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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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
征求意见稿说明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
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说明:本条为立法目的
1、与04《规则》相比,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说明:本条为适用范围
1、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改。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说明:本条为船员任职适任证书的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主机修改为主推进动力装置。
2、与04《规则》相比,将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3、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将船长、驾驶员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
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自航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适任证书的要求去掉,将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需要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放在规则修订后的第十三条。
4、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
发证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说明:本条为《规则》的管理机关的权限规定。
1、04《规则》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船员条例》生效后出台的部令主管机关都变为了交通运输部,本次规则参照执行。
第五条适任证书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的限定签注。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说明:本条为适任证书适用范围。
1、与04《规则》相比,根据“本次履约特殊类型船舶的培训不在适任证书上消限”的原则,将“签注的船舶种类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等具体内容去除。从适任证书正面描述出发,对签注内容为限定签注。
2、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
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六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
(五)限定项目;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说明:本条为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
1、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去掉出生地,增加性别、国籍和照片。
2、“限定项目”最终以本次履约的证书发放综合考虑确定,参见第七条
3、“签发官员署名”根据公约第A-I/2节必须要。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限定项目”限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中的非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等。(备注:仅适用非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的适说明:根据履约会议及与第三、四工作组保持一致。原规则是反向描述,本次证书是正面描述。
仅适用非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的适任证书上签注“仅适用…….船舶”,
任证书上签注“仅适用…….船舶”,其他类型船舶不在适任证
书上签注,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来证明适任。)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
气轮机。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
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限定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
的规定签注。
其他类型船舶不在适任证书上签注,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来证明适任。
第八条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A、B类两种。
(二)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1、一等适任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说明:本条为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1、调整航区为无限航区(04《规则》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沿海和近岸合并);
2、调整类别为A和B两类;
3、等级参照04《规则》,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4、电子员分为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和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
5、GMDSS无线电操作员的设置与04《规则》相比未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