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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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申请相关安全生产许可问题,我局已函询国务院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前,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暂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应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加气站等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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