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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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随着新准则下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不断变化,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从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角度,探讨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相关问题。

一、会计核算1. 新准则下的会计核算要求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在处理财政专项资金时,企业需要对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并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和核算制度。

企业还需要对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进行有效区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2. 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在具体操作上,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将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单独核算,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和合规。

企业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项目化管理,将专项资金用于特定项目或用途,并及时进行项目结算和核算。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出现资源浪费和滥用资金的情况。

企业还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3. 会计核算的挑战与机遇在实践中,企业在进行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时可能面临一些挑战,比如资金流向不清晰、内部控制不健全等。

随着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会计核算技术的进步,企业可以借助先进的会计软件和系统,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效率和准确性。

还可以结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财政专项资金的数据分析和挖掘,为企业的财务决策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支持。

二、税务处理根据新准则,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也有着严格的监管和要求,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进行专项资金的报税和申报工作。

特别是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企业需要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纳税,并保持资金流向的清晰和合规。

企业还需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最大限度地减少专项资金的税务成本。

在具体操作上,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的税务责任和义务。

浅析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浅析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浅析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为了鼓励、支持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合理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国家制定了多项财政资金补贴的规定。

对于企业收到国家支付的财政资金,很多企业在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间彷徨、纠结,不清楚怎样的账务处理才能很好地反映财政资金的使用。

为了加强对企业财政资金核算的指导,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地监管,本文详细讨论了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会计规定和税务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颇具操作性的方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一、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财政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如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本性支出等,应当直接增加国家资本,企业如果注册资本已经到位,在办理增资的法定手续之前,则应当列作国有资本公积,用于以后转增国家资本。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如国债投资补助、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投资补助等,属于国家针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给予资本补助,应当增加资本公积,但如果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尚未缴足,则应当直接增加实收资本。

由此形成的权益,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则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如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可再生能源项目支出补助、研发费用补助、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属于国家针对企业某些经济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的补偿,应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如财政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企业使用后需要按期归还本息,应当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如企业亏损补贴、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补贴、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等,属于国家对企业实施救济、扶持政策的费用支出,应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芮国民

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芮国民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 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 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 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 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 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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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 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 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 应当作为负债管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 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 “非典”期间补偿民航公司的损失、关闭 小企业补助等。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 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姓名:芮谷鸣 提问时间:2011年03月13日 主题: 财税〔2009〕87号到期有后续文吗? 内容:请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 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8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在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 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到期后有后续文吗?
(三)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 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 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 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 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 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四)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 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政府补助”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多张表中体现,一部分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反映,一部分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反映,还有可能在《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A105080)出现。

且这几种表中的纳税调整信息都要关联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并最终反映到主表。

因此,为了避免被重复调整,在对政府补贴的填表中要进行分类,属于享受不征收收入的政府补贴填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属于应征税的政府补助填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政府补助专项用于企业资本性支出且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填入《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A105080)。

案例1,某公司2014年从政府获得3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2013年企业所发生的科研费用支出。

企业会计做账:借:银行存款3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300万元这种情形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和税收没有差异,无需单独填报。

案例2,某公司2014年3月从政府获得5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企业会计做账:借:银行存款500万贷:递延收益500万企业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20)第10行纳税调增500万元。

为此,凡是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而又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均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20)中填报。

案例3,某公司2013年4月从政府获得8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假设2014年该企业花费300元用于政府指定用途。

企业会计做账: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800万贷:递延收益800万支出时:借:管理费用300万贷:银行存款300万借:递延收益300万贷:营业外收入300万由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要在《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A105040)填报。

企业专项资金账务处理须知

企业专项资金账务处理须知

企业专项资金账务处理须知一、专项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是企业获得政府补贴、奖励、投资或者其他形式支持而获得的特定资金。

这些资金通常用于特定的项目或者业务,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

企业需要了解专项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以便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二、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环保节能等领域的发展。

在使用专项资金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理、合规和有效。

三、专项资金管理企业应当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流程、审批权限和使用监管等环节。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四、专项资金核算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核算,包括专项资金的取得、使用和结存等方面。

应当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和明细账,对每笔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同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企业使用专项资金进行符合规定的投资和研发活动,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应当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规定申请优惠,降低企业的税负和成本。

六、专项资金财务分析企业应当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分析,评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通过对专项资金的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报率等指标的计算和分析企业可以了解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投资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专项资金结余处理当专项资金有结余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结余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私自分配给个人。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将结余资金上缴相关部门或用于其他符合规定的项目以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并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八、专项资金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戒.这些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专项资金、私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以及虚构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这些违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罚款、追回专项资金并给予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总之企业要重视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审批权限确保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有效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支持企业的发展并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13、企业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记入补贴收入科目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是流转税的减免、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利润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企业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对企业给予的特定目的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会计核算根据新准则,企业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减免的方式确认相关收入、费用和资产,同时应当进行专项核算。

具体做法如下:1.收入确认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收入应当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一次性收到的资金可以当期确认,长期按期收到的资金则应当按照实际到账的时间分期确认。

2.费用核算企业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项目开展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具体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组织费、项目咨询费等。

3.资产确认企业应当根据实际购入的相关资产确认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的资产。

具体资产包括设备、器材、房屋等。

二、税务处理根据新准则,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收入纳税企业财政专项资金属于企业收入的一部分,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纳税。

2.费用抵扣企业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开展项目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进行抵扣。

相关费用抵扣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进行操作,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凭证等。

3.资产处置企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买的相关资产,如果存在折旧或者损耗,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

如果资产处置,需要按照相关资产处置的税务要求进行操作。

三、相关要求除了上述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要求外,企业还需要满足以下相关要求:1.资金监督企业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资金监督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这些报告和监督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

2.相关记录企业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时需要进行相关记录,包括项目申请、资金使用、审查结果等。

这些记录需要保存,并依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3.使用限制企业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时,需要遵守相关的使用限制。

企业不得将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非专项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违法活动等。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企业在使用专项资金时,需要按照新的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在新的准则下,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化和规范化。

企业在使用专项资金时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在会计核算中,企业需要将专项资金的收
入和支出进行分录,确保专项资金的收支明细清晰明了。

企业还需要建立专项资金的会计
科目和科目余额表,对专项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统计。

企业还需要建立专
项资金的会计凭证和账簿,对专项资金的流动进行跟踪和监控,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
相关规定和要求。

企业在使用专项资金时需要进行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中,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
规定,对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申报和缴纳税费。

企业还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对
专项资金的税收优惠进行申请和享受。

企业还需要对专项资金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合规合法。

在新的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变得更加严格和规范化。


些措施可以有效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这些措施也可以帮助企业规范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
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需要重视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加强内部管理,
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财税[2009]87号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所得税处理

财税[2009]87号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所得税处理

财税[2009]87号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87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此前,在两部门下发的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也曾予以明确。

那么,财税2009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是有新的变化,还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呢, 一、财税200987号文的主要精神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相比财税2008151号文,财税200987号文对相关问题规定得更为具体: 1、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文件所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也就是说,该文规范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只限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收到的资金。

同时,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的来源渠道,即资金来源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而不仅限于财政部门。

2、财税200987号文具体明确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即首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其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核算。

这里要注意:1、虽然对该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政府部门规定,但拨付文件中规定的“专项用途”,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能适用该文;2、该文对取得的不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核算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该资金的取得与支出必须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涉税分析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涉税分析

资产处置 当期的损益。 第二 , 与收益相关 的专 项用途财政性 资金 , 应区 分以下情 形分别进行 会计 处理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补偿企业以后
收益相 关 、 货币性资产补助 和非货 币性 资产补助 , 并 采用收益 法和总额法分别不 同情况进行处理 。 收益法是指企业将政府补 助计 入收 益 ( 递延收益或 当期收益 ) , 而 不是计人所 有者权益 。 总额 法是指在确认政 府补助时 , 将其全额确 认为收 益 , 而不是 作为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者费用的扣减 。 第一 , 货币性 资产形式 的政 府补助。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
第四 , 与收 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助 是
政 性 资金 的会 计 与 税 务 处 理 问题 作 一 简要 分析 。
【 关键词 】政府补助
务 处 理 一专项用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

会计 分析 上 要 正 确 理 解 和 把 握 专 项 用 途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补助。此类政府补助不是以 “ 购买 、 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长期资产” 作 为政 策条件 或使 用 条件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助 , 用于补偿企业 以后期 间的相关 费用或损失的 , 在取得时确认 为一项负债 ( 递延收 益 ) , 在确 认 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 外收 入 ; 用于补偿 企业 已发生的相关 费用或损失的 , 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 结合企业取得的专项 用途 财政 性资金的会计处理 , 其基本 要 点分析归纳如下 。 第一 , 与 资产相关的专项用途 财政性 资金 , 例如企业取 得 的用于购置设备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 不应直接确 认为当期
补助为货 币性资产的 ,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 的补 助 , 通

新准则下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处理 , 文章 立足会 计 实务 , 结合 新《 企业会计 准则》 和《 企业所得 税 法》 的有 关要 求 , 对现 阶段 的会计 处理 、 税 务处理进行 简要探
讨。
关键词 : 专项 用途财政性资金 会计处理 中图 分 类 号 : F 2 7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4 — 4 9 1 4 ( 2 0 1 3 ) 1 0 — 1 1 6 — 0 2
税务处理
为 了推动企业 自主创新 ,加大科技研发投 入和技术改造力 度, 促 进企业转型升级 , 政 府财政 的支持 主要体现在财政性 资金 的支持上 , 财政资金种类繁多 , 体现 了国家对不 同行业企业 不同
号——政府补助》 , 采用收益法核算 。 1 确 认条件与初始计量 。根据准则的要求 , 政府补助的确认 需要满 足两个条件 : 一是企业能够满足获得政府补助的条件 , 二 是企业 能够 收到该项 补助 。政府 向企业 提供各种形式 的财 政资 金是附有条件的 ,企业必须满足相关条件 ,才可 以确认政府补 助。就是企业实际 已经收到了补助款 , 也未必一定能够最终获得 这一政府补助。因此 , 企业在收到各类用途 的财政资金时 . 首先 应 当衡 量是否一定满足政府补助的各项条件 , 才能按《 政府补助 准则》 规定的方法处理 。在初始计量方面 , 货 币性 资产在收到时 直接确认为“ 递延 收益 ” , 非货 币性资 产按公允价值计入 “ 递延收 益” , 公 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义价值 ( 1 元) 直接记入 “ 营业
●财会经济
《 经济师 ̄ 2 0 1 3 年第 1 0 期
新 准 则 下 企 业 取 得 专 项 用 途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会 计 与 税 务 产 业 政 策的 扶 持 主 要 是 向企 业 拨 付 各 类 专项 用途 的 财政 性 资金 ,企 业收 到 该 类 资金 后 如 何 进 行 财 税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随着新准则的发布,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

本文将
分析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

根据新准则,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应按照资金的实际流动进行。

具体来说,
企业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首先确认为负债。

当企业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使
用资金时,应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并记录到财务报表中。

企业应定期对财政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在税务处理方面,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

根据新准则,企
业可以将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固定资产,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但需要符合相关税务法规,并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企业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时,应详细记录资金的流出情况,并配备相应的票据和凭证,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企业应确保财政专项资
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虚报或冒领资金,以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需要按照预算
安排和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资金,不得私自挪用或改变资金的用途,以免违反相关规定。

企业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报表,以便进行核
对和审计。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1. 引言1.1 引言在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变得更加重要和复杂。

财政专项资金是企业在特定用途下为特定项目设立的专门资金,其来源和去向都需要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控。

本文将探讨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旨在帮助企业正确处理这一重要资金的会计和税务事务,确保合规运营和财务健康。

在进行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时,企业应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清晰明确,避免出现混淆和错误。

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资金流向,确保每笔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得到完整记录。

在税务处理方面,企业需要考虑因素包括不同项目的税负情况、特殊税收政策和税务合规性等问题。

针对不同情况,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税务处理策略,确保遵守税法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成本和风险。

在具体操作中,企业需要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细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防范潜在风险和问题的发生。

通过本文的探讨,企业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为企业的财务运营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2. 正文2.1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尤为重要。

在新准则下,企业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进行会计核算:1. 实质重于形式。

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而不是仅仅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处理。

在处理财政专项资金时,企业应重视资金用途和效益,保证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情况,避免虚假、欺骗性的信息。

对于财政专项资金,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3. 整体择优原则。

在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中,应当将资金单独核算,并与企业其他资金进行整体择优比较,确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最大效益。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要按照新的准则进行。

根据新的准则,企业财政专项资金需要分为长期资金和短期资金,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长期资金是指用于长期投资和建设项目的资金,如购买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等。

短期资金是指用于日常运营和购买流动资产的资金,如支付工资、购买原材料等。

企业需要将这些资金按照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并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明确的列示。

在税务处理方面,对于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也有一些变化。

根据新的准则,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申报。

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收入,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并及时报税。

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企业需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报税。

企业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明确列示财政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中,还需要注意对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企业需要聘请合格的审计机构对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按照审计结果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审计结果需要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并供其监督和审计使用情况。

对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情况,企业需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认真对待相关监管部门的纠正意见。

企业在进行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还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业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咨询相关部门等方式,增强其对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企业还可以与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公司等机构进行合作,以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需要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同时需要注意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业对财政性资金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企业对财政性资金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企业对财政性资金的会计与纳税处理张新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发挥国家财政资金对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支持,以此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主要体现在财政性资金的调节上,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财政资金种类繁多,体现了国家对不同行业企业不同时期的各种扶持政策。

财政性资金在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和不同的方法,会计方面财政性资金范围要广泛,而税法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规定范围小,下文从会计与税收两个角度对财政性资金的处理进行分析。

一、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涉及的会计政策主要有:①财会[2009]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②《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③《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性资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三方面资金:①财政预算内资金、②财政预算外资金、③其他资金。

狭义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例:潍坊市政府规划城区改造,决定把乙公司厂址从城区搬迁到城外的工业园区,该公司计划在2年内完成厂房和设备的搬迁,2012年8月31日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3500万元,2012年9月21日购入价值2000万元设备(含安装调试费),并在12月份安装完成,2012年发生1000万元费用性支出(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假定无残值)。

解析:会计上根据财会[2009]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对搬迁补偿支出的会计处理,乙公司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3500万元,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税务上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以5年为分界线,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年的计入所得额,另外安置支出后有余额的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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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是等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做即不符合财务核算信息完整性和可理解性的要求,又增加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就企业如何规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如下探讨。

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进行财务处理前要确认支出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对资金未发生支出的财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
总额。

案例
甲企业于2010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环保减排扶持专项资金200万元(有资金拨付文件和具体管理要求),用于扶持甲企业的环保减排改造120万元及补偿当年环保减排费用支出80万元。

企业2月购进一台环保处理设备(销售方负责安装),价值100万元(不含税价,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残值10万元),同年3月安装调试完毕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同意使用,支付相关调试使用费用10万元。

同年4月起每月支付环保处理设备使用费用6万元。

自2012年1月起,每年收到政府拨付补偿当年环保减排费用支出100万元。

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2010年
1.1月收到政府补助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200
贷:递延收益200
2.2月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借:递延收益1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3.3月,支付相关费用10万元
借:递延收益10
贷:银行存款10
4.4月计提环保设备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0.75
贷:累计折旧0.75
借:递延收益——购固定资产0.75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0.75
注:(100-10)÷10÷12=0.75(万元)
5.4月支付环保设备使用费
借:递延收益6
贷:银行存款6
2012年~2014年
1.1月收到政府补助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
贷:递延收益——补偿费用100
2.计提1月~12月各月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0.75
贷:累计折旧0.75
借:递延收益——购固定资产0.75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0.75
借:递延收益——补偿费用6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6
2015年2月将5年(60个月)未使用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收入
借:递延收益46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46
注:200-100-54=46(万元)
甲企业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资料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填报。

1.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栏填每年“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贷发生额,第5-10列“支出情况”栏填每年“其他应付款——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科目贷方发生额。

2.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次,“政府补贴得利”栏填“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的贷方发生额。

3.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24行次,“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栏填零。

4.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行次,“政府补贴递延收入”栏填零。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
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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