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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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控]四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管控]四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管理)四施工许可壹、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1.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且说明理由;延期以俩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行政许可。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住建局负责。

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第三条、第四条5、《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第壹条、第六条5.审批条件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和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东府[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十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水利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党政机关设施和其它配套实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东府〔2008〕148号文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酝酿提出建设项目,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协调落实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条件的系列工作。

设计、概算等其他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编制和报批。

第四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费用,由相关项目单位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遵循注重计划性,严格程序性,坚持科学性,增强时效性的原则。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东府办〔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包括:(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三)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十)优势的传统产业项目;(十一)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东府〔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7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8日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及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持续安排2年以上(含2年),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维持机构运转性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普惠性的事业发展支出和基建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的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直有关单位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送审应提交材料说明
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送审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均为原件,承包单位自留底稿,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一、资料签收清单(见附件1);
二、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见附件2);
三、项目评审委托书(非采购办采购项目)(见附件3);
四、项目评审委托书(采购办采购项目)(见附件4);
五、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见附件5);
六、委托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见附件6);
七、立项批文(建设项目第一次送审时提交);
八、施工图设计图纸(必须是蓝晒图纸,不得提交复印件);
九、施工图预算书(标底)及有关计价依据;
十、承包单位提交的送审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存档,一份城建局存档),均为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城建局公章,原件备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东府〔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8日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东府办〔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实施专业化代建、高质量代建、高效率代建、全流程代建,全面提升代建制管理的效能,加快城市品质提升步伐,根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社会机构代建,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直接委托、招标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工程管理能力的、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全过程组织管理职责,包括项目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交)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直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的制度。

第二条?代建项目一般实行全过程代建。

代建单位同时具备包括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代建单位不具备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以联合体形式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也可依法依规选择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预算评审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东府〔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东府〔2006〕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镇(街道)属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镇(街道)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政府性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区财政管理的决定》(东委发〔2005〕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市拨经费、税费分成、管理费、地方统筹收入、镇(街道)属企业利润和政府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镇(街道)属单位经营性资产收入),以及镇(街道)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政府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

第三条各镇(街道)要按照“高度集中财力、强化支出管理、加强财务监管”的理财原则,全面推行“集中财力、集中支付、集中核算”的财政管理模式,将政府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一个口子入,一个口子出”,由镇(街道)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按程序审批,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镇(街道)属土地的收购、储备、出让等管理工作应统一归口由一个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切实完善土地收益管理。

第五条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和未脱钩的镇(街道)属企业的年度收支计划,必须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东府[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8〕5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推进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市级所有财政资金的支出审批管理,适用本规定。

市级财政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上级补助、预算外及其他调入等所有财政性资金。

二、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的审批管理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由单位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汇总形成市级财政支出预算草案,报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按《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财政局于30日内将预算批复各单位执行。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中属于统发统缴部分,由市财政局直接统发至个人;属于非统发统缴部分,由市财政局每月根据各单位人数和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并将额度直接下达到各预算单位。

(二)一般项目支出。

1.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且已明确规定资金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的一般项目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直接按规定程序拨付。

2.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规定了总体使用方向但未落实资金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的一般项目支出,各预算单位需提出明确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预算单位的主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东府[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4〕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6日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我市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依照规定程序列入市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农业、水务、环保、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投资,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征地拆迁管线迁移费用,以及项目筹建中所发生的贷款还本付息支出等。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包括市本级财政收入及使用市财政资金、市国有资产进行融资所得收入等资金。

本办法所称镇街包括32个镇(街)及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等市属产业园区。

镇街财政包括镇街本级财政收入及使用镇街财政资金、镇街国有资产进行融资所得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综合考虑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及项目受益范围等因素,合理划分我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摊原则:(一)涉及全市功能布局,服务全市范围,需由市统筹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项目基本功能、标准部分的投资。

(二)涉及跨区域(多个镇街)功能布局,需由市统筹,主要服务于该区域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市财政与镇街财政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并在项目中明确市财政与镇街财政投资比例。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表【模板】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表【模板】
9.建议《办法》第二十四条【单方结算】中的定义明确。单方面结算与单方面定案是两个概念。承包人单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结算资料是可以采用单方面结算;这种情况的属施工工程项目才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结算。如果是承包人已提交结算资料到市财审办,但承包单位对市财审办的审核结果不予确认的但对其主张无合同依据或事实依据的,可以采用单方面定案,这种情况下就无需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结算。
5.《办法》第十八条,建议根据“粤建规范〔2018〕2号”文件精神,把保证保险纳入履约担保范围。
采纳
13
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6.建议《办法》第二十条【变更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第二条单项变更工程价款10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经承包单位确认;变更工程进度款应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这条可否仍按东财[2016]40号文的相关条款执行,按审定金额的50%支付。如果按80%支付,很容易出现工程款超付的情况。
采纳,修改为:…对于合同内的同一单项工程由相同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应按一个单项变更工程计价…
29
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第十六条(三)建议修改为:“…若合同约定拆除的材料、设备及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是给承包单位处理的,在合同结算阶段进行扣减相应残值,工程签证应扣减相应的残值并给予说明;若合同约定残值由建设单位自行回收的,其可回收的残值估价扣除拆除费用后超过1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实现残值回收规范化和最大化”。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
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1
市发展和改革局
没有意见
2
市农业农村局
没有意见

关于工程结算送审 要求

关于工程结算送审 要求

关于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要求(修订)以往工程结算由于送审资料不符合要求,缺少工程变更审批资料或设计变更图、工程量计算式等等,造成送审资料多次往返补充完善,浪费时间,加大评审工作难度。

根据镇委镇政府的要求,“提效率,重效益”,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结算进度,根据《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度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1]153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现制定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要求(制订)。

一、结算资料基本要求(一)分为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工程结算送审应提交材料基本要求二大类,先讲承包单位工程结算送审应提交材料基本要求。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3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承包单位逾期不提交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发函催促承包单位,并可按《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度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1]153号)的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结算承诺书(),承包单位承诺已提供全部结算资料,不得再提供增加工程签证单及增加工程结算价的任何补充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结算资料不真实,有虚假、隐匿等违规行为,或者出现资料前后矛盾的情况,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同意按最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原则进行结算。

3、资料签收清单(),应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项目内容要写全,标注每项资料的页码范围。

4、招投标阶段应提交的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资料、地质资料及交底、答疑纪要等)、施工图设计图纸(含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补充说明等,装订一册)。

如竣工图是在施工图原图的基础上修改的,可不必提交施工图;如果实际施工时的施工图与招标施工图版本不一致的,则须提交实际施工时使用的施工图、投标文件(含报价函、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及其EXCEL电子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等。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管理,规范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行为,提高基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或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变更工程价款是指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超出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承包范围等原因所引起的需追加工程价款。

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是指一项变更工程所引起的需追加的工程预算金额。

第四条变更工程价款支付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原则。

工程变更事项应真实,实事求是;变更工程价款支付应以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为依据,有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努力推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尽量减少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发生,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工程变更增加支出金额超出合同总金额的10%,应当按基建管理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工程款的支付手续。

第六条变更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审核及支付工程价款:(一)工程进度款支付已达到合同总金额的70%;(二)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三)变更工程预算价达到限额要求:1、合同价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不少于50万元;2、合同价超过200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不少于100万元,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累计不少于合同总金额的5%。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采购编号:DGGP200748协议编号:项目名称: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甲方:东莞市财政局乙方:根据东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编号:)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本次招标的中标通知书,由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

双方就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关于采购编号DGGP200748的招标项目,由东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发给乙方的中标通知书、乙方中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服务承诺;(二)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三)附件一: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分配办法及考核办法及其附1表一、附表二;(四)附件二: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咨询费的计费标准规定;(五)附件三: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完成时间要求。

上述文件间在表述上如有冲突,以顺序列前的文件的表述为准;上述文件在表述上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二、甲方授予乙方东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资格。

乙方保证按照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规定要求提供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乙方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按委托人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编审结果。

三、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注:如金额超过2.5亿,需按规定另行招标。

四、委托咨询服务费用根据以下公式计算:2委托咨询服务费用=(1-各中标单位投标承诺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b%)×计费标准。

计费标准详见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咨询费的计费标准规定(详见附件二)。

五、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具体采购程序如下:步骤1.委托人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委托人按照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分配办法及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一)从入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中选出一家。

[整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整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23号,2002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采用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等社会基础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编制,并应具备如下内容: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3、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4、按规定必需的其他内容。

(二)建设项目的确定。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议方案报市政府,经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方式及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工程管理要求等重要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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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应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即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或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如因特殊情况确要对合同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

1、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工程变更方案,确定具体处理措施,审批概算(或预算) 以上的工程变更并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万元50含(万元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项目,审核50内.2、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法:(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①有效合同工期在一年内(含一年)的,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②有效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可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建设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书面通知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③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参考信息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参考周边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信息价以及本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④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不明确的以及计价定额缺项的,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以及制定补充定额。

3、工程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调整方法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

(三)合同内设计变更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包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完成施工。

第八条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建设单位应对拟中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审核(如建设单位技术力量不足,可委托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备案,发现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应要求拟中标单位进行适当修正,作为工程变更项目结算计价的依据。

如不修正报价的,可认为拟中标单位放弃其中标资格。

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时,发现所适用或参照的清单项目报价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应当进行修正,具体修正方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制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确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科学、规范、完整、合理。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疑问应在开标10天前或在招标答疑会上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已对工程量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认可。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特征缺漏或与实际不符、工程量计算误差等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报价中,不予以调整。

如存在工程量清单项目重大漏项漏量,各重大漏项漏量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的金额超过原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的,经核实对超过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部分,建设单位只承担50%的补偿。

第三章工程签证管理第十条工程签证是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索赔等事件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补充协议行为,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索赔等形式。

经双方书面确认的签证资料才能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承包单位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必须附有工程签证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应事先实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变更方案。

涉及规范、标准重大改变以及建设规模调整的工程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建设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管理要求(一)建设单位应制订办理工程签证的内控程序,并将其作为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按照相互控制原则,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的管理,应设置三个或以上岗位进行控制,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做到执行、审核与审批相分离,确保办理工程签证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形成相互监督。

(三)工程签证资料管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基建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有专人管理工程签证等资料档案。

签证资料的审核人与保管人应由不同人员担任,签证资料应安全保管。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问责制度,实行责任追究,防止工程管理人员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内容及形式要求(一)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招标范围之内而实际上没有施工或实际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项目,应办理签证,调减工程价款。

(二)工程签证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与建设工程项目不相关的内容或不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签证。

在合同协议、其他签证或定额含量中已包含的内容不得重复签证;隐蔽工程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验收签证,不得凭口述或回忆补办签证。

(三)对局部拆除重建类工程变更项目,工程签证应记载拆除前工程所完成的阶段情况和当时的状况,并附有拆除前的图纸、照片;若拆除的材料、设备及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中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是给承包单位处理的,工程签证应扣减相应的残值并给予说明;若可回收的残值估价扣除拆除费用后超过1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实现残值回收规范化和最大化。

(四)由于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设计失误、遗漏、粗糙,引起工程变更需要进行工程签证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造成投资增加的,应当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对于工程签证金额超过5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现场核实工作,确保工程签证的真实准确。

(五)除了由承包单位代购的材料设备和代付的款项外,建设单位原则上只在签证工程签证报告中签认工程数量,而不直接签认单价和金额。

若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可暂定签证事项的单价或总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再调整。

(六)工程签证报告应附工程变更签证单、图纸及说明等相关依据。

签证内容应包括变更产生的背景、原因、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增减工程量、暂定金额等。

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必须附有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

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和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有增加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工程签证。

.第四章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第十四条属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按合同金额的10%拨付工程预付款;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价的30%。

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工程预付款,应要求承包单位提供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相当预付款金额的担保,担保有效期至工程预付款抵扣完毕为止。

第十五条履约保证担保是签订合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条件之一。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承包单位应提供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有效期限至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确定之后7天。

如果承包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单位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单位违约,建设单位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帐户。

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担保等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六条工程进度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支付,即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二)工程量计量原则1、只对完成的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合格成品进行计量;2、对承包单位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90%进行支付。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后,不再按进度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

第十七条单项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及比例单项变更工程价款是指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单位发出的经建设单位确认的由一项变更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要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作为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一)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二)变更工程已按要求完成施工,质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量已核实;(三)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已按规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确认。

(四)单项变更工程价款超过25万元的,或单项变更工程价款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但累计金%支付进度款;市城建工程管理局、80%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按审定金额15额超过中标合同价.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负责代建的建设项目,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经该单位审核后可按审定金额50%支付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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