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解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11规则)
(十四)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请。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2。
四、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污损、遗失补办者,应当向培训合格证书原签发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个人信息变更发证者,可按以下优先顺序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12〕170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析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解析四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已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也已经由中国海事局颁布,为了更好地理解“11规则”,下面对规则和配套文件做一简单解析。
十六、“04规则”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由于“11规则”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调整为长期有效,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包括有效和失效),可直接对应申请“11规则”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有效期可至65周岁。
十七、无限航区考试未通过申请转沿海航区: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这里需要注意的仅可转成绩,不能转考,要求无限航区考生对应的沿海航区要求的所有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必须全部通过,方可以转沿海,特别注意驾驶专业按“04规则”考试的英语理论必须通过,驾驶专业按“11规则”考试的英语评估必须通过。
十八、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船长和驾驶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64学时,在校生74学时);轮机长和轮机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机舱资源管理、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52学时,在校生66学时)。
十九、已经参加过的驾驶台资源管理(BRM)、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机舱资源管理(ERM)的认定: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BRM、ECDIS 和ERM培训的单位,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11规则
六、名词解释
9.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
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10. 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 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 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11.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 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12.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和海员外派机构。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
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 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 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十二、适任证书的签发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 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 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 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培训、 资历等特殊要求。
十六 、特免证明
(一) 申请签发特免证明情形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 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 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 明的,应当符合条件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 特免证明。
六、名词解释
5.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 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 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6.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 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7.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 的海区;50 150 N70S70 8.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 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11规则” 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新规
履行“11规则”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有新规来源:海事局网站 2013-04-29 08:54:08 我要评论(0)分享到:分享文章海船员〔2013〕266 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04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1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规则”中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五)已按“11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无论职务晋升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船员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等同于完成了知识更新培训。
(六)在国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可参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海员证书11规则下的证书签发分解
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
•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 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11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11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 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准备的材料
11规则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 11规则生效后的函授学历不能等同于三副、 三管轮的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 11规则生效前的函授等同于三副、三管轮 的岗位适任培训证明需具备下列条件: 1、需在函授前有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 2、在校面授时间超过一年 3、取得毕业证书
资历的要求
• 无限航区一等/二等大副/大管轮—船长/轮机 长:6个月远洋一等/二等资历,见习资历要 求相应航区相应等级 • 沿海航区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船舶海上服 务资历 • 再有效:5年内具有12个月的相应资历或者 换证前6个月内具有3个月相应资历
适任证书的版式及有效期
• 11版适任证书:单页纸双面打印,照片直 接打印在证书上 • 驾驶员适任证书和GMDSS证书打印在一本 上,不再单独发GMDSS证书 • 其他船员如持有GMDSS证书,可以单独发 证 •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水手、 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其他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准备的材料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 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2004年10月0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版《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主要修订内容解析
和V S 告程 序等新 的要求 ,增 加 了电子 电气 员 T报 (T E O)、电子技工 ( T E R)、高级值班水手 ( b Al e
书体系和业务架构上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在
e a c )、高级 值班机工 ( be e aeE g e f eD A lSa rr ni ) f n 业界素有 “ 指挥棒” “ 风向标”之称 ,因而始终为业 Sa rr ek O 界 所广 泛而 高度关 注 。 “ 1 1规则 ”较 “4 0规则 ”在学 资格 和发证 的强制 性最低 标准 ,取 消了轮机 员3个 月
则”取消了多年来晋升操作级 、管理级船员需要航海
道单一 ,不利于船员队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值班水 手、 值班机工除非具有学历或参加两年航海教育,否
则 缺乏 晋升 的空 间和渠 道等 。这 些 问题引起 了业 界 的 关 注 ,修订 “4 则 ”的 呼声较 高 。基 于上 述 国际 、 0规
历要求 、适任证书航 区和等级 、职务 、证书再有效的 条件 、 证书补发条件 、其他船员申请海员适任证书规
教育培训要求 以及延长了轮机员实习见 习时间要求 等。我国作为S C T W公约的缔约国,有履行公约的义
T 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新 的适任要 定 、适用于液货船适任证书的条件 、普通船员适任证 务 。因此 ,根据S C 书的有效期 、考试科 目 等方面进行 了较大的调整 , 本 求修 订现行 的海员 适任考 试 和发证规 则是履 行 国际公
式 ,只是 为 了满足政 策规 定不 得 已而为之 。 因此 ,业
界一直呼吁调整函授这种不合时宜的模式或取消学历
要求 。
《 船员条例 》把适任培训而不是把航海教育或学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2011 ...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促进海洋渔业船舶船员(以下简称为“渔业船员”)转产转业工作,保证转产转业的船员适任和素质的提高,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为《11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海洋渔业船舶上服务且持有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签发的三等及以上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的渔业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考试第四条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按照《11规则》中有关职务晋升的科目和项目进行考试,其中初次申请大副、大管轮考试的还应增加没有重复的三副、三管轮职务晋升的实际操作考试项目。
申请二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项目与三副相同,申请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项目与三管轮相同。
第五条参加考试合格的渔业船员,按照《11规则》的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后,方可申请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GMD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可免于船上见习)。
第六条渔业船长、驾驶员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和渔业轮机长、轮机员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免于考试和船上见习。
第三章适任证书签发第七条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持有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至少具有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与其所持证书所载类别等级职务相应的海洋渔业船舶服务资历;(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船员年龄限制规定的要求;(四)经过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相关专业技能适任培训,经考试评估合格后,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所规定的与其适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五)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六)完成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相应岗位适任培训;(七)通过本办法规定的适任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是指对海船船员进行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具体规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1.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航海知识、技能和能力等方面,要求船员具备必要的航海知识和技能。
2. 考试科目:根据船员的职务和等级不同,可以设立不同的考试科目,如导航、机械、通信等科目。
考试科目一般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 考试形式: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实操等形式进行,具体形式和要求由主管部门制定。
4. 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和地点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次考试。
5. 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标准根据不同的考试科目和职务等级进行确定,一般包括及格线、成绩等级等。
6. 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对船员进行评估和考试。
评估机构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7. 发证机构:发证机构负责对通过评估和考试的船员进行发证,证书的种类和等级根据船员的职务和等级进行确定。
8. 证书有效期限:船员的证书一般有有效期限,船员需要在证书到期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以更新证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详细规定。
解读“11规则”
解读“11规则”作者:李明阳来源:《学习导刊》2013年第09期“11规则”是相对“04规则”的一种叫法。
“11规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而“04规则”是指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
“11规则”的出台让很多船员在补差、考试及发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疑惑,对“11规则”相比“04规则”所发生的变化有必要做一详细的解读。
1“11规则”的出台背景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生效,我国是STCW公约的缔约国,原有的“04规则”不能全面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因此出台了“11规则”。
总的来说“11规则”是基于国际公约的变化、国内上位法的变化以及航运的变化修订而成的。
“11规则”是建国以来,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有关海员考试和发证的第7部规定,是船员考试和发证的纲领性文件,是对“04规则”的修订。
“11规则”相比“04规则”删除了“评估”的字样,“04规则”的考试和评估在“11规则”中统称为考试,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11规则””较“04规则”在学历要求、适任证书航区和等级、职务、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资历的调整,证书再有效的条件、证书补发条件、其他船员申请海员适任证书规定、适用于液货船适任证书的条件、普通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考试科目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2对调整内容详细的解读2.1学历“04规则”对学历的要求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三副或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要求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或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要求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航海类中专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04规则”在涉及教育培训的适任条件时,只是原则要求完成一定年限的航海类教育培训,导致目前航海类教育培训机构大都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宣贯材料1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问答一、《11规则》生效后,如申请新版适任证书,是否可以向任何海事机构提出申请?答:(一)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目前仍然是按照授权范围和属地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管理对象包括: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等所属船员;辖区航海院校或培训机构的学员;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所在海事机构的个体船员等。
已持旧版适任证书申请新版适任证书的,应向原证书签发机关提交申请(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除外)。
(二)各海事机构的具体分工授权情况如下:1.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和无限航区普通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三)经交通部海事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四)船员应根据权限调整情况,申请将其适任证书档案迁移到所属的管理机关,并向该机关申请新版适任证书。
二、如果船员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应满足什么要求和提交哪些材料?答: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如下:三、如果申请适任考试,是否一定要先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训机构、船员本人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或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培训机构审核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和培训证明,方可申请适任考试。
四、培训证明是否有有效期,效期多长?过期后是否还能申请适任考试?答: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为5年。
培训证明过期而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不能直接申请适任考试,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才能申请适任考试。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海船船员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本文将对这些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目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是为了评估船员是否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所担任的职务。
这些考试通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个部分。
理论考试主要测试船员对海上航行、船舶操作、海洋气象等方面的知识掌握情况,而实践考试则考察船员在实际操作中的技能水平。
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内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结构和设备:包括船舶的各种结构和设备的名称、功能、位置以及使用方法等方面的知识。
2. 航行规则和安全:包括航行规则、海上安全、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3. 航海知识:包括导航、海图、海洋气象等方面的知识。
4. 船舶操作技能:包括船舶的操作、维护、修理等方面的技能。
5. 语言能力:船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英语或其他外语能力,以便与国际航行中的其他船舶进行通讯。
三、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种类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种类包括以下几个:1. 船长和大副考试:这是最高级别的考试,船长和大副需要通过这个考试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2. 中副考试:中副是船长和大副的下级,需要通过中副考试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3. 三副考试:三副是船长和大副的下下级,需要通过三副考试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4. 机长考试:机长是负责船舶引擎的人员,需要通过机长考试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5. 机务员考试:机务员是船舶引擎的操作人员,需要通过机务员考试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四、海船船员发证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合格后,需要办理相关证件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不同国家的证件种类和名称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1. 船员证:这是最基本的证件,证明持证人已经通过了相应的考试,并具备相应的职务能力。
2. 船舶操作证:这是船员在船舶操作方面的证明,通常需要持有相应的操作证才能操作相应的设备。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解剖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解剖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征求意见稿说明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说明:本条为立法目的1、与04《规则》相比,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说明:本条为适用范围1、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改。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说明:本条为船员任职适任证书的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主机修改为主推进动力装置。
2、与04《规则》相比,将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3、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将船长、驾驶员持有GMDSS 无线电操作员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 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自航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适任证书的要求去掉,将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需要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放在规则修订后的第十三条。
4、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完整版)
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有: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出生日期; (三)STCW78/95公约规定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职能、级别和职位(等级和职 务); (五)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包括:特定类型船舶、 主推进动力装置等; (六)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签名; (七)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
14
•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二)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 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 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 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的值班机工。
6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 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 (一)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
(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 (三)正在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四)有关的公司、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 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造 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值班机工。
16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四)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 副和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器员
”、“电子技工”四个种类的船员岗位。(规则第七
、第八条)
2、减少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
“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
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种类繁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难以区分等问题。考虑到
无限航区与近洋航区,沿海航区与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标
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内 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 国际航线上任职。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 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 才可以参加考试。
3、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 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 证书。
素质相对较低等实际问题。
6、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
培养。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 “11规则”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 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地优化,内容上 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 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 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 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 的具体条件放在附则中统一规定。
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
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
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
航区。(第七条)
3、减少适任证书等级
“04规则”下的我国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划分较多,根据调
整后的航区,“11规则”对适任证书等级重新做了划分: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修订草案简析
引 言
文 件 中明确 。
21 0 0年 6月 2 日至 2 日, 际 海 事 组 织 1 5 国 (MO) 马 尼 拉 召 开 S C 公 约 缔 约 国外 交 大 I 在 T W 会 , 议审 议 并 通 过 了 S C 公 约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会 TW 及1 9项 大会决 议 , 该修 正案 将 于 2 1 0 2年 1月 1日
航 海 教 育 研 究 2 1 . 0 11
《 海船 船员适 任考i 评估和 式、 发i 正规则》 订蕈案简析 修
初忠 刚 。 马 强 孙庶 业 ,
(. 1 威海海事局 监 管三处 , 东 威海 山
2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海运 学 院 , 东 威 海 . 山 摘
240 ; 6 2 0
关键词 :T W 公约 ; SC 马尼拉修 正案 ; 海船船 员考试、 评估和发证规 则 ; 航海教育 ; 员培养 船
中 图 分 类 号 : 7 . U6 6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7 4 2 1 )1 0 5 4 1 0 —82 (0 10 —0 1 —0
一
、
G S ) 船 舶 、 海 移 动装 置 、 上 平 台或 设 施 MD S 的 近 海
上 任 职 的无 线 电操 作 员应 持 有 G S MD S无 线 电操 作 员适任 证 书” 。
( ) 一章 一 第
总 则 ( —5条 ) 1
说 明 : 通运 输部 海事 局 2 0 发 布通知 , 交 0 5年 明 确 了 GMD S无线 电人 员 适 任证 书不 作 为 申请 沿 S 海航 区船 舶 船长 、 驶 员适 任证 书 的条 件 , 限 航 驾 无 区的船 长 、 驶员 的 G S 驾 MD S证 书 要求 放 在本 规 则 “ 三章 船长 和 驾驶 员 ” 第 里要 求 。另外 本 次 马 尼 拉 修 正案 将无 线 电人 员修 订 为“ 无线 电操 作员 ” 。
《11规则》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三)船上见习 1.船上见习的航区与船舶等级要求; 为解决见习难问题,《11规则》规定,通过 适任考试后,根据职务和责任的不同,对 船上见习的船舶航区和等级要求也不同; 2.见习时间要求 支持级、操作级和管理船员的见习时间分 别是6、12、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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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任证书换发; (4)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 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者。 (5)持有 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 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者。 (6)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 任证书者(包括有效和失效)。 (7)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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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过渡期安排(包括时间) 一、过渡期时间节点 (一)过渡期证书签发的时间节点 1.适任证书 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 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但原持乙类船 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的换证工作自2013年7 月1日起;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 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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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健康证书的管理 (1)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的资质;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应当取得海事 管理机构的认可。 (2)健康证书的签发;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由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主检 医师签发。 (3)健康证书的报备; (4)适用范围。 海船船员在申请船员注册、船员证书及在海船上服 务时,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新版《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主要修订内容解析
新版《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主要修订内容解析王玉洋;饶滚金;邵国余
【期刊名称】《世界海运》
【年(卷),期】2012(35)3
【摘要】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该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分析新规则产生的背景,并对调整较大的内容,如学历要求、适任证书航区和等级、职务、证书再有效的条件、证书补发条件、其他船员申请海员适任证书规定、适用于液货船适任证书的条件、普通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考试科目等,进行相应的阐述和说明,可为较好理解新规则和新政策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指导.
【总页数】5页(P30-34)
【作者】王玉洋;饶滚金;邵国余
【作者单位】辽宁海事局;辽宁海事局;辽宁海事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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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征求意见稿说明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说明:本条为立法目的1、与04《规则》相比,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说明:本条为适用范围1、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改。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说明:本条为船员任职适任证书的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主机修改为主推进动力装置。
2、与04《规则》相比,将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3、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将船长、驾驶员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自航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适任证书的要求去掉,将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需要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放在规则修订后的第十三条。
4、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说明:本条为《规则》的管理机关的权限规定。
1、04《规则》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船员条例》生效后出台的部令主管机关都变为了交通运输部,本次规则参照执行。
第五条适任证书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的限定签注。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说明:本条为适任证书适用范围。
1、与04《规则》相比,根据“本次履约特殊类型船舶的培训不在适任证书上消限”的原则,将“签注的船舶种类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等具体内容去除。
从适任证书正面描述出发,对签注内容为限定签注。
2、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六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五)限定项目;(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说明:本条为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
1、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去掉出生地,增加性别、国籍和照片。
2、“限定项目”最终以本次履约的证书发放综合考虑确定,参见第七条3、“签发官员署名”根据公约第A-I/2节必须要。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限定项目”限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中的非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等。
(备注:仅适用非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的适说明:根据履约会议及与第三、四工作组保持一致。
原规则是反向描述,本次证书是正面描述。
仅适用非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的适任证书上签注“仅适用…….船舶”,任证书上签注“仅适用…….船舶”,其他类型船舶不在适任证书上签注,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来证明适任。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
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限定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注。
其他类型船舶不在适任证书上签注,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来证明适任。
第八条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A、B类两种。
(二)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1、一等适任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3、三等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说明:本条为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1、调整航区为无限航区(04《规则》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沿海和近岸合并);2、调整类别为A和B两类;3、等级参照04《规则》,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4、电子员分为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和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
5、GMDSS无线电操作员的设置与04《规则》相比未做调整。
750千瓦船舶。
但电子员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三)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 限用操作员。
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操作员。
(四)A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无限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3、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4、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5、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6、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7、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8、GMDSS通用操作员。
(五)B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3、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5、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6、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8、GMDSS限用操作员;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第九条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说明:本条为适任证书空白证书的印制规定。
本条与04《规则》相比未做修改。
第十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完成经修正的STCW公约及规则第VI章规定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三)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年龄不小于18周岁;2、女性船员年龄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年龄小于65周说明:本条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1、结构上,本条原为04《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本次修订放在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符合法律条文分类。
2、本条第(六)款根据第六工作组(船员健康证书和值班规则工作组)确定。
3、根据《劳动法》及公约对于适任证书申请人年龄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国目前船员实际情况,将04《规则》“20周岁”的规定调整为“18周岁”。
4、增加关于培训合格证书的内容。
履约会议原则决定适任证书对应的专业培岁;(四)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专业教育和培训;(五)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合格的任职表现和良好的安全记录;(六)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七)通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相应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八)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训合格证书由第四工作组(培训合格证工作组)来描述述,规则里就在此一句带过,不重复。
第十一条申请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长及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申请未满5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初中及以上学历教育。
(二)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说明:本条为申请船长和驾驶员的学历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航海类相关专业“确定为”航海专业”,将“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确定为“2年的航海专业适任培训”。
2、与04《规则》相比,增加对申请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长及大副应完成2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的要求;3、与04《规则》相比,增加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初中及以上学历教育的规定。
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一)项规定的教育或培训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
第十二条申请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或以上等级的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说明:本条为申请船长和驾驶员的GMDSS操作证书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改为“GMDSS通用操作员或以上等级的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一)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合计满12个月;航海专业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在毕业或结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书及本款上述相应海上服务资历的规定。
(二)申请二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三副适任证书,并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三)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