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下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广东广州:100万元以下分散采购项目将不纳入政府采购
26第 6 卷
招 标 与 投 标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8年 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
为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28日起,我委不再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再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二、为提高中央投资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我委将进一步完善中央投资招标管理制度,加强从业监督,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行业自律。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信息。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零星工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东府〔2005〕6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监管,现调整为由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上述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
二、有关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具体操作流程由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三、有关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最高报价限价(即最高报价值)及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及具体流程由市财政局制定。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反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结束——。
东莞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应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即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或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如因特殊情况确要对合同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
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性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1、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3、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4、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6、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量力而行,统筹安排。
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发改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2、城建项目须经区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下达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3、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指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经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并纳入全区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
三、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审批权限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及城建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分管副区长审批;2、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
四、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为提高工作效率,在简化评审程序和采取限时办结制的基础上规定我区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20000元。
送审起点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结(决)算,由建设单位(指挥部)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我区造价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五、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程序1、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须经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2、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编制好工程(结)决算先送建设单位(指挥部)审核,再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财政部财建文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潮府[2004]48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潮府〔2004〕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建筑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申请立项前,其项目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应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四条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额是投资控制、资金筹集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着规模过大、浪费严重、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不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建设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实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与深化企业改革、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进一步控制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二、加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国家管理基本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拨付资金的依据。
对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项专用、计划管理、防止挪用、占压和流失。
财政部门应与计划、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的制约的宏观调控机制。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现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时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
其中:1.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上交国库。
结余财政性资金没有支付仍在国库的,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按规定申请预算调整。
2.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留存的结余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支出。
使用时,应按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清理、准确核实结余财政性资金,保证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准确无误。
二、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由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统一上交国库,其中:(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冲减本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科目。
上交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写“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的支出科目名称及编码。
(二)车辆购置税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冲减本年度车辆购置税支出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2.25•【文号】财基字[1999]30号•【施行日期】199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2月25日财基字[1999]3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针对近年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三)合同内设计变更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包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完成施工。
第八条 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建设单位应对拟中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审核(如建设单位技术力量不足,可委托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备案,发现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应要求拟中标单位进行适当修正,作为工程变更项目结算计价的依据。如不修正报价的,可认为拟中标单位放弃其中标资格。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应事先实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变更方案。涉及规范、标准重大改变以及建设规模调整的工程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建设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制订办理工程签证的内控程序,并将其作为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按照相互控制原则,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的管理,应设置三个或以上岗位进行控制,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做到执行、审核与审批相分离,确保办理工程签证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形成相互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如因特殊情况确要对合同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三)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已按规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确认。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津财基[2010]5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基〔2010〕57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和由财政担保取得的融资资金。
具体内容包括:(一)中央财政性资金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国债专项资金;3.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二)地方财政性资金1.财政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2.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3.地方政府债务、国债转贷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4.根据《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授权举借和担保的基本建设项目融资资金;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属于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其国内配套的财政性资金管理,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建设招标资格和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在完成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划拨、估算、预算、决算等过程中的资金规划、调度、监督、控制和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竣工结算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政府的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承担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依法设立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有:(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注重合理布局和有效配置资金;(三)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技术性评价,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的监测和评价;(四)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制度;(五)严格落实资金计划,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六)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和控制;(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投资决策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不得违规违纪、挤占滥用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其他资金来源;(三)坚持以市场化原则筹集资金,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四)注重改革创新,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和投融资体制机制;(五)强化政策援助,确保贫困地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经济原则,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可行性;(二)重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综合考虑;(三)科学论证项目的投资规模,合理决定项目的资金规模;(四)加强技术评估,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五)加强风险评估,预测和控制项目的风险;(六)强化环境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建交联〔2012〕350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财政局,各管委会,市级预算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2010]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建设工程,应按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接受本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其中建设工程达到报建限额以上的,还应遵守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且达到报建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应纳入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统一平台,在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建,并在报建时作统一标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审核。
集中采购的建设工程,由采购人和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凭“工程项目采购需求表”办理报建及招标手续。
分散采购的建设工程,由采购人自行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报建及招标手续。
三、城市维护项目中,工程类(改造、大修、中修等)应纳入建筑市场管理统一平台,并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城市维护项目中的整治类、日常维护类(小修、日常养护)、行业管理类等项目,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并接受本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货物类目录的,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五、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受预算单位委托,按以下要求进行:1、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发布。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7•【字号】东府[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东府[2005]6号)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零星工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性资金投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未达到《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
二、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市政府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施工项目;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施工内容,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并且可重新招标投标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简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决定是否采用本规定进行交易。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住建管理、交通、水务、能源、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第五条 小额建设工程实行全市统一建库管理制度。
市住建— 1 —管理、交通、水务、能源、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各县(市、区)不再另行建库。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小额工程的情况,合理确定入库企业的数量,并综合考虑入库企业的资质、业绩、纳税、履约、信誉等因素,制定本行业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建库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管理,定期根据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将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清退出库。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于本规定印发之日起90天内完成本行业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建库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企业入库严格把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不得入库:(一)近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二)近两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行为的;(三)近两年内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五)处于被责令停业的;(六)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七)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八)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韶关市所辖范围内的;(九)近两年内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的。
工程项目资金限额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资金限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规,规范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单位工程项目资金限额管理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分配、科学使用、防止浪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金限额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审批、使用、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资金有效使用。
第五条资金限额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分配资金资源,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
第六条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资金限额管理制度是单位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第二章资金限额确定第七条各单位工程项目的资金限额由单位财务部门会同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性质、工作任务等确定。
第八条资金限额确定应当合理,能够保障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防止资金浪费。
第九条资金限额确定应当公开透明,经过合法审批程序,确保资金限额明确、清晰。
第十条对于需要超过资金限额的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批程序后方可超额使用。
第十一条资金限额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十二条资金限额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依据,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各单位在使用工程项目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预算报告,并经过财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使用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报告规定的用途进行,不得超支或挪用。
第十五条发生超支或挪用情况的,责任人员要进行书面说明和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使用资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私自调整用途。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使用资金应当建立相应的账户,进行专项管理,不得混同使用。
第十八条对于需要调整资金使用的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十条对于资金使用情况不明或存在问题的,必须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
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中心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试行)为规范中心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进一步完善工程申请、询价、立项、评审、验收、结算等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改建、扩建、土建和安装、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等各类工程项目第二条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应完善前期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三条同一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的各分部或不同专业包括土建、装修应当整体立项、整体报建)禁止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立项和报建。
特殊情况下确需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则以项目总投资的规模标准核准发包方式。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提出项目的建设科室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原因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二、职责分工第五条中心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1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申请科室在小额工程库里选择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经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由策划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工程建设申请科室和策划建设部必须全程参与工程建设项目。
策划建设部作为工程项目的牵头科室,会同工程建设申请科室全程组织和实施工程建设。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策划建设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消防、安保、环评等审核报批工作。
具体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管理,概算控制和招投标管理。
三、项目分类管理第八条工程估算1万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财政性投资零星工程项目。
(区财评中心和区发改局实际操作中,5万以下工程不需立项即可受理财评备案)(一)确定工程建设单位由中心评标小组根据参加比价单位(需从小额工程库中选取)的资质和报价选定中标单位。
其中,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项目,由中心主要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项目由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3]34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3〕34号)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6日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部分投资或以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市属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投资项目”)。
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上级补助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使用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项目的发起单位,无具体发起单位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业主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的单位,实行代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市代建部门或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它代建机构,不实行代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7月12日财建〔20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附件: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及《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效益,现做如下规定:一、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查申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是否具备承担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及能力,对不具备审查资格及能力的评审机构,不予安排审查任务。
二、已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任务的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
能够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机构应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不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的,按季度报送审查情况。
三、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反映。
四、重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前,财政部门应参加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汇审会,听取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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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04]18号
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为加强对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省范围内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施工,业主可选择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施工未采取招标发包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二、业主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业主应在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四、100万元以下单项工程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五、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100万元以下单项工程预决算审核结算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建设单位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
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