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办法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苏财规〔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34号第一条为加强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严格项目概算,控制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直基本建设项目(下简称基建项目)财政投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基建项目由省本级直接举办,即建设单位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基建项目必需经过立项审批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包括水利基建项目)。
(三)需要申请或已定财政投资,即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第三条经批准同意的基建项目财政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全额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
(二)部分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定额补助或按投资比例分担,其余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三)贴息补助,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其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全额或定额补助。
全额投资方式原则上适用于纯公益性基建项目;部分投资和贴息补助方式主要适用于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对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的基建项目,不予财政投资。
具体投资方式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财政投资的基本原则为:(一)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能市场运作的,不财政投资;能贴息补助的,不部分投资;能部分投资的,不全额投资。
(二)区分轻重缓急,纯公益性项目、续建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财政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除全额投资外,原则上只补助建安工程,不补助征地拆迁费用。
江苏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手册
江苏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手册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和方式省级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由“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两部分组成,并留有“预留机动经费”。
“基本支出”是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组成。
“项目支出”分为“建设性专项支出”、“发展性专项支出”两部分。
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苏财库[2002]1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省级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上述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具体又分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
一、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根据规定,省级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主要有:(一)财政拨款(补助)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政府安排的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资金中,国内配套的财政性资金;(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的划分根据不同资金的性质、用途,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又分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
目前,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按如下划分(具体可见本手册附件一《2006年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分表》,今后将随着改革的深化而作出调整)。
(一)财政直接支付范围1.人员支出中在职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岗位考勤奖、岗位责任奖等工资性支出。
2.公用支出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暂不含需要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下同)的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的离退休经费、住房补贴支出。
4.项目支出中有确定用途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及其他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会议费、事业发展专项费等。
(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1.人员支出中的其他人员支出。
2.公用支出中剔除政府采购支出后的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的其他补助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3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在完成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划拨、估算、预算、决算等过程中的资金规划、调度、监督、控制和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竣工结算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政府的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承担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依法设立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有:(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注重合理布局和有效配置资金;(三)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技术性评价,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的监测和评价;(四)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制度;(五)严格落实资金计划,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六)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和控制;(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投资决策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不得违规违纪、挤占滥用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其他资金来源;(三)坚持以市场化原则筹集资金,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四)注重改革创新,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和投融资体制机制;(五)强化政策援助,确保贫困地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经济原则,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可行性;(二)重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综合考虑;(三)科学论证项目的投资规模,合理决定项目的资金规模;(四)加强技术评估,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五)加强风险评估,预测和控制项目的风险;(六)强化环境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 ___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项管理原则。
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xx]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xx]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编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财政资金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资金集中支付制度》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制度,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努力探索“会计集中核算制”向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制的过度途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批转的《武威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甘肃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市中心支行印发》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单位以及资金额度达到规定直接支付限额饿所有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
财政性资金:(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四)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五)按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特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的职能部门,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变更或撤消国库单一账户的任何银行账户。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七条预算单位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原则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能,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并接收财政和审计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9.27•【文号】财建[2002]394号•【施行日期】2002.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9月27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加强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对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项目资金是经中央、省、市、县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由县财政拨付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类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投资。
第三条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收到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填报“XX县项目建设资金预付(拨账)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审批文号、资金下达文号、总投资、上级下达、其他资金、建设地点、开竣工时间、累计拨付资金、本次申请资金等)",加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负责人、项目监理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经办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及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长审批;最后,项目实施单位在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报账)手续。
根据财政体制改革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原则上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程序是:项目计划和资金到达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首先做好项目的前期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县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通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报账专户;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填报项目资金预付申请表,随附工程建设合同、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提出项目资金预付申请(50万元以内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可高于30%,但最高不超过50%;5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不超过30%),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报账手续。
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制度
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制度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专项事业、专门项目或特定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各类财政资金。
主要包括扶贫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债资金、教科文卫体育事业发展资金、救灾防灾资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移民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随意调整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条坚持专账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开设相应资金专户,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
第五条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循使用范围、时限、审批拨付程序、绩效目标等规定,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超支、透支。
第六条坚持政府统筹、分工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主管资金,业务部门主管项目,管用分开,协同配合,各司其职。
第七条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拨付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将审批后的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责任书送财政局备案并请拨资金。
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分期分批拨付。
)(二)社会保障和社会发展类专项资金由主管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和明细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和要求,分期分批拨付资金。
(三)其他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要求拨付。
(四)专项资金的支付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一卡通”方式直接支付给商品、劳务、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
暂未纳入的,要逐步过渡到国库集中支付和“一卡通”方式上来。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共同制定了《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2020年11月4日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预算备案确认及评审办法》(株财发〔2019〕13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算支出控制标准》(株财发〔201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财政资金投资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含管线迁移)、桥梁涵洞、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给水排水管网等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大、中修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每月10日前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拨付一次。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前期费用需提供以下资料:1.加盖项目资金申拨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表》及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清单》;2.土地征拆补偿款的申拨应出具征拆补偿及报批标准政策性文件、征拆估算、征拆概算;3.工程可研编制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预算编制费、结算审核费等工程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政府采购审批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计价依据等相关资料(首次申拨时提供);4.税务发票等凭证。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津财基[2010]5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基〔2010〕57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和由财政担保取得的融资资金。
具体内容包括:(一)中央财政性资金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国债专项资金;3.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二)地方财政性资金1.财政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2.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3.地方政府债务、国债转贷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4.根据《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授权举借和担保的基本建设项目融资资金;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属于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其国内配套的财政性资金管理,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建设招标资格和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
财政部2016年第8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 6年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
底子建设财政打点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鼎新的需要,尺度底子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底子建设财政打点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当局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元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元,包罗当年安排底子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工程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打点竣工决算工程的建设单元。
其他建设单元可参照执行。
实行底子建设财政和企业财政并轨的单元,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底子建设财政打点的底子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底子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查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掉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分是主管底子建设财政的本能机能部分,对底子建设的财政活动实施财政财政打点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元,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分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分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工程概算,并按照预算打点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分报送工程年度预算,待财政部分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工程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工程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动事项,应当在确立和打点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分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元要做好底子建设财政打点的根底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政打点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底子建设财政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打点,成立健全内部财政打点制度;对底子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富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期进行财富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分报送基建财政报表。
主管部分应指导和催促所属的建设单元做好底子建设财政打点的根底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工程,应按照国家关于工程成本金制度的规定,在工程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必然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工程成本金。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肇府[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肇府[200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中央、省属驻肇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中央、省属驻肇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86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直的实际,现对《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肇府[2001]1号)补充规定如下:一、中央、省属驻肇单位需要向市级财政申请安排解决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全部或部分建设资金,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以及预算,方可办理有关请款手续,作为安排资金和拨款的依据。
二、中央、省属驻肇单位由市级财力安排解决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原则上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肇府[2001]1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优化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 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用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省级财政投资并由省直单位或省属企业实施建设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及大型维修改造工程。
第三条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由省级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照〃按预算、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审核拨付。
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基建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经批准实施代建的项目,集中支付资金统一授权省政府批准的代建机构管理,由其履行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资金管理等职责,按规定审核拨付。
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否则主管部门不得审核通过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
项目的招标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办理,并须选择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省内任一符合要求的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条集中支付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在省财政生效的项目预算额度内办理集中支付。
(-)集中支付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概算、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等进行审核。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资金使用、分配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1. 资金计划和预算: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提前进行计划和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各阶段投资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2. 资金筹措: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财政拨款、贷款、发行债券、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筹措。
3. 资金使用: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计划和预算进行,不能随意挪用或滥用资金。
4. 资金支付: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定,支付程序应透明、公开、合法。
5. 资金监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6. 资金监督和审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透明。
7. 资金绩效评价: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进行绩效评价,评估项目的投资效果和经济效益,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
8. 资金报告和披露: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告和披露,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以上是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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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3•【字号】穗府[2001]21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2001〕2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三日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0〕4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具体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计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五、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必须经过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为依据。
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穗财基〔2000〕287号)的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工程预算和结算作为集中支付拨款的依据,并在审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付。
财政部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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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穗府[2001]21号
发布日期:2001-4-3
执行日期:2001-5-1
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0〕4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计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五、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必须经过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为依据。
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穗财基〔2000〕287号)的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工程预算和结算作为集中支付拨款的依据,并在审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付。
六、纳入集中支付的新建项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七、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的管理,督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财政性资金到位的比例。
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配套资金计划及资金到位凭证,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长期不能到位的,市财政局有权缓拨或者停拨集中支付资金。
八、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市财政局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建
设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其中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相应的财政专户;对政府投入资本金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本金直接拨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九、集中支付资金拨付的申请程序。
(一)凡申请集中支付资金拨付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市财政局填报“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并按下列程序申请拨款。
1.建筑安装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核定后,填制“市本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承建合同书、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等资料(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
2.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凭合同提出申请(如属政府采购的项目,应进入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经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购货合同书(副本)送市财政局。
3.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申请(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投资相关文件复印件送市财政局。
4.以国家资本金投入的投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市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书,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办理资金拨付。
对符合规定的预付款、应交税款、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应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其他工程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项目保修期满及市财政局委托的投资审核机构核定工程结算后拨付。
十、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资金转账凭证和有关收款票据,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编报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十一、建设单位(含实行资本金投入的持股法人单位)在申请拨款时,要严格按规定如实进行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要认真核实建设单位的各项请款,对申报不实的,市财政局应当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十二、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或者设备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
经检查发现其弄虚作假的,报请市政府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市财政局要及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依照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对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资本金,不按规定缴纳应缴税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缺口、资金损失或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市财政局应当缓拨或者停付资金,并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财政局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及时拨付资金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十四、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