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276部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目 录A章 总 则 (4)第276.1条 目的和依据 (4)第276.3条 适用范围 (5)第276.5条 定义 (5)第276.7条 基本要求 (5)第276.9条 例外 (5)第276.11条 管理机构 (6)第276.13条 监督检查 (6)B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7)第276.23条 一般原则 (7)第276.25条 限制运输 (7)第276.27条 禁止运输 (7)第276.29条 豁免 (7)第276.31条 航空邮件 (8)C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8)第276.41条 申请 (8)第276.43条 受理 (9)第276.45条 审查 (9)第276.47条 决定 (10)第276.49条 期限 (10)第276.51条 许可的形式和内容 (11)第276.53条 许可的有效期 (11)第276.55条 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1)D章 危险品手册的要求 (12)第276.57条 一般要求 (12)第276.59条 手册的内容 (12)第276.61条 实施 (13)第276.63条 局方通知 (13)E章 危险品的运输准备 (13)第276.73条 一般要求 (13)第276.75条 包装容器 (14)第276.77条 标签 (15)第276.79条 标记 (15)第276.81条标记使用的文字 (15)F章 托运人的责任 (15)第276.91条 人员资格要求 (15)第276.93条 托运要求 (16)第276.95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16)第276.97条 使用的文字 (16)G章 运营人的责任 (17)第276.107条 货物收运 (17)第276.109条 收运检查单 (17)第276.111条 装载 (17)第276.113条 检查损坏或泄漏 (17)第276.115条 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载限制 (18)第276.117条 清除污染 (18)第276.119条 分离和隔离 (19)第276.121条 危险品货物装载的固定 (19)第276.123条 仅限货机危险品的装载 (19)第276.125条 存储 (19)第276.127条文件保存 (20)H章 信息的提供 (20)第276.133条 向机长提供信息 (20)第276.135条 向机组成员提供信息与指示 (20)第276.137条 向旅客提供信息 (20)第276.139条 向托运人提供信息 (21)第276.141条 向其他人提供信息 (21)第276.143条 机长向机场当局提供信息 (21)第276.145条 航空器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 (21)第276.147条 危险品事故或事件的信息 (22)I章 训 练 (23)第276.155条 一般要求 (23)第276.157条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24)第276.159条 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训练要求 (24)第276.161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25)第276.163条 训练记录 (26)J章 保安要求 (26)第276.175条 保安 (26)N章 法律责任 (27)第276.301条 局方工作人员 (27)第276.303条 托运人 (27)第276.305条 运营人 (28)第276.307条 航空邮件 (29)第276.309条 训练 (29)P章 附 则 (29)第276.329条 施行 (29)附录A 定义 (29)A章 总 则第27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治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
Hale Waihona Puke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货物记录上签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那么》危险品清单中或依照该细那么归类的能对健康、平安、财产或环境组成危险的物品或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治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治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实施。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4月13日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危险品航空运输治理,增进危险品航空运输进展,保证航空运输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CCAR-276《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
《民航危险品运输》 第四章 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4 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第
章
导入案例
托运行李中夹带乙醚,过机场安检被查获
2014年4月23日,喀什机场安检员在对前往乌鲁木齐的HU7770次航班的托运行李进行检查时, 发现旅客张某的行李中有一些橙色的瓶装物品,操机员立即对此包下达开包指令,随后开包员将包 中膏状物试烧,发现是易燃的。在检查下一瓶液体时,旅客说是酒精,开包员开瓶确认发现此液体 并非酒精,便再次跟旅客确认,随后旅客说是乙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 学品管理条例》,乙醚属于危险化学品,受公安部门管制。开包员报告安检值班领导后,将物品和 旅客移交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一、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Passenger and Cargo Aircraft
Cargo Aircraft
Only
Class or
Ltd Qty
Proper Div.(S
EQs
Max Pkg Max
Max S.P.
UN/IDShippingName/D ub HazardLab P ee2 PkgI NetQty Ins NetQty PkgI NetQty see4ERGC
四、经营人资产中的危险品
经营人资产是指航空公司每天都在处理和使用的物品或物
质,符合特定条件的公司资产可以不受《技术细则》或《危险 品规则》的限制,但大部分需要遵守危险品相关的文件、包装、 标记、标签、存储和卸载等要求。
经营人资产中不受《危险品规则》限制的物品如下:
四、经营人资产中的危险品
经营人资产中不受《危险品规则》限制的物品如下:
第一节 禁止和允许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1. 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 的危险品
民用航空危险物品运输
机场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立即整改。
3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必须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 损失。
案例三:成功应对危险物品运输风险的案例
案例概述
某航空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员工培训、严格检查危险物 品等,成功应对了危险物品运输风险,确保了运输安全。
应急预案与演练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制定详细 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置程序、救 援措施和人员疏散方案。
演练与评估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 行评估,及时发现和改进预案中存在 的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06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航空公司危险物品运输事故
事故概述
某航空公司一架航班在运输危险物品时发生事故,导致物品泄露,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文件记录要求
托运文件
托运人必须提供完整的危险物品托运文件,包括危险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 性质、运输条件等信息,以及托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应急处置方案
托运人必须提供危险物品应急处置方案,包括危险物品发生泄漏、爆炸或火灾 等紧急情况时的处置措施、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 适当的处置措施。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出易 燃气体的物质:如镁粉、硫磺等,遇 火或受潮易发生燃烧或爆炸。
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如剧毒化学 品、生物毒素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
其他危险物品:如放射性物质、腐蚀 性物质等,具有潜在危险。
危险物品的识别方法
查阅物品的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质
观察物品外观和标识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或使用化学数据库,了 解物品的化学和物理性质,判断是否属于 危险物品。
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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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航运输中,这些物质被列为 D类危险品,需要按照规定进行 特别运输。
01
02
易燃固体是指容易燃烧的固体物 质,如火柴、硫磺等。
03
遇水释放出气体的物质是指与水 反应后释放出气体的物质,如金 属钠、钙等。
04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01
氧化剂是指能够提供氧或能够 被氧化的物质,如高锰酸钾、 硝酸钾等。
特殊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危险品,如爆炸品、放射性物质等,重量限制可能更加严格,需要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和国 内法规的规定。
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
民航危险品运输要求使用符合国 际民航组织规定的专用危险品包 装,包括木箱、纸箱、金属箱等 。
标识和标签
危险品包装上需贴有相应的危险 品标识和标签,标明危险品的种 类、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
易燃液体是指那些容易燃烧的液体,如汽油 、酒精、油漆等。
这些液体在常温下容易挥发,与空气混合后 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在民航运输中,易燃液体被列为C类危险品, 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特别运输。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出气体的物质
自燃物质是指在没有外部点火源 的情况下,由于内部化学反应而 自行燃烧的物质。
培训机组人员
通知应急部门
航空公司必须对机组人员进行危险品 应急处理培训,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 能够迅速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在运输危险品时,航空公司必须通知 目的地的应急部门,以便在发生紧急 情况时得到及时援助。
配备应急设备
航空公司必须配备适当的应急设备, 如灭火器、防护服等,以应对可能发 生的危险品事故。
适用范围是指危险品在民航运输中的 使用限制和条件,包括危险品的种类 、数量、包装、标识和运输规定等。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
航空危险货物规章制度范本
航空危险货物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航空安全,防止危险货物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一切进出境航空运输的危险货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感染性、腐蚀性等性质的危险货物。
第三条进出境航空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申报、包装、标识、运输等程序。
第四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飞行安全和危险货物的顺利运输。
第五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工作,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六条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泄露、破损或超过规定的容量。
第二章危险货物分类第七条危险货物根据其危害程度和性质分为不同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等。
第八条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准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相关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进行统一分类。
第九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须根据危险货物的分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必须明确清晰,不得混淆或错误,避免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标示,便于航空运输企业及工作人员辨识和处理。
第三章危险货物包装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破损。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具有防护能力,能够抵御外界环境的影响和保护货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根据其性质和分类,选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标有明确的标志和标签,对包装进行预警和警示。
第十六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必须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危险货物标识第十七条危险货物的标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清晰识别。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标志、标签、标牌等,必须在包装上明显标注。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4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4年1月18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构、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者目的地点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及《技术细则》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促进会员依法开展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运输限制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民航危险品运输培训第三章-限制
限制
例外数量危险品
• DGR 对于数量特别少的危险品作了特殊规定。 • 这些特殊规定在文件、危险性标签和装载隔离方面与
一般危险品都有不同的要求。
2023/8/31
44
文件
限制
• ①不要求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 • ②不需要检查单。 • ③不需要机长通知单。 • ④如果有一个文件(诸如装运单或航空货运
无需经营人批准可接收物品。(化妆品、酒精饮料等)
具体分类情况及规定详见DGR中2.3.2——2.3.5章节
限制
表2.3.A的使用
限制
DGR表2.3.A
限制
电动轮椅
电动轮椅/代步工具
装有非密封型电池的 Spillable Batteries
装有密封型电池的 Non-spillable Batteries
无需经营人批准的可接收物品
限制
禁止携带的危险品
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 使人丧失能力的装置 液氧装置 电击武器
限制
其他情况
由经营人批准,仅作为交运行李。(如:弹药、电动轮椅等)
由经营人批准,仅可作为手提行李接收。(水银气压计或温度计、备用锂电池等)
限制
由经营人批准,可作为行李接收。(医用氧气、干冰等)
• ……
Ref. DGR2.2
2023/8/31
11
限制
隐含危险品实例:
停场飞机部件及紧急航材(AOG)部件:可以含爆炸品(照明弹或 其他烟火信号弹)、化学氧气发生器、不能使用的轮胎组件、压缩气 体(氧气、二氧化碳、氮气或灭火器)钢瓶、油漆、粘合剂、气溶胶 、救生用品、急救包、设备中的燃料、湿电池或锂电池、火柴等。
航空违禁品规章制度
航空违禁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航空安全,维护旅客和航空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违禁品是指危害民航安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品、毒品、利器、枪支弹药等。
违禁品不得携带或运输至航空器上。
第三条各航空公司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违禁品的旅客将依法处理。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内外航班。
第二章违禁品种类第五条违禁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品:(一)易燃易爆品:火柴、打火机、酒精、油漆、炸药等。
(二)毒品:大麻、海洛因、冰毒等。
(三)利器:刀具、针筒、剪刀等。
(四)枪支弹药:手枪、步枪、子弹等。
(五)放射性物质:核辐射物质等。
第六条旅客携带的物品需符合航空公司规定的尺寸、重量和包装标准。
超出规定范围的物品不予托运或携带。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七条旅客携带行李需接受安全检查,安检人员有权对行李进行检查。
第八条安检人员应对发现的违禁品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旅客进行处理。
第九条旅客如拒绝配合安检人员检查,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该旅客登机。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条发现携带违禁品的旅客应立即将其物品移交航空公司,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拒绝登机等处罚。
第十一条严重违规者,航空公司有权向相关部门报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报告制度第十二条航空公司应定期向民航局报告安检情况,及时上报违规事件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旅客对航空公司安检工作有意见建议,可通过航空公司投诉渠道提出。
第六章办法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航空公司应根据本规章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旅客公示。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由民航局另行公告。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相关争议由民航局负责解决。
总结本规章制度旨在加强对航空安全的管理,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上飞机,维护航空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好旅客的安全检查工作。
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
2023-2023 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送技术细则》将于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下述为更新概要,以协助业界从 2023-2023 版顺利过渡。
如下更新概要并非详尽,各方应详细参阅新版本以保证符合所有有关更新规定。
注:影响运行人及托运人旳更新内容,也许同步影响地面操作代理人和货运代理人。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旳《技术细则》更新概要
为适应多式联运, LTD QTY 或 limited quantity 字样标识,被如下标识替代。
标识必须为 100mm x100mm, 若包装件尺寸不容许,可改为 50mm x 50mm。
对转基因生物(UN3245)规定做出修改,取消内包装限量,不受本细则其他大部分章节限制(标签、运送文献),制定如下新标识,尺寸最小50mm x 50mm:。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颁布⽇期:2018-10-08执⾏⽇期:2019-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要求第三章存储规定第四章其他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保障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地⾯存储安全,依据《民⽤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CCAR-276-R1)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经营⼈或地⾯服务代理⼈开展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
第三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经营⼈和地⾯服务代理⼈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政法规、规章和民航局其他规范性⽂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下列术语,含义如下:(⼀)“危险品货物”是指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规定的危险品货物包装件以及危险品货物集合包装。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场所”是指由经营⼈或地⾯服务代理⼈设在民⽤机场控制区内,⽤于暂时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存储专⽤区、存储专⽤库以及指定暂存区。
(三)“机场控制区”是指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要求,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四)“存储专⽤区”是指在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场所内的普通货物仓库中,划定的仅⽤于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区域。
(五)“存储专⽤库”是指在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场所内,专门⽤于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建筑场所。
(六)“指定暂存区”是指在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场所内,经营⼈或地⾯服务代理⼈指定的暂时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区域,包括露天指定暂存区和其它指定暂存区。
第⼆章基本要求第六条经营⼈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Provisions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i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2013 Revision)中国民用航空局 令第216号发文日期:2013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已经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2013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5)第三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6)第一节 一般规定 (6)第二节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6)第三节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7)第四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 (10)第四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10)第五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11)第六章 托运人的责任 (12)第七章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13)第一节 经营人的责任 (13)第二节 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 (16)第八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 (17)第九章 培训 (19)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第二节 危险品培训大纲 (19)第三节 培训课程 (20)第四节 培训要求 (20)第五节 危险品培训机构 (21)第十章 其他要求 (23)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23)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25)第十三章 附 则 (27)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的修订说明 (27)法规重点提示:负责人关键法条第九条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危险品运输的限制一、任何情况都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物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易爆炸、易发生危险性反应、易起火或易产生导致危险的热量、易散发导致危险的毒性、腐蚀性或易燃性气体或蒸汽的任何物质。
在DGR 4.2 品名表列出的没有UN编号的并在I.J.K.L四栏里写有Forbidden 字样的危险品。
二、经豁免可以运输的禁运危险物品:在极端紧急情况下,或当其他运输方式不适宜时,或完全遵守规定的要求违背公众利益时,在有关国( 指货物运输的始发国、中转国、飞越领空国、到达国和运营人注册国)主管当局预先批准且尽力达到全面的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下列危险品可以空运:•符合特定要求的放射性物质;•除非另有规定,DGR 4.2 表中标明禁运的物质和制品(包括被注明“泛指名称”的物品);•具有感染性的活体动物;•需要Ⅰ级包装,具有蒸汽吸入毒性的液体物质;•温度大于等于100℃(212℉)处于液体状态运输的物质,或温度大于等于240 ℃(464℉)处于固体状态运输的物质;•国家主管当局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品。
有关国家还可以应用特殊规定A1、A2及A109 所述,就适当的危险品实施批准程序。
三、隐含的危险品:在托运人按照一般情况申报的货物中,可能隐含有某些危险物品,此类物品也可能在旅客行李中发现。
经过培训,货运收运人员、客运值机人员及安检人员应注意识别。
隐含危险物品的泛指名称:紧急航材、运营人物质:照明、信号弹,氧气发生器,气体钢瓶,电池等;汽车、船舶及备件、部件:燃油,电池,压缩气瓶,磁性物质等;集运货物(拼箱组装):可能含有任何类别的危险品;化学品、药品:可能含有任何类别的危险品及毒、麻、限剧药品;低温(液体)、冷冻物品:可能有低温液化气体、干冰等;医疗、牙科器械:可能有易燃树脂、溶剂、易燃气体,电池、放射性物质等;诊断标本:可能含有感染性物质、干冰;潜水设备、呼吸器:压缩气体、潜水灯;探险设备、野营用具:爆炸品、照明弹、压缩气瓶、燃料罐等;钻探及采掘设备:炸药、放射性物质,燃料等;电器、电动器械:电瓶等摄影、演出及传媒设备:焰火装置、爆炸物、燃料、电池等;燃料控制器:燃料、热气球:内燃机、燃料、气瓶等;实验设备:可能含有各种危险物品及化学品;机械部件:磁铁或类似物;工具箱:可能含易燃物质、气溶胶、腐蚀性、爆炸品、电池等;家庭用品、旅客行李:可能含有气溶胶、易燃品、烟花等等各类危险性物品。
第二章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2.7.5包装
• 例外数量危险品运输所用包装必须符合DGR2.7.5中各条要 求
• 必须有一个内包装 • 高强度的刚性外包装 • 进行跌落试验
从1.8米高度跌落至坚硬、无弹性、平坦的水平面 • 进行堆码试验。
持续24h对试样顶面施加一个同样包装件堆码到3m高度 总质量的力。
2.7.6包装件的标记
• 大多数的危险品如果按照《危险品规则》的要求,准备合 适的包装并严格操作的话,都是可以航空运输的。在危险 品规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出了3000多种危险品的运输 信息。
2.3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 (DGR2.3.A表)
由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的危险物品,一般情况下,禁止以 下列方式将危险品带上飞机: 作为交运行李 作为手提行李 带在身上
• IATA DGR适用于:
IATA所有会员与准会员航空公司 所有与IATA会员、准会员签订货物联运协议的航空公司 所有向上述运营人交运危险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
联合国危险物品专家委员会CoE 《危险品运输建议书》 橙皮书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则》 (TS-R-1 系列丛书6)
• ①不具次要危险性的2.2项物质,但不包括UN1950、UN2037、UN2857、UN3164. • ②所有包装等级的第3类物质,不包括有次要危险性的I级包装和UN1204、UN2059
和UN3473. • ③Ⅱ级和Ⅲ级包装,但所有不含自身反应物质的第4类物质 • ④Ⅱ和Ⅲ级包装的第5.1项物质 • ⑤ 仅为装在急救箱或化学物品箱内的5.2项物质 • ⑥除了Ⅰ级包装中具有吸入性毒性的那些物质外,所有6.1项中的物质 • ⑦ Ⅱ级和Ⅲ级包装的第8类物质,,但不含UN1774、UN2794、UN2795、UN2800、
空运危险品的限制
3.1.4 航空邮件内的危险品物品 万国邮政联盟禁止航空运输内含危
险物品的邮件。 例外:
感染性物质,附申报单,并干冰冷冻; 放射性物质,活度低于允许值的1/10。
危险品安全运输管理
3.2 隐含的危险品
按普通货物申报的货物中可能 不明显地含有危险性物质,将它们 称之为隐含的危险品。这样的物品 也可能在行李中发现。
危险品安全运输管理
7 、 Ⅰ 级 包 装 5.1 项 具 有 主 要 或 次 要 危 险 性 的 物 质;
8、除装入化学物品箱或急救箱里外,第5.2项具 有主要的或次要危险性的物质;
9、因吸入毒气而列为Ⅰ级包装的6.1项里具有主 要或次要危险性的物质;
10、6.2项传染性物质; 11、第7类放射性物质,与其它类别危险性有关的
1 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2 产生热量的物品
4、作为行李,经经营人允许的收运物品
1 医用氧气 2 装在救生衣内的二氧化碳瓶 3 冷藏液体氮的绝缘包装
危险品安全运输管理
5、未经经营人允许的收运物品
1 药用或梳妆物品(总量2kg,or 2L,单件0.5 kg,or 0.5L )
2 用于机械假肢的二氧化碳气瓶 3 心脏起博器/放射性药剂 4 医疗/临床温度计(1支) 5 固体二氧化碳(干冰)(2kg/人) 6 安全火柴或打火机 (7)酒精饮料(24%-70%,5L/人) (8)卷发器
炸品; (b) 即含氯酸盐又含铵盐的爆炸品; (c)含有氯酸盐与磷的混合物的爆炸品; (d) 对机械振动极为敏感的固体爆炸品; (e) 对机械振动比较敏感的液体爆炸品; (f)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易产生危险的热量
或气体的任何物品或物质; (g)经测试证明,具有爆炸性的易燃固体和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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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经运营人批准允许作为行李运输的 物品(7种)
• 1.雪崩救生背包。 • 2.化学剂检测设备。
• 3.放热器具。 • 4.固体二氧化碳(干冰)。 • 5.含冷冻液态氮的绝热包装(Dry Shipper)
隔热包装的设计不会增加容器内的压力,并 且以任何方向置放隔热包装都不会使冷藏液体溢出。 • 6.救生衣充气使用的二氧化碳或非易燃、无毒气
算器、照相机、手提电话、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装 有锂或锂离子电池的电子设备 • 6、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 • 7、使用烃类气体的卷发器
2.3.5无需经运营人批准可接受的物品 (11种)
• 8、医用体温计 • 9、含有燃料电池系统的电子消费品 • 10、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 • 11、安全火柴或者打火机(不含有未吸收液体燃料)
• IATA DGR适用于:
IATA所有会员与准会员航空公司 所有与IATA会员、准会员签订货物联运协议的航空公司 所有向上述运营人交运危险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
联合国危险物品专家委员会CoE 《危险品运输建议书》 橙皮书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则》 (TS-R-1 系列丛书6)
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等 •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如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 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 黄磷、镁粉等 •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 • 毒性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锂电池、催泪弹等; • 放射性物质; • 腐蚀品:如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
2.3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 (DGR2.3.A表)
• 2.3.1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危险品(3种) • 1 内装锂电池和烟火装置等危险品的保险公文箱、外交公
文箱、现金箱; • 2 装有压缩液态毒气、胡椒喷雾器等带刺激性或使人致残
的器具; • 3.使用液态氧作为主要或次要氧气源的个人医用氧气装置。
• 培训要求 • 航空邮件中的危险品 • 分类和包装等级 • 装载限制 • 危险品事故、事件和其他情况报告 • 如属放射性物质,关于放射性物质例外包装的要求 • 定义(附录A)
2.7.2限制
• 1.行李和邮件
• 例外数量危险品不允许作为交付行李或者手提行李,也不允 许作为邮件。
• 2、允许以例外数量危险品的规定进行运输:
1.5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而敏感度极低的 物质
1.6
敏感度极低,并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 物品
2
气体
2.1
易燃气体
2.2
不易燃无毒气体
2.3
毒性气体
3
易燃液体
4
易 燃 固 体 、 自然物 质、遇 水放出 易燃气 体物质
4.1
易燃固体
4.2
自燃物质
4.3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
5
氧 化 剂 和 有 机过氧 化物
2.7.5包装
• 例外数量危险品运输所用包装必须符合DGR2.7.5中各条要 求
• 必须有一个内包装 • 高强度的刚性外包装 • 进行跌落试验
从1.8米高度跌落至坚硬、无弹性、平坦的水平面 • 进行堆码试验。
持续24h对试样顶面施加一个同样包装件堆码到3m高度 总质量的力。
2.7.6包装件的标记
• 豁免应包括:UN编号、运输专用名称、分类、识别、包装 及适用的量、特别操作要求、应急反应信息、收发货人姓 名地址、始发的目的地机场、飞行路线、运输日期、有效 期等。
2.6危险品的批准与豁免
2.6.2允许运输的危险品 • 不属于绝对禁运和豁免的危险品,只要遵守《危
险品规则》的规定均可以安全运输。
• 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任何药 品。
• 其它航空禁运品,如:粉末状物品(不论何种颜色)、液体 (不论使用何种包装)、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没有 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 CD、VCD)、刀具、 榴莲、带气火机、涉及“武器”和“枪支”概念的任何货 品(含玩具)等。
2.2可运的危险品
第二章 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主讲:周鸿燕
回顾:
• 航空运输危险物品适用的国际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
输技术细则”(ICAO-TI)。
·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专家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书(简称为橙皮书)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章
•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颁布的《危险物品规则》 (IATA DGR)
•
2.6危险品的批准与豁免
在始发国批准或依据《危险品规则》在所有有关国家豁 免的情况下,危险品可以获准作为货物运输。豁免和批准通 常是适用于客机禁止运输或客机和货机均禁止运输的危险品。
2.6.1豁免
• 经豁免可以运输的航空禁运的危险品,即某些禁止航空运 输的危险品经有关国家主管部门预先批准,并且根据《芝 加哥公约》附件18中规定提供安全运输方案的条件下方可 采用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2.7例外数量的危险品
• 极少量的危险品可以作为例外数量危险品载运,并可以免 受《危险品规则》关于危险品标记、装载和文件要求的限 制,该货物定义为例外数量的危险品
2.7.1 适用范围
• 极少数的危险品可以作为例外数量危险品运输,并可 以免受IATA《危险品规则》关于危险品标签、文件要求的 限制,但以下规定除外:
危险物品 ◆只限货机运输的危险物品 ◆客货机均可载运的危险物品
第二章 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2.1航空禁运品
•
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
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
• 以下物品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
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易发生爆炸、危险反应、着火或产生危险 热量或放出有毒、腐蚀、易燃气体或蒸汽的物质。
注:对于分项的危险品类别,表示为某某项,而不表示为第X类
第X项。例如:division5.2称为5.2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而不称为第5类第2项。
类
项
说明
1
爆炸品
1.1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质或物品
1.2
具有喷射危险性而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的物质
1.3
具有起火危险性而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的物质
1.4
无显著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技术细则》(TI)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协会 IATA附加要求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协会IATA 《危险物品规则》(DGR)
• 我国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法 • 规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 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部(2014年3月1日实施)
• 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 的民用航空器
• 大多数的危险品如果按照《危险品规则》的要求,准备合 适的包装并严格操作的话,都是可以航空运输的。在危险 品规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出了3000多种危险品的运输 信息。
2.3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 (DGR2.3.A表)
由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的危险物品,一般情况下,禁止以 下列方式将危险品带上飞机: 作为交运行李 作为手提行李 带在身上
• ①不具次要危险性的2.2项物质,但不包括UN1950、UN2037、UN2857、UN3164. • ②所有包装等级的第3类物质,不包括有次要危险性的I级包装和UN1204、UN2059
和UN3473. • ③Ⅱ级和Ⅲ级包装,但所有不含自身反应物质的第4类物质 • ④Ⅱ和Ⅲ级包装的第5.1项物质 • ⑤ 仅为装在急救箱或化学物品箱内的5.2项物质 • ⑥除了Ⅰ级包装中具有吸入性毒性的那些物质外,所有6.1项中的物质 • ⑦ Ⅱ级和Ⅲ级包装的第8类物质,,但不含UN1774、UN2794、UN2795、UN2800、
2.8 有限数量危险品
• 对于某些危险品,如果符合IATA《危险品规则》和本 手册中关于限制数量危险品包装、数量限制和包装件测试 等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有限数量危险品包装进行运输。
体钢瓶。 装入救生衣内的非易燃、无毒气体钢 瓶不得超过2个 • 7.医用氧气(详见国家及各航空公司的规定)
2.3.5无需经运营人批准可接受的物品 (11种)
• 1、2.2项气溶胶制品—用于体育运动或家用 • 2、药品及化妆品—发胶、香水、含酒精非放射性医药或
化妆品 • 3、酒精饮料(体积百分比24%-70%) • 4、机械假肢需要的二氧化碳钢瓶 • 5、装有锂离子电池消费者自用的电子设备—如手表、计
2.5运营人财产中的危险品(COMAT)
• 公司资产中的一些物品和物质可能归类为危险品, 安装在飞机上时不受《危险品规则》的限制,而 作为货物运输时,必须按照危险品办理运输。
• 公司资产中的危险品如化学氧气发生器、气体钢 瓶、飞机发动机、飞机滑梯、救生衣、蓄电池、 油漆等在作为货物运输时,必须按照危险品办理 运输。
UN3028、UN3477、UN2803、UN2809等 • ⑧除固体CO2、转基因生物、转基因微生物以外的第9类物质,不包括所有和物品
2.7.3危险品分类
根据其物理及化学性质,危险物品可分为9大类,这9 大类危险物品的分类与其危险性的类型相关。
第1、2、4、5和6类危险物品因其各自包括的范围比 较广又被细分为许多项。
2.4危险品的邮政运输
• 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 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
• 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 空邮件邮寄。对于某些化工产品,如果邮政部门 不能确定其是否为危险品,应先将该种物品送到 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检测,经鉴定是危险品的,不 能按航空邮件运输,必须作为货物在货运部门交 运。
•4.装有非密封型电池的轮椅或代步工具,电池卸下 单独包装并处于非连接状态,防止短路,保持直立。
2.3.3经运营人批准仅作为手提行李接收 的物品(2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