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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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管理规定

物权法: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车库车位租售管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

2008年3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交通委

员会联合制定了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和2009年6月3日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

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对车库车位

的租售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充分保障业主对小区车库车位租售情况的知情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

售时,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

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

2、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

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

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保障业主的首先租售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

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

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在已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

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

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

规定办理,也就是租赁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

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

出售、出租。

3、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

本项目业主的需要。

第三,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

1、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

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

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2、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个车库车位。

3、为切实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

注明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

买卖合同编号,以便主管部门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四,允许增建机械和其他车库车位。

为解决广州许多较早建设的小区缺少车库车位配套建设的实际问题,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增建地

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依照本规定执

行。同时,鼓励开发建设机动车机械停车位,但该类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第五,鼓励提供机动车位供临时停车。为解决部分小区车位供求关系紧张的问题,还确定了鼓励开发开发商提供机动的车位,供临

时停放的车辆使用。

第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第七,规定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停车的车位、车库办理房地产权证,但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

第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擅自

出售或者出租。

第九,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监管惩罚措施。规定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管理和处罚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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