秉持对管道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落实,保持越来越紧、越来越严、越来越实的工作状态,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要建立、健全管道保护责任制及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把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和每一个工作环节,对管道保护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严惩,全面加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

二、管道保护宣传精准入户为保障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平稳运行,增强管道沿线群众的法制观念与保护意识,请各有关管道企业加强对管道沿线单位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管道沿线单位和群众保护管道安全的责任意识,提高维护管道安全的自觉性。

三、管道保护措施切实有效各有关管道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设置油气输送管道各种标识,尤其是增加人口密集区和施工作业区管道标志、警示标志等标识的密度和明显度,及时补充完善隐患整治后管道标识,杜绝隐患二次出现。

要做好管道标识的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修补更换缺损标识,保障管道沿线标识齐全明确。

要完善管道巡查制度,强化巡线制度措施监管,确保管道巡线制度落实到位,要加强巡线频次,避免管道保护范围内出现乱挖乱钻乱建等非法违法施工,对危及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予以纠正。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关于征求《陆上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关于征求《陆上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关于征求《陆上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
•【公布日期】2020.10.2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陆上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应急管理行业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应急厅函〔2020〕3号)要求,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陆上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征求意见稿)》(有关材料见附件1、附件2)。

参照《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7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后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李红涛,************(带传真)。

附件:
1.陆上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征求意见稿)
2.陆上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表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2020年10月21日。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迅速整治油气输送管道占压事故隐患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迅速整治油气输送管道占压事故隐患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迅速整治油气输送管道占压事故隐患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5.27•【字号】丰政办函〔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迅速整治油气输送管道占压事故隐患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丰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有关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协同行动、共同努力,取得了积极进展,油气输送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交叉穿越等安全隐患得到了有效整治。

但与此同时,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近两年来栽植树木占压管道问题及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仍然非常突出。

为切实消除油气管道安全隐患,保障油气输送管道运行安全,现就清理油气输送管道占压栽植树木及占压物,整治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整治,迅速解决油气输送管道栽植树木及占压物违章隐患突出问题。

各乡镇、开发区及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意义,提高对清理占压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依据《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做好油气长输管道占压清理工作。

一是相关乡镇、开发区要参照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反映的占压问题(详见附件),立即组织人员结合管道企业深入现场逐一排查核实,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节点。

整改方案(加盖公章)于2019年5月31日前分别报送区发改局(联系电话:8180040)和区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8285761)。

二是相关乡镇、开发区要落实属地责任,迅速开展清理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湖政办发〔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湖政办发〔2015〕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深刻吸取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等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理顺关系,协调各方,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着力解决与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相关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

二、全面落实管道保护责任(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油气输送管道营运企业是管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也是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

对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营承担物质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管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管道设施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建立巡查人员管理培训机制,落实日常隐患排查机制,确保不增加新隐患点;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与管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息沟通机制;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抢险演练,及时排除、处理故障和事故;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办理工程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许可手续,并到发改部门进行备案;管道及设施的基本情况、图像资料、竣工测量图和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应报发改部门备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技术检测检验工作的批复(精选5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技术检测检验工作的批复(精选5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技术检测检验工作的批复(精选5篇)第一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技术检测检验工作的批复【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安监管技装字[2001]53号【发布日期】2001-07-31 【生效日期】2001-07-3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技术检测检验工作的批复(安监管技装字〔2001〕53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继续开展石油管道技术检测检验及管理工作的请示》(中国石化〔2001〕建字21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关于申请办理管道安全检测资质的报告》(油管道安字〔2001〕150号)、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继续开展石油管道技术检测检验及管理工作的请示》(基建监字〔2001〕第25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关于继续从事管道检测检验与安全评价工作的申请》(油管研字〔2001〕70号)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我局的职能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17号),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的检测检验工作,我局同意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管道技术公司、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继续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检测检验工作,待我局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对有关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可和业务授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攻坚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攻坚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攻坚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6•【文号】国土资厅函〔2014〕1323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攻坚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013年底以来,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取得了积极进展。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年的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攻坚战,全面彻底整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油气输送管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积极配合打好油气管道隐患整改攻坚战,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打好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攻坚战重要性认识油气输送管道是连接油气资源和生产生活的桥梁纽带,保障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特别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指示。

国务院成立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专门召开了视频会议,对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攻坚战作了部署。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集中力量打好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攻坚战的重大意义,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管道保护等主管部门,开展好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攻坚战有关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开展攻坚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委〔2014〕7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部门职责,会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管道企业,对照《矿产资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及其毗邻区域的排查,严格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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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申请相关安全生产许可问题,我局已函询国务院法制办。

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前,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暂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应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加气站等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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