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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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6-04-13【生效时间】2016-05-14【关键词】航空【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13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民航危险品运输教案:危险品的限制1空保、空乘、航空物流专业适用

民航危险品运输教案:危险品的限制1空保、空乘、航空物流专业适用

《民航危险品运输》课时授课计划〜民航危险品的限制(本节适用专业: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空中乘务、航空物流)项目/章2民航危险品的限制任务/节2.1禁运的危险品2.2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的危险品教学内容及重难点重点:▲难点:★2.1禁运的危险品2.2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的危险品▲教学目标知识目标1.掌握危险品是否禁运的判断方法2.明确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的危险物品能力目标1.能通过蓝表,正确地判定某种危险品是否可以通过航空运载2.对于常见物品,能正确地判断其是否属于禁运、托运、手提或即可手提也可托运教学实施过程含教学组织、授课内容及思路、教学方法、时间分配、重难点处理方法等教学组织、授课内容及思路教学方法重难点处理方法时间分配【组织教学】组织纪律,考勤,宣布上课2 【已学知识回顾】民航危险品知识培训8 【新课导入】通过第一章的学习我们了解到,安全空运危险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并正确操作。

但仍有很多人还是不明白,民航飞机上为什么会有危险品?它们究竟是通过哪些途径出现在飞机上的呢?一般来讲有四种渠道,分别是货物(Cargo)、邮件(Mail)、公司资产(Company Materials)及行李(Baggage)。

那么,所有的危险品都可以通过民航飞机来运输吗?答案是否定的。

《危险品规则》中提至U,某些危险品过于危险而不能用航空器载运,有些危险品只能由货机载运,另外某些危险品客机和货机都可运输。

对于允许进行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有许多规定和限制,在《危险品规则》中制定了这些限制。

新课引入 5【教学注意】不管是2.1禁运的危险品,还是2.2旅客或机组人员可携带的危险品,均需要通过蓝表查实例分析讲授10询判断,在课堂讲解过程中,每个部分引入部分蓝表,通过实例讲解危险品的限制类型。

2.1禁运的危险品如果危险品的危险性太大,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禁止航空运输的。

【思考】你通过什么方式来判定某种危险品能不能通过航空运输呢?答案:查蓝表在《危险品规则》的危险品表中列出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行航空运输的危险品,用“Forbidden”字样标明。

CCAR-276《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详解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3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

危险品运输课件——限制

危险品运输课件——限制
豁免
➢ 此处的豁免不同于禁运物品的豁免,禁运物品通过豁免可以 作为危险品运输,此处的危险品可豁免为普通货物。
➢ 在极端情况下,或当其他运输方式不适宜时,或完全遵守 DGR规定违背公众利益时,在尽一切努力保证运输整体安 全水平达到DGR规定的安全水平时,相关国家可以给予豁 免。
➢ 豁免应当包括
联合国识别编号、运输专用名称、分类、包装及适用的 数量
第4类:
4.1项中的自反应物质 4.2项或具有4.2项次要危害性的危险品
第六类:6.2项传染性物质
第七类:放射性物质
第八类:腐蚀性物质UN2794,2795, 2803,2809,3028;
第九类:除UN1941, 1990、2071、 3077、3082、3316以外都不能以限制数 量运输。
4.3项中属于II级和III级包装的物质,只限固体。
包装等级
根据物品的危险程度划分 I级包装-较大危险性 II级包装-中等危险性 III级包装-较小危险性
第五类: 5.1项属于II级和III级包装的氧化剂; 5.2项中仅限包装在化学品箱或急救箱内的有机过 氧化物。
第六类:6.1项中属于II级和III级包装的毒性物质。 第八类:属于II级和III级包装的第八类腐蚀性物质,
为了消除危险,空燃料罐必须排空至少1小 时,并在开口的情况下将空燃料罐放置至少 6小时。
三、经运营人批准,仅作为手提行李托运的物品 教材将手提行李误写为“随身携带”
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Mercury barometer or thermometer)。政府气象局 或类似官方机构可每人携带一只,密封包装,防水 银泄露。通知机长。
一、禁止携带的危险品
内装锂电池和/或烟火物质的公文箱、现 金箱等保密性设备

航空危险货物规章制度范本

航空危险货物规章制度范本

航空危险货物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航空安全,防止危险货物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一切进出境航空运输的危险货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感染性、腐蚀性等性质的危险货物。

第三条进出境航空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申报、包装、标识、运输等程序。

第四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飞行安全和危险货物的顺利运输。

第五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工作,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六条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泄露、破损或超过规定的容量。

第二章危险货物分类第七条危险货物根据其危害程度和性质分为不同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等。

第八条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准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相关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进行统一分类。

第九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须根据危险货物的分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必须明确清晰,不得混淆或错误,避免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标示,便于航空运输企业及工作人员辨识和处理。

第三章危险货物包装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破损。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具有防护能力,能够抵御外界环境的影响和保护货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根据其性质和分类,选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标有明确的标志和标签,对包装进行预警和警示。

第十六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必须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危险货物标识第十七条危险货物的标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清晰识别。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标志、标签、标牌等,必须在包装上明显标注。

危险品运输限制

危险品运输限制

2. 危险品运输限制大多数危险品在严格遵守一定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航空进行运输,然而有些危险品,由于危险性太大因此在任何条件下被禁止进行航空运输;另外有些危险品在一般情况下被禁运,但在有关国家的特殊批准下可进行航空运输;还有一些危险品被禁止在任何客机上运输而只能由货机装运。

相关的国家及承运人可以公布更严格的限制,这些不同的限制称之为“差异”,所有差异均公布在IATA《危险品规则》第2.9章节。

2.1 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2.1.1 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在正常的运输状态下,易爆炸、发生危险反应、产生火焰或危险的热量,或易释放毒性、腐蚀性的发散物、易燃气体或蒸汽的物质,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

符合上述描述的一些已知的危险品已在IATA《危险品规则》第4.2章节危险品表中列明“禁止运输”,但应注意的是,不可能将所有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一一列出,因此对该类物质的交运应格外注意,以保证这类物品不会被交付运输。

2.2 经豁免可以运输的危险品2.2.1 经豁免可以运输的航空的危险品,即某些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经有关国家(指货物始发站、过境站、飞越站和货物抵达的目的站国家以及承运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预先批准,并且根据《芝加哥公约》附件18中第2.1节规定提供安全运输方案的条件下方可采用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2.2.2 豁免文件的内容必须包括危险品UN编号、运输专用名称、分类、包装以及适用的数量、任何特别操作的要求、任何特别应急措施、收货人及托运人的姓名和地址、始发站和目的站机场、飞行航路、运输日期、豁免的有效期限等。

2.2.3 经豁免可以运输的航空禁运的危险品包括:(1)具有下列性质的放射性物质:A.带有通气设施的B(M)型物质包装件;B. 需要辅助冷却系统进行外部冷却的包装件;C.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操作控制的包装件;D. 具有爆炸性;E. 可自燃的液体。

(2)除另有规定外,在IATA《危险品规则》第4.2节危险品名称表中标明是禁运的物质和制品(包括被注明“泛指名称”的物品)。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4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4年1月18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构、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者目的地点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及《技术细则》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促进会员依法开展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运输限制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民航安全检查制度

民航安全检查制度

民航安全检查制度民航安全检查制度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

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一)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7.19•【文号】民航规〔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程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境内承运人许可程序第三章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承运人许可程序第四章许可的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从事危险品货物、含有危险品邮件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第三条境内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由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由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见附表一)。

第四条承运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境内承运人许可程序第五条境内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境内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书》(见附表二);(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三)危险品培训大纲;(四)承运人关于人员培训情况、安全记录的声明。

第六条申请使用湿租航空器运输危险品,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航空器出租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等效文件;(二)湿租协议;(三)使用湿租航空器运输危险品的范围和类(项)别。

第七条境内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交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使用湿租航空器运输危险品,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航空器出租人为境内承运人的,提供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给航空器出租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Provisions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i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2013 Revision)中国民用航空局 令第216号发文日期:2013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已经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2013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5)第三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6)第一节 一般规定 (6)第二节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6)第三节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7)第四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 (10)第四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10)第五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11)第六章 托运人的责任 (12)第七章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13)第一节 经营人的责任 (13)第二节 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 (16)第八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 (17)第九章 培训 (19)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第二节 危险品培训大纲 (19)第三节 培训课程 (20)第四节 培训要求 (20)第五节 危险品培训机构 (21)第十章 其他要求 (23)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23)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25)第十三章 附 则 (27)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的修订说明 (27)法规重点提示:负责人关键法条第九条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危险品运输的限制一、任何情况都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物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易爆炸、易发生危险性反应、易起火或易产生导致危险的热量、易散发导致危险的毒性、腐蚀性或易燃性气体或蒸汽的任何物质。

在DGR 4.2 品名表列出的没有UN编号的并在I.J.K.L四栏里写有Forbidden 字样的危险品。

二、经豁免可以运输的禁运危险物品:在极端紧急情况下,或当其他运输方式不适宜时,或完全遵守规定的要求违背公众利益时,在有关国( 指货物运输的始发国、中转国、飞越领空国、到达国和运营人注册国)主管当局预先批准且尽力达到全面的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下列危险品可以空运:•符合特定要求的放射性物质;•除非另有规定,DGR 4.2 表中标明禁运的物质和制品(包括被注明“泛指名称”的物品);•具有感染性的活体动物;•需要Ⅰ级包装,具有蒸汽吸入毒性的液体物质;•温度大于等于100℃(212℉)处于液体状态运输的物质,或温度大于等于240 ℃(464℉)处于固体状态运输的物质;•国家主管当局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品。

有关国家还可以应用特殊规定A1、A2及A109 所述,就适当的危险品实施批准程序。

三、隐含的危险品:在托运人按照一般情况申报的货物中,可能隐含有某些危险物品,此类物品也可能在旅客行李中发现。

经过培训,货运收运人员、客运值机人员及安检人员应注意识别。

隐含危险物品的泛指名称:紧急航材、运营人物质:照明、信号弹,氧气发生器,气体钢瓶,电池等;汽车、船舶及备件、部件:燃油,电池,压缩气瓶,磁性物质等;集运货物(拼箱组装):可能含有任何类别的危险品;化学品、药品:可能含有任何类别的危险品及毒、麻、限剧药品;低温(液体)、冷冻物品:可能有低温液化气体、干冰等;医疗、牙科器械:可能有易燃树脂、溶剂、易燃气体,电池、放射性物质等;诊断标本:可能含有感染性物质、干冰;潜水设备、呼吸器:压缩气体、潜水灯;探险设备、野营用具:爆炸品、照明弹、压缩气瓶、燃料罐等;钻探及采掘设备:炸药、放射性物质,燃料等;电器、电动器械:电瓶等摄影、演出及传媒设备:焰火装置、爆炸物、燃料、电池等;燃料控制器:燃料、热气球:内燃机、燃料、气瓶等;实验设备:可能含有各种危险物品及化学品;机械部件:磁铁或类似物;工具箱:可能含易燃物质、气溶胶、腐蚀性、爆炸品、电池等;家庭用品、旅客行李:可能含有气溶胶、易燃品、烟花等等各类危险性物品。

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发展,保障公共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的与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有关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在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地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间开展地区运输或者国际运输时,与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般规定】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八及《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的限制第五条【绝对禁止的危险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运输《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公共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六条【一般禁止的危险品】除按照本规定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允许可以偏离的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运输下列危险品:(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公共航空运输的危险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七条【豁免的条件及颁发】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以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应当使公共航空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202077)-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202077)-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运营或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所辖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托运人”是指与经营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的人。

(四)“货物运送代理人”是指代表托运人安排货物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五)“经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民用航空器经营的企业。

(六)“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销售客货航空运输的企业。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为其提供各项地面服务的企业。

(八)“托运物”是指经营人从托运人一次一个地址接收的,以一批和运往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而出具凭据的一个或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九)“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派作为指挥和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十)“机组成员”是指由经营人指派在飞行值勤期间在航空器上执勤的人员。

(十一)“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职责的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十二)“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人员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事故。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67 号)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67 号)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文号:民航规〔2022〕67号编号:AC-276-TR-2022-01R1下发日期:2022年12月20日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保障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地面临时存放安全,依据《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

第三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承运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民航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场所安全和运营管理负责的法人单位,应当强化和落实航空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下列术语,含义如下:(一)“危险品货物”是指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规定的危险品货物包装件以及危险品货物集合包装件。

(二)“临时存放”是指危险品货物在机场控制区内完成出港收货后和进港发货前的航空运输作业环节。

(三)“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存放场所”)是指由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设在民用机场控制区内,用于暂时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存放专用区、存放专用库以及指定暂存区。

(四)“机场控制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要求,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五)“存放专用区”是指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划定的仅用于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区域。

(六)“存放专用库”是指专门用于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建筑场所。

(七)“指定暂存区”是指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定的暂时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区域,包括露天指定暂存区和其它指定暂存区。

第二章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第二章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2.7.5包装
• 例外数量危险品运输所用包装必须符合DGR2.7.5中各条要 求
• 必须有一个内包装 • 高强度的刚性外包装 • 进行跌落试验
从1.8米高度跌落至坚硬、无弹性、平坦的水平面 • 进行堆码试验。
持续24h对试样顶面施加一个同样包装件堆码到3m高度 总质量的力。
2.7.6包装件的标记
• 大多数的危险品如果按照《危险品规则》的要求,准备合 适的包装并严格操作的话,都是可以航空运输的。在危险 品规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出了3000多种危险品的运输 信息。
2.3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 (DGR2.3.A表)
由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的危险物品,一般情况下,禁止以 下列方式将危险品带上飞机: 作为交运行李 作为手提行李 带在身上
• IATA DGR适用于:
IATA所有会员与准会员航空公司 所有与IATA会员、准会员签订货物联运协议的航空公司 所有向上述运营人交运危险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
联合国危险物品专家委员会CoE 《危险品运输建议书》 橙皮书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则》 (TS-R-1 系列丛书6)
• ①不具次要危险性的2.2项物质,但不包括UN1950、UN2037、UN2857、UN3164. • ②所有包装等级的第3类物质,不包括有次要危险性的I级包装和UN1204、UN2059
和UN3473. • ③Ⅱ级和Ⅲ级包装,但所有不含自身反应物质的第4类物质 • ④Ⅱ和Ⅲ级包装的第5.1项物质 • ⑤ 仅为装在急救箱或化学物品箱内的5.2项物质 • ⑥除了Ⅰ级包装中具有吸入性毒性的那些物质外,所有6.1项中的物质 • ⑦ Ⅱ级和Ⅲ级包装的第8类物质,,但不含UN1774、UN2794、UN2795、UN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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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技术细则》(TI)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协会 IATA附加要求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协会IATA 《危险物品规则》(DGR)
• 我国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法 • 规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 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部(2014年3月1日实施)
• 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 的民用航空器
2.3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 (DGR2.3.A表)
• 2.3.1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危险品(3种) • 1 内装锂电池和烟火装置等危险品的保险公文箱、外交公
文箱、现金箱; • 2 装有压缩液态毒气、胡椒喷雾器等带刺激性或使人致残
的器具; • 3.使用液态氧作为主要或次要氧气源的个人医用氧气装置。
发生危险反应、产生火焰或危险的热量,或易释
放毒性、腐蚀性的发散物、易燃气体或蒸汽的物
质,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要确保不能
让这样的物品上飞机。在《危险品规则》中列出
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第二章 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按照危险物品的危险程度分类
禁运的货物 ◆正常情况下禁止运输,但在有关国家特殊豁免可以载运的
一些已知的符合上面描述的危险品已列入4.2危险物品表中, 并在I、J、K、L栏中注明“禁运”(Forbidden)。
主要有以下几类
• 爆炸品:如烟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 气体:如压缩气体、干冰、灭火器、蓄气筒(无排放
装置,不能再充气的)、救生器(可自动膨胀的)等; • 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
危险物品 ◆只限货机运输的危险物品 ◆客货机均可载运的危险物品
第二章 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2.1航空禁运品

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
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
• 以下物品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
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易发生爆炸、危险反应、着火或产生危险 热量或放出有毒、腐蚀、易燃气体或蒸汽的物质。
2.3.4经运营人批准允许作为行李运输的 物品(7种)
• 1.雪崩救生背包。 • 2.化学剂检测设备。
• 3.放热器具。 • 4.固体二氧化碳(干冰)。 • 5.含冷冻液态氮的绝热包装(Dry Shipper)
隔热包装的设计不会增加容器内的压力,并 且以任何方向置放隔热包装都不会使冷藏液体溢出。 • 6.救生衣充气使用的二氧化碳或非易燃、无毒气
•4.装有非密封型电池的轮椅或代步工具,电池卸下 单独包装并处于非连接状态,防止短路,保持直立。
2.3.3经运营人批准仅作为手提行李接收 的物品(2种)
• 1.水银气压计及温度计 • 2.锂离子电池 • 额定瓦特小时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
子电池
• Wh=V*Ah V:标称电压 Ah:标称容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运行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 在DGR的危险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据DGR进行分类的物质或物 品。
如果危险品的危险性太大,会出现什么情况?

如果危险品的危险性太大,在任何情况下都
是航空禁运的。如在正常的运输状态下,易爆炸、
体钢瓶。 装入救生衣内的非易燃、无毒气体钢 瓶不得超过2个 • 7.医用氧气(详见国家及各航空公司的规定)
2.3.5无需经运营人批准可接受的物品 (11种)
• 1、2.2项气溶胶制品—用于体育运动或家用 • 2、药品及化妆品—发胶、香水、含酒精非放射性医药或
化妆品 • 3、酒精饮料(体积百分比24%-70%) • 4、机械假肢需要的二氧化碳钢瓶 • 5、装有锂离子电池消费者自用的电子设备—如手表、计
• 大多数的危险品如果按照《危险品规则》的要求,准备合 适的包装并严格操作的话,都是可以航空运输的。在危险 品规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出了3000多种危险品的运输 信息。
2.3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 (DGR2.3.A表)
由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的危险物品,一般情况下,禁止以 下列方式将危险品带上飞机: 作为交运行李 作为手提行李 带在身上
2.3.2经运营人批准只能作为交运行李接收的物品 (4种)
•1.体育运动用弹药。按1.4S分类的 (仅限UN0012或 UN0014)在坚固包装内的弹药,其毛重限量为5千克, 不含炸弹和燃烧弹。 (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许可)
•2.装过易燃液体的野营炉具及燃料箱。必须排空所 有的易燃液体。
•3.装有密封型电池的轮椅或代步工具 ,电池处于非 连接状态,防止短路。
第二章 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主讲:周鸿燕
回顾:
• 航空运输危险物品适用的国际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
输技术细则”(ICAO-TI)。
·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专家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书(简称为橙皮书)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章
•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颁布的《危险物品规则》 (IATA DGR)
• IATA DGR适用于:
IATA所有会员与准会员航空公司 所有与IATA会员、准会员签订货物联运协议的航空公司 所有向上述运营人交运危险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
联合国危险物品专家委员会CoE 《危险品运输建议书》 橙皮书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则》 (TS-R-1 系列丛书6)
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等 •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如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 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 黄磷、镁粉等 •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 • 毒性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锂电池、催泪弹等; • 放射性物质; • 腐蚀品:如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
• 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任何药 品。
• 其它航空禁运品,如:粉末状物品(不论何种颜色)、液体 (不论使用何种包装)、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没有 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 CD、VCD)、刀具、 榴莲、带气火机、涉及“武器”和“枪支”概念的任何货 品(含玩具)等。
2.2可运的危险品
算器、照相机、手提电话、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装 有锂或锂离子电池的电子设备 • 6、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 • 7、使用烃类气体的卷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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